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和制度
- 蔡守秋
- 12336字
- 2020-08-27 15:41:32
三、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意义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自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一贯高度重视法治。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六大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十七大提出,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强调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大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作用和意义,主要体现在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影响和作用方面。一般而言,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保守性、稳定性、权威性和强制性,历史形成和现行存在的法律对改变现行法律秩序的任何新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变革(改革),都会是一种极大的阻力和障碍。从这个意义上讲,任何新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变革的成效都取决于现行法律的性质、特点、制度和“关卡”作用。如果新兴的生态文明建设是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进行的,它将得到现行法律制度的支持、维护和保障。如果新兴的生态文明建设企图冲破现行法律制度的框架或已经超越现有法律框架,它将受到现行法律的约束与限制。也就是说,生态文明建设只有得到法律的支持和维护,才能顺利进行。从另外一个角度看,法律的稳定性也是相对的,法律也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的。虽然法的变动反映并取决于社会变迁,但在当代社会中运用法律变革社会的实践也有重要意义。通过法律变革可以促进社会变革、加快社会变革和保障社会变革,通过法律变革可以变更或破坏一定的行动方式、“否定”某些固有的行动期待、有效控制或调整某些社会活动。考察生态文明以及以生态文明为旗帜的“五型社会”的内涵及其基本特征可以发现,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法律保障,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治建设在生态文明及“五型社会”建设中起着法治保障作用和制度性基础作用。
(一)正确处理和协调人与自然关系,需要依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生态文明建设包括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合理利用和节约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生态安全等内容,其核心是正确处理和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实践证明,包括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资源危机在内的环境资源问题的产生,主要是人类没有正确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是人与自然关系处理不当的结果,当代严重的环境资源生态问题实质上是人与自然关系的失衡问题、失调问题、恶化问题;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只能基于人与自然关系的改进和改善,要想有效防治环境资源问题,必须采用法律等各种手段、通过法治等各种途径正确处理、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及与环境资源问题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因此,依法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就是依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正确处理和协调人与自然关系,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要求依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目前,党和国家已经深刻认识到正确处理人与自然关系和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对于建设生态文明社会的重要性;并且从正确处理人与自然关系和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性,认识到了加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重要性。1991年5月23日,江泽民同志代表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我国科技工作“要在调整人和自然关系的若干重大领域,特别是人口控制、环境保护、资源能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和利用方面取得扎实成果”。[55]其实,当代社会一切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和管理环境资源的努力都是为了调整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持续利用环境资源的实质和环境资源工作的宗旨,就是按照自然生态规律和社会经济规律调整好人与自然的关系。2004年9月,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全国人大成立50周年大会上提出:“坚持科学发展观,从法律上体现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要坚持把立法同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紧密结合起来,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服务。”[56]2005年3月12日胡锦涛同志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要“坚持依法办事,把人口资源环境工作纳入法制轨道”,[57]对环保法制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明确的目标。2005年9月6日,国家主席胡锦涛在会见第二十二届世界法律大会的部分代表的讲话中指出:“本届大会以‘法治与国际和谐社会’为主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法治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的最佳途径。人与人的和睦相处,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国家与国家的和平共处,都需要法治加以规范和维护。”2005年12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强调,“强化环境法治,完善监管体制,建立长效机制,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党的“十七大”报告在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同时,提出了“完善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法律和政策”的任务。[58]中共“十八大”报告进一步强调,“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健全国土空间开发、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2015年9月),把“以正确处理人与自然关系为核心”“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作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的重要内容,充分说明了正确处理人与自然关系和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的重要性。2011年,时任国家环境保护部部长的周生贤认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生态文明的本质特征。人与自然处于共同发展、共同变化、共同进步的过程。人与自然的关系反映着人类文明和自然演化的相互作用及其结果,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依赖于自然,同时文明的进步也影响着自然的结构、功能和演化。人与自然关系要克服片面,走向全面;克服对立,走向和谐。任何时候都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人类的一时发展。保护环境就是化解人与自然之间不和谐的因素,改善环境就是不断提升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水平。”[59]
