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伊朗法律制度介绍

(一)中国与伊朗经济贸易关系起源及现状

1.双边经贸关系

中国与伊朗的经贸关系可以追溯至公元前1世纪,即丝绸之路,双方通过进行商品贸易实现了文化、经济方面的交流。新中国的成立使中伊关系进入新的历史发展阶段。然而,由于当时伊朗政府奉行亲美政策,与我国台湾地区建立所谓外交关系,因此中伊间的对峙关系长期未能打破。1950年起,中伊贸易虽有开展,但一直处于较低水平的合作。20世纪60年代,随着伊朗对外政策的改变,中伊关系走向缓和,双方经贸合作逐渐活跃起来,中伊经贸取得了一定发展,但还处于较低水平。1971年8月16日,中国与伊朗建交,伊朗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良好的外交关系给中伊经贸合作提供了可靠的保障,此后中伊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但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末,受伊朗伊斯兰革命的影响,中伊合作关系陷入低谷。1989年之后,中伊两国外交关系发展进入新阶段,两国高层领导人互访不断。随着中国与伊朗的经贸关系不断深化,到1998年两国贸易额为12.15亿美元,其中我国出口6.57亿美元,进口5.58亿美元。2000年以后,中伊开展了能源领域的合作。至2013年,中伊双边贸易额达到395亿美元。

据我国海关统计,中国从伊朗进口商品主要类别包括: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产品;沥青等;矿砂、矿渣及矿灰;塑料及其制品;盐、硫黄、土及石料;石灰及水泥等;有机化学品;食用水果及坚果;甜瓜等水果的果皮;橡胶及其制品;无机化学品;贵金属等化合物;铜及其制品;电机、电器、音像设备及其零附件。

中国对伊朗出口的商品主要类别为:机械器具及其零附件;电机、电器、音像设备及其零附件;钢铁制品;光学、照相、医疗等设备及其零附件;塑料及其制品;车辆及其零附件(但铁道车辆除外);钢铁;有机化学品;杂项化学用品;玻璃及其制品。我国对伊朗出口以机电设备、化工产品为主。从伊朗主要进口原油,其余为铬矿石、原棉、氯乙烯聚合物、合成橡胶、葡萄干和阿月浑子等。

中伊经济技术合作自1982年以来不断发展。1985年4月,中伊成立经贸科技联委会,至今已召开了九次会议。两国合作的领域涉及能源、交通、机械、建材、采矿、煤炭、化工、有色金属等行业。主要项目有:德黑兰地铁、多用途船只、油轮建造、水泥厂生产线、阿拉克4×32.5万千瓦火力电机组、水力发电设备等。

2.双边投资

(1)投资环境

伊朗全名为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位于亚洲西南部,其邻国为阿塞拜疆、亚美尼亚、伊拉克、土耳其、巴基斯坦、阿富汗、土库曼斯坦。南邻波斯湾和阿曼湾,北边与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隔海相望,地理位置优越,是古代交通要道必经之地,素有 “欧亚路桥”和 “东西方空中走廊”之称。伊朗国土面积约为165万平方公里,境内多高原,东部为盆地和沙漠,大部分地区降雨量小,冬季寒冷夏季炎热,属于典型的温带大陆性气候。德黑兰是伊朗首都,同时也是伊朗最大的城市以及政治、文化、商业和工业中心。

伊朗石油资源丰富,截至2011年年底,已探明石油储量1545.8亿桶,占世界总储量的九分之一,是世界第三大石油存储地。石油产业是伊朗的经济支柱和外汇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石油收入占伊朗外汇总收入的一半以上。天然气储量33.69万亿立方米,占世界总储量的六分之一,位列世界第二。目前,伊朗石油和天然气生产量均列世界第四位,日产原油35万桶,天然气5万亿立方米。

