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道路交通安全法新解读(第四版)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13458字
- 2020-08-27 17:10:48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 机动车登记制度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条文解读
“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主要指机动车从出厂或者进口到购买人上道路行驶中间的阶段,如运输、销售及机动车所有人购买机动车以后,在申请登记前的这一段时间需要上路的情况。对于这些尚未取得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实行临时通行牌证管理,是整个机动车牌证管理制度的一个部分。
�应用
2.在什么情况下,机动车应领取临时号牌?
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这里的临时通行牌证主要是指根据实际的需要,由主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可以短时间上道路行驶的号牌和其他证件。在实践中,凡属下列情形的机动车均应领取临时号牌:(1)尚未固定车籍需要临时试用的;(2)机动车转籍已收缴了正式号牌需要驶向异地的;(3)新购机动车需要驶入本单位或者本人住处的,等等。目前,机动车临时号牌主要是在购买新车后使用。对于这些尚未取得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实行临时通行牌证管理,是整个机动车牌证管理制度的一部分。临时机动车牌证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发放,临时通行牌证只能用于机动车运输、移动等临时通行需要,不得代替机动车牌证。使用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取得正式的机动车牌证。另外,持有外国号牌和行驶证,经我国外交机关许可进入我国境内短期行驶的车辆,也需要申请领取临时机动车号牌。
3.机动车登记的工作由哪些部门负责?
机动车登记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以案说法1】某日,陈某驾驶无牌证的货车在松花路自西向东行驶,孙某驾驶自己新购无牌证的小轿车在松花路自东向西行驶。陈某在越过道路中心线超越前方车辆时,与孙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毁坏及孙某受伤。在我国,机动车只有经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本案中陈某和孙某驾驶的车辆都无牌证,因此都应受到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
关联参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13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13条、第44-45条
第九条 注册登记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条文解读
[机动车登记注册]
机动车登记注册,是指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购得机动车新车后,应当根据本条的规定,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提交有效的资料。而车辆管理所应当接受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申请,依法审核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提交的资料,检验车辆,在办理机动车登记的时限内,决定准予或者不予登记。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在1997年以前,我国机动车注册登记时,要求该机动车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能办理其他手续。在实施过程中,广大用户认为,该机动车既然已经出厂进入销售领域,其质量及安全性能应当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再做安全性能检测,必要性不大,而且会给用户增加不合理的经济负担。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并征求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国家汽车工业主管部门、有关汽车制造企业的意见,我国从1997年3月1日起,对部分企业生产出厂的新车在办理临时号牌或初次注册登记时,不再进行安全性能检测,仅确认车辆型号、车身颜色、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即可凭该企业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单办理其他手续。
[车辆购置税]
这里的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同时,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免税凭证]
免税凭证主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该机动车享有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凭证。
[依法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该项规定属于补充性条款,主要是考虑国家机动车登记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技术、政策、通行的规定,灵活掌握机动车登记工作,如提供停车泊位证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的获得方式等。其中,机动车获得方式是指,购买、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仲裁裁决、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调拨等。当然,该项规定并不是任意为之,一定要考虑我国道路交通发展的现状和未来的趋势合理地规定,同时必须以行政法规的形式予以规定,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时,还须提交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关联参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5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5-9条、第64条;《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十条 机动车应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条文解读
[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主要是指由国家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机动车辆(含列车)的整车及其发动机、转向系、制动系、传动系、行驶系、照明和信号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技术要求的标准。
[安全技术检验]
这主要是针对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允许投入生产的机动车型,在登记时必须履行相应的安全技术检验的要求。主要是考虑该机动车生产企业的设计、生产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的监管,其所生产的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属于未知。但该企业的成立、注册、生产已经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因此,出于安全性和对社会公众的负责,在该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安全技术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予以登记注册。如果拒不接受安全技术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则不予以登记。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安全技术检验是指对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的检验,通过技术检验,检查该机动车的发动机、转向系、制动系、传动系、行驶系、照明和信号装置等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技术的标准。
�应用
4.机动车登记时免检需满足哪些条件?
