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

立法背景

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是环境保护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特别是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我国大气污染正向煤烟与机动车尾气复合型过渡,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雾霾等重污染天气频发,社会公众反应强烈。原大气污染防治法是1987年制定的,1995年曾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正,2000年作了全面修订,进一步加强了对二氧化硫的排放控制,防治煤烟型污染。原大气污染防治法虽然在保障大气环境质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源头治理薄弱、管控对象单一,总量控制范围较小、重点难点针对不够,问责机制不严、处罚力度不够等问题。为了从法律制度上解决这些突出问题,需要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对原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修订。

此次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围绕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的各项制度措施,强化源头治理,协同管控,突出综合施策,针对燃煤、工业、机动车、扬尘、农业等重点领域以及重点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作出制度安排,强化责任,从严管理。同时,针对当前雾霾频发的形势,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并引导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建立健全大气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新大气污染防治法的颁布,有利于从法律制度上更好地保障公众健康,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条文解读

本法的立法目的包括:

一、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

大气环境质量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息息相关。一个人可以一个星期不吃饭,一天不喝水,但是每分钟都要呼吸,所以空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具有很大危害。当前,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能源资源消耗持续增加,大气污染防治压力继续加大,大气污染形势严峻,以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为特征污染物的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雾霾等极端天气增多,给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带来严重危害。为解决这些问题,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更好地保障公众健康,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障。

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严重的大气污染,不仅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而且破坏生态环境,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大气是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大气环境质量的改善,就难以谈到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为切实改善空气质量,国家把大气污染防治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突破口、改善民生的着力点、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采取了一系列举措。2013年,国务院颁布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了防治大气污染的总体要求、奋斗目标、具体指标和十项措施。从法律制度上落实好这些措施,对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修订,发挥法律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依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正是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精神的体现。我国的经济经历了改革开放后三十多年的高速增长,但也付出了巨大的环境代价,所以我们不能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要通过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走可持续发展的新路,只有在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基础上,才能实现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

相关规定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第二条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防治大气污染的目标、原则和主要措施的规定。

立法背景

本条是此次修改新增加的条文。当前,我国大气污染形势严峻,大气环境质量与人民群众期望还有较大差距,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已经刻不容缓。增加此条规定,旨在根据我国大气污染面临的新情况、新特点,强调把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作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总体目标,进一步明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原则和主要措施,为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基本遵循。

条文解读

一、防治大气污染的目标和原则

(一)防治大气污染的目标是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防治大气污染的目标是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逐步减少、消除重污染天气,使空气质量明显好转,天更蓝、空气更清新,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这一规定把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的目标,是本次修改的一大亮点,体现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从注重污染防治向注重大气环境质量的重大转变。

原法第3条第1款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有计划地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各地方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这一规定把主要污染物的减排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的目标导向。根据这一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将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减少10%作为约束性指标。为实现减排目标,国家采取了脱硫优惠电价、“上大压小”、限期淘汰、“区域限批”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大环境保护投入,实施工程减排、结构减排、管理减排,取得显著成效。在“十一五”期间二氧化硫排放总量较2005年下降了14.29%,超额完成了减排目标。但与此同时,我国大气环境污染仍然十分严重,重点区域城市二氧化硫、可吸入颗粒物浓度高,为欧美发达国家的2至4倍。按照我国2012年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评价,重点区域70%的城市不达标。这一问题的出现,表明单纯以减少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的目标不能适应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和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客观需求。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12年9月27日,国务院批复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这是我国第一部综合性大气污染防治的规划,标志着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的目标作了重大调整,从大气主要污染物的减排转变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对于有效解决我国当前大气污染防治面临的严峻问题,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此基础上,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了明确的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从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优化、污染治理、重污染天气应对等十个方面提出了强有力的措施,对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本次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着重体现了这一目标变化,明确了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同时在有关制度的规定上也贯彻了这一原则。如在地方政府的责任方面,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又如,在考核制度方面,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二)防治大气污染的原则

一是源头治理。所谓源头治理,是相对于“末端治理”而言,是指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关口前移,不要等出了问题再去治理,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而是要从污染可能产生的源头抓起,从根本上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减少污染源。源头治理首先需要从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的角度来进行,告别过去那种高污染和高能耗的粗放型增长之路。大气污染之所以近年来呈加重趋势,主要原因在于以往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更侧重于对某个行业甚至是某个企业的限制,从整个产业结构层面考虑,进行源头治理方面存在不足,这也就导致了污染防治常常是这边关停,那边又起,不仅监督力量疲于应对,也削弱了污染防治的严肃性。因此,随着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和实施,必须要从优化能源消费结构,促进整个行业产业升级的角度来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这不仅包括促进生产工艺的改革创新,更包括发展新能源逐步替代传统能源,真正确保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减少。其次要注重预防为主,对于一切可能导致污染物排放的领域,都要采取针对性的预防、治理措施。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增加了对重点区域和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重点领域开展多种污染物协同治理和区域联防联控的专门规定,这些都有助于从源头上实现对大气污染的防治。