此外,伊朗其他矿物资源也十分丰富,矿产种类较多,且各种矿藏可采量巨大。目前,伊朗已探明各类矿山达3800处,储量达270亿吨:其中,铁矿储量47亿吨;铜矿储量30亿吨,约占世界总储量的5%,位列世界第三;锌矿储量2.3亿吨,居世界第一位;铬矿储量2000万吨;金矿储量150吨。此外锰、硼、铅、重晶石、锑、大理石等矿产资源也十分丰富。目前,已开采矿种56个,年矿产量1.5亿吨,占总储量的0.55%,占全球矿产品总产量的1.2%。

伊朗从1979年霍梅尼执政后实行政教合一的制度。伊朗最高国家立法机构是伊斯兰议会,实行一院制。议会通过的法律须经宪法监护委员会批准方可生效。政府实行总统内阁制。总统既是国家元首,也是政府首脑,可授权第一副总统掌管内阁日常工作,并有权任命数名副总统,协助主管其他专门事务。真正掌握政府权力的机构一般都是任命而非民众直接选举。[1]2013年6月15日,哈桑·鲁哈尼当选伊朗第十一届总统。司法体系方面,国家司法最高首脑是司法总监,由领袖任命。最高法院院长和总检察长由司法总监任命。司法部长由司法总监推荐,总统任命,议会批准,负责协调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在司法总监领导下,设有行政公正法庭,负责审理民众对政府机关的诉讼,还设有国家监察总局负责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

伊朗人口约为7800万。波斯人在全国人口中占66%,是伊朗第一大民族。其次是阿塞拜疆人,约占25%,库尔德人占5%,此外还有一些少数民族分布在伊朗境内,如阿拉伯人、土库曼人等。官方语言为波斯语。伊斯兰教为国教,98.8%的居民信奉伊斯兰教,其中什叶派占有绝对优势,约占91%,其余7.8%为逊尼派。

伊朗盛产石油,经济对石油产业的依赖程度较高。因此伊朗工业主要是石油开采业。从伊朗日历年的前四个月,即3月21日起,伊朗已经出口超过310万吨石油产品,超过87,000万美元。[2]另外还有炼油、钢铁、汽车制造、机械制造、电力、家用电器、建材、地毯、化工、冶金、造纸、纺织、食品加工、水泥和制糖等,工业种类较齐全,但工业基础相对薄弱,大部分工业原材料和零配件需要进口。

农业在伊朗占有重要地位。伊朗农耕资源丰富,全国可耕地面积超过5200万公顷,占其国土面积的30%以上。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43%,农民人均耕地5.1公顷。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巨大,农业产值占全国总产值超过20%。农业主产区集中在里海和波斯湾沿岸平原地带,大部分地区干旱缺水,这对农业的发展极为不利。此外,伊朗农业机械化和现代化程度较低,生产效率不高,原始的农耕技术、过度使用土地、肥料缺乏以及种子品质不足对其农业的发展起到了制约作用。自2003年以来,伊朗政府逐渐加大农业扶持力度,在水利灌溉等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作出努力,如在扎格罗斯以及厄尔布尔士山脉中的河流沿岸修建多功能堤坝和水库,以及在农业科研、信贷等方面推出一系列支持措施,此外伊朗政府重视自然环境保护,以便改良农耕环境。厄尔布尔士山脉的北坡森林资源丰富,林业产品对经济发展做出很大贡献,但是政府对砍伐树木有严格限制,制定了专门的植树造林项目。这有利于提高农民生产积极性,有利于实现政府第四个 “社会、经济发展五年计划”制定的13.5%的行业增长目标。近年来,伊朗政府充分认识到农业对国民经济的重要性,经过数年对农业发展的大力支持,目前伊朗粮食生产已实现90%自给自足。

此外,伊朗旅游业也较为发达。作为拥有数千年文明史的国家,伊朗保留了大量的古代文明遗产,此外伊朗自然地理风光也有很高的观光价值,因此伊朗旅游业发展潜力巨大。在伊斯兰革命前,每年到伊朗旅游的人数多达数百万。然而,两伊战争爆发,安全因素成为阻碍伊朗旅游业发展的重大因素,因此旅游业遭到重大打击。据统计,1979年到1994年,到伊朗旅游的人数年均不足10万,旅游产业陷入低迷,损失严重。1991年起,伊朗政府开始致力于发展旅游业,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伊朗旅游业逐渐恢复发展,2011年游客人数达300万,旅游收入20亿美元。旅游业作为重要的第三产业,对伊朗国民经济结构的改善起到重要作用。

