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序 无罪辩护何以成功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是曾被称为“京城四少”之一的张青松律师发起创办的一家主要由青年律师组成的年轻的律师事务所。十余年来,可以说我是“看着它长大的”。如今,尚权所的规模虽不算大,但它的名气、品牌在律师界乃至法律界却是如日中天。现任主任毛立新博士前不久告诉我,他们将出版一本无罪辩护案例集,诚邀我为此书作序。基于与尚权律师事务所的友情,也基于对尚权律师的赞赏,还基于自己长期从事刑事辩护的理论研究和教学工作,以及曾专职从事、迄今仍兼职从事刑事辩护律师工作的经历,深知无罪辩护之艰难,便欣然应允。

怀着极大的好奇心和做人做事一贯的态度,利用参加全国律协举办的“刑事辩护与律师制度改革专题研讨班”的空余时间,我一口气通读了书稿全文。透过书中收录的十三起无罪辩护案例,了解到不少重要的信息。

首先,透过十三起无罪辩护成功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尚权律师们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在辩护过程中付出的艰辛努力和不懈追求。十三起无罪辩护案例中,有四起是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其中又有三起是刑事再审案件,分别经历了22年、14年和7年的艰难申冤及再审之路。福建莆田许金龙、张美来等四人抢劫杀人案,曾被最高法院驳回申诉后仍坚持申诉,最终峰回路转,在办案律师的无私帮助和充分辩护下,得到无罪判决;另一起福建宁德缪新华一家五口故意杀人及包庇案,申诉历程也艰难坎坷,幸遇包括尚权八名律师在内的十名律师的无私法律援助,柳暗花明,终获纠正;至于第三起安徽赵世金合同诈骗案,原审程序历时三年之久,经两次上诉、一次抗诉、两次发回重审、三级法院审判才作出生效裁判,其后又经历四年申诉、再审最终获判无罪。当然也有一起经一审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但来之亦非常不易,不仅历时三年之久,还被原审公诉机关提起抗诉,所幸上级检察机关明察指令撤回抗诉,才算尘埃落定。还有四起案例,辩护律师始终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作出种种努力,力图使当事人早日摆脱囹圄之苦,却不被办案机关接受,仍被提起公诉,直到经法院开庭审理确认被告人无罪后,检察机关才不得不撤回起诉,终结诉讼。最后五起案例是经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结案的。但在此之前,辩护律师也曾向侦查机关反复强调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要求撤销案件而不被认可,这一过程少则一年有余,多则三年之久,个中艰辛只有办案律师才能体味。

其次,透过十三起无罪辩护成功案例,我们可以感受到十八大以来,国家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掀起新一轮司法改革,强力纠正冤假错案,强化司法责任制,重振司法公信力,努力践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进步与变化。十三起无罪辩护案件中,三起经再审纠正原审错判的案件,都发生在十八大之后的2014年、2016年和2017年。其中福建莆田许金龙等四人抢劫杀人案,自案发已达22年,涉及四人共同犯罪,原生效判决均判处四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福建宁德缪新华故意杀人案,自案发已达14年多,一家五口男丁均被定罪,原生效判决判处一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四人有期徒刑,这两起案件再审均改判无罪,实属不易。其他十起无罪案例,除有一起发生在2011年,其他九起均发生在十八大召开以后,其中2013年一起,2014年一起,2015年三起,2016年三起,2017年一起。更值得关注的是,其中有五起案件,是由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作出不起诉决定而结案的。试想,尚权律师事务所已经成立11年,尚权律师们始终如一地尽职辩护,为什么在十八大以后才取得如此多的无罪辩护成功案例,答案不是很清楚吗?