二是规划先行。防治大气污染要先行制定有关规划,包括环境保护规划和限期达标规划,以及综合性的污染防治规划等,明确防治污染工作的总体要求、目标、时限和具体措施等,以此来指导做好污染防治工作。关于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法第13条第2、3款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关于限期达标规划,本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照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关于综合性的污染防治规划,国务院批复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明确,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逐步由污染物总量控制为目标导向向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导向转变,由主要防治一次污染向既防治一次污染又防治二次污染转变。

三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当前,我国经济结构性矛盾突出,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的粗放发展方式还没有根本改变,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约束日趋强化。保护大气环境质量,防治大气污染,从根本上需要改变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的粗放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着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产业发展模式向绿色低碳、清洁安全转变。在具体的措施上,应当以破解能源资源约束和缓解生态环境压力为出发点,树立设计开发生态化、生产过程清洁化、资源利用高效化、环境影响最小化的理念,加快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产业。

四是调整能源结构。目前我国的能源消费结构中煤炭占66%,石油占17.1%,天然气仅占5.7%,能源资源条件决定了我国以煤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在短期内难以转变,未来煤炭仍将在整个能源过程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由此导致燃煤污染问题日益严重:从有关部门的统计来看,全国烟尘排放量的70%、二氧化硫排放量的90%、氮氧化物的67%、二氧化碳的70%,都来自于燃煤。世界银行根据目前发展趋势预计,2020年中国燃煤污染导致的疾病需付出经济代价达3900亿美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3%,发达国家在工业化中后期出现的污染公害已经在我国普遍出现。面对这样的形势,需要从调整能源结构入手,从源头上防治大气污染。2014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指出要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按照输出与就地消纳利用并重、集中式与分布式发展并举的原则,加快发展可再生能源。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5%。为此,本法第32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调整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优化煤炭使用方式,推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减少煤炭生产、使用、转化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二、防治大气污染的主要措施

本条第2款明确了防治大气污染的主要措施,包括:

(一)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目前,我国大气污染物的来源主要分为几个方面:一是燃煤。我国是煤炭生产大国和使用大国。2014年能源消费已经达到42.6亿吨标准煤,能源消费以煤炭为主,占比达到66%。煤炭燃烧产生的污染物主要是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二是工业生产。工业生产会产生大量的粉尘、硫化物、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等空气污染物,这些空气污染物会造成雾霾等污染现象,对人类健康影响较大。三是机动车船。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在逐渐增加。2013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到2.32亿辆,排放污染物4570.9万吨,包括氮氧化物、碳氢化合物、一氧化碳,还有颗粒物等。在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南京等大城市,机动车排放对当地大气污染的“贡献率”达到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之间。同时,船舶排放的硫化物和氮氧化物,已成为港口城市主要的大气污染源,对当地大气质量产生严重影响。四是扬尘污染。扬尘污染是指泥地裸露,以及在房屋建设施工、道路与管线施工、房屋拆除、物料运输、物料堆放、道路保洁、植物栽种和养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主要包括煤炭、道路浮土、耕地土壤、裸露地面、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质。此外,农业生产由于施用农药、肥料产生的氨和挥发性有机物,养殖业产生的恶臭气体等也会造成大气的污染。所以,应当加强对上述这些污染源的综合防治,减少大气环境污染。

(二)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是指对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重点区域,实行跨行政区域的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此,本法在第五章中作出了相关规定,明确国家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协调重点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主体功能区划、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传输扩散规律,划定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报国务院批准。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确定牵头的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的要求,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督促。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等。目前,我国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地区已经开展了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三)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当前,我国不仅面临由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细颗粒物(PM2.5)等污染物排放而产生的大气污染防治压力,而且要应对二氧化碳(CO2)等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不断增加而带来的气候变化挑战。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具有协同效应。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同时,能产生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效果,反之亦然。因此,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应协同控制。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2条、第86~92条;《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责任的规定。

立法背景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一项重要民生工作。做好这一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责无旁贷,所以立法需要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在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职责。