伊朗主要出口商品为油气、金属矿石、皮革、地毯、水果、干果及鱼子酱等,主要进口产品有粮油食品、药品、运输工具、机械设备、牲畜、化工原料、饮料及烟草等。2012年,伊朗进出口总额约1787亿美元,其中出口额1117亿美元,同比下降21%;进口额670美元,同比下降7%。受制裁因素影响,自2011年年底以来,伊朗原油出口大幅下降。

伊朗经济在最近一段时间逐步上升。根据伊朗日报报道,伊朗商业交易所在2015年7月底的一周内交易了526,000吨货物,价值超过22,000万美元,分别增长77%和65%。[3]由此可见,伊朗正在从制裁的阴影中逐步摆脱出来,步入经济发展的正常运行轨道。

伊朗电信行业整体发展水平不高,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使用率不高,通信网络不健全,甚至有些村镇无法使用电信服务。但近些年来,伊朗电信行业取得了较大发展,电话和网络用户快速增长。然而,电信行业的基础设施建设有待进一步提高。伊朗国家电信公司是伊朗最主要的电信企业。

截至2009年,伊朗约有公路12,998千米,其中铺面公路约占三分之二。根据2010年数据,伊朗铁路总长约为10,000千米。伊朗海港多数分布于南部的波斯湾附近,北部的主要港口是位于里海的安萨里港。伊朗也是中东和波斯湾地区拥有油轮最多的国家。此外,伊朗国内现有航空港64个,国际航空港8个。

伊朗外汇汇出国外受到一定限制。根据伊朗 《鼓励和保护外国投资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外资在扣除了税款、费用及法定储备金后,其利润经委员会通过并由财经部部长批准后可汇出伊朗。根据伊朗 《鼓励和保护外国投资法》,所有有关资本及其派生利润的离境,首先应当经过伊朗官方审计协会下属的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经确认款项在扣除所有合理亏损后方可离境。

伊朗政府制定了一系列 “社会、经济发展五年计划”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宏观指导的作用。根据第五个社会经济发展计划(2010年到2015年),伊朗政府将逐渐降低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垄断地位,加快私有化发展和与全球经济融合的速度,实现经济模式合理化发展。

(2)投资现状

根据伊朗 《德黑兰时报》2014年6月26日的报道,根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的最新世界投资报告,对伊朗的外国直接投资主要集中于石油开发和生产领域,然而经济制裁导致该类投资大幅减少,2013年下降约3%,2013年外国对伊朗直接投资额为30.5亿美元,而伊朗对外直接投资为3.8亿美元。该报告还指出,2013年全国范围的外国直接投资总额为1.45万亿美元,增长9%。[4]

联合国贸易和发展组织于2015年6月24日发布的 《2015年世界投资报告》指出,由于全球经济衰退,投资者对经济政策的不确定,以及地缘政治风险提高等原因,2014年全球外国直接投资(FDI)下降16%,至1.23万亿美元。

据商务部统计,2013年当年中国对伊朗直接投资达7.45亿美元。截至2013年年末,中国对伊朗直接投资存量28.51亿美元。主要项目包括:创数达涅利冶金设备有限公司的设备生产项目;苏州阀门厂建立合资阀门生产厂;山东伟峰矿业合资成立库马矿业有限公司;等等。

2014年9月,伊朗央行行长赛义夫(Valiollah Seif)访华。其后伊朗能源部副部长伊斯梅尔·莫萨利(Esmail Mahsouli)表示,中国已同意伊朗央行提出的提高中国在伊朗项目中投资份额的建议,将其投资增加到520亿美元以上。