正确处理人与自然关系和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性,必然引导人们认识加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因为法律是有效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利器,法治建设是促进和保障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基本途径。2006年4月在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上温家宝总理强调,“强化法治是治理污染、保护生态最有效的手段,要把环境保护真正纳入法治化轨道。加强环境立法,健全和完善环境法律体系。建立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坚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和案件。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决不允许违法排污的行为长期进行下去,决不允许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环境违法者逍遥法外”。[60]中共“十八大”报告指出,“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6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进一步强调,“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产权法律制度,完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制定完善生态补偿和土壤、水、大气污染防治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生态文明是一种从物质生产方式到政治、法律及社会文化观念的整体转变,需要采取涉及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各个方面的战略、政策和法律,要把对生命和自然的尊重以及对自然的生态系统的爱护纳入政治、法律和道德体系中。从这个意义上讲,生态文明必然要求相应的法治文化即环境(生态)法治文化;环境(生态)法治文化是体现生态文明的文化形式,是生态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最活跃的部分。建设生态文明及其“五型社会”,首先需要反映生态文明及“五型社会”所需要的法治理念,进而要求建立为其可持续发展提供规范基础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实践证明,生态文明建设涉及理论、思想、文化、工农业、城乡建设等各项工作,与政府组织、企事业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等众多的利益主体有关,只有加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依法办事,生态文明建设才能加快推进。
(二)生态文明法律,能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在整个法律体系中,以环境资源法为主体的生态文明法律在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具有特别重要、直接、专门的作用和功能。依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主要是指依照环境资源法律或生态法律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环境资源法不仅能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并且可以调整好人与自然的关系,这是环境资源法能够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要原因。环境资源法律及其法学理论,其目的就是促进全社会树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环境(生态)法治观,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法治秩序。
法律之所以能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主要理由是:法律是人的行为规则;人的行为可以分为对人的行为和对自然的行为,人对人的行为形成人与人的关系,人对自然的行为形成人与自然的关系;法律既可以规定人对人的行为,也可以规定人对自然的行为,因而法律既能够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也能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包括环境资源法律(生态法)在内的生态文明法律是人的生态文明建设活动和环境行为的行为规则,生态文明建设活动大都是与环境资源生态有关的行为(又称环境行为),人的环境行为是指人从事的能够影响、作用环境的行为或活动。环境资源法律规定了人的环境行为,也就调整了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资源法律通过规制或变更人对人、人对自然的行为规则,或者规定或维护人与自然的资格、利益和状态,就可以调整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保障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促进人类生态系统即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适应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和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需要,环境资源法律可以创制新的行为规则、权利、义务、法律制度,形成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又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新的调整机制,以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环境(生态)法治观,是人类在历经20世纪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资源危机后,在认真总结人与自然关系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经验与教训基础上,经过反复思索和实践形成的一种崭新的理念,代表了人类对人与自然关系的最新认识,是可持续发展社会法制建设的思想基础之一。在强调征服、掠夺和剥削自然的工业文明时代,在强调调整人与自然关系以及与环境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的环境资源法还受到压抑的时期,旨在推进工业化的法律和法学理论曾否认或贬低法律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功能和作用,或者千方百计地用人与人的关系来代替人与自然的关系。我国在20世纪50至70年代,由于受苏联“以阶级斗争为中心”和强调人与人的关系、阶级关系的法律和法学的影响,曾经对物权调整人与物关系的理论乃至整个有关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进行了相当激进的责难和批判。例如,据《政法研究》1956年第3期李奋武的文章“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物质关系吗?”的介绍,“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物质关系,还是思想关系?这一问题已经引起了我国政法界和北京各政法院校的普遍注意,并因此展开了讨论。民法中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人与人之间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中的一部分,这是大家一致公认的。”在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时期曾将“对物关系说”作为“资产阶级掩盖法律的阶级本质”的典型来痛加批判,成为尔后“马克思主义法学”教材特别是民法教课书论述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和所有权理论时的“基本知识”和“必修课”。