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互联网金融法律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
- 袁远
- 15字
- 2020-08-27 15:13:44
第一章 互联网金融本质和现象研究
第一节 互联网金融本质研究
自1969年在美国诞生以来, 互联网技术经过40年的飞速发展,在社会中的各个领域均体现出重要的价值, 尤其是互联网与商业的结合, 使一些主流的商业模式发生了巨大变化: 电商改变了零售业,生活服务平台改变了我们的出行方式、饮食习惯, 即时通信的发展改变了我们的交流习惯。近年来, 一大批互联网企业利用自身开放的互联网平台, 提出了尊重用户体验的口号, 强调交互式的营销方式, 寻求技术与金融在互联网领域的深度融合, 推出了一系列新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因此, 基于金融行业与互联网行业的相互融合与相互渗透, 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应运而生了, 业内、学界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探讨也更加深入。“互联网金融”一词在2012年就引起了人们的注意, 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第二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已经引用了“互联网金融”一词, 它还被写入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 但是“互联网金融”并不是一个学界和业界都能够达成普遍共识的、具有明确严谨普遍意义的概念, 对互联网金融本质的理解也不统一。
2007年, 我国第一家真正意义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 ( P2P 网络借贷平台) “拍拍贷”在上海正式上线, 开启了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先河。 “互联网+金融”的新型金融模式在我国迅速发展,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 , 谢平教授于2012年提出了互联网金融概念。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金融和网络高度融合, 不同于传统金融模式的新型互联网金融新模式被创造出来了。但是对互联网金融本质的认识, 在学界和实务界均没有达成普遍共识。互联网金融的本质问题, 涉及互联网金融的基本模式、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模式、立法规制以及司法审判等多方面问题。因此, 本书将互联网金融的本质认识作为核心部分之一。只有在认清事物本质的基础上, 才能更好地探究法律规制问题。
一、文献回顾
总的来看, 学界、实务界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本质认识并不统一。这种不统一源于快速发展变化的互联网金融实践以及对互联网金融发展规律的不断探索, 主要体现在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上。总体而言,各方观点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本质认识可以概括为两种。一种观点是“新业态说”, 该观点认为: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的金融模式和运行结构, 能够大幅提高金融运行效率, 主要代表人物是谢平、吴晓求等人。[1] 另一种观点是“延伸说”, 该观点认为: 互联网不是新金融, 而只是金融销售渠道、金融获取渠道意义上的创新, 是传统金融的延伸。主要代表人物有陈志武、杨凯生等人。[2]
(一) 互联网金融“新业态说”
“互联网金融”系2012年谢平教授在“金融四十人年会”上首次公开提出, 作为最先提出互联网金融概念的研究者, 其观点从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进行颠覆的角度出发, 虽具有一定争议但又是最具有代表性的。 2012年谢平教授同邹传伟发表的《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认为: 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 特别是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等, 将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颠覆性影响可能出现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 称为“互联网金融模式”, 并对这种模式进行了描绘: 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 支付便捷, 超级集中支付系统和个体移动支付统一信息处理和风险评估通过网络化方式进行。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非常低, 资金供需双方在资金期限匹配、风险分担等上的成本非常低, 可以直接交易, 银行、券商和交易所等金融中介都不起作用, 贷款、股票、债券等的发行和交易以及券款支付直接在网上进行。市场充分有效, 接近一般均衡定理描述的无金融中介状态, 可以达到与现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和银行间接融资一样的资源配置效率, 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 , 还能大幅减少交易成本。文章还详细论述了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支付方式、信息处理和资源配置。[3]
另外, 谢平的著作《互联网金融手册》 (2014) 详细论述了互联网金融的定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概况、互联网金融原理、网络银行和手机银行、网络证券公司、网络保险公司、网络金融交易平台、金融产品的网络销售、移动支付与第三方支付、互联网货币、基于大数据的征信和网络贷款、基于大数据的征信、基于大数据的网络贷款、 P2P网络贷款、众筹及互联网金融监管, 对互联网金融模式进行了全面、详细的分析, 构建了互联网金融的“生态圈”等。[4] 谢平教授在2014年提出, 互联网金融是一个具有前瞻性的谱系概念, 涵盖受到互联网技术和互联网精神影响, 从各类金融中介和市场, 到瓦尔拉斯一般均衡对应的无金融中介或市场情形之间的所有金融交易和组织形式, 是一个弹性很大、极富想象空间的概念。
