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胜辩:尚权无罪辩护案例选析
- 毛立新
- 8371字
- 2020-08-27 16:32:03
控方观点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4年1月6日下午,被告人张美来,蔡金森、许玉森三人在本村戏台边共谋到忠门镇前范村郑某瑞家抢劫。之后又纠集被告人许金龙合伙作案。同年1月13日晚,被告人蔡金森、许玉森、许金龙先后到被告人张美来家,被告人张美来驾驶三轮摩托车,携带作案工具,由被告人蔡金森带路,窜到前范村郑某瑞家旧房,被告人张美来、许玉森把大厅门环和西小厅门环捆结后,留下被告人蔡金森在外望风,被告人张美来、许玉森、许金龙先后用螺丝刀及撬棍挖开东小厅门至大厅东后房四道房门,当四被告人窜入大厅时,恰遇受害人郑某瑞从西小厅睡房出来,四人即拥上把郑某瑞按倒在地,由被告人许玉森压住郑的双手,被告人张美来,蔡金森按住郑某瑞的双脚,被告人许金龙则用绳子捆绑郑某瑞手脚,又用风湿膏封住郑某瑞的嘴,然后用面粉袋套住郑某瑞头部,再用胶纸粘住并在脖子上绕几圈,致郑某瑞颈部受压窒息死亡。随之,四被告人从郑某瑞家抢走人民币14080元及金戒指6枚。被告人张美来分得3580元,其他三被告人各分得3500元。6枚金戒指用刀斩成12块,四被告人各分得3块。据此,莆田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美来、蔡金森、许玉森、许金龙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
指控四被告人犯抢劫罪的主要证据有:
1.证人陈某好(郑某瑞妻)证实,我估计郑某瑞有7万~8万现金。被害前五六个月的一天上午,见他双手戴满金戒指出去玩。在郑某瑞被害以后,我们清理郑某瑞的房间时,在旧厝的西小厅后房的木柴堆里,共找到17040元现金,50个银圆,3个金戒指,去年听郑某瑞对郑吓珠说翻草堆时丢了一个金戒指。
2.证人郑某荣(郑某瑞儿子)证实,我共买10枚金戒指在我父亲郑某瑞处,有的金戒指上面有“福”字,有的有“喜喜”字,有1枚上面有一个“忍”字,还有一个上面有一条龙的。
3.证人黄某英(郑某瑞儿媳)证实,郑某瑞有现金约8万元,有金戒指9枚。
4.证人郑某仁(郑某瑞邻居)证实,其经常与郑某瑞打牌、喝茶拉呱,听郑某瑞说过他有8万元以上的现金,并看见郑某瑞两手戴有7枚金戒指,郑某瑞说他还有3枚金戒指。
5.证人陈某太证实,大概是去年农历十二月初或中旬的一天下午约3点,我同忠门联星等地的一些人在西许葫芦山上用扑克进行赌二只翻时,我做头,赢了很多钱,后联星村有两个人输给我钱后,就把我叫到边上去,第一个人较壮,有胡子,我只记得他叫吓森,从口袋里拿出3块金器对我说,现在我没有钱了,这些金器当给你。他说要当1000多元,后我用手拣了拣,有二、三钱重,好像以1000元价钱当给了我。过后又来了一个人,这个人我不认识,是联星当地人,他们脸部我会认,但名字不知道,这个人也拿出3块金器当给我,我也向他们要了1000元左右。后来我输了,就把这6块金器又输给别人了。当时参赌人员很多,已记不起来输给谁。