北京大学教授尹田在“物权法的方法与概念法学”一文中指出:在20世纪70年代到90年代初,中国学者普遍支持“对人关系说”,将“对物关系说”作为“资产阶级掩盖法律的阶级本质”的典型来痛加批判,成为同一时代几乎每一本民法教科书论述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和所有权理论(当时,物权制度尚未被“发现”)时的“必修课”。[62]显然这种法律和法学理论的幼稚、局限和偏狭,是工业文明强势、阶级斗争压倒一切、生态文明尚未发展所留下的烙印。在伟大的生态文明社会建设中,我们应该恢复“文化大革命”批判的“对物关系说”的本来面貌和应有地位。实践证明:法律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和法律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不是水火不相容的法律功能,而是可以和谐相处的法律调整功能的两种形式,各国特别是西方工业发达国家通过制定和实施环境资源法,加强环境资源法治建设,已经在调整人与自然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法治和生态破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取得重大进展和成果;环境资源法律可以影响人与自然这一综合体的运转方式和运转效益,从而推动和加强环境资源法制建设、实现环境资源法治、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崇高目标,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包括环境资源法在内的生态文明建设法律已经成为调整人与自然关系、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工具、强大武器和基本手段。考察法律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历史发现,随着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危机的恶化,环境保护事业和生态文明社会建设的发达,以及环境资源和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发展,当今所有的环境资源法律或法规,都毫无例外地包含人与自然的关系、反映人与自然的关系、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一部良好的环境资源法律就是一张人与自然关系的关系网,就是一幅反映、描绘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关系和生态文明的蓝图。
(三)生态文明法律是建设生态文明的法律保障
包括环境资源法律和法治在内的生态文明建设法律和法治对建设生态文明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它们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必要条件这一点上。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环境资源法治建设既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又是实现生态文明的基本条件和法律保障。通过制定和实施环境资源法律以保障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这是时代赋予环境资源法律的一项历史任务。《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要求,“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产权法律制度,完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制定完善生态补偿和土壤、水、大气污染防治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生态良法是生态善治的基础,“有法可依”是有效进行生态文明建设的前提,生态文明立法主要解决生态文明建设“有法可依”的问题。在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各个方面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影响中,立法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影响具有首要的、决定性的作用。作为生态文明法治的首要环节和前提的立法,不仅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律依据,而且决定并影响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地位。通过生态文明建设立法,可以确定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政策、原则、措施和制度,可以就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节约资源能源、清洁生产、绿色经济等活动,制定具体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标准,从而影响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部领域和整个过程。
反映生态文明的“五型社会”只能是实行生态文明法治的社会。所谓生态文明法治或环境资源法治就是将生态文明或“五型社会”的建设纳入制度化、法治化的轨道,依照生态文明法或环境资源法的规定建设生态文明和“五型社会”。法律不是万能的,但与个人意志相比,却是至上的,因为法律体现人民意志、国家意志、具有国家强制力。由于法律具有统一性、稳定性、程序性、约束性、强制力等特点,由于法律制度是根本的、法律具有至上权威,通过生态文明或环境资源立法,可以确定国家建设生态文明和“五型社会”的基本政策、原则、措施和制度,可以就维护生态平衡和生态安全、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生态建设、清洁生产、环境贸易、资源开发、区域综合开发整治等活动,制定具体的行为规范,从而有效保障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进行。
建设生态文明社会不是短期行为,它需要相对稳定的政策、措施和制度,而法律的稳定性恰恰能够满足政策稳定的基本要求。法律是使生态文明建设活动制度化的重要方式,如果没有协调各政府部门、各行各业和各种利益相关者的法律机制,要顺利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是相当困难的。要想使建设生态文明社会的政策、措施和机制稳定下来、坚持下去,最基本的方法是使其法定化、制度化,只有法律的稳定性才能满足政策、措施和机制稳定的基本要求,才能使建设生态文明的基本措施和制度不因个别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个别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目前我国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很不平衡,建设生态文明社会涉及众多的行政区域和部门,各地区、各种利益集团和各单位的利益相当复杂;要实施生态文明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必须找到一条有效的实施途径,建立良好的秩序,这种途径和秩序就是建设生态文明的法治秩序。法治秩序是最公正、民主和最有权威的社会秩序,只有法律才能有效调整好各种利益、利害关系。
我国建设“五型社会”是党和国家有计划发起、政府起主导作用的有组织活动,而实施政府行为的最佳手段是制定和贯彻法律,因为在一个法治国家政府行为只能来自法律的授权,即只有法律才能规范政府行为,政府只有依法建设“五型社会”才具有权威和效率。
建设生态文明社会是由广大人民群众进行的活动,需要公众参与,要使这种活动有组织、有计划、有秩序、有效率,必须有一种普遍适用的、有约束力的工具对人的活动进行指引或引导,而法律就是具有这种引导、指引作用的最好工具。通过立法和执法,建立健全各种法律制度,可以指引人们向着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方向前进。由于法律具有规范性、权威性、稳定性和强制性等特点,具有协调功能、综合功能、规范作用和保障作用,一旦将建设生态文明的措施和要求上升为法律,就必然成为调整建设生态文明的权威性行为规则,并对整个社会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影响。
要建设生态文明社会,需要对一些污染、破坏和危害环境的行为予以有效地制止、乃至制裁;而法律则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最有效的强制、制裁手段和措施。通过制定和实施建设生态文明的法律,可以有效地制止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违法、越权和失职行为,追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从而有力地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