尹优平、盛浙湘在其著作《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基于行为金融监管的视角》也赞同谢平教授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论断。他们认为, 互联网金融具有互联网的属性, 由于互联网技术、精神对金融行业均有所渗入, 因此“从本质上看,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技术对金融的渗入和融合, 互联网金融并不是简单的 ‘互联网+金融’, 也不会复杂到与传统金融没有关联, 更不是在现有金融体系之外的一个异生物或类生物, 它是金融行业与互联网技术和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 是将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渗入传统的金融行业, 是在金融属性上所表现的新特征、新技术、新平台、新模式和新形式”[5]。
吴晓求更为细致地指出,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的金融业态, 他从互联网金融的基本内容、运行结构、理论基础、风险特点、监管标准以及替代边界等角度出发, 探究其生存逻辑、理论结构及监管准则。充分论证的同时, 吴教授进一步指出: 市场空间是互联网金融生存的必要条件, 而金融功能与互联网技术特征在基因层面上的匹配, 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充分条件, 是其生存和发展的逻辑基础。在理论层面上, 金融功能理论、二次脱媒理论、新信用理论、普惠金融理论, 连续金融理论等构成了互联网金融独特的理论结构。在风险层面上, 互联网金融的内核性风险更多地表现在透明度风险,外置风险则与技术和系统安全性风险的叠加性相对明显, 因此互联网金融监管准则标准应是透明度, 而外置标准是平台技术安全等级。通过论证分析, 可以认为: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相互竞争会推动金融结构变革和金融效率提升, 完成从大企业金融、富人金融到普惠金融的转型。[6]
他还指出, 基于互联网金融的渗透、竞争和撞击, 现行金融模式和运行结构一定会发生巨大的变革, 金融功能的效率一定会大大提高, 风险则会发生一定程度的变异, 互联网金融生存和发展的广阔的市场空间为互联网金融生存和发展提供了肥沃的土壤, 从商业的角度看, 互联网所要重构的产业一定是“产业帝国”[7]。
第一财经新金融研究中心认为, 每个人作为参与者, 都有充分的权利和手段参与到互联网金融活动中, 在信息相对对称中, 平等自由地获得金融服务, 它的核心是脱媒、去中心化, 因互联网技术而超越熟人社会, 并形成广泛大量的金融交易。互联网金融并不是简单地运用互联网技术的金融, 而是基于互联网思想的金融, 技术只是作为必要的支撑。互联网金融不是科技金融或者新技术金融也不是基于互联网技术所带来的所谓的数据金融。互联网思想是高效、共享、信任、尊重, 是点对点网络化的共享互联, 从而形成信息交互、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并从这些数据信息中挖掘出价值。其核心是参与者, 是人, 而不是技术, 从行为主体和参与形式的角度来理解是互联网金融有着更大的普惠金融和民主金融的意义, 是一种新的参与形式, 而不是传统金融技术的升级。[8]
罗明雄、唐颖、刘勇认为, 互联网金融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等一系列现代科技信息, 实现资金融通的一种新兴金融服务模式。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渗透到传统金融业态, 对原有的金融模式产生根本影响, 由此衍生出来的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具有互联网理念和精神的金融业态及金融服务模式, 统称为互联网金融, 其依托于移动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等高速发展的信息技术及高度普及的互联网进行的金融活动, 不同于传统的、以物理形态存在的金融活动, 而是存在于电子空间中形式虚拟化、运行方式网络化的金融活动。从广义上来说, 理论上任何涉及广义金融的互联网应用都应该是互联网金融, 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支付、 P2P网贷、众筹、在线理财、在线金融产品销售、金融中介、金融电子商务等。从狭义的金融角度来看, 互联网金融则应当定义在与货币的信用化流通相关的层面, 也就是资金融通、依托互联网来实现的业务模式, 都可以称为互联网金融, 其特点在于互联网金融服务基于大数据的运用、金融服务区域长尾化、金融服务高效便捷化、金融服务第一成本化。在此模式下, 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非常低, 资金供需双方能够通过网络直接对接, 大幅度降低资金交易成本, 弥补以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服务机构的空白, 提高了社会资金的使用效率, 更为关键的是将资金通过互联网而普及化、大众化, 推动金融业务格局和服务理念的变化, 完善整个社会的金融功能。[9]
姚文平认为, 与互联网金融相对应的就是所谓的金融互联网,其主要结合“阿里金融”的实践, 通过对两者进行一个全面系统的对比分析, 得出了互联网金融具有下面的特点: 发展理念及思维方式更为开放、平等、分享和包容, 更加强调分工与协作, 全面互联网化管理方式, 更多遵循社区制, 崇尚自由, 引导思想, 注重中长期利益, 关注客户满意度而非财务指标, 倾向于非标准化以及柔性多变的组织架构, 主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 以发现和挖掘客户的潜在需求。针对需求设计和提供更多更好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并以合适的方式将其提供给合适的客户, 更加关注客户的体验, 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信息的不对称, 更多地呈现去中介化的趋势。在战略上更加重视大数据云计算、智能交互、机器学习、深度学习等技术的应用, 在微观层面上对新技术表现得更加积极主动。互联网金融非常关注安全性保障以及客户的隐私保护, 对待安全性及隐私的思想方式是开放、创新、市场化, 更加重视“疏”而非“堵”[10]。
