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法院2017年度案例:金融纠纷
-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
- 1309字
- 2020-08-27 16:39:14
18 银行卡持卡人死亡后卡内财产如何继承
——张若梅等人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银行卡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初字第3508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银行卡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张若梅、杨凡、杨磊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以下简称“工行亚运村支行”)
【基本案情】
2003年8月6日,杨惕新填写了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牡丹灵通卡申请表,在申请表下部的填表须知处载明:填表前,请您仔细阅读申请表背面的《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牡丹灵通卡使用规定》的所有条款;填表时,申请人如在申请人签字栏签字,即表示申请人认同并遵守有关规定。申请表背面的牡丹灵通卡使用规定载明:磁卡只供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让、抵押给他人使用;持卡人必须妥善保管磁卡密码,如有密码遗忘,持卡人应凭磁卡、与磁卡相对应的活期存折、持卡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存款账户开户储蓄所办理卡密码挂失和密码重置手续,磁卡可继续使用。
杨惕新的牡丹灵通卡同时开立了基金账户。2005年3月25日,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证明张若梅系杨惕新之妻,杨凡系杨惕新之子,杨磊系杨惕新之女。2012年4月17日,北京安贞医院出具了死亡诊断证明书,载明杨惕新出院日期为2012年4月17日10时,出院建议为死亡。现张若梅等三人要求工行亚运村支行为三人持有的杨惕新名下的涉案银行卡解锁,工行亚运村支行则认为其与张若梅、杨凡、杨磊之间不存在银行服务合同关系,不同意为其解锁。
【案件焦点】
在持卡人杨惕新死亡的情况下,其亲属是否有权直接支配该银行卡并对卡内财产进行处分。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张若梅、杨凡、杨磊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其与杨惕新的亲属关系,但是对于杨惕新名下的财产张若梅、杨凡、杨磊是否享有继承权仍不明确。在杨惕新死亡后,本案张若梅、杨凡、杨磊主张的杨惕新的银行卡内财产归属不明,张若梅、杨凡、杨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杨惕新名下的银行卡享有权利。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
驳回张若梅、杨凡、杨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的处理重点在于对银行卡纠纷实质关系的把握。在银行卡纠纷中,银行卡本身仅仅具有载体的功能,是对双方之间合同关系的证明,而不是合同关系本身。如本案中的持卡人杨惕新与工行亚运村支行之间实质构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自存款人将货币交付于银行之时起,合同成立。根据合同的相对性,银行卡合同关系是建立在持卡人与银行之间的,在持卡人死亡后,不发生合同债权债务转让的效力。其继承人只能通过遗产继承的方式对银行卡合同关系中持卡人对银行享有的债权行使权利,而不能代替持卡人的身份直接对银行卡行使权利。此外,本案中还存在继承人尚未确定的问题,张若梅、杨凡、杨磊提交的证据仅仅是身份关系的证明,对于张若梅、杨凡、杨磊是否必然对死者的财产享有继承权以及是否还有其他继承人均未能确定,因此法院基于以上两点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编写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孙国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