(二)伊朗 《宪法》及基本法律制度

伊朗是政教合一的国家,因此伊朗在 《宪法》中规定了伊斯兰教在国家的地位,伊斯兰教教义贯穿全部 《宪法》条文。  《宪法》规定伊朗的民法、刑法、财政、经济、行政、文化、防务和政治等所有法律和规章必须符合伊斯兰教的准则,而判断法律条文是否符合伊斯兰教原则是监护委员会里的毛拉们的责任。

《宪法》规定了国家权力机关、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伊斯兰教的地位、其他教派自由行事的权利及人民的权利等,尤其以较多条款规定了人民的各项权利,这成为伊朗宪法的一大特点。

《宪法》规定,伊朗国家权力分为三种,即立法权、行政权以及司法权。立法只能由国民议会行使,国民议会由选民代表组成,重要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问题可以采取公民投票的形式。《宪法》规定,宪法监护委员会有权审查议会通过的一切决议和提案,监督总统选举、议会选举和公民投票,并有权宣布任何不符合伊斯兰教教义的法律无效。行政权由总统、总理和各部部长行使,但《宪法》规定由领袖行使的除外。司法权由法庭行使,法庭应当根据伊斯兰教教义裁判案件。

由于信奉伊斯兰教,根据伊斯兰教教义,伊朗法律对女性的权利规定了诸多限制。在伊朗,女性是男性的附属。

伊朗 《民法典》是一部规定较为完备、理论较为先进的法典。首先具有现代民法典的基本结构,如第一章对不动产、动产、无主财产作出了规定,第二章对各类财产权作出规定,接着对各种事物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作出了规定,如埋藏物、走失的动物、矿产等,第二部分对于合同权利义务、交易规则作出了规定等。同时,伊朗 《民法典》中很多条款反映了伊斯兰教法的影响,与现代民法法律规则有一定差异。

刑法法律制度也受到伊斯兰教教义的极大影响,重视家庭观念,对于有些违背世俗道德观念的行为惩罚非常严厉,等等。伊朗不承认双重国籍,因此外国女性与当地男性结婚后自动取得伊朗国籍,原籍将被注销。伊朗允许一夫多妻制,这是受到传统法影响的结果。

伊朗法律规定,禁止官员收受各种形式的贿赂以及行贿。伊朗司法部、总检察院、内政部负责对政府官员的行为进行司法和行政监督。并且,伊朗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于2008年在伊朗国家议会获得批准。此外,伊朗还与伊拉克等国家签订反对商业贿赂的司法协助备忘录,共同打击跨国商业贿赂行为。

(三)伊朗货币金融法律制度

1.货币银行法律制度

伊朗货币为里亚尔,伊朗 《货币银行法》对里亚尔是否可自由兑换作出具体规定,居民可到当地银行进行兑换。近些年,里亚尔对美元呈现贬值趋势。目前,伊朗外汇自由兑换价格为1美元兑换30,000里亚尔。

伊朗中央银行负责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其主要职能是维护国家货币价值、维持收支平衡、提供经贸便利和改善国家发展潜力。伊朗央行有权发行货币,监管银行和信贷机构,制定有关外汇政策,制定黄金交易规则,等等。此外,伊朗国家银行、伊朗国民银行、伊朗出口银行等都是伊朗重要的商业银行。

2.信用卡制度

外国公民在伊朗使用信用卡会受到一些限制,多以现金结算为主,当地居民储蓄卡使用率较低,因此应当高度重视资金安全,做好安保工作。

3.外汇法律制度

受到欧盟和美国制裁的影响,伊朗国内的外汇相对缺乏,现阶段伊朗外汇无法自由出入,需通过中转行代理。伊朗商业部将进口商品分为十类。其中对鼓励进口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产品给予优惠汇率。进口商品首先应当取得商业部的进口批准文号,才能在伊朗外汇教义中心按照上述汇率购买外汇。

