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百姓生活常见案例大讲堂:人身损害赔偿卷
- 张永峰
- 697字
- 2020-08-27 17:04:13
玻璃坠落砸伤人 破窗业主均担责
经典案例
原告高某住在某小区一楼。2010年9月25日早晨,他和往常一样在自己的门前散步,突然从楼上掉下了一块玻璃,正好扎在毫无防备的高某头部,顿时血流不止。
随后,高某的妻子将他送进了医院。医生对其进行了包扎和手术处理,并在医院住院五天,花去医疗费3000元。由于高某夫妇当时忙于治伤,没留意是谁家玻璃惹的祸。出院后,高某回去对自己单元楼上下打探,发现楼上业主中,二楼高某某和四楼王某两家窗户有破损。高某和妻子分别找到高某某和王某,但两人均声称其玻璃早烂了,不可能砸到他,拒绝进行赔偿。而与高某一起晨练的业主只是看见玻璃从楼上落下,并未看清具体从何处而来。
无奈之下,高某将邻居高某某和王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其住院费、医疗费、精神赔偿费等各种费用7000元。
法槌定音
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没有证据证明不是自己的玻璃砸伤受害人的情况下,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法官的调解下,高某某、王某各赔偿高某2000元,高某撤诉。
法律解析
针对此案,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87条明确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根据这一规定,同一幢楼里的业主,如果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那么将共同为受害人的损失埋单。从客观事实来看,本案只有一个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而另外一个则是受了冤枉。如果让所有被告承担责任,尽管可能会冤枉一部分被告,但从法律的整体利益来看,这样判会加强每一个住户对建筑物、悬挂物管理方面的责任意识,因而具有导向意义。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8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