条文解读

各级政府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民生工作,离不开政府的财政保障,所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国务院、省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履行大气环境保护责任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的财政投入,保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所需的各项经费。我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不断加大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特别是近些年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逐年增加。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中央财政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地区解决突出大气污染问题。2013年,中央财政划拨50亿元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2014年、2015年中央财政又分别划拨98亿元、115亿元专项资金,用于一些重点地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此外,一些地方政府也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投入,如2014年北京市财政计划5年内统筹落实资金478.58亿元,专项用于燃煤污染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工业和其他行业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综合保障措施等领域。

应该看到,虽然各级政府在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投入力度不断增加,但目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形势比较严峻,需要进一步提高投入水平,因此本次修改特别增加规定了有关地方政府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财政投入的内容。各级政府要把大气环境保护支出作为财政的经常性支出,加大大气环境保护监测、大气污染的治理、大气环境保护科学研究等方面的财政投入水平,为大气环境保护工作提供财政保障。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目前,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已经成为人民群众最为期盼的重大民生问题之一。《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的明确要求。大气环境质量由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人口结构等经济社会因素所决定。由于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因素具有复杂性,能够承担起统筹协调各种资源,综合治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责任的,只有各级人民政府。在如此严峻的大气环境污染形势下,地方各级政府应当责无旁贷,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承担起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责任,为人民群众提供清洁的空气。

根据本条的规定,地方政府对本地区大气环境质量负责的具体要求是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近年来,重污染天气频发、绝大多数城市空气质量不达标。环境保护部2012年2月29日下发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通知,提出分期实施新标准的时间要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于2012年实施新标准,应发布PM2.5(细颗粒物)监测结果。按照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对326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含部分地、州、盟所在地和省辖市)的环境空气污染物基本项目进行评价,我国70%以上的城市不达标,环境空气中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超标问题十分突出,部分城市环境空气中二氧化氮浓度不能达到标准要求,南方地区部分城市臭氧超标严重。地方人民政府要负责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最根本的就是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确保环境空气质量达标。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照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已经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的人民政府,要在达标的基础上,争取进一步的改善。

应当指出的是,本次修改,在原法规定的“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后增加规定“并逐步改善”,目的是从法律制度上进一步提高要求,地方政府对本地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最低要求是达标,达标之后还要不断改善,特别是那些大气环境基础比较好的地方,不能仅仅满足于达标,还要在达标的基础上不断改善,从而更好地保护本地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同时也会对其他地区起到带动和示范作用。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8条;《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第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地方政府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情况进行考核的规定。

立法背景

本条是此次修订新增加的内容,旨在通过评价考核制度,加强对地方政府落实本地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完成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的监督。关于评价考核制度,环境保护法第26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要求国务院与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地方人民政府和企业。将重点区域的细颗粒物指标、非重点地区的可吸入颗粒物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地方政府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工作加强考核,对于督促政府落实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为此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增加规定了这一制度。

条文解读

一、考核主体和考核对象

根据本条的规定,考核的主体和对象包括两类:

一是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各省级政府进行考核。这里的“国务院有关部门”主要是指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能源局等部门,“国务院的规定”主要指《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等规定。省级政府在改善本地区的大气环境质量、防治大气污染方面负有重要的职责,但目前缺乏相应的监督、约束机制,需要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来督促省级政府履行其应承担的责任。

二是省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进行考核。省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体现了分级负责、层层监督的原则,有助于将责任具体落实,督促地方政府落实在大气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做好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防治大气污染的工作。具体如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进行考核,如具体考核哪些地方,考核的方式等,由各省级政府通过制定考核办法来确定。

二、考核的内容

考核的内容包括两项:一是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是指国家为督促地方政府改善大气质量,依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大气环境扩散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而设定的目标值,既包括了达标,也包括了在达标基础上的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由国务院下达至各省级政府,省级政府分解落实到市县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规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以各地区细颗粒物(PM2.5)或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

二是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第3条第4款的规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包括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清洁生产、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大气环境管理等10项指标。

三、考核的办法和考核结果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第2条、第4条的规定,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年度考核采用评分法,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满分均为100分,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终期考核和全国除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区域、珠三角区域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年度考核,仅考核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开,作为对各地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中央财政将考核结果作为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将加大支持力度,不合格的将予以适当扣减。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地区,由环境保护部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等部门约谈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并暂停该地区有关责任城市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取消国家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同时,对未通过终期考核的地区,要加大问责力度,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同志约谈省(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在考核中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其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并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关规定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的考核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6条;《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管理体制的规定。