目前,外国居民及投资者不能在伊朗当地银行直接开设外汇账户,应当首先将外币兑换成当地货币方可进行储蓄。

根据伊朗 《鼓励和保护外国投资法》,投资者首先应当完成一定义务并交纳法定的费用,然后提前3个月通知伊朗最高投资委员会,经委员会通过并由财经部部长批准后方可将原投资及利息或投资余款汇出伊朗。

此外,伊朗法律规定携带1000美元以上外币现金进出伊朗需要申报。

4.证券法律制度

德黑兰证券交易所是中东地区重要的资本市场,成立于20世纪60年代末,由于地区冲突和全球经济波动,其发展受到一定影响。近些年,德黑兰证券交易所资本市场发展迅速,在中东地区发挥重要作用。截至2010年,在德黑兰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共300多家,总市值将近1000亿美元。

(四)与外国投资者的商贸、投资活动有关的法律制度

1.贸易主管部门

伊朗的贸易主管部门是伊朗工业、矿业和贸易部,其主要职责是与其他国家联系并建立经济贸易关系,对各国贸易政策规定进行调查,负责商品进出口相关事务,等等。

伊朗贸易促进组织是伊朗工矿与商业部的下属机构,主要负责伊朗对外贸易政策的制定,促进贸易发展和筹办国际展览等事务。

2.税收法律制度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直接税法》是伊朗主要的税收法律法规,原则上对房地产、未开发的土地、继承财产、工资、公司等各种来源的收入征收直接税收。伊朗主要的赋税和税率包括以下几种:工资所得税,即自然人受雇于他人获得的工资收入应当缴纳的赋税,该税种根据工资额度的不同税率也不相同;营业所得税,每个自然人通过从事经营或类似活动取得的收入缴纳赋税,该税种根据收入的多少规定了不同的税率;法人所得税,即公司和法人的营业收入和其他营利性活动产生的收入应当缴纳的赋税。

伊朗纳税的主体包括:

①全部收入在伊朗或在国外获得、具有伊朗国籍的公司和全部法人;

②收入在伊朗或在国外获得、居住在伊朗具有伊朗国籍的自然人;

③全部收入在伊朗获得、居住在国外具有伊朗国籍的自然人;

④任何非伊朗国籍的自然人或法人,其收入在伊朗获得,以及通过转移许可和权利、培训、技术支持和出售电影版权获得的收入。

此外,《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直接税法》对一些领域满足一定条件的企业提供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政策。

3.海关法律制度

伊朗将进出口商品分为3个类别:允许商品,即依照规定无须取得许可的商品;限制商品,即需要取得许可才可以进口和出口的商品;禁止商品,即依照神圣的伊斯兰教教义或根据法律规定禁止进口和出口的商品。

根据伊朗 《海关法》,以下商品禁止进口[5]

①海关税目表和专门法律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

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认为不许进口的商品;

③任何武器、猎枪、炸药、雷管、子弹、炮弹、爆炸物、易燃易爆物品,除非获得国防部和武器部队后勤部的许可;

④任何毒品,除非获得卫生医疗教育部的许可;

⑤空中摄影、摄像专门仪器,除非获得国防部和武装部队后勤部的许可;

⑥任何发射机及其零配件,除非获得邮电部的许可;

⑦经伊斯兰文化指导部认定属于破坏公共秩序、有损国家形象、宗教风化的唱片、录音带、电影片、书籍;

⑧经情报部队认定属于破坏公共秩序、有损国家形象、宗教风化的杂志、报纸、图画、标记、出版物;

⑨外表包装上、提货单及有关文件上有破坏公共秩序、有损国家形象、宗教风化的句子或标记的商品;

⑩在发行国已经作废的外国纸币、仿制的纸币、邮票、货签;

img彩票;

img会使消费者和购买者因为商品包装上的名字、标志、商标或其他特征而对原产品制造商、生产厂家和其特性产生误解的商品。

伊朗禁止出口古董、古玩,除非获得伊斯兰文化指导部的许可。

旅客不准携带出入境的物品包括:含酒精的饮料、猪肉及相关制品、赌具、迷幻药物、武器、弹药、爆炸品、色情书刊、诋毁伊斯兰教和伊朗国家形象的一切书籍和音像制品及其他被伊朗法律禁止携带的物品。[6]

