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监狱警戒护卫与监狱警戒护卫学的历史演变
本节通过对监狱的产生及其功能的梳理,理清监狱警戒护卫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脉络,归纳监狱警戒护卫学建立的思想源流及历史演变。
一、监狱警戒护卫的产生与发展
监狱警戒护卫是监狱监禁罪犯,实现刑罚功能的前提条件和重要基础,其形式特点就是对罪犯的武力保障及对监狱的武装警戒。监狱警戒护卫是依附监狱的产生而产生的,要考究监狱警戒护卫的产生与发展,首先应明晰监狱的流变与历史沿革。
(一)监狱及其警戒护卫的产生
监狱是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以及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产物。在原始社会时期,由于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人们必须共同劳作才能维持生存,生产资料属于原始社会公有,社会劳动产品实行平均分配。这一历史阶段既没有阶级及阶级之间的剥削和压迫,也没有犯罪和监狱。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到了原始社会末期,社会劳动产品有了剩余,剩余的劳动产品逐渐成为部落首领占有的私有财产。因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家庭成为基本的劳动组织单位,生产资料也由原始社会的公有制逐步转为家庭所有制,劳动产品成为家庭的私有财产。随着私有制的产生,社会逐渐分裂为奴隶阶级和奴隶主阶级,由于奴隶主与奴隶之间的阶级矛盾不可调和,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阶级利益和统治地位,建立了国家。监狱作为国家的暴力机器,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表现和产物,是统治阶级的专政工具。革命导师列宁曾在《论国家》一文中指出:“国家就是从人类社会中分化出来的管理机构。当专门从事管理并因此而需要一个强迫他人意志服从暴力的特殊强制机构(即监狱、特殊队伍及军队等)的特殊集团出现时,国家也就出现了。”[20]“监狱是构成国家权力的物质的附属物,国家力量的概念,主要是指拥有监狱等特殊的武装队伍。”[21]从以上论述中,可以看出监狱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它的特征是强迫他人意志服从暴力的特殊强制机构。监狱的固有属性决定了监狱必须通过一定的物形环境和作为方式来实现其预期功能。物形环境是构成监狱具像的外部形态,警戒护卫是物形环境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二)监狱警戒护卫的渊源与发展
在中国历史上一直流传着皋陶造狱的传说。相传皋陶是舜帝执政时期的士师(执掌禁令刑狱的官名,相当于国家司法长官),在掌管司法时“画地为牢”(即在地上画一个圈,让罪犯站立圈中以示惩罚)。“牢”的本义是指关养牛、马等牲畜的圈,如牛圈、羊圈等,成语“亡羊补牢”的“牢”就保留了牢的本义。皋陶用“牢”关押罪犯,使“牢”成为最初监管罪犯的囚禁场所,所取的也正是“牢”的围圈、束缚功能和物形之本义。自皋陶“画地为牢”开始,我国便有了监狱,皋陶也被尊为狱神。“画地为牢”的“牢”也成为我国最初形态的警戒护卫。当然这只是在我国历史上长期流传的一个传说。至于传说的真伪,我们无从考究,但可以肯定的是监狱警戒护卫是随着监狱的产生而产生的,并与刑罚的内容密切相关。
在奴隶社会后期,刑罚逐渐形成了以肉刑、生命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在我国的夏商周时期,刑罚以肉刑和死刑为主要内容,在西周时期有了监禁刑的萌芽,监禁刑的萌芽就催生了警戒护卫的产生。监狱最早的形态是“从棘”和“圜土”。“从棘”也称棘从、严棘,是指用绳子将罪犯系上囚禁的监牢。从棘是用荆棘、刺藤等将四周围起来,以防罪犯逃跑,类似于现代监狱的电网。监牢是为限制罪犯的自由,防止逃跑而设立的。从棘、洞穴都曾经是古代以自然物形监禁罪犯的地方,比如春秋末期,吴国打败越国,吴王夫差就将越王勾践、大臣范蠡囚禁于苏州灵岩山上的石室洞穴中。《周礼·秋官·大司寇》记载:“以圜土聚教罢民,凡害人者,置之圜土而施职事焉,以明刑耻之,其能改过,反于中国,不耻三年;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22]意思是把危害社会的人禁闭在圜土之内,施以刑罚,使他们知道刑罚的严厉并感到耻辱,能改过的就予以释放,让其返回家乡接受三年的监督考验;对不能改过而逃出圜土的,就杀之。这里说的“圜土”就是用土筑成圆形的围墙,是我国最早的监狱雏形,类似于现代监狱的高墙。“从棘”和“圜土”这种原始的形式是后代监狱警戒护卫系统的渊源,并在此后不断强化和提升。