目前我国政府已经确立建设生态文明社会的目标,建设生态文明社会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和机遇,如果一开始就重视建设生态文明社会的法治建设,有可能以最少的经济成本和环境代价,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可持续发展的最大效益。如果我们是真正想而不是表面想切实有效地实施生态文明建设,就应该尽快、尽早、尽心、尽力地建设和完善建设生态文明的法律制度和法治秩序,将建设生态文明的活动真正纳入法制建设和法治秩序的轨道。
[1] 这里的循环经济型社会是循环经济社会、低碳经济社会、生态经济社会、绿色经济社会和环保经济社会的统称,因此在不同场合也称生态经济社会或绿色经济社会等。
[2] 周生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在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2012年年会上的讲话”(2012年12月12日),《中国环境报》2012年12月14日第1版。
[3] 广义的生态治理体系,又称生态文明治理体系,是指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所需的各种基础性、常态化的支撑条件和保障体系的总和,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一部分。它由生态文明建设制度体系、组织体系和实施机制构成,分别解决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动力、主体和途径问题,即生态治理体系要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动力来源(通过法治和伦理要求等形式明确目标和任务),确保有人员和机构来担当工作(机构改革),并为这些人员和机构的执行行动授予合法可行的权威和权利(有责、有权、有钱)。这里的治理(governance)包括正式规则即法规的调整和非正式规则的调整,典型的形式是良法(good law)善治(good governance)。生态治理(eco-governance)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建立在公民广泛参与环境保护基础之上的协商民主政治。
[4] 由姜春云同志主编、40多位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参与研究编撰的科学论著:《拯救地球生物圈——论人类文明转型》,全书45万字,由新华出版社2012年出版。
[5] 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07年10月15日),《人民日报》2007年10月25日。
[6] “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胡锦涛同志代表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向大会作的报告”(2012年11月8日),新华社北京2012年11月17日电,《人民法院报》2012年11月18日第1~4版。
[7] 例如,“十八大”报告强调:“必须更加自觉地把全面协调可持续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全面落实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促进现代化建设各方面相协调,促进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协调,不断开拓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加快生态文明建设”;“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科学发展为主题,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8] 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是和谐,就是说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是“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发展与环境双赢,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需要指出的是,用一个词来概括一项建设的目标,只是一种突出重点的说法,往往不能概括该项建设的多种目标。
[9] 王道勇:“认识生态文明建设地位的基本视角”,《中国环境报》2012年11月21日第2版。
[10] 引自李振忠:“‘生态文明’勾画中华美丽的家园图景”,载中国网2007年10月15日(http://www.china.com.cn/review/txt/2007-10/17/content_9069994.htm)。
[11] 《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823页。
[12] 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07年10月15日),《人民日报》2007年10月25日。
[13] “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胡锦涛同志代表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向大会作的报告”(2012年11月8日),新华社北京2012年11月17日电,《人民法院报》2012年11月18日第1~4版。
[14] 如“为改革发展争取了有利国际环境”“社会环境”“和平国际环境”“文化发展环境”“转变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有利于高素质文化人才大量涌现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外部环境考验”“制度环境”“形成充分体现选举人意志的程序和环境”。
[15] 2003年7月28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防治非典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更好地坚持协调发展、全面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发展观。
[16] 胡锦涛:“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004年3月10日),《中国环境报》2004年4月6日。
[17] 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07年10月15日),《人民日报》2007年10月25日。
[18] 胡锦涛:“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004年3月10日),《中国环境报》2004年4月6日。
[19] 参看朱学平:“从米利都学派到赫拉克利特的逻辑演进”,《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
[20]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730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757页。
[2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6~57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7页。
[2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75页。
[23] 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95页,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24] 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22页,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25] 引自[法]罗曼·加里(Gary Romain,1914~1980年)著,宋维洲译:《天根》(法国廿世纪文学丛书·第五批),漓江出版社1992年版。罗曼·加里(原名罗曼·卡谢夫),法国著名作家,两届龚古尔奖获得者。在1956年,42岁的罗曼·加里就凭借长篇《天根》首获龚古尔奖。
[26] “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胡锦涛同志代表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向大会作的报告”(2012年11月8日),新华社北京2012年11月17日电,《人民法院报》2012年11月18日第1~4版。
[27] “江泽民在全球环境基金第二届成员国大会上的讲话:采取积极行动,共创美好家园”,载《中国环境报》2002年10月17日。
[28] 胡锦涛:“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004年3月10日),《中国环境报》2004年4月6日。
[29] 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2013年11月9日),《人民日报》2013年11月16日。