4.公司法律制度

外国投资企业可以在伊朗注册代表处、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公司。企业应当向工业资产和公司注册局申请注册。

在自由贸易工业区内公司、工业以及知识产权的注册应当向各自由贸易区内设立的公司工业和知识产权注册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该办公室的职能为:为伊朗当地以及外国公司和分支机构提供注册服务;负责办理商标注册;负责办理专利、发明和工业设计的注册;注册贸易者的商业书籍;根据自由贸易区货币银行机构的章程注册银行和其他信用机构;根据自由贸易区的规则注册保险公司;等等。

5.外国公司承包法律制度

在伊朗,与建设和设备有关的合同服务、工程服务和咨询服务必须指派伊朗当地公司和机构执行,如果不能指派,则外资与伊朗国内资本可以组成联营体共同提供以上服务。其中,伊朗国内资本占比应当超过51%,特殊情况下得到计划和预算组织和经济委员会批准后允许一定例外。伊朗法律允许分包但禁止转包行为。

根据 《关于执行 〈最大限度地使用国家的技术、设计、生产、工业及实施能力去执行项目和便利服务出口法〉第三条款的实施细则》,只有伊朗当地公司才有权参与招标项目。只有在当地公司无法实施项目时,才允许国际招标,并且应当符合一系列条件,如招标应当以当地资本和外国公司合作的形式进行,国内资本应当占有超过51%的资金比例。中资企业在伊朗参与大型项目投标时应当首先取得中国驻伊朗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的项目支持函。

6.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伊朗海关对某些食品、饮料、药品和盥洗设备有检验检疫的规定,比如标签上应当标明产品名称和制造商的地址以及原产地,在伊朗的登记注册号码,卫生部许可证号码和日期。

中国出口至伊朗的法定检验目录里的产品需要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

对于进口动植物应当提供原产地证明以及取得伊朗农业部的许可。

7.劳工法律制度

伊朗 《劳工法》对于劳工法律制度作出了规定,如工作合同的签订,解除工作合同的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职工社会保险等方面。

外国人在伊朗工作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工作签证以及工作许可,才可在伊朗受雇工作。工作签证以及工作许可证由伊朗劳动及社会事务部根据伊朗法律法规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予以发放。

8.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商标专利注册法》是伊朗保护知识产权的专门法律法规。伊朗本国人和外国人可以申请注册商标和专利,商标有效期为10年。侵犯知识产权者将被处以监禁或罚金等措施。

9.环保法律制度

伊朗 《宪法》对保护环境作出了规定,由此可见,环境保护在伊朗至关重要。在伊朗建立可能带来环境污染的企业需要经过环保测试,如炼油厂、大型发电厂、大型轧钢厂、产量多的矿山开发等。企业排放污水应当得到政府的许可;此外,开发水资源,建立供水系统需要获得许可证。具体环保法律法规体现在《伊朗 “五五”计划执行法》中。

10.其他商贸投资有关法律制度

根据伊朗 《鼓励和保护外国投资法》,外国投资者不允许在伊朗以任何名义拥有任何种类、数量的土地。但是根据该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外国投资而设立的伊朗公司,在经过伊朗投资与经济技术援助组织批准后,可根据其投资项目需要拥有适当土地。

《鼓励和保护外国投资法》对于外资在伊朗投资的原则性行为准则作出了规定:

①有利于经济的增长,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的提高,就业机会的增加和出口的增长。

②不威胁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破坏生态环境,不扰乱国家经济,不破坏依靠国内投资而进行的生产活动。

③不导致政府向外国投资者提供特权,特权是指使外国投资者处于垄断地位的权利。

④本法中外国投资所生产的产品及服务价值与颁发许可时国内市场的产品及服务价值的比例,在每个经济部门不超过25%,国内行业不超过35%。

用于生产出口和提供出口服务(原油除外)的外国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