6.被告人蔡金森供述,(一九九三年)农历十一月二十五日下午约4点,我去本村的大路戏台边的食杂店去买烟,当走到顶厝的戏台边时,碰到本村许玉森同张美来二人坐在石阶上聊天,我便走过去,看到三个人都在戏台的石阶上抽烟玩。这时张美来说今年已输一万多元,要把摩托车卖掉还债。许玉森说,就输那么一点钱,不如忠门下做大生意人抽烟的钱。我接着说,就我们穷,忠门前范村一个打吗啡的老叔公(指郑某瑞)听说家里钱就有几斤。许玉森便接着说,那我们什么时候去抢点钱回来花。我说,我近来也要结婚没有钱,欠人上万元钱,可以一起去抢。许玉森和张美来说,那你有空去打探一下,我说可以。于是我便在(一九九三年)农历十一月二十六日上午又去忠门前范村度口去补锅,一边补锅,一边在郑某瑞的房子附近观察。到农历十二月二日下午约3点钟,我把补锅的工具和一部旧自行车放在度口吓宝客栈里,接着坐三轮摩托车回联星村。我到张美来家,张美来问我要不要去干,我说就我们两个人我不敢去。张美来说还有许玉森和许金龙也要去。我说有四个人那可以去。张美来说就今晚8点~ 9点钟去。我说那太早,就定10点去。就这样我回家去吃晚饭。大约在晚近8点到张美来家,这时看到许金龙、许玉森也已经在美来家等。许玉森说,今晚四个人去抢时,要把这个老叔公手脚捆起来,逼他把钱拿出来。我说那得准备绳子和撬门的工具。于是张美来就准备了几条麻绳,两把头扁扁的铁撬,还有两把刀,四把螺丝刀,还有三把手电。晚约9点钟,我们带着这些工具,都爬上了张美来的那部三轮摩托车上,由张美来开着摩托车直接到忠门前范村,由我引路,把车停在郑某瑞厝边的公路上的树下,我就带他们三个人直接到郑某瑞的那座房前。许玉森就趴在郑某瑞家的大厅门口喊了两声,不见有人回答。许玉森就同许金龙到东边的小厅去撬门,我站在靠东小厅的石柱边望风。我只观望了1分钟左右,许玉森和许金龙就把东小厅的门撬开了,许玉森就同许金龙、张美来进入东小厅,我就随之进入东小厅,许玉森就叫我站在东小厅的门口继续望风。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就进去撬东小厅后房的门,至于怎么撬的我没看见。我只站到门口(东小厅门口)一会儿,许玉森他们三个就把东小厅的后房门和东边厝利后房通东小厅后房的门也撬开了。我看许玉森三个人进入东厝利后房,我就随后进入东厝利后房,站在东厝利后房的门口,我看到许玉森他们三个人又在撬东厝利后房去大厅堂的门,撬开以后就进入大厅堂,当晚也没发现室内有灯光。我们进入大厅堂时张美来用手电正好照到郑某瑞打开西厝利门走到大厅,我们四个人就拥上去,我和张美来就上前把郑某瑞的双腿抑起,许玉森就上前抓住郑某瑞的双手,许金龙就上前就用一块黑布堵上郑金瑞的嘴巴,同时把郑某瑞掀翻在靠近西厝利的大厅边。许金龙用麻绳把郑某瑞的双手及双脚捆住以后,又用麻绳把已捆上的双手和双脚拉紧,捆成一团就把郑某瑞扔在大厅的西墙边。我就同许金龙进入西厝利,许金龙持一把手电窜到西小厅,我因在西厝利无法见到什么东西,就跑到东厝利,看到许玉森在东厝利的楼上,我也沿一条竹梯爬上楼上,只见到一只木桶、几个缶,没见到值钱的东西。我就先许玉森下楼后直奔西厝利后房,我见到西厝利后房靠大厅的墙边有一只双层衣橱,在上层衣橱的三个抽屉我全部拉出用我的那个打火机一照,发现有6个金戒指,我就放在西服右边的裤口袋里,就走出西厝利,正好许玉森持手电进西厝利,我出西厝利后经东厝利后房后到东小厅到外面的场院看是否有人,约过了二三分钟,我观察后没发现有就进入东小厅,走到东小厅的后房门,我看到许金龙、许玉森、张美来已从大厅堂走进东厝利后房,我就往回走,在东小厅的门口时,我看到许玉森他们三人走到东小厅的后房门口,我就走到场院的水井西边,许玉森等三人也走出东小厅门口,我觉得许玉森有在东小厅的门口停一下,但我不知道他在干什么。