再次,透过十三起无罪辩护的成功案例,我们在看到刑事诉讼制度不断进步的同时,也发现仍存在一些需要继续深入改革的问题。在十三起无罪辩护案例中,除了三起再审案件外,另有五起已经被检察机关起诉到了人民法院,但是经人民法院直接判决无罪的案件只有一起,另外四起案件经法院开庭审理实际上已经确认被告人无罪,但人民法院并没有作出无罪判决,却被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最后以不起诉终结诉讼。虽然从法律上讲,不起诉决定也是无罪的处理决定。但是其后果则是:一是往往造成被告人继续被羁押,实际上是以合法的方式侵犯人权;二是必然导致诉讼拖延,以致造成司法资源无谓支出;三是加剧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挤占有限的司法资源。当然这么做也有“好处”,就是保全了公诉机关的面子。如此可见,是时候该对撤回起诉进行改革了!其实,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已经明确提出“完善撤回起诉制度”。遗憾的是,此项改革目前还不明朗。多年前,我曾撰文提出,应对撤回起诉制度进行严格限制:在法院开庭审理前,审判权尚未正式启动,控方可以撤回起诉;但自法院开庭审理时起,审判权即已正式启动,被告人有罪与否,应当由法院作出裁判,控方不应再撤回起诉。当然,若要进行这项改革,还需解决一个重要问题,即检察机关不能以法院是否对被告人判决有罪,作为对公诉人及公诉机关考核评价的依据。不论从诉讼原理还是从诉讼实务的角度看,检察人员在审查起诉阶段与审判人员在审判阶段对案件的认识条件、认识能力、认识角度都是有差别的,在有的案件中甚至差别很大,不可同日而语。因此,应当理性地看待法院的无罪判决,客观评价公诉检察官的工作。希望这项改革早日出台,顺利完成!

最后,透过这十三起无罪判决的成功案例,我们还看到了尚权律师热心公益,勇于担当社会责任,无偿为有关弱势、贫穷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高尚之举。位列十三起案例之首的福建莆田许金龙等四人抢劫杀人案,就是王耀刚律师和毛立新律师免费代理申诉无偿参与再审程序,分别为原审被告人许金龙和张美来代理、辩护。安徽赵世金合同诈骗案,是在指控、判决罪名变来变去,诉讼程序三上三下,业经三级法院先后审判,量刑从15年有期徒刑降为3年半有期徒刑,原审被告人赵世金内心虽坚决不服,但对申诉不报任何希望的情况下,毛立新律师鼓励并无偿帮助其提起申诉,终获再审机会和清白之身。2016年春节后,一个偶然的机会,我与尚权所八名律师以及福建一名律师共同为福建宁德缪新华等五人故意杀人、包庇一案申诉及再审提供法律援助,在该案一年多的申诉和再审过程中,各位律师不但没有收取律师费,而且还是自己出钱购买机票、支付食宿费,完全无偿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值得庆幸的是,该案刚刚在9月12日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无罪。这三起案例,只是尚权律师为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援助的缩影。早在2014年5月,尚权律师事务所与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援助研究中心联合发起成立了“尚权蒙冤者援助计划”,旨在为重大案件的蒙冤者洗刷罪名,促使司法机关纠正重大冤假错案。几年来,十多名律师投身这项工作,先后为十三起案件十九名当事人协助提起申诉,并已在四起案件的再审程序中无偿为原审被告人提供辩护。

一家年轻的律师事务所,一群青年律师,为何能够在不少人认为刑事辩护的司法环境不如以往的当下,取得如此令人瞩目的成绩?看完书稿,这个问题在我心中萦绕许久。以我对尚权所的了解,掩卷沉思后,答案不难得出。除了如前所述,他们身上所展现出的对司法公正的不懈追求,勇于担当社会责任的职业品质和素养外,从刑事辩护的专业能力来看,以下三个方面不可或缺。

一是,尚权所创立伊始确立的刑事辩护专业发展之路,为尚权律师事务所和尚权律师个人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当今在全国各地涌现出不少专注于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但在十多年前,敢于在律师界乃至社会上公开宣称只办理刑事辩护案件的律师事务所,据我所知,只有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一家。回头来看,这一抉择对处于京城的尚权律师事务所来说,应该是富有远见之举。北京是全国律师人才的高地,不仅人数众多,而且人才济济,没有“两把刷子”,难以立足发展。“两把刷子”是什么,就是指做事的本领能力。而做事的本领能力,必须来自专业化。放眼望去,任何领域的所谓“专家”,大都是几年、几十年从事同一项或同一类工作,全神贯注,反复实践,精益求精,才成为某一领域真正的专家。北京的律师面对的是全国法律服务市场,这是有利之处。能不能发挥好这一有利之处,取决于北京的律师能不能走上专业化道路,成为某一业务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万金油”律师,在小地方可以生存,甚至必须如此,但在北京则行不通,至少不会有大作为。当下中国律师已达约三十三万之众,北京律师高达2.7万人,居全国之首。在此格局下,北京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有综合性,但是北京的律师个人必须走专业化的道路。而尚权律师事务所走的正是刑事辩护专业化发展之路,非常有利于每个律师的专业化发展。