在周朝,监狱被称为“囹圄”,“囹”、“圄”的本字意思都是“围”,表示限制在某个范围之内,亦即囚禁之意。“囹圄”的原义就是监牢,和“囚”字一样,从字形结构上便可看出其含义,因其固化在一些成语中并被长期使用,因此,人们至今还很熟悉“囹圄”的监狱含义,比如某人被关进监狱,可称为某人身陷囹圄。象形文字符号本身就表示了古人的监狱理念,反映了古人对监狱的认知结构和水平以及当时的监狱实况。一方面,象形文字符号显示了当时监狱的物器形式和羁押方式;另一方面,这些象形文字符号映射了当时监狱硬件设施的简陋与管理方式的粗放,提示了当时监狱的第一大要务是防逃,印证了监狱初期的主要职能是临时羁押待决犯,并非执行自由刑。
在春秋时期,监禁刑由于受到当时环境和历史条件的影响,呈现出复杂且混乱多变的特点,监狱更多地成为关押敌国俘虏的主要场所,突出强化了监禁的军事化色彩。在战国时期兴起刑徒制,在刑徒制下,罪犯和战俘在接受一种或者两种肉刑后,再到社会中服一定时期的劳役,如修城、筑路、冶铜等,刑徒劳役时要加戴刑具。到了秦朝,刑徒制有了很大发展,但在执行场所上也不太固定,服刑的地点往往是边关、城堡、建筑工地,没有固定的监狱。到了汉朝,刑徒制已经有了明确的刑期,并出现了“狱”的称谓,且一直延续下来。自汉朝以来,中国漫长的封建监狱制度总体沿袭汉制,并不断完善发展,监狱的职能也从周朝之前的单一的囚禁转变为拘禁与劳役相结合。由于社会生产力和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唐朝建立了完备的徒刑制,其特征是拘禁与劳役相结合、禁其人役其身的刑罚制度。徒刑需配居作,居作就是戴上戒具劳役,居作时间与徒刑期限相等。居作和现代监狱的戒具有相似之处。明朝将“狱”改称为“监”,“监”是关押、监禁的意思;清朝将“狱”和“监”合并,称为“监狱”,成为至今通行的对关押罪犯场所的规范称谓。古代监狱为了防止罪犯逃跑、限制自由而施行的监禁措施不限于罪犯身外的物器环境,还包括对罪犯的人身束缚。桎梏加身、绳索捆绑除在押解中必须使用外,在羁押囚禁期间也被作为防范、惩罚的手段。封建制监狱的系囚制度和居役制度都将加戴戒具作为对罪犯束缚和惩罚、实行有效拘禁、保证监狱安全的措施。商代的桎梏制、系囚制以及西周的嘉石制是最早在囚禁的基础上加戴戒具的监管防范制度。系囚制度是进一步约束罪犯自由行动的一种管理制度,即指加戴戒具,明显带有惩罚性质。系囚的目的是监狱内情不得外传,监狱外情不得入内,使罪犯感知幽禁之痛苦而改正其邪恶之心。居役制度是指对罪犯实施戴上戒具的劳役。这样的戒具监管环境,一方面反映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监狱的黑暗、残酷和野蛮,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生产力低下,监狱设施落后不足以防范罪犯逃跑,必须依靠戒具束缚人身。平常我们在影视宣传作品中看到的手铐脚镣以及将罪犯捆绑在十字形的木桩上所用的戒具,就是古代监狱警戒设施的反映。
在漫长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专制统治时期,监狱警戒护卫的意义虽仅限于简单的被动“看守”,其目的也仅仅是防止罪犯逃跑,但不可否认监狱及监狱警戒护卫在维护统治秩序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而且,监狱作为刑罚工具系统的监禁环境,其警戒护卫经过长期的累积效应,已经形成了完整的监狱安全防范及处置体系。虽经频繁的朝代交替仍薪火相传,但监狱乃至当时的统治阶级对监狱警戒护卫的认识并未自发地产生与之相应的研究成果和学科体系。这只能归因于专制社会,监狱警戒护卫单纯的惩罚功能和防范功能已阻止其发挥作用,而中国传统的文化特质又使专制统治得以超长稳态的维系,形成了萧规曹随、故步自封的监狱经验模式。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监狱警戒护卫逐渐摆脱了单纯的、残酷的惩罚功能,渐进转变为文明、科学、规范的集监测、预防、控制、处理于一体的安全防范处置体系。
二、监狱警戒护卫学的历史演变
尽管监狱警戒护卫产生的时间很早,但由于早期的监狱主要关押等待执行的已决犯(主要是生命刑和身体刑)和未决犯,自由刑不是主要的刑种,因此,现代意义上的监狱警戒护卫研究就无从谈起。
