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赵利民等诉邵东县人民医院等医疗损害赔偿案[3]

【裁判要旨】

当事人诉前达成的侵权赔偿和解协议已从侵权关系转为合同关系,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和效力。只有在协议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或对于协议存在未约定部分的前提下,当事人提起侵权之诉的,才予以支持。

【案情】

原告:赵利民、李石求、尹阳春、赵宇轩。

被告:邵东县人民医院。

被告:邵东县佘田桥中心卫生院。

2007年10月22日上午9时许,赵利民的妻子李烨因怀孕临产,被送到邵东县佘田桥中心卫生院治疗,因待产过程中出现痉挛,李烨于当日被送到邵东县人民医院抢救,赵利民一直对李烨进行陪护,期间,赵利民以“赵平”、“李火华”的名义在入院医患谈话记录、输血协议书、子宫切除术手术同意书上签名。李烨的父母李石求、尹阳春亦赶到邵东县人民医院进行探望。当日下午3时许,李烨在邵东县人民医院分娩过程中死亡,赵利民和邵东县人民医院共同封存了相关病历。次日,患者方推举赵利民、赵光裕等人和邵东县人民医院签订了医疗纠纷协议书,其主要内容是:李烨在分娩后出现产后大出血死亡,经双方协商一致认定不属医疗事故,双方自愿放弃医学鉴定、诉讼等权利;邵东县人民医院一次性补偿赵利民48000元;本纠纷双方签字生效,一次性结案,自结案起双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赵利民随即领取了48000元,并将李烨安葬。邵东县人民医院将封存的病历拆封归档。另查明,赵宇轩是赵利民与李烨的女儿,生于1997年10月28日。

【审判】

邵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邵东县佘田桥中心卫生院已提供病历证明其对李烨的治疗符合操作规程,同时发现李烨病情出现痉挛后又及时转送邵东县人民医院,对李烨死亡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李烨在邵东县人民医院死亡,邵东县人民医院不能证明其具有法定免责事由,应对李烨死亡承担赔偿责任。邵东县人民医院与赵利民签订的医疗纠纷协议书未得到原告李石求、尹阳春、赵宇轩的签字同意,不具有法律效力。对邵东县人民医院以该协议为由要求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李烨死亡有其自身的体质因素,同时赵利民与邵东县人民医院签订协议,自愿放弃医学鉴定,嗣后原告方又自行将李烨安葬,致使李烨死亡的确切原因无法鉴定清楚,原告方应自负部分责任。李烨死亡所造成的各项损失依法计算为死亡赔偿金210093.4元,丧葬费8015.52元,被抚养人赵宇轩的生活费为32707.2元,共计250816.12元。李烨死亡不是被告方非法侵害所致,对原告方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由邵东县人民医院向原告赵利民、李石求、尹阳春、赵宇轩赔偿150489.67元;(二)驳回原告赵利民、李石求、尹阳春、赵宇轩的其他诉讼请求。

邵东县人民医院不服判决,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双方签订的医疗纠纷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赵利民代表赔偿权利人一方签订协议合法有效;医疗纠纷协议书既无可撤销或者无效的情形,被上诉人也未主张无效或者撤销,原审径行认定协议无效超出诉讼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赵利民、李石求、尹阳春、赵宇轩的诉讼请求。

赵利民、李石求、尹阳春、赵宇轩亦不服判决,上诉称:原审判决没有判赔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判决赵利民、李石求、尹阳春、赵宇轩承担40%的责任错误;赵利民与邵东县人民医院达成放弃鉴定与诉讼的协议是无效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由邵东县人民医院赔偿赵利民、李石求、尹阳春、赵宇轩全部经济损失25万元。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就人身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或者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本案中,李烨在邵东县人民医院分娩过程中死亡后,其夫赵利民与邵东县人民医院就医疗损害赔偿民事争议进行了协商解决,并达成了医疗纠纷协议书,赵利民亦按协议领取了补偿款,协议内容已经履行完毕,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对本案所涉民事权利的自治处分,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在李石求、尹阳春、赵利民、赵宇轩没有诉讼请求撤销该协议或者请求确认协议无效,协议也未经法定程序被撤销或者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原审以协议无法律约束力为由判决邵东县人民医院再行承担民事责任于法无据。邵东县人民医院以协议免责进行抗辩,不再承担民事责任的上诉理由成立。赵利民、李石求、尹阳春、赵宇轩上诉提出原审判决没有判赔精神损害抚慰金和责任划分不当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撤销原判,驳回赵利民、李石求、尹阳春、赵宇轩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