刘宪权认为, 互联网金融应该是互联网领域与金融领域的“联手”或“携手”, 但这绝不是简单的“1+1=2”的问题, 其本质上可能开创了一种新型的金融模式, 事实上更是一种重大的金融创新。他从以下两个方面论证了互联网金融重大创新的观点: 第一, 从金融形势创新角度看,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金融创新, 互联网金融中的借贷业务虽与传统的银行信贷业务本质相同, 但其依托了支付云计算、移动支付、社区互联网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 而在金融的形式上已经有了较大的创新, 形式上的创新也往往能够对事物的发展产生很大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也不例外。互联网通过对交易对象、交易方式、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以及制度与调控机制等要素进行重塑, 极大地改变了传统金融的存在方式及运行模式, 使得传统金融业务具有了透明度更高、参与度更强、协作性更好、中间成本更低、操作更方便等一系列的特征, 而具有这些特征的金融形式也因此被称为互联网金融。第二, 从互联网金融的价值和作用角度看, 互联网金融也应是一种金融创新。虽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确实对银行业的利益造成了一定影响, 尤其是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 整个金融行业开始出现利率的再调整、再分割, 但是从互联网金融的价值和作用看、从我国经济发展的大局看, 互联网金融无疑是一种全新的金融形态。首先互联网金融提高了社会资金运用和匹配效率, 互联网金融所体现的是一种全新的投融资模式, 资金供需双方可借助互联网平台直接进行匹配交易, 避免了烦琐的业务流程, 资金流转更加便捷。互联网金融提升了金融服务水平, 互联网金融具有信息透明、跨区域、高效率和充分个性化的特征优势, 规避了金融机构实体网络服务偏弱和经营时间错位的弊端, 让消费者享受到了更加便捷、丰富、人性的金融服务, 由于互联网金融透明度更高、服务更广、效率更快, 互联网金融可通过介入互联网来降低金融活动的信息搜索成本、生产成本和传播成本, 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机构和个人之间进入信息不对称的问题。[11]
许传华等在《互联网金融发展与金融监管问题研究》中提出,互联网金融是现代互联网技术与金融相融合的产物, 以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等现代信息科学技术为基础, 以大数据、云计算为技术核心, 实现资金融通的金融服务模式; 是金融服务提供商以互联网平台提供的银行、证券、保险等多种金融服务和以电脑网络技术支撑的金融活动的总称。[12]
有论者从金融互联网与互联网金融的区别中探讨互联网的本质。较早公开讨论互联网和金融互联网的是马云, 他曾经发表文章认为,互联网企业从事金融业务的行为被称为互联网金融, 而传统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开展的业务被称为金融互联网。[13] 这一观点得到了很多学者的认可, 即金融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杨东认为, 互联网金融是以互联网为渠道, 并在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等方面异于将电子计算技术应用于传统金融领域的新金融业态,根据此定义, 传统金融组织使用网络技术来提高竞争力, 是金融互联网, 而各企业应用互联网技术进入金融行业所开展的业务, 是互联网金融。[14] 持有相同观点的还包括刘凤、陆岷峰[15]以及冯科[16]等人。从技术区别角度看, 汪炜认为, 基于大数据云计算等前瞻性信息运用的金融活动, 才可以称为互联网金融, 而忽略了这个关键要素的其他的所谓互联网金融都是缺乏灵魂的。[17] 霍学文更是进一步指出, 互联网金融远非将金融与互联网技术叠加那么简单, 而是将互联网的思维引入金融行业, 从而创造出新的金融形态。[18] 李钧则对互联网思想进行了归纳, 互联网思想是提高效率、共享平等、自由、信任、尊重, 是点对点网格化的共享互联, 从而实现信息交互、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并从这些数据信息中挖掘出价值。[19] 这些研究虽然表面上没有说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应当如何, 但是实际上已经表述了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基本认识及互联网金融是一个基本的金融创新形态的观点。
还有学者从互联网金融创新的角度来论述互联网金融的新业态属性, 王传辉等认为, 互联网金融创新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传统业务的互联网化, 即银行、证券和保险等传统金融企业利用互联网进行企业服务平台和业务产品的互联网化, 对传统金融业可达到方便客户、减少成本及增加服务效率等效果; 二是互联网实质性的金融业务, 主要表现为基于互联网平台的新金融业务的出现, 如P2P网络借贷、互联网理财业务、众筹等互联网金融业务, 此类业务一方面与传统金融业务直接竞争, 另一方面互联网平台的中介作用是创新的基础; 三是互联网金融辅助和衍生业务, 主要有第三方支付和互联网征信业务两类, 在本质上是对主流金融业务的补充和服务, 与上述第二大业务一样, 也是互联网平台或中介来发展金融业务; 四是互联网货币, 如比特币, 这触动了传统金融的根本, 货币体系是最前沿, 也是最具革命性的问题。[20]
(二) 互联网金融“延伸说”
当然也有人认为互联网金融并没有必要作为一个独立的概念提出,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还是金融。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长殷剑峰指出, “互联网金融”的前世就是电子金融 (所谓电子金融,是指利用电子通信和计算技术来提供金融服务), “互联网金融”是“电子金融”的一类, 其本质无非是利用互联网来提供金融服务。互联网金融概念被热炒的背后是一些互联网企业希冀进入金融行业的强烈诉求。
他进一步指出, 互联网企业进入金融行业主要包括三种模式,这三种模式也都是从欧美复制过来的, 只不过做了些许本土化改造。而且, 在这三种模式中, 并非没有金融中介, 只不过是互联网企业取代了传统的金融机构, 成为承担基本金融功能 (处理信息、媒介资金) 的新中介。第一种模式是电子商务企业从事金融业务。这类模式的典型是阿里巴巴发展出来的支付宝、余额宝以及网上保险销售等。第二种模式是工商企业利用互联网平台从事筹资和融资活动。这种筹融资活动在国外被称作P2P ( peer to peer lending) , 在国内被称作“人人贷”。第三种模式是互联网企业开设的网上金融超市。这种模式主要是互联网企业开设一个网站, 在其上销售金融产品和服务, 它与金融机构官网的区别在于后者只销售自己的产品。而互联网金融在我国之所以能够发展迅速, 是对金融管制、监管租金和“钱荒”的反应。[21]
美国芝加哥宏观策略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戴险峰更是明确指出,互联网作为一项技术, 在过去20多年来一直在影响着全球的金融业。不过, 互联网的影响主要集中于后台 (如支付) 和渠道, 并没有催生出任何新金融。在互联网技术发展最早、最为成熟且应用领域最广的美国, 并不存在所谓“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大行其道, 主要源于中国金融体系中“金融压抑” ( fi-nancial repression) 的宏观背景以及对“互联网金融”所涉及的金融业务的监管空白。这缘于互联网作为技术的本质。互联网对金融的冲击, 本质上就是机器与人力资本的冲突, 其结果取决于机器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取代人力。而这种冲突自金融诞生之初就一直在进行。在这点上, 互联网并没有什么特别突出的地方。他总结到, 中国的所谓“互联网金融”业务, 只是传统金融在监管之外的一种生存形态, 互联网只是一种工具。金融的本质没有变, 也没有产生可以叫作“互联网金融”的新金融,“互联网金融”的提法并不科学。 [22]
