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陈柏槐滥用职权、受贿案[3]

被告人陈柏槐,原系湖北省政协副主席,曾任湖北省农业厅党组书记、厅长。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3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3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柏槐涉嫌滥用职权、受贿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3月6日立案侦查,2014 年5月21日侦查终结。同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经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4年5月23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4年9月29日,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陈柏槐的犯罪事实如下:

一、滥用职权罪

被告人陈柏槐在担任湖北省农业厅党组书记、厅长期间,违反国有资产和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徇私舞弊,授意、批准将农业厅下属事业单位湖北省畜禽育种中心(以下简称育种中心)的国有划拨土地非法转让用于经营性开发,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6.1059297亿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4年底至2005年8月,被告人陈柏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国家及湖北省有关规定,多次召集湖北省农业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育种中心与深圳泰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泰然公司)非法转让、合作开发国有划拨土地400亩(实测面积402.54亩),并签批了两份协议,其中100亩土地(实测面积106.97亩)以每亩63.8万元的价格转让,其余300亩土地(实测面积295.57亩)由双方合作开发,按3:7比例分配收益。经陈柏槐批准,育种中心与深圳泰然公司违反《招标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规,采取虚设交易条件、劝退竞买人、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使武汉泰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泰然公司下属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泰然公司)以挂牌底价3.6229亿元取得该宗土地,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为此,陈柏槐多次收受深圳泰然公司董事长马新建等人贿赂。案发后,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认定,涉案地块交易过程违法,土地使用权证依法应予以注销。截至案发,武汉泰然公司缴纳了国有土地出让金1.81145亿元,向育种中心支付土地转让及收益分配款共计3.421655亿元。经评估,涉案土地价值共计10.6572347亿元,违规转让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5.4241297亿元。

2.2007年9月至2008年1月,被告人陈柏槐违反国家及湖北省有关规定,多次召集农业厅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将育种中心240亩国有划拨土地以每亩8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湖北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海公司),并签批了协议。经陈柏槐批准,育种中心出具虚假收款证明等文件,两次帮助湖北国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星海公司关联公司,以下简称国海公司)以挂牌底价共计2.813亿元取得其中86.47亩土地的使用权,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按有关规定,国海公司应向育种中心支付土地补偿款1.4065亿元,但实际仅按协议支付7247万元。截至案发,违规转让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6818万元。

二、受贿罪

2003年11月至2013年8、9月,被告人陈柏槐利用担任湖北省农业厅党组书记、厅长、湖北省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武汉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泰然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在土地转让、项目开发、企业经营、工程招标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妻邓润清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83.6598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3年11月,陈柏槐利用担任湖北省农业厅党组书记、厅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武汉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李霄云的请托,为该公司拆除育种中心组培实验楼及温室大棚等事宜提供帮助。2006年11月,陈柏槐以低于市场价人民币68.9178万元的价格购得该公司开发的武汉市南湖山庄半岛花园54栋1-3层3室精装修别墅一套。

2.2004年底至2008年底,陈柏槐利用担任湖北省农业厅党组书记、厅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深圳泰然公司董事长马新建等人的请托,为深圳泰然公司取得并合作开发育种中心国有划拨土地等事宜提供帮助。2005年7月至2008年底,陈柏槐先后四次在香港日航酒店和其武汉家中等地收受马新建等人给予的人民币60万元、港币10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70.642万元。

3.2011年初,陈柏槐利用担任湖北省政协副主席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武汉高龙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赵新安的请托,为该公司申请进入湖北省农产品加工业“四个一批”工程以及申报第五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等事宜提供帮助。2009年12月底,陈柏槐在武汉市一家酒店收受赵新安给予的人民币30万元;2010年1月至2011年6月,陈柏槐以其妻邓润清受聘担任该公司“顾问”的名义收受该公司给予的人民币9万元。

4.2011年上半年至2013年初,陈柏槐利用担任湖北省政协副主席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武汉常阳新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少文的请托,为其承接武汉市新洲区问津书院景区维修保护工程、土地开发等事宜提供帮助。2013年4月,陈柏槐在其武汉家中收受刘少文给予的人民币50万元。

5.2012年上半年,陈柏槐利用担任湖北省政协副主席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湖北楚天生物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实际出资人吴先金的请托,为该公司参加湖北省沼气工程项目招标等事宜提供帮助。2010年5月至2013年10月,陈柏槐以其妻邓润清受聘担任该公司“顾问”的名义收受该公司给予的人民币16.3万元。

6.2012年上半年,陈柏槐利用担任湖北省政协副主席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湖北省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总站站长任耀武的请托,为该站与湖北省心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联合开发湖北省农机展示中心项目税费减免等事宜提供帮助。2013年2月,陈柏槐收受任耀武安排湖北省心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为其支付的个人书法作品集印刷费人民币8.8万元。

7.2013年3月至5月,陈柏槐利用担任湖北省政协委员(副省级)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武汉合缘绿色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维烈的请托,为该公司不被列入湖北省农业厅“黑名单”及征地扩建等事宜提供帮助。同年8、9月份,陈柏槐在其办公室收受徐维烈给予的人民币30万元。

2014年12月24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法庭审理认为:

被告人陈柏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和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徇私舞弊,非法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情节特别严重;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对陈柏槐所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应依法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陈柏槐所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陈柏槐及其辩护人所提出的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2015年4月17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陈柏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陈柏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

二、扣押、冻结在案的受贿赃款共计人民币283.6598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柏槐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2015年8月31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