[30] 周生贤:“建设美丽中国 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在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第二届(珠海)年会上的讲话”(2012年12月1日),《中国环境报》2012年1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网2012年12月3日(http://www.gov.cn/gzdt/2012-12/03/content_2281328.htm)。
[31] “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努力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新华网2013年5月24日消息(http://news.xinhuanet.com/2013-05/24/c_115901657.htm)。
[32] “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胡锦涛同志代表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向大会作的报告”(2012年11月8日),新华社北京2012年11月17日电,《人民法院报》2012年11月18日第1~4版。
[33] “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努力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新华网2013年5月24日消息(http://news.xinhuanet.com/2013-05/24/c_115901657.htm)。
[34] 国家环境保护局编:《第四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文件》,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6年,第3~5页。
[35] “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 强调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 努力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新华网2013年5月24日消息(http://news.xinhuanet.com/2013-05/24/c_115901657.htm)。
[3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95页。
[37] 恩格斯:《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26页。
[3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9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64页。
[3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4页。
[40] 马克思、恩格斯:《费尔巴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4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33页。
[4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20页。
[42] 马克思、恩格斯:《费尔巴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3页。
[43] 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22页。
[44] 恩格斯:《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603页。
[45] 胡锦涛:“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004年3月10日),《中国环境报》2004年4月6日。
[46] 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05年6月27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715页。
[47] “推进生态文明 建设美丽中国——在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2012年年会上的讲话”(2012年12月12日),《中国环境报》2012年12月14日第1版。
[48] 参见《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务院2010年12月21日印发)。
[49] 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务院2010年12月21日印发),我国中度以上生态脆弱区域占全国陆地国土空间的55%,其中极度脆弱区域占9.7%,重度脆弱区域占19.8%,中度脆弱区域占25.5%。
[50] 我国的经济增长方式比较粗放,重要资源的产出效率不仅大大低于发达国家水平,也低于世界平均水平。2003年我国GDP约占世界的4%,但资源消耗占世界的比重石油为7.4%、原煤为31%、钢铁为27%、氧化铝为25%、水泥为40%。我国用水总量与美国相当,但GDP仅为美国的1/8;消耗每吨标准煤实现的GDP,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30%。中国单位产值能源消耗是日本的7倍,美国的6倍,甚至是印度的2.8倍;排污量是世界平均水平的十几倍,劳动效率仅为发达国家的几十分之一。中国单位资源产出水平仅相当于美国的1/10,日本的1/20,单位GDP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是发达国家的8~9倍。(参看“环保工作要实现历史性转变——国家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答本报记者问”,2007年4月出版的《学习时报》第332期,新华网2007年4月26日消息)。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能源、钢铁、氧化铝、铜、铅、锌、水泥等消耗量最大的国家之一,2012年我国煤炭消费总量已经超过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总和。
[51] 周生贤:“我国环境保护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及下步重点任务”,《中国环境报》2013年7月11日第2版。
[52] 参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统计局发布绿色GDP核算研究成果”,2006年9月7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http://www.zhb.gov.cn/xcjy/zwhb/200609/t20060907_75714.htm.
[53] 潘岳:“环保必须进入决策前端”,《人民日报》2007年7月3日。
[54] 英国《金融时报》何丽报道:“中国环境损失大幅上升”,FT中文网2012年3月15日(http://www.ftchinese.com/story/001047829)。
[55] 江泽民:“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讲话”(1991年5月23日),《档案学研究》1991年第3期。
[56] 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五十周年大会上讲话”,《人民日报》2004年9月16日。
[57] 据新华网2005年3月13日报道。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辑:《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
[58] 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07年10月15日),《人民日报》2007年10月25日。
[59] 周生贤:“紧紧围绕主题主线新要求 努力开创环保工作新局面——在2011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国环境报》2011年1月20日第1版。
[60] 温家宝:“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快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光明日报》2006年4月24日。
[61] “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胡锦涛同志代表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向大会作的报告”(2012年11月8日),新华社北京2012年11月17日电,《人民法院报》2012年11月18日第1~4版。
[62] 吴汉东主编:《私法研究(创刊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