林采宜认为, 互联网金融只是金融服务的提供方式和获取方式发生改变, 是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在互联网上的延伸, 而非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之外的第三种金融模式。[23] 其他学者从金融的本质属性对互联网金融进行了分析, 耶鲁大学金融系教授陈志武认为, 互联网金融本质上还是金融契约, 不是新金融, 只是金融销售渠道、金融获取渠道上的创新。[24] 吴晓灵提出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利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 加工传递金融信息, 办理金融业务, 构建渠道完善资金的融通, 这一观点也得到了许多监管人士和市场人士的赞同。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副司长樊爽文表示, 在互联网时代这一大背景下, 从本质上来讲, 互联网金融的核心归根到底还是金融。邱冬阳、肖瑶认为互联网金融其本质是金融互联网只是一个媒介、一个工具。[25] 宜信公司总裁助理刘大伟表示,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 核心内容是风险控制。[26]
与新业态说在“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上的区分不同, 延伸说认为传统金融行业运用互联网技术开展的业务活动也称为“互联网金融”。阎庆明认为, 互联网金融是以信息科技为基础,传统金融机构也可以利用, 并且正在利用。[27] 与之相似, 刘士余认为, 不论互联网金融还是金融互联网, 只是战略上的分类, 没有严格的定义区分, 随着金融和互联网的相互渗透融合, 互联网金融已经泛指一切通过互联网技术来实现资金融通的行为, 互联网金融是广义金融的一部分, 传统互联网金融的互联网业务也应该是广义的互联网金融的组成部分, 两边是交叉进行相互促进的。周宇也认为,从广义上讲, 通过或依托互联网进行的金融活动和交易, 均可划归为互联网金融, 既包括通过互联网进行的传统金融业务, 也包括依托互联网创新而产生的新兴金融业务。[28]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司长穆怀朋也发表讲话认为, 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应该说是同源的,它们都是广义互联网金融组成的部分。
刘飞认为, 从传统的金融服务相比, 以互联网和手机为介质的金融业务, 并没有创造出新的金融模式, 在本质上跟银行的传统服务没有根本区别, 金融服务的对象、工具、法律关系没有发生根本变化。[29] 持相同观点的还有王念、王海军、赵立昌, 他们认为, 互联网金融并没有形成一个新的金融形态, 互联网金融应界定为一种金融行为和金融模式, 而不是固化为一种金融业态, 即互联网金融就是金融活动, 借助互联网等现代技术工具实现的金融服务普及和延伸以及由此带来的一系列创新实践活动。[30] 互联网金融乃是金融与互联网的结合, 代表了金融概念的一个分支, 换言之,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然没有超出金融的范畴。[31]
因此, 延伸说认为互联网金融应当从广义上进行宏观的定义,王永利认为互联网金融是指应用互联网技术平台和渠道等从事的金融活动, 传统金融机构应用互联网推出的金融业务与非传统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金融开办的金融业务是其两种主要模式, 尽管二者在体制机制、技术水平等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别。陈一稀和王杰认为,互联网金融泛指一切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的资金融通行为, 互联网金融是以传统金融与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 特别是云计算、搜索引擎、移动支付、数据挖掘和社会化网络等相结合的新兴领域。陆岷峰与刘凤将互联网金融定义为各类金融机构或准金融机构, 借助网络信息技术提供资金融通、资金配置和金融服务的新金融模式。
(三) 学说比较
上文提到的两种学说各有优劣。本书认为,“新业态说”在理论价值上更加突出, 当然也存在一定问题, 理论外延显得过于狭窄。更确切地说, “新业态说”关注互联网金融的“应然”本质, 但是并没有兼顾我国的国情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过程,“实然”方面兼顾不够。互联网金融的本质研究, 最终是为了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更加健康发展, 从法律角度而言, 是为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制定、完善符合其本质规律和我国国情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维护金融系统稳定。互联网金融法律学术研究的终极目的是互联网金融行业理念和制度架构的完善, 探究事物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因此, 学说之间的比较应当从“现实”和“理想”两方面入手, 否则便丧失了学说的“实务”价值。
1. 新业态说
以谢平教授为代表人物的“新业态说”理论价值非常高。它从一般均衡定理角度出发, 解释金融中介存在的原因, 即金融中介有规模经济和专门技术, 能降低资金融通的交易成本。金融中介有专业的信息处理能力, 能缓解储蓄者和融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由此引发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但由于巨大的中介交易成本和网络技术、大数据、云计算的发展, 互联网金融模式随即产生。从三个维度分析互联网金融的基本模式: 第一个是支付方式, 是金融的基础设施, 会影响金融活动的形态; 第二个是信息处理。信息是金融的核心, 构成金融资源配置的基础, 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信息处理是其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和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最大区别;第三个是资源配置, 是金融的根本目标。互联网金融模式的资源配置效率是其存在的基础。互联网金融的新业态说在上述三个方面对互联网金融的基本特征给予了充分论证。论证了为什么互联网金融能够成为除间接融资、直接融资的第三种融资模式。
