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总结

总之,从法现象(经济金融状况变化)出发,可以按如下内容把握日本担保制度的发展。

1.日本的近代担保制度是移植了法国法、德国法而形成的。

2.不动产担保制度在工业资本形成以前,作为(寄生)地主获取土地的手段,发挥过功能,但其中出现了更有效率的所有权担保(让与担保、回购、替代物预约清偿),以其异常的形式增加了利用度。

3.工业资本形成以后,不动产担保由质权向抵押权转移,为调整基础产业以德国财团抵押为模板引进了财团抵押制度。另外,民法抵押权的解释也向此方向靠拢。

4.因不断发生的经济不景气而造成疲敝的中小企业、农民,为增加信用额度,希望引入欧洲各国的动产抵押以及财团抵押制度那样的商品抵押或财团抵押,但最终除了农业用动产外均未能实现。

5.战后复兴期在特殊情况的作用下,创设了动产抵押制度(但此后并未被使用)。

6.泡沫期因不动产价格上涨而使抵押权被广泛应用。虽然是日本特有的情形,但与美国次贷的繁荣也有共通之处。

7.因泡沫经济破灭致使不动产价格暴跌,造成(1)抵押权的解释变化,(2)担保评估的重点从不动产价格转移到项目收益性,(3)担保方法受美国法的影响,出现了ABL、银团贷款等多样化发展。


[1]近江幸治,男,日本早稻田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