之后我们四个人溜到张美来的摩托车上,由张美来开车直接回张美来家,我问许玉森说,你们怎么这么慢,许玉森和许金龙回答说,他俩把郑某瑞从大厅堂抬到西小厅的一张眠床上,许玉森并且在车上埋怨我说,平时说这个郑某瑞有几斤钱,怎么今晚就没有什么,我也没说什么。摩托到张美来家后,我们四个就齐下车到张美来家旧厝的大厅。许玉森叫我们把东西都掏出来放在张美来家大厅的一张桌上面,许玉森拿出8000元现金(都是100和50元面额的),许金龙和张美来拿出6080元,我掏出6个金戒指,一齐入到桌面上。许玉森说,拿80元给张美来做车费,其余的14000元现金,每人分3500元,金戒指我只知道两个较大,两个中等,两个较小,两个中等的上面是四方形的(其中一个正面有一条龙,另一个上面有字,这个字是上面一个刃字下面有一个心字),6个金戒指由许金龙都对半截下,分成12块,每个分3块,我把这3块当场用张美来家的锤子砸成一团后放在我所穿的西服的右下口袋里,之后张美来拿出四瓶雪津啤酒和一些生的花生,我们每人各喝一瓶啤酒后就各自回家。我分的钱用我在结婚时买烟酒等费用。那些半个的戒指于(一九九三年)农历十二月十三日中午在市场东边的一条小巷里卖给一个我不认识的青年人。
7.被告人张美来供述,大概是去年农历十一月底的一天下午,我同本村许玉森在本村戏台石阶上聊天,这时本村蔡金森不知去哪里经过戏台,蔡金森便走过来,我们三个人便在戏台上抽烟谈话。我说近来盖房子、赌博输了钱,连抽烟的钱都没有。这时蔡金森说,忠门前范一个打吗啡的老叔公家听说钱很多。许玉森接着说,那我们不如什么时候去抢一点回来花。我说,我们可以一起去抢。并叫蔡金森去度口补锅时观察一下。蔡金森表示同意。到农历十二月初二下午约5点,蔡金森单人到我家来,当时本村许金龙、许玉森也在我家玩。我们见蔡金森来,便问他怎么样(指抢钱)。蔡金森说,就老叔公一个人住一座厝。我说,晚上要不要去干?几个人都说“去干”。所以定晚上9点多一起去。到了晚9点多,蔡金森、许玉森、许金龙三人都到我家,商量要带一些工具去。我带一条细塑料绳,二条麻绳,几把螺丝刀,一把手电,蔡金森带铁撬一支(头扁扁),还有风湿膏。许金龙带一把小尖刀,一个白色布的面粉袋,一团塑料胶布(是黄色的,平时他用于房间贴图片用的),许玉森带手电一把。之后由我开着自己的一辆三轮摩托车载他们三人一起到忠门度口村。蔡金森带我们从小路转进几十米的一房人家(有40米左右),这时许玉森便到大厅门口去喊门,是喊一个老叔公的名字,见里面没有动静,这时我和许玉森便到东侧的上厅门前,许玉森拿了一条细绳子把大厅门绑起来,许金龙便同我在旁边捡了一块石头放在螺丝刀下做支点,然后用力一撬,撬了几下便把东侧小厅门的一个锁头撬下来,我便推开门,叫蔡金森在外面看人。我、许金龙、许玉森三人便潜进屋里,我在厝里站了一会儿,许玉森、许金龙便用铁撬等工具进行撬厝利的过道门,我见他们二人在撬门,便也走到门外大埕上走来走去,同蔡金森一起看人,在外面走来走去有半个多钟头,我再走进屋里,许玉森和许金龙二人已把里面二、三道门(已记不起来)都撬开了。我只撬外面东侧上厅门的锁,里间共撬有二、三道门,都是许玉森和许金龙撬,也没有看清他们到底是怎样撬进去。