但是, 对于新业态说的主要争议之处在于以下三点。首先, 新业态说将“金融互联网”排除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之外。也就是说,传统金融机构使用网络技术所提供的服务, 并没有被新业态说认为是属于互联网金融模式的范畴。但是如果没有十几年前商业银行的全面信息化, 目前的互联网企业的创新也将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其次, 论者还认为, 如果把互联网金融仅仅界定为有别于传统直接融资模式和间接融资模式, 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具有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等互联网现有精神的新金融模式及金融业态的话, 那么在一定意义上运用到实际业务中将非常困难, 因为我国许多互联网公司实际上只是通过互联网发放贷款、筹集资金, 它们似乎与新业态说的这些本质特征相去甚远, 绝大多数并未集中体现移动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这几个技术特点, 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金融, 如P2P网络借贷这种模式进入中国以后,不再基于数据积累与数据处理, 有些业务模式甚至直接与互联网相脱离, 在线下发展。又如, 第三方支付通常被人们认为是互联网金融的一部分, 甚至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也将其归入互联网金融之列, 但实际上基于互联网的第三方支付早已存在, 而且一直发展迅猛, 却并没有引发人们的关注。目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基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优势推出的其他金融服务, 如支付宝诞生了余额宝等, 但即便如此, 其本质也是货币基金的另外一种网络代销模式而已。从国外公司的发展情况来看, 互联网金融的火爆程度比中国要小得多, 其市场份额也非常小, 且多集中在利用期权交易模型来做二级市场对冲性的互联网金融产品, 在本质上并没有突破金融的范畴, 互联网只是金融的工具或组成部分。最后, 从国内外普遍认可的诸多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来看, 主要包括第三方支付、 P2P 小额信贷、股权众筹、互联网货币、电商金融以及其他网络金融服务平台, 这些模式并非传统金融机构不能模仿, 而且相比之下传统金融更有数据信用渠道等诸多方面的优势。并且随着未来网络技术的进步, 被认为是互联网金融灵魂的大数据云计算、数据挖掘、社交网络、移动支付的核心技术也将成为过去时, 但互联网金融的融合并不会停止前进的步伐。[32] 上述评论也代表了大部分学者关于互联网金融新业态说的基本观点。
对于上述关于互联网金融新业态说的评论, 本书部分赞同。赞同的是: 第一, 该评论认可了新业态说关于互联网金融技术的本质特点。互联网与金融的融合并不是一朝一夕, 而是有着长期的历史过程。这种融合与新技术的出现密切相关, 从金融发展历史、监管历史角度看, 每一次技术的进步都会引发金融的发展和监管的更新。因此, 互联网技术也促进了金融的发展, 促进了金融和互联网的进一步融合, 如比特币等各种虚拟货币的出现也是计算机技术、区块链技术、分布式记账的不断完善带来的, 当然随之而来的是监管的跟进。因此, 该评论考虑到了技术的进步历史背景和互联网金融的技术基因, 是值得赞同的。第二, 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实践中确实有中国特殊国情因素。由于我国的公民个人信用信息不健全、数据积累时间不长、民间借贷盛行等, 大多数P2P 网贷公司并不依赖于大数据和云计算以及基于此构建的风控模型, 而是依赖于线下拉客、拉资金, 把传统的民间借贷舞台“搬到”了互联网上。因此, 技术特征不明显确实是我国现阶段P2P网贷行业的一个普遍现象。
不赞同的是: 第一, 如果没有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核心互联网金融科技特征, 就不宜作为新的金融模式, 因为工具能够在量和质上改变与之融合的事物。互联网与金融的融合也不例外, 将互联网作为一种通信便利、无需物理场所办理银行业务的工具, 仅仅是在“量”上改变了金融与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之间的关系。例如,我们使用的各大银行推出的“网上银行”, 是基于网络将银行的大部分功能 (主要是对私业务) 转移到线上, 实现用户网上完成账户查询、转账等行为。但其并不是互联网金融的基本范畴, 没有体现大数据运用的基本属性。因此, 将传统金融业务转移到网络上这一单一特征并不是互联网金融的特点, 不包括在互联网金融内无可厚非。虽然商业银行的全面信息化大幅提升了传统金融机构的运作效率,但是这种信息化的发展并不会必然导致互联网金融的产生, 在某种意义上讲, 互联网金融的诞生受益于传统金融机构出于成本考虑而忽视的“长尾”市场, 当然也同样受益于网络科技的快速发展。第二, 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实践中确实存在着“异化”的互联网金融模式, 如P2P网贷和小额网络信贷 (如“现金贷” ) , 但是这种异化有一定的国情因素。美国的Lending Club作为全美最大的P2P 平台,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审核主要依赖于美国成熟的个人信用体系, 根据信用体系的数据确定借款人的评级和借款利率。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并不发达, 公民个人信用无从通过公开渠道得到查询。公民个人的收入、消费记录、还款记录等是借款信用的重要评价标准。因此,我国大部分P2P开展线下调查、寻求借款人抵押等途径为借款人增信, 但仍然有一批P2P 平台通过纯线上的审核模式开展信用评级。尤其是近年来我国开展互联网金融整治工作后, 大量P2P 网贷平台都开始构建基于大数据分析的风控模型。另外, 还有的网贷平台通过消费场景来固定借款人, 通过消费记录等来确定借款信用等级和贷款利率, 如万达小贷等。评论中的观点是将“实然”问题“应然”化。从互联网金融的基本特征来看, 大数据和云计算等关键技术一定程度上应当成为互联网金融的“标配”, 甚至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已经实现了大数据化特征, 这种技术特征不能忽略, 正是基于大数据分析, 大量的长尾客群在互联网上留下的痕迹才能成为非结构化数据模型的基础。从“应然”意义上看, 互联网金融应当在金融科技主导下, 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技术实现去中心化,淡化金融中介作用, 利用网络数据实现非结构化的风控模型构建,实现小额为主的资金融通, 这也是互联网和金融相融合的目标, 但并非最终目标。只是现阶段金融科技的发展、制度支撑、法律支撑、监管理念等还需要一个发展过程, 任何事物都不能一蹴而就, 因此实践中出现符合一国国情的“异化”互联网金融模式也是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必不可少的“步骤”。