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该车型属于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2)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已经厂家的检验,且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即内部的严格检验已经过关,如果没有获得厂家自己的合格证,则该车不得出厂。(3)新车出厂后免检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如果超过规定的时间,仍需重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关联参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5条
第十一条 机动车上道行驶手续和号牌悬挂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条文解读
机动车号牌是机动车身份的象征,也是区别不同机动车身份的重要标志。为了便于统一执法和规范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行为,国家对悬挂机动车号牌作出了统一的标准,并在执行中被广大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接受。号牌因故损坏的,应按照规定及时修复或更换,以便于对其进行管理和监督。实践中一些机动车所有人故意将机动车号牌用车牌套遮住,或者用泥巴等涂抹遮盖,或者将机动车号牌的字母或者数字部分涂抹、遮掩起来。有的是为了逃避道路交通管理,如使交通警察或者自动监测装置无法辨识车辆身份,有的是为了逃避其他方面的监督,如公车私用怕被发现等。不论行为人是出于什么目的,其遮挡、毁损车辆号牌的行为都是一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处罚。
�应用
5.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应当如何处罚?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关联参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3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31条、第44条、第49-51条;《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管理的通知》
第十二条 变更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条文解读
[机动车所有权转移]
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是指已注册登记机动车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即旧机动车交易。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当事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机动车,提交规定的证明、凭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依法享有各项权利,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如定期接受安全技术检验、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相应的权利义务也应当转移给新的机动车所有人。新的机动车所有人及时办理机动车过户登记,一方面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对其自身权利的保护。对机动车实施登记制度是国家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机动车转让行为属于依法应登记的民事行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机动车所有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新的机动车所有人只有及时办理机动车过户手续,才能使自己对机动车的所有权享有法律赋予的有效保障。
[机动车登记内容的变更]
机动车登记内容的变更,是指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有关事项因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引起的变更,如出现机动车所有人更改姓名或者单位名称、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机动车更换发动机或者改变燃料种类、机动车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等。在这些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保证登记资料与机动车实际状况相适应。
[机动车的抵押]
机动车抵押,是指机动车所有人作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在不转移对机动车的占有的情况下,将机动车作为债权的担保。在机动车所有人或者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机动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机动车的价款优先受偿。对机动车设立抵押,是对机动车所有权的重大限制。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机动车等交通运输工具作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要求机动车抵押实行登记,是为了保证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的安全。
[机动车的报废]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因此,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法及时办理报废登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对报废的机动车实行强制登记制度,有利于防止报废车辆上道路行驶,消除道路交通事故隐患,保证道路交通安全。
�应用
6.当事人如何申请机动车抵押登记?如何解除抵押登记?
申请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1)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2)机动车登记证书;(3)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如果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机动车属于被盗抢以及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登记机关不予办理抵押登记。
申请解除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1)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2)机动车登记证书。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解除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抵押权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解除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对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或者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不予办理解除抵押登记。
关联参见
《物权法》第24条、第180条、第188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6条、第7条、第8条、第9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10-26条
第十三条 机动车安检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条文解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社会化]
为减轻车主的负担,实行政企分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这是车辆管理发展的必然趋势,有的地方对车辆检验已经实行了社会化管理,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由专门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社会化是个很复杂的问题,包括以下几个含义:(1)检验机构社会化;(2)检验标准严格化;(3)检验结果社会化;(4)检验机构选择自由化;(5)检验机构管理严格化。考虑到实际操作的便利和更好地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社会化,根据本条的规定,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定期接受安全技术检验]
包含两重含义:一是对所有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无论是营运车辆,还是非营运车辆,视其车型、老旧程度、使用条件和使用强度等制定定期检验制度,使其在行驶一定里程或者时间后,按时进行安全技术检验,通过这种检验达到提高机动车安全技术状况、减少机动车交通事故和控制污染物排放及噪声等公害的目的;二是安全技术检验与车辆维护定期进行。通过对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来确定车辆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需要大修等。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本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主选择任何一家具有机动车维修、保养资格的企业为其提供维修、保养服务。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关注的是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而不是指定机动车在哪个维修、保养场所进行维修和保养。
�应用
7.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应当在多长时间内进行?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1)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2)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3)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4)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5)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以案说法2】郑某在将自己的汽车报送年检时,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告知郑某,其汽车的维修和保养必须到指定的某汽车维修店,否则以后不予办理年检。郑某感到很疑惑,指定的维修店离家很远,不知如何是好。在本案中,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指定汽车维修、保养场所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郑某可以不受其限制。
关联参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5-17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49、50条
第十四条 强制报废制度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条文解读
[机动车强制报废]
机动车强制报废,是指对于达到国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由国家强制回收拆解,防止其被重拼组装重新上路行驶。这里所说的报废的机动车,是指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等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的核心是确定机动车的报废标准,根据本条的规定,机动车的报废标准主要是依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予以确定。规定机动车的报废标准,主要考虑适应机动车生产和交通运输发展以及交通安全、节能、环保等需要。其主要指标包括累计行驶公里数、使用年限、车型、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根据本款规定,有关部门在制定报废标准时,既要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等等;又要根据机动车的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主要是累计行驶公里数或者使用年限标准,如对于轻、微型载货机动车、矿山作业专用车,重、中型载货机动车,各种类型客车、轿车等,规定不同的累计行驶公里数或者使用年限标准。此外,在实践中,对于一些特定类型的客、货车辆,虽然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但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性能符合规定的,可延缓一定时间报废。对于这些机动车,有关部门要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
�应用
