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民必知法律常识200问:最真实的法律咨询解答
- 邝宪平
- 489字
- 2020-08-27 16:49:19
13.未能举证妻隐瞒疾病,法院驳回夫离婚请求
案情
2011年12月,张明明和刘晓芳经他人介绍相识相恋。2012年12月7日,张明明和刘晓芳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1月10日,两人生育一女。在刘晓芳生育小孩后,张明明从医生口中得知刘晓芳患有乙肝大三阳,且婚前就患有此病,便以刘晓芳隐瞒婚前具有慢性传染病的事实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刘晓芳离婚。
2014年6月10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明明和被告刘晓芳婚前有较牢固的感情基础,且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原告以被告婚前隐瞒乙肝大三阳为由要求离婚,但缺乏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为此,法院遂作出驳回原告张明明诉讼请求的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律师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是乙肝大三阳是不是离婚的法定理由。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定离婚理由包括:(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显然夫妻一方患乙肝病不在此列。虽然乙肝大三阳并不属于法定的离婚理由,即便这次法院不会判决离婚,半年之后,原告张明明还可以再次提起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