2. 延伸说
不可否认, 延伸说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该学说认为互联网金融不宜作为第三种金融模式看待, 这轮金融创新的重要源头就是商业银行的全面信息化、互联网化, 与传统金融业务并没有本质差别,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然是金融。
对于该说, 本书赞同的是: 延伸说在研究互联网金融本质方面做出了一定贡献, 努力探索互联网金融的本质, 虽然该说努力论证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现阶段是传统金融模式的“网络化”,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的延伸并不是本书主要赞同的观点, 但是该说终究看到了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之间的历史发展脉络和关系。关于“金融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的关系上文已经有所讨论, 本部分不再涉及。这种学说的另外一个价值在于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如何运用于互联网金融领域内。通过该说的观点, 可以升级现有的金融监管法规, 实现对现阶段互联网金融的有效监管。这种观点在实践中也有反映, 如2017年1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 通篇贯彻了“穿透式”监管理念, 通过互联网实现的理财等金融产品,只要是本质上实现了上述规范的有关金融业务, 就要遵守意见稿的有关规定, 是否是“互联网金融”在所不问, 并未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网开一面”, 而是将互联网金融的规制“穿透”对接到传统金融。
本书不赞同的是: 虽然从实际上看, 目前国内很多互联网公司和开展的业务都名不符实 (上文已述及), 但是也不能忽视, 在信息传播扁平化的大背景下, 为满足用户尤其是“长尾客群”的日益丰富的金融需求, 将创造出一系列金融新概念、新种类、新模式、新流程, 如合法合规的现金贷形式。另外, 以第三方支付来说, 如果第三方支付只提供单纯的支付业务, 则其实可以归类为支付机构的行列, 而一旦其基于自身的数据积累与处理能力, 向其他金融机构领域渗透, 则可以定义为互联网金融, 更进一步说, 基于互联网的第三方支付有着进军互联网金融的强大潜力, 大数据的支付行业混业经营也比较常见。再如, 目前的P2P 网贷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数据积累, 终将朝着大数据技术意义上的互联网金融方向发展。从历史发展角度看, 任何行业的发展都有一个逐渐成熟的过程, 互联网金融也不例外, 大数据需要积累和沉淀, 在数据长期积累后, 互联网金融的典型业态就会逐渐形成, 所以并不能简单地以现阶段的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服务的升级优化为由, 否定互联网金融经过发展后的形态。
二、互联网金融本质的研究进路
从金融监管角度看,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争论涉及金融监管目标、监管原则、监管内容、监管模式、监管方法以及监管理念等一系列问题。从新业态说角度看, 互联网金融区别于传统金融, 是“第三种”融资模式, 现有的金融监管框架和规则如果强行加之于互联网金融很可能引起水土不服, 现有的监管框架和体系均要做出重大调整, 甚至重新制定规则; 从延伸说角度看, 现在的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并不存在本质差别,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还是金融, 只是将传统的金融业务搬到了互联网上, 或者在内涵上就包含了传统金融业务在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的内容, 将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升级就可以满足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需求。因此, 对互联网金融本质进行深入思考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上述两种学说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寻求契合点。新业态说并没有从根本上否认互联网金融的金融属性。并且, 其在金融的基本框架内分析了支付、信息处理和资源配置的特点, 指出现代信息技术特别是移动支付、第三方支付、大数据、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等, 将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颠覆性的影响, 会带来比传统金融中介和市场更加先进的互联网金融”[33]。因此, 既然称之为金融, 那么新业态说并未从根本上否认互联网金融的“金融”属性, 只是互联网和金融的融合已经创造了一种新的金融模式。因为这种金融模式不同于传统的间接和直接的融资模式, 所以才称为“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34]。但是, 延伸说最大的问题是没有深入分析互联网对金融产生的重大影响, 而仅仅将互联网看成一种工具, 虽然该学说顺应了实践中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不足, 现有的监管法律法规无法满足迅速发展、瞬息万变的互联网金融创新, 但是这种顺应是具有历史局限性的, 从发展角度看并不能为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因此, 分析互联网金融的本质, 应当借鉴两种学说的闪光点,以科技、互联网与金融的融合过程、互联网金融的基础理论、互联网金融的基本特征为研究进路, 探究互联网金融的本质。
(一) 互联网和金融的融合过程
1. 第一阶段 (20世纪50年代~20世纪90年代)