8.交通警察违规为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办理登记的,应如何处理?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60条的规定,交通警察违反规定为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办理登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经教育不改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按照《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规定予以辞退;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如何办理注销登记?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7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以案说法3】2012年5月的一天,钟某驾驶梁某的小货车在中山路由东往西行驶,当行至马路拐弯处,与同方向行驶的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车辆在躲闪过程中又碰撞了路边的商铺和行人,造成两车及商铺损坏,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刘某、行人符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公安局交警部门的现场勘查及调查材料,查明造成此事故的原因是:钟某未依法取得驾驶证,他所驾驶的小货车已达到报废标准,属禁止上路行驶的车辆。依据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4条第3款(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第19条第1款第1项(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因此,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的规定,确定钟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第99条第1款第2项(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100条第1款(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第100条第2款(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无证驾驶的钟某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及对其驾驶报废机动车上路行驶处以罚款1500元(共计罚款2500元),并对车主梁某将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人驾驶处以罚款1500元。
关联参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条;《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十五条 特种车辆标志图案的喷涂和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安装、使用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条文解读
[警车]
警车,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用于执行紧急职务的机动车辆,具体包括:(1)公安机关用于执行侦查、警卫、治安、交通管理的巡逻车、勘察车、护卫车、囚车以及其他执行职务的车辆;(2)国家安全机关用于执行侦查任务和其他特殊职务的车辆;(3)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用于押解罪犯、运送劳教人员的囚车和追缉逃犯的车辆;(4)人民法院用于押解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囚车、刑场指挥车、法医勘察车和死刑执行车;(5)人民检察院用于侦查刑事犯罪案件的现场勘察车和押解犯罪嫌疑人的囚车。
[消防车]
消防车,是指公安消防部队和其他消防部门用于灭火的专用车辆和现场指挥车辆。
[救护车]
救护车,是指急救、医疗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用于抢救危重病人或处理紧急疫情的专用车辆。
[工程救险车]
工程救险车,是指防汛、水利、电力、矿山、城建、交通、铁道等部门用于抢修公用设施、抢救人民生命财产的专用车辆和现场指挥车辆。
�应用
10.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应当如何处罚?
根据本法的规定,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于给予交通警察行政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交通警察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交通警察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被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衔。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参见
《公路法》第73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8条;《警车管理规定》第16-18条
第十六条 禁止拼装、改变、伪造、变造等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条文解读
[拼装机动车]
拼装机动车,一般是指使用报废或者不合格的机动车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机动车。
[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是指对机动车进行改装或者修理时,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变了机动车在注册登记时载明的机动车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如更换不同型号的发动机,改变燃料种类,更改排量/功率、轴数、轴距、轮距,以及增加载货车厢厢架的高度、长度和客车的乘客座位数等。
[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登记证书,是指机动车办理了登记的证明文件,记载法定的登记事项。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登记证书》随车交给现机动车所有人。
关联参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35-36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57、60条
第十七条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条文解读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在我国一般又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的一项制度。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国家依法设立的用于向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先行垫付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基金。救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1)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1)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2)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3)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4)救助基金孳息;(5)其他资金。
�应用
11.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应当如何认定?
根据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约定,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车上人员责任险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时身处保险车辆之上的人员。据此,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
由于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故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即“第三者”与“车上人员”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如果在事故发生前是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已经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则属于“第三者”。至于何种原因导致该人员在事故发生时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不影响其“第三者”的身份。
12.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会受到何种处罚?
根据本法第98条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13.投保人购买交强险有何注意事项?
投保人购买交强险要注意以下事项:(1)投保时,投保人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2)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3)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4)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5)交强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6)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同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1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分项限额能否突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分项限额能否突破的请示的答复》(〔2012〕民一他字第17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3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请求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范围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5.因保险公司营销部营销人员的违法行为使投保人持有假保单的,保险公司能免责吗?
投保人通过保险公司设立的营销部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营销部营销人员为侵吞保费,将自己伪造的、内容和形式与真保单一致的假保单填写后,加盖伪造的保险公司业务专用章,通过营销部的销售员在该营销部内销售并交付投保人。作为不知情的善意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购买的保险是真实的,保单的内容也并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营销部的行为在民法上应当视为保险公司的行为。因此,虽然投保人持有的保单是假的,但并不能据此免除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关联参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第24-26条
第十八条 非机动车的管理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条文解读
[非机动车]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如自行车、手推车、马车、牛车等;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按照规定,不是所有的非机动车都依法应当登记,如手推车、马车、牛车等,主要在田间活动,即使上道路行驶也主要在农村公路上,因此就不一定需要登记。但有的非机动车依法应当办理登记手续,这样可以起到对这些非机动车的控制和管理的作用,同时也具有一定的防盗功能和为破案查找、捡拾发还等提供条件,有利于保护车主的合法权益。考虑到我国地域广阔,各地的经济发展情况很不一样,城市与农村还存在一定的差别,加之各地特有的地形地貌特征对于非机动车的需求种类也存在相当的差异,因此对于某一特定的非机动车,在有的地方进行登记管理很有必要,在有的地方可能就必要性不大,甚至可能会给群众带来不便,故法律不宜直接对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作统一规定,而是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加以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在作出规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的实际情况,从实际出发,规定非机动车的登记范围。
[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是指对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等,在安全性方面规定的技术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