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狗咬骡惊撞人 被判两家担责任

经典案例

2004年9月16日7时许,村民张某某骑摩托车外出收购毛竹,村民张某正好将家中喂养的骡子拴在荒田边吃草。此时,邻村杨塘村村民杨某带着两条家狗在村边闲逛。狗追咬骡子的前腿和颈部,骡子挣扎着将骡绳连同钉在田里的竹桩一同拔出,疯狂地蹿上公路,撞翻了正在路上行驶的张某某。张某某左胸臂挫伤、外伤性脾破裂,进行了脾脏切除手术,花去医疗费、交通费等15064.5元,经鉴定张某某伤残等级为五级。法庭审理中,被告骡主人张某认为,若不是狗攻击,骡不会挣脱螺桩冲到公路上撞伤张某某,应由狗主人承担责任。被告狗主人杨某则认为骡是造成张某某受伤的直接原因,应由骡主人承担责任。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受害人张某某正常骑车行驶不存在过错,他的损害应当由动物饲养人承担民事责任。狗主人杨某明知自己家的狗是一种比较凶的动物,应该拴住或圈住,但他在未设任何防护装置的情况下将其携带外出,造成危险隐患,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张某作为骡子的饲养人,虽然对骡子用绳子和竹桩进行拴养,尽到一般情况下的注意义务,但他选择离公路较近且相通的地方放牧,以骡的力量容易拔起走动,故也存在一定过错,应负次要责任。2005年11月,法院判决狗主人杨某赔偿受害人损失的90%,计41004元,骡主人张某赔偿受害人损失的10%,计4556元。

法律解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狗咬了骡子之后,骡子因受惊而撞了行人,其责任应当如何分担。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杨某作为狗的主人,明知自家的狗生性狂躁而带其外出,既没设置任何安全防护,也没有履行应尽的管理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张某作为骡的主人虽然尽到了一般的管理义务,但在离公路较近的地方放牧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原告张某某属正常行驶没有过错,不需承担责任。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27条,《侵权责任法》第7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