银行一直是高科技发展的主要用户和见证人, 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 电脑开始应用于银行业务的处理和经营管理, 但此时还仅仅是从电脑的单机应用开始, 在银行业务中的记账、结算等环节以及银行管理中分析决策等环节使用电脑, 可以提高速度, 减轻人力负担, 减少差错, 改进工作。到了20世纪60年代, 电脑应用又从单机处理发展到联机系统, 该系统向纵向延伸银行内部, 在总部与分支机构营业网点之间发展了存、贷、汇等业务, 银行外部在不同机构之间实行了通存通兑等联机业务。 20世纪70年代以来, 电子通信技术与计算机技术一体化, 特别是互联网的迅速发展, 被广泛应用于金融领域。 1973年, 美国将以电报电话手段建立起来的联储电话系统改建成电子化的联储电话系统, 即建立起联储银行间清算服务的电子计算系统, 由此点燃了金融业电子化的革命浪潮, 发达国家的银行纷纷立行电子化, 以提高效率、降低经营成本。特别是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 银行间实现了电子联网, 出现了水平式金融信息传播网络电子资金转账系统, 票据处理速度、支付效率和资金管理质量大大提高, 节省了开支, 减少了意外损失。 20 世纪80 年代后期到90年代中期, 银行业率先实现了电子化, 开始进入了信息技术时代,这个阶段的发展与个人电脑信息卡、电子货币等新型信息化手段的普及有关, 银行陆续推出了以自助方式为主的在线银行服务、自动柜员机销售终端系统、企业银行、家庭银行等多种电子网络金融服务方式 (这就是上文所提及的“金融互联网”的典型代表), 这些服务方式的功能越来越多样化, 在银行电子化过程中还出现了高技术智能金融卡, 能够实现一卡通金融业务服务的VISA卡以及以电子信息形式进行现金支付、票据转让的电子货币结算系统。银行电子化有利于促进银行再造, 使银行能够集中核心能力, 获得可持续发展的竞争优势, 实现了从1995年8月123家银行, 到1997年全世界大概61%的银行都能提供网上服务。
随着银行的电子化, 证券市场的电子化进程也拉开了序幕。1964年, 电脑首次进入证券交易所。 1968年, 美国全国证券商协会(NASD) 开发了一种自动报价系统——纳斯达克 ( NASDAQ) 并于1971年开通, 被称为全国证券商协会报价系统, 该系统通过证券商的行情显示屏幕, 适时发布场外交易市场证券行情。 1974年, 美国各大证券交易所共同建成集中的交易报价系统。 1978年, 开通了集中的报价系统、市场间的报告系统这两个系统, 统称为集中的交易报价和报告系统。证券市场电子化发展最重要的标志是私人实体经营的所有权交易系统 ( Proprietary Trading System) 即电子交易市场的出现, 第一家重要的电子交易市场是20世纪60年代末出现的由法国路透社拥有的机构网络公司, 又称为第四市场。它有一个交叉网络, 能为一揽子股票的大额交易指令提供自动进入自动撮合机构,投资者通过电脑网络的帮助, 相互进行直接的大额证券交易, 以节约佣金。大证券商也投入巨额资金建立相应的交易处理系统, 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就是摩根士丹利耗巨资建立的“搭线” ( TAPS) 系统,该系统能在瞬间完成交易, 准确性大大提高, 而且还能够完成一切有关交易的文书处理工作, 追踪每一个记录。交易的速度和正确性提高后, 证券商每天可以完成更多交易, 获得更多的获利机会, 因而也出现了整体交易的增长。在银行和证券电子化深入发展的同时,保险也逐渐利用电子技术开展业务参与, 二者相比保险业的电子化程度比较低。
2. 第二阶段 (20世纪90年代~2011年前后)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 以信息技术, 尤其是网络技术为核心的高新技术迅猛发展, 现代计算机处理技术与通信信息技术相融合,呈现出高性能、宽领域、多方向等特点, 继续朝着数字化、集成化、智能化、网络化方向前进, 新技术以不可阻挡的速度渗透到金融行业当中, 出现了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理财、网上结算、网上金融信息等相关的金融业务, 并且金融创新产品和工具的流通性、逐利性、虚拟性、杠杆性和高度集中性等特征进一步凸显, 突出表现在微观层面的产品定价、资产证券化技术、结构化产品越来越复杂, 中观层面的场外金融衍生市场, 宏观层次的复杂性,如影子银行系统。毫不夸张地说, 曾经完全由人工主导的金融业,如今已经变成了计算机与人相结合, 这一阶段, 我们可以统称为“网络金融” ( cyber finance) 阶段。在技术进步和放宽管制的情况下, 新兴的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的提供者, 如各“. com”和多元化经营的工商企业, 将可以很容易地进入壁垒不再森严的金融市场。1995年11月在美国亚特兰大开业的第一家网络虚拟银行“安全第一网络银行” , 没有建筑物, 没有地址, 只有网址www. sfnb. com, 用户可以在任何时间、地点, 利用网络享有24小时不间断的银行业服务, 它的服务包括储蓄、转账等, 今后逐步开展到信用卡证券交易、保险和公司财务管理等业务。在虚拟银行越来越多的同时, 原有的传统银行也纷纷创设网站, 开展网上银行服务, 到目前为止, 美国最大的50家银行中, 绝大多数都提供网上金融服务。
证券业的交易和投资者管理越来越信息化和智能化, 技术成本的降低催生了贴现经纪人和其他中介信用机构的增长, 并使得投资者们可以在种类繁多的投资产品中进行选择。 1996年, E-trade公司创立了www. etrade. com网上交易网站, 成为全球最先开展网上交易业务的网站, 并在三年内就将业务扩展到全球33个国家。网络证券公司对证券经纪业务的革命性创造使得交易成本在三年内就下降了90%, 在此情形下, 传统的网络金融机构奋起直追, 纷纷投巨资于网络金融方面, 以不同形式迅速建立起一支实力雄厚的金融力量。例如, 英国保诚保险公司投资了5000万英镑, 建立了一个提供多种产品的网上银行服务机构, 这个机构在短短两年内就发展了90万名客户和120亿英镑的存款。还有一些传统金融机构以建立联盟的方式来共同发展网上服务, 不同类型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可以在同一网站上优势互补。
进入21世纪以来, 大型金融机构运用超级计算机技术对复杂的算法程序进行高速计算, 以此为基础, 在二级市场上, 网络金融向风险分析、资产管理和交易执行的领域发展, 如今在风险分析和资产管理上, 几乎每个大型金融机构都会使用计算机和信息技术来评估风险并管理投资, 如世界上最大的资产管理公司贝莱德 ( Black-Rock) 集团就使用其专有的计算程序“阿拉丁”来帮助客户管理与股票、债券衍生品及其他复杂金融工具相关的投资风险与资产。在2008年金融危机期间, 计算技术和信息技术带动了黑盒交易(black-box) 和算法交易 ( algorithmic trading) 的兴起, 这些方法都利用强大的计算机技术, 并在复杂数学模型的基础之上分析市场并执行交易。如今几乎每个大型金融机构都会编写各种形式的交易模型和策略, 这些计算机程序可以处理海量的信息、分析交易趋势,它们只要安装完毕, 就可以智能地频繁交易, 并在几秒钟内算出相应的资本配比。实际上这些程序已经非常先进, 甚至能在证券信息披露或新闻报道后的几秒钟内迅速完成搜索, 并根据最新的信息进行交易操作。其中一个很普遍的交易方式是高频交易, 即以超高速执行大量交易, 以寻求在短暂的市场变化中获利的计算机交易, 这种交易方式发生的速率通常以毫秒和秒来计算, 而每日交易量则通常都是数十亿美元, 在2010年所有外汇交易中的近30%都是由高频交易完成的, 在2011年高频交易占美国股票交易总量的60%、欧洲股票交易的35%到40%, 并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