二是,尚权所多年坚持开展的刑事辩护理论和实务的学习、研究、交流的机制,为尚权律师们源源不断地输送着新鲜的血液。据我了解,尚权所创办之初,就非常重视刑事辩护业务技能的学习、研究。迄今我还记得,尚权所成立之初,张青松请我参加一项活动,编写刑事辩护办案规范,当时还没有确定正式名称,我曾建议就叫“尚权刑事辩护手册”,专为尚权律师办案所用,同时对所外律师起到参考借鉴的作用,进而建立并提升尚权品牌。这项工作后来发展为《尚权刑事辩护指引》,2017年3月又进行了修订。此外,尚权所每年一度的“尚权刑事辩护论坛”也成为一张响当当的尚权名片,汇聚了国内刑事诉讼理论界和刑事辩护实务界的各位英豪,研讨切磋,交流宣传,大幅度提升了尚权律师的个体素质,也广泛宣传了尚权律师事务所的整体形象。最近我收到了“第十一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的邀请。我在想,如果所有的刑事辩护律师都能有这样的机会,势必极大促进他们的业务能力。

三是,尚权律师们审时度势,与时俱进,开展多元无罪辩护的战略与战术,这是尚权律师在十八大以来取得如此多无罪辩护成功案例的直接原因。无罪辩护被不少人称为“成功的辩护”,还有人把无罪辩护称为“辩护律师的最大追求”。而且人们往往把无罪辩护设定在审判阶段,认为只有在审判阶段才能提出无罪辩护。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在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律师都有机会对案件进行无罪辩护。《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这里面所讲的可以说是广义的无罪辩护,其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则是狭义的无罪辩护。这些辩护可以发生在侦查阶段,也可以发生在审查起诉阶段,当然还可以发生在审判阶段。不仅如此,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71条、第173条提出的辩护,也都属于无罪辩护,可以发生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但是,以往刑事辩护理论和实务界一般不将这些辩护视为无罪辩护,办案机关一般也难以采纳这些辩护意见,律师们也热衷于在审判阶段提出无罪辩护。在当下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和司法责任制的改革中,特别强调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把关责任,防止把“带病”的案件起诉到法院。因此,检察机关非常重视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提出无罪辩护的案件,只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他们也会采纳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在本书收集的十三起无罪辩护案例中,就有五起是检察机关采纳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作出不起诉决定而结案的。这也表明尚权律师审时度势,与时俱进,开展多元无罪辩护的战略与战术确实能够奏效,值得广大律师学习。

说到无罪辩护我还想强调一点,经常听到有人讲“选择无罪辩护”。我认为这种说法值得商榷。从严格意义上讲,无罪辩护是不能或者无从选择的。如果案件中确实存在可以进行无罪辩护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办案律师就应当进行无罪辩护,没有选择其他辩护的余地。反过来,如果案件中没有进行无罪辩护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律师却进行无罪辩护,恐怕也不能被办案机关所采纳。因此,排除案外干扰因素和办案人员的认识能力及办案水平的因素,能否进行无罪辩护不在于辩护律师的选择,而在于案件中有无进行无罪辩护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当然,律师在考虑是否进行无罪辩护时,需要对案件事实、证据材料和法律适用进行评估,这一过程伴随着取舍、判断、权衡。但这是为了发现、确认有无进行无罪辩护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所做的选择,并不是对做不做无罪辩护的选择。

以上只是个人先睹为快的“读后感”,言不尽意,不敢妄称为“序”,仅与读者交流而已。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顾永忠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