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1]1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理解与适用

[立法目的]

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

制定《国家赔偿法》有两个目的:一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二是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这两个目的之间不是孤立的,而是有着紧密的联系。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表面上是对国家机关依法行政的要求,但其实质目的仍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可以说《国家赔偿法》制定的最终目的即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这是由宪法赋予的权利。《宪法》第41条第3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法通过界定赔偿范围、明确赔偿请求人资格以及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和赔偿程序等,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了明确地保障其获得国家赔偿的途径,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得以实现。

▶条文参见

《宪法》第41条;《民法通则》第121条

第二条 依法赔偿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理解与适用

[国家赔偿构成要件]

根据本条的规定,受害人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侵权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二,侵权行为必须是在行使国家职权中发生的行为。

第三,必须有法定的损害事实发生。

第四,致害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或者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应予赔偿的情形。

第五,损害事实必须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的行为所造成的。

[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是行使国家职能的各种机关的统称,按其地位和作用,可以分为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军事机关。需要注意的是,从本法规定的内容来看,国家赔偿并不涉及国家权力机关,原则上也不包括军事机关(行使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职权的例外)。因此,本法的侵权主体只涉及一定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同时,这也意味着,各政党、人民团体、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如果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不能依照本法请求赔偿,而只能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或其他法律向上述各有关单位请求赔偿。应当特别指出的是:如果法律、法规授权某些不是国家机关的组织行使国家职权,则该组织应视为本法上的国家机关,并与国家机关处于同一法律地位;如果国家机关委托某些组织行使国家权力并造成他人损害的,仍然属于本法的调整范围,而不属于《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调整的范围。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一概念,在我国不同的法律规范中有着不同的内容,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而按照《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本法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仅包括在国家机关中担负与该机关拥有的国家职权有直接关系的一定职务的人员,还应包括国家机关为行使职权而委托、聘用的人员。这就是说,并不是所有为国家机关工作的人员(如清洁工)实施侵权行为都依照本法承担赔偿责任;也并不是只有在编的领取国家固定工资的人员实施的侵权行为才有可能依照本法承担赔偿责任,临时委托和聘用的人员在实施受委托的职权时发生侵权也有可能依照本法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参见

《国家赔偿法》第3、4、18、1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