等门都撬开后,我们四个人便一起用手电照着走到大厅里,这时厝里只住一个老人,我不认识,也开门走到大厅来,同我们相碰,许玉森便拥上把这个老人抱住,我同蔡金森便抱住这个老人的双脚,把他摔倒在地,这个老人口喊着,哪来的贼子,这时许玉森便拿了风湿膏把这个老人的嘴贴起来,许金龙又用一个白布面粉袋堵住嘴,这个老人手脚在地上拼命挣扎,许金龙就用白布面粉袋套住这个老人的头部,又用带去的一团黄色塑料胶布绕圈在面粉袋外面,使面粉袋紧紧套在这个老人头上,然后我用一条麻绳把这个老人的手绑起来,许金龙也拿一条细绳一起绑这个老人的手(是什么绳我不清楚),绑了手之后,我、许金龙又一起把这个老人的双脚合起来,用绳子绕着绑起来,然后搬放在大厅的墙角,接着我就窜到厝利这个老人的睡房里,在床的枕头下翻找到3000多元,床的旁边是一张小桌子,上面好像是一个箱子,我也撬开,里面是衣服等物,我翻找,又找到2000多元。我们四个人都在屋里窜来窜去找,都没有在一起找,他们几个找什么地方我不知道。我就找这个老人的床、身上,还有床前的一个箱子。我们在屋里找了有一个钟头,然后都回到大厅里,我、许金龙、许玉森三人便把这个老人搬放在他的睡房床上,又盖上被子,接着我们四个人就顺着原路跑出屋,一起回到公路旁的摩托车上。回到我的家里,时约晚上12点。四个人便一起到我家旧厝的大厅里,许玉森叫我们把钱都拿出来清点,许玉森拿出有8000元左右,我、许金龙二人共有6000多元,蔡金森拿出六个金戒指。他们付我当晚车费80元,共点现金有14000元,四人各分得现金3500元,我拿了一把菜刀把六粒金戒指斩断成12块,每人分得3块。事后我到联星西许山上同人赌博,3500元现金都输掉,3块金戒指折价1000元给一个本庄赌徒名叫吓太。
8.被告人许玉森供述,(一九九三年)农历十一月底的一天下午,我同本村张美来在本村戏台边玩时,本村蔡金森也来了,我们三人就在戏台边聊天。蔡金森要向我和张美来借钱,我和张美来讲哪里有钱。这时蔡金森讲,忠门前范一个老头叫吓瑞,很有钱,家里只有他一个人住,我们一起去抢他的钱。我们三人互问敢不敢去,都回答敢去。怕人手不够,张美来就去叫许金龙来。蔡金森把刚才情况讲给他听,问他敢不敢去,许金龙说,敢去。我们就这样确定,怕底细不清,又叫蔡金森到度口去观察一下。农历十二月初二下午,蔡金森很早就回来,他把补锅的工具都放在度口。约下午5时我和蔡金森就到张美来家中,三人一起玩,张美来问蔡金森和我要不要去干,我们都说去干。过了一会儿,许金龙也来了,我们就这样确定今晚去干,就定9点左右一起去。我们在一起商量带一些什么去,后由张美来带两条新的麻绳,一条细塑料绳,一把小号的钻笔,一把大号(一尺左右长)的钻笔(比较新),一把铁撬(头扁扁),还有风湿膏及黄色胶纸,及一把小尖刀和一个白色布的面粉袋,我们每人一把手电筒。当蔡金森带我们到郑某瑞厝时,蔡金森给我们讲:郑某瑞就住在靠近公路旁的小厅里。到时,张美来拿一根塑料绳叫我去结大厅门的门圈,张美来自己到郑某瑞住的小厅门结门圈。而我们看到东侧小厅门用挂锁锁着,张美来就拿出大号的钻笔叫我去撬,我就拿去撬,但撬不掉,后来美来去撬,就把小厅门的挂锁撬掉。我们推门入室,用手电筒照,蔡金森在外面看人,我们三人在小厅里,而通过小厅后房时有一道门(两扇,用门闸),我先用钻笔撬两扇门的缝隙,但撬不开,就用铁撬撬门框边的墙,是砖墙,我们把砖撬下,成一洞口后就伸手进去,把门闸拉开,第二道门就这样打开了。我们又进小厅后房,通过厝利后房又有一道两扇门闸的门,又用同第二道一样的方法,把第三道门打开,从厝利后房往大厅有一道门,是张美来撬的,具体怎么撬的我不清楚。