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事管辖与国家官员豁免问题的关系,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开创了国际社会追究犯有严重国际罪行的个人刑事责任的先例。之后国际社会便开始讨论建立一个常设国际刑事法庭以惩罚那些犯有战争罪、危害人类罪、灭绝种族罪等国际罪行的个人,但是冷战的爆发迟滞了这一愿望的实现。20世纪90年代冷战结束以后,为追究在前南斯拉夫地区和卢旺达犯有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罪行的个人的刑事责任,联合国安理会以决议方式分别设立了临时性的前南斯拉夫国际刑庭和卢旺达国际刑庭。这两个特设国际刑庭的成立重新燃起了国际社会建立一个常设的国际刑事法庭的热切期望。1998年,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罗马规约》获得通过;四年以后即2002年7月1日,国际刑事法院正式成立,标志着国际社会建立一个常设国际刑事法庭的愿望终于得以实现,也标志着国际刑事管辖从一种临时的、特设的模式演变成常态的、普遍性的制度化模式。

对于一个司法机构而言,管辖权是最重要、也往往是最有争议的事项。国际刑事法院被国际社会寄予厚望,在维护国际正义、消除有罪不罚现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它远非尽善尽美。首先,它的普遍性仍稍显不足。国际刑事法院是建立在条约基础之上的国际组织,但其管辖权机制尚未获得世界各国的普遍接受,多个主要国家,如美国、俄罗斯、中国等迄今不是它的缔约国。其次,它的运行存在较多争议。目前国际刑事法院已经处理完成的或正在处理的多个案件,其审判的对象几乎全部来自非洲国家。它对现任国家元首如苏丹总统巴希尔发布逮捕令的做法引发了广泛争议。与此同时,美国采取与其他国家缔结双边协定或迫使安理会通过决议等方式实际上限制了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

与管辖权相对应的概念是豁免权。从纽伦堡审判以来的国际实践看,国际刑事管辖的对象主要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等国家官员。事实上,也只有那些掌握国家权力的国家官员才能够策划、组织和实施战争罪、危害人类罪、灭绝种族罪等国际罪行。根据国际法,国家官员在对外交往过程中享有多种形式的豁免权,如国家元首豁免、外交豁免等。在学理上,可以将这些豁免权分为职能豁免和身份豁免。又由于各个国际刑事法庭不能自行执行逮捕令,它需要国家的合作,此中便产生了执行豁免的问题。至于安理会以决议方式排除国际刑事法院对参与维和行动的特定人群的管辖权,更被认为是一种新型的豁免权,西方学界将之称为维和豁免。

于是问题就产生了:一方面,在理论上国际刑事管辖至少要面对职能豁免、身份豁免、执行豁免和维和豁免等各类豁免权,另一方面,国际刑事管辖的实践对国家官员的豁免权产生了较大冲击,已经有为数众多的国家官员被“二战”以后的各个国际刑事法庭起诉、审判和惩罚。那么,在当今国际社会,那些被控犯有严重国际罪行的国家官员还能不能主张豁免权呢?有关国家能不能以别国官员享有豁免权为由拒绝执行国际刑事法庭的请求?安理会以决议方式创立的维和豁免有没有违反国际法、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呢?

该书作者以管辖与豁免这一矛盾关系为中心,紧紧围绕上述问题展开论证。首先,作者通过援引大量权威文献和国际实践经验论证了对国家官员的国际刑事管辖问题。其次,分别从职能豁免、身份豁免、执行豁免和维和豁免四个方面探讨国家官员的豁免权与国际刑事管辖之间的关系。作者指出,职能豁免在国际刑事管辖的无关性已经发展成为习惯国际法,但身份豁免却未能取得这种法律地位,仍然只被视为条约法规则。对于执行豁免,作者以巴希尔案为切入点,论证了非缔约国没有执行国际刑事法院请求的义务,享有身份豁免的非缔约国官员在缔约国仍可以主张执行豁免。作者同时指出,美国与其他国家缔结的排除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双边豁免协定不符合《罗马规约》第98(2)条,但也不能据此就否决此类协定的法律效力,只不过签订此类协定的《罗马规约》缔约国将面临双重义务。至于维和豁免,作者从国际组织约章的视角认为,其合法性问题应依据《联合国宪章》而不是《罗马规约》进行判断,但它的确对国际刑事法院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总体而言,该书较好地回答了国际法当前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具有一定的理论创新性,对于中国未来正确处理与国际刑事法庭,特别是国际刑事法院的关系也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该书体现了作者扎实的国际法理论功底和严谨的学术态度,是一部有品质的学术专著。希望作者再接再厉,不断推出国际法研究的新成果。

饶戈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