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前有冰不清除 行人摔伤要担责

经典案例

2008年12月24日,86岁的徐先生在外出时,路过一服饰店门前,由于路上有冰,不慎摔伤,经鉴定为七级伤残。徐先生将商户和房屋的管理者诉至法院。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年龄较大,外出行走应注意安全,因原告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不安全地段应提高警惕,对造成摔伤事故应承担70%的责任。被告张某是服饰店业主,为店铺门口的卫生责任人,在其门口发生事故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房屋的管理者是产权单位,负有管理义务,对本案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0年7月9日,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等共1.5万元。

法律解析

讲究卫生,注意安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场所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张某是服饰店业主,为店铺门口的卫生责任人,对原告的事故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房屋的管理者是产权单位,负有管理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条的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法院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本案提醒,外出行人尤其是高龄老人应当提高警惕,注意安全。同时希望从事宾馆、商场、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务必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以保证他人的人身安全不受侵害。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17条,《侵权责任法》第8条、第16条、第2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