立法背景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发挥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各有关部门的作用,形成监管合力。国家的环境保护部和地方的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局等环境保护部门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此外,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条文解读

一、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的环境保护部和地方的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局等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中,环境保护部负责对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根据修订后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是制定标准。由环境保护部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分别负责制定国家、地方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是加强考核。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三是落实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环境保护部负责依法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后,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并下达实施。对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四是加强监测并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损害评估制度,实施风险管理。环境保护部和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制定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和评价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国和各地区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统一发布全国和各地区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同时,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损害评估制度;环境保护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大气污染物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公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实行风险管理。

五是负责大气污染防治的日常执法工作。主要包括依法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依法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依法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封、扣押有关设施、设备、物品,受理群众举报,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查处等。

六是加强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工作进行。环境保护部负责依法划定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报国务院批准;负责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的联合防治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并会同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制定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行动计划,组织在重点区域内进行联合执法、跨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建立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大气污染源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分析重点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的总体变化趋势及其相互影响。同时,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和重点区域内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建立重点区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省级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会商机制,进行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涉及的部门比较多,除了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外,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强调:“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力量、统一行动,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根据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其他有关部门及其承担的职责主要有:

1.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即国家发改委负责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期限,并纳入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

2.质量监督部门。一是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未依法履行对属于设计、生产缺陷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召回义务的企业实施强制召回。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

3.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沿海海域划定船舶大气污染排放控制区。

5.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此外,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能源主管部门、工业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渔业主管部门、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农业行政、水行政、公安部门等,应当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执法工作予以配合,并对有关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如在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中,公安部门、工业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环保部门的执法工作予以配合。此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还要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对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的分析,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挥科学技术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的规定。

立法背景

解决大气污染问题,要加强科技支撑。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大气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离不开科学技术进步的力量。随着世界新的技术革命的蓬勃发展,科学技术日益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成为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源泉,也成为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国家要通过鼓励和支持大气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提高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使科技成果不断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从而来推动大气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条文解读

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首先要注重开展对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的分析。比如,近年来,雾霾等极端天气增多,给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带来严重危害。要治理雾霾,首先要对形成雾霾的原因、形成机理,各种污染物质的来源、迁移规律等进行科学分析,为大气污染治理提供科技支撑。

其次,要注重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加强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柴油车排放净化、环境监测,以及新能源汽车等方面的技术研发,推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目前我国重点行业对粉尘、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控制技术已经非常成熟,要积极推广这些技术,使之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发挥科学技术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

此外,在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方面,根据国务院2013年发布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规定,主要还要做到以下三点:一是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推进非有机溶剂型涂料和农药等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积极开发缓释肥料新品种,减少化肥施用过程中氨的排放。二是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三是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着力把大气污染治理的政策要求有效转化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市场需求,促进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产品的创新开发与产业化应用等。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7条。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企事业单位等生产经营者和公民在大气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和义务的规定。

立法背景

防止、减少大气污染,保护大气环境,是每一个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的责任和义务。本次修改,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对这一问题又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

条文解读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企业事业单位等生产经营者是环境污染治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只有提高它们的治污意识,落实其承担的主体责任,才能更好地推进大气环境保护工作。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对企业事业单位等承担的主体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如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法律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在燃煤污染防治方面,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达到规定标准;已建成的煤矿除法定情形外,应当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在工业污染防治方面,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和化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等等。如果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没有履行这些责任,造成环境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民的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低碳环保是文明社会的发展方向。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消费水平提升速度快,不合理的生活方式和消费行为给资源和环境带来的压力不断增加。因此,践行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就是让人们在享受经济发展带来的便利和舒适的同时,履行应尽的可持续发展责任,按照自然、环保、节俭、健康的方式生活。

对于公民来说,要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从自身做起,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对保护大气环境的责任。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主要包括:一是绿色出行,出行多骑自行车,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少开车,或者开小排量的车,减少汽车尾气对大气环境的污染。二是节约用电,目前我国电力燃料的70%以上来自煤炭,煤炭燃烧产生的污染物如二氧化硫、烟尘等会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因此在生活中自觉节约用电就是在履行保护大气环境的责任。三是生活用煤使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使用节能环保炉灶。四是节约使用纸张、木材,从而减少对树木的采伐,保护森林等生态环境,提高大气环境质量。五是减少垃圾排放,因为垃圾焚烧也会对大气产生污染。此外,在日常生活中减少装修所使用的各种化学材料等,都会对改善空气质量起到一定的作用。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