新中国成立以后,开始大规模组织劳动改造罪犯工作,监狱工作得到空前发展,随着监狱法规制度、内部管理的逐步建立、健全和完善,监狱警戒护卫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在此基础上加强了对监狱警戒护卫工作理论的探索和研究。尤其是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为适应监狱安全工作需要,提出了加强监狱警戒护卫工作的一系列措施。例如在1981年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精神的指导下,提出依法、严格、文明、科学四大管理原则,加强监管改造环境规范,开展监狱系统与武装警察部队“共建共管共保安全”活动。随之出台了诸多法律法规,对监狱警戒护卫作了一定的规定。1982年公安部发布的《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试行)》(当时监狱由公安部管理)在第三章(狱政管理)第四节设置了“内看守”,并在第四章规定武装警戒,这是关于监狱警戒护卫最早的明文规定;司法部1990年发布的《监管改造环境规范》(司法部令第11号)专门设置了“监管警戒设施规范”(第二章),对监狱警戒设施以部令的形式予以规定;1994年颁布的《监狱法》第四章的第二节和第三节分别规定了“警戒”和“戒具和武器的使用”;2003年的《监狱建设标准》及2010年修订之后的《监狱建设标准》均在第五章设置了“安全警戒设施”;2009年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监狱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司发电[2009]第91号)要求各监狱要牢固树立安全稳定首位意识,严格落实监狱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关于加强监狱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共35条,其中第一条为“安全警戒设施管理”,明确规定了监狱外围设施、安全监控设施和其他警戒护卫设施及机构,要求成立监狱指挥中心,各区域视频信号与驻狱武警部队作战勘务室联网,在监狱内警察值班室、大门值班室、监舍走廊、餐厅、劳动现场、学习现场等民警带班执勤部位安装触发式报警装置,在监狱大门、围墙、会见室、禁闭室、警察值班室、劳动现场、学习现场、监舍走廊等所有需要监控的部位安装红外线、雷达、泄露电缆等报警装置,构成智能监控报警系统。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监狱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司发电[2009]第91号)是迄今为止,我国关于监狱警戒护卫最全面、最细致的文件,为目前监狱警戒护卫学的探索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指导作用。
以山东为例,为了进一步加强监狱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监狱持续安全稳定,山东省监狱管理局于2011年印发了《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加强监狱安全管理工作若干规定(暂行)》,强化了监狱的立体防范,推行精细管理,对监狱警戒护卫组织机构、警戒设施、运行机制作了明确的规定和细化,为山东省监狱系统加强和完善监狱警戒护卫工作提供了具体的参考。为规范全省监狱安防设施管理、使用,确保各项安防设施始终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并发挥应有的效能,山东省监狱管理局于2013年5月29日发布《山东省监狱系统安防设施管理、使用规定》,明确了监狱安全防范设施的范围内容、责任体系及管理办法,使监狱警戒护卫的工作内容更加清晰明了。虽然监狱警戒护卫早已存在并对监狱安全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但上述这些文件规定仅是监狱管理机关根据监狱工作的实际需要而出台的,理论界和实务界并未单独将监狱警戒护卫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予以研究探索,形成的理论成果除上述文件外,也无其他形式的研究成果。而近几年监狱发生的多起袭警、越狱暴力事件,更让人们清晰地认识到加强监狱警戒护卫研究的重要性、紧迫性。监狱警戒护卫学的建立,不仅已经成为现实,而且得到了广泛的承认,也已成为我国监狱科学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监狱警戒护卫学是应运而生、应时而作、应势而强。
本书拟通过定义监狱警戒护卫的概念,明晰监狱警戒护卫组织体制和运行机制,提供监狱警戒护卫实战经验,形成结构完整、系统规范、运作灵活的监狱警戒护卫体系,以出版《监狱警戒护卫学》专著的形式而成为监狱警戒护卫学研究过程中一个重要里程碑,期盼本书能够成为监狱警戒护卫学正式诞生的一个标志。如是之说仅为编者的学术追求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