我们进入大厅时,这里郑某瑞刚好从西侧厝利门进入大厅里,我看到西侧小厅里有点灯(没有电灯),具体什么灯(烛,或油灯不清),在大厅里我们就把郑某瑞压倒,郑某瑞喊救命呀,这时我便拥上拦腰抱住,蔡金森用手卡他的咽喉,使他不能喊出声音,这时张美来拿出风湿膏,蔡金森用风湿膏贴在那老头的嘴上,后我抓双手,许金龙用那个白色布的面粉袋套住这个老头的头部,又用那黄色粘胶纸绕着圈在面粉袋外面在脖子上的位置。我抓老头的手张美来用麻绳捆他的手和脚,然后用麻绳把捆着的双手脚连在一起,使他弯曲。这时他不能喊叫,又不能动了。我们就把他放在大厅边,我们就开始到各房间找钱。我在西侧厝利找,厝利有放一些杂物,在杂物里有一盒里面放一捆钱,具体多少钱不知。后又到西侧小厅郑某瑞睡床上,爬上去乱翻但没有找到。蔡金森和许金龙又把西侧小厅一张沙发搬开找,我到过一房间里,里面有大缸,装食物手伸出乱找,没找到。后来,我又看到许金龙和蔡金森二人到西侧小厅楼上找,我们四个人都在屋里翻,但有的没有在同一房间,所以不知道他们几个人翻些什么,我们找完后,要走时,我和许金龙张美来三人把郑某瑞搬放在他的睡床上,又用被子盖上,靠在床边,张美来把郑某瑞头上的面粉袋拿下,后放在哪里不清。我们搬他到床上时,他已经不能动,也不能发出声音。但当时是否死了我们不知道。作案后我们回到联星,当时约12时许,我们到美来家旧厝的大厅里,我们四人把抢的钱物都拿出来清点,总共现金14080元,金戒指6枚。现金中付给张美来80元车费,其余14000元现金四人平分,每人3500元。那六枚金戒子用刀分成两块,共12块,四人平分每人3块。于农历十二月初六前,我和张美来到西许山上参加赌博,现金全输掉,后来金戒指也输给一个东庄人,美来也输了,金戒指也输给同一个东庄人。
9.现场勘查笔录,该厝座北朝南五间厢,二层土木结构。埕东南角是水井及洗衣池。该厝楼下厅堂的双扇木质大门自内闩着完好,外侧双门环被一段长1.75米的蓝色塑料丝绳绑着。西侧小厅的双扇木质门自内闩着关好,门扇外双门环被一段长0.8米的细塑料丝绳绑住。东侧双扇木质小厅门虚掩,门环上吊着一个被撬开的狼头牌的挂锁,锁键被撬变形,左扇门环边可见一处撬压支点痕。东小厅前房内靠东南角是通往小厅楼上的木质梯道,无发现上楼迹象。小厅前房内东侧堆放着杂物,距小厅门内侧1.2米处的西墙边一竹篓和竹篾的后面靠墙基处地上发现揉作一团的一个白色面粉袋(布袋角沾有少量口液),一条长5.4米的黄色胶纸条,胶纸条上贴沾着一块贴止痛膏的塑料片和两片风湿止痛膏,上沾有口液和少量血迹。小厅西侧靠墙放有家具,小厅前间北墙西侧通往小厅后房的双扇木门被撬挖开着,被开的双扇门缝间可见三处0.7宽的大号螺丝刀撬痕和尖状小刀撬痕,撬痕呈“—”状。该门框东侧距地1.13米的墙上,可见一处被挖穿成11cm×14cm的矩形洞口,洞口下方地上散落着砖块、泥土、白灰碎片。小厅后房内为空间,靠小厅后房西墙南端是通往东后房的双扇木质门,房门被打开,房门框北侧距地0.9米处有一处没有挖穿的洞缺口,下方散落着白灰、泥碎片。房门框南侧距地0.3米处被撬挖成一个9cm×41cm的矩形洞口,下方地上散落着泥块及白灰碎片。东后房东北角是眠床,房中间的方桌东南角丢放着结婚证等本子。东后房通厅堂的双扇木质门上的挂锁被撬开,左门环上可见一个被撬开锁键的挂锁,房门开着。厅堂后段的福堂为杂物间,厅堂通西侧后房的双扇木质门被开着,锁头悬挂在左侧门环上,右门环接口裂开。西后房内靠东北角眠床前依东墙处的一架双层衣橱门被打开,橱内衣物被翻散落于橱前的地上,橱内衣物零乱,橱屉半开,屉内零乱。依西墙南端的双人沙发上隐约可见四种不同花纹的残缺杂乱模糊鞋印踏踩痕(无鉴定条件)。沙发前有一架竹梯靠放在半楼中间的楼板上,竹梯阶上隐约可见有踏踩迹象。