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取款摔骨折 银行赔偿两万多

经典案例

2004年6月,原告陈某到某储蓄所取款。该储蓄所大门内侧设置了两级台阶,台阶面与大厅铺地为同色地面砖。原告陈某因未注意门内有两级下行台阶,跨步踩空跌倒在店堂内,当即骨折,遂起诉要求被告某支行赔偿各项损失。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储蓄所对外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应保证安全、可靠、无危险。由于该储蓄所大门安装了有色玻璃,从门外向里看逆光不清晰,紧靠门内设置了两级下行台阶,且首级台阶宽度较窄,所铺地砖与店堂内地砖颜色相同,在大门外又没有“当心台阶”等警示标志。常人稍不注意容易疏忽台阶而踩空,被告在其服务场所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跌倒遭受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陈某因伤造成的各项损失人民币22351元。

法律解析

本案中,储蓄所紧靠门内设置宽度较窄的台阶,而颜色与大厅地板相同,又没有警示标志,未能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原告陈某不慎踩空跌倒骨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25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故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陈某因伤造成的各项损失。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侵权责任法》第37条,《民法通则》第12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