放置于半楼上的皮箱和纸箱内的衣物均有翻动迹象。厅堂通西前房的过道双扇木质门开着无锁,房内置有一些刚油漆未装的家具。厅堂通东前房的双扇房门开着无锁,楼上楼下均为空间,只有一个竹梯靠在通楼上半楼的梯口处。西侧前房通西侧小厅房的房门开着无锁,小厅分为前后房,小厅后房堆放柴草。小厅前房西北角的旧式眠床朝南摆放,死者郑某瑞尸体背靠眠床后侧板,呈坐状。死者双脚以用一麻绳和一段绿色塑料皮电线捆绑呈弯曲状。一床草绿色被子和印花毛毡盖在尸体上至胸部处。床上的白色床单上有模糊残缺的踏踩痕,被子下的床单上发现一把新的刀口为0.7cm的大号螺丝刀,西侧床头靠床沿处摆放着吸毒用的药瓶、药盒、日蜡烛、火柴等物。床前的脚踏板东端放着死者的一双黑色雷宝鞋,垫床用的皮毛块散落在脚踏板及地上,一条新麻绳散落在脚踏板及地上。床上的一件灰色外衣双下口袋内共有现金212元及阿诗玛香烟、火柴。床前依西墙摆放着一张小桌和一个木箱,木箱内衣物被翻乱,衣物散落地上。靠房间西南角梯道下方的罐子、米缸均有翻动迹象。其中一缸糯米被翻倒在地上,紧靠房间东墙处的一张双人沙发被翻移离墙基0.6米。床东侧地上散落着死者的衣裤,衣裤上隐约可见杂乱模糊的踏踩痕。往小厅前房西南角的梯道上小厅楼上,可见楼上纸箱内的衣物被翻抖并散落在楼板上,楼板上隐约可见一个模糊鞋印痕(个别认定无鉴定条件)。小厅后房内堆放柴草,整个房间依南、北、西三侧下堆放柴木,上堆放豆梗,上方豆梗杂乱,依东墙堆放一排劈柴木,后经清理现场,在东墙中段的柴木底下发现有一包现金14040元,在东北墙角的柴木下发现一包银元计50块,金戒指共3枚。
10.死亡鉴定书,尸体停放在死者住室大厅。死者着装情况:上穿白色圆领长袖内衫,下穿黑色本地裤,深绿色晴龙长裤,赤足。死者双下肢踝部被绿色塑料电线捆绑二周后,在左下肢外侧踝部打五个死结,后把电线向身体上半身拉拢,致下肢卷曲。电线拉到前腹部,又把双上肢腕部捆绑,见左腕关节捆绑二道,右腕关节捆绑一道,并把右食指绕缠在一起,然后在左手腕外侧打二个死结,右手腕外侧打三个死结后双拉向左手腕在左手腕内侧打二个死结。呈左腕在下,右腕在上,双手腕八字形捆绑,死者双上下肢除被绿色塑料电线捆绑外,又见双手腕被麻绳捆绑各两周后,麻绳又在双下肢小腿外环绕捆绑两周,在左下肢外侧打两个活结。双下肢间夹一团棉絮。下嘴唇内侧见黏膜3cm×1cm皮肤出血,下颔角处见0.8cm×0.6cm皮肤出血。喉结上方见1cm×0.7cm皮肤出血,左肩前侧方见5cm×7.5cm皮肤出血,双结合膜见出血斑、出血点。左前臂见3cm×5cm、2cm×1cm、5cm×3cm不规则形皮肤出血。右前臂见5cmx8cm皮肤出血。切开颈部,见喉结左下方颈部肌肉1.5cm×1.5cm范围出血斑,甲状软骨左侧见1.3cm×1.5cm范围出血斑。结论:认定郑某瑞系颈部受到外力压迫(如卡、压等)致窒息死亡。
11.莆田县公安局鞋印鉴定书,认定现场遗留鞋印的造型客体(即球鞋)和嫌疑人许玉森穿用的球鞋均属同一厂家所产的同类型40号胶底球鞋。提取笔录,在张美来家提取一把菜刀,一把尖刀,中号钻笔一把,小号钻笔一把,以及透明粘胶布一圈。
12.黄某英(郑某瑞儿媳)辨认笔录。我仔细辨认了,这条电线是我家的。这条电线是软皮的塑料皮电线,是绿色的。这条电线是我公公旧屋那边用的,平时都放挂在大厅的墙壁上,主要用于晒衣服用的,我有给我公公洗衣服,后用这条电线晒衣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