3. 第三阶段 (2011年前后至今)
随着全球数字经济的飞速增长, 数据成为重要的价值来源, 也是至今为止最重要的、增长最快的资源之一。上述金融和技术的融合阶段可以称为大数据金融阶段。不同领域的学者从不同的视角出发均对大数据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但对于大数据概念的界定, 目前仍没有统一的标准。[35] 从定性研究方面看, 如百度百科认为大数据为巨量资料, 无法在有效时间内通过传统手段或主流工具使数据得到采集、处理和管理;[36] 从定量研究来看, 国际数据公司 ( IDC) 认为大数据一般会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数据形式, 超过100TB的高速、实时数据流; 或者是从小数据开始, 但数据每年会增长60%以上。[37] 曾任哈佛大学肯尼迪学院信息监管科研项目负责人、新加坡国立大学信息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大数据时代的预言家”、现牛津大学网络学院互联网研究所治理与监管专业教授的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 ( Viktor Mayer-Schönberger) 也指出: “信息社会所带来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 每个人口袋里都有一部手机, 每台办公桌上都放有一台电脑, 每间办公室都有一个大型局域网, 但是信息本身的用处却并没有如此引人注目。半个世纪以来,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全面融入, 社会生活信息爆炸已经累积到了一个开始引发变革的程度,它不仅使世界充斥着比以往更多的信息, 而且其增长速度也更快。信息总量的变化, 导致了信息形态的变化, 量变引发质变, 最先经历信息爆炸的学科, 如天文学和基因学创造出了大数据这个概念,如今这个概念几乎应用到了所有人类智力与发展的领域中。大数据并非一个确切的概念, 最初这个概念是需要处理的, 信息量过大,已经超过了一般电脑在处理数据时所使用的内存量, 因此工程师们必须改进处理数据的工具, 这导致新的处理技术的产生, 如谷歌的MapReduce、开元Hadoop平台。这些技术使得人们开始处理的数据量大大增加, 更重要的是, 这些数据不再需要用传统的数据库表格来整齐排列……一些可以消除僵化的层次结构和一致性的技术也出现了, 同时因为互联网公司可以收集大量的有价值的数据, 而且有利用这些数据的强烈的利益驱动, 所以互联网公司顺理成章地成为最新处理技术的领头羊, 它们甚至超过了有几十年经验的线下公司,成为新技术的领先使用者。”[38]
大数据将成为这个时代的变革性技术力量, 在公共服务领域、商业领域等都会产生巨大的变革力量, 尤其是在思维方式上, 也会产生颠覆性影响。大数据技术对金融的影响也非常深刻, 主要体现在大数据运用分析、社交网络、数据挖掘、云计算等方面。这些技术能够显著降低交易成本, 缓解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提高风险定价和风险管理的效率, 进一步降低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拓展交易可能性的边界是资金供给, 双方可以直接交易, 从而影响金融交易及其组织形式。最为关键的是, 金融的核心是信用, 相对于网络金融阶段而言, 大数据金融使得抵押信用模式逐步被大数据信用模式所取代, 对个人、项目、企业的海量数据进行挖掘和分析, 能够得出一个更为合理的信用评价和利率。基于大数据金融的这一优势,电商、电信运营商、钢铁行业、 IT企业等纷纷利用市场交易中的数据积累, 涉足金融产业, 发展跨界经营。此外, 大数据精神的核心是开放、共享、去中心化、平等自由、普惠民主, 大数据金融反映了人人组织的平台模式在金融业的兴起、金融分工和专业的淡化、金融产品简单化以及金融脱媒去中心化, 再到金融民主化、普惠化。除投融资外, 互联网金融的很多创新产品与人类生活及社交活动联系在一起, 经常内嵌在各种APP 中, 产品实用化、软件化, 强调行为、大数据的应用, 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共享原则。
互联网金融模式中的P2P网贷、众筹、平台金融、供应链金融、消费金融、征信以及信息化的金融机构等都在运用大数据技术。虽然互联网金融“延伸说”的观点认为, 我国大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存在异化”情况, 使用大数据等技术进行贷款利率、风险评定、数据收集、风控模型搭建还在“讲故事”阶段, 并未真正落实, 但是不能否认, 我国仍有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探索运用大数据、云计算技术, 进行风控模型设置和风险定价。并且大数据、区块链等是不可避免的互联网金融技术发展方向。例如, 我们熟知的国内“ BAT”三家网络巨头, 其实都是以大数据为核心串联在一起的。征信、风控、消费金融、财富管理都或多或少地运用到了大数据。
“个人征信”是互联网金融行业面临的较大问题。基于用户在互联网上的消费行为、社交行为、搜索行为等产生的海量数据, 其价值并未被充分挖掘, 个人征信在大数据的采集和信息挖掘上仍有很大的想象空间。阿里的“芝麻信用”发展较为突出。芝麻信用几乎打通了用户的身份特质、行为偏好、人脉关系、信用历史、履约能力等各类信息, 而这恰恰是因为接入了电商、支付、社交等各类数据维度。
大数据风控目前应该是前沿技术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成熟的应用,相对于智能投顾、区块链等还在初期的金融科技应用, 大数据风控目前已经在业界逐步普及。目前, 美国基本上都用三大征信局的信息, 最传统的评分基本上都是用FICO来做。各家平台会尝试使用机器学习、神经网络等大数据处理方法。国内市场对于大数据风控的尝试还是比较积极的。特别是大公司, 可以将移动互联网的行为和贷款申请人联系到一起展开大数据风控。百度在风控层面上的进展还是比较突出的, 百度安全每天要处理数十亿网民的搜索请求, 保护数亿用户的终端安全, 保护十万网站的安全, 因此积累了大量的数据。一个很具体的案例是, 通过收集海量互联网行为数据, 如监测相关设备ID在哪些借贷网站上进行注册、同一设备是否下载多个借贷APP, 可以实时发现多头贷款的征兆, 把风险控制到最低。消费金融对大数据的依赖是天然形成的。比如, 消费贷、工薪贷、学生贷这些消费型的金融贷款很依赖对用户的了解, 所以必须对用户画像进行分析提炼, 通过相关模型展开风险评估, 并根据模型及数据从多维度为用户描绘一个立体化的画像。百度金融的优势在于,通过以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为基础的合作商户管理平台, 为合作商户提供涵盖营销和金融服务的全面管理方案, 降低获客成本, 解决细分行业的微小需求。一方面可以降低风险, 另一方面也能提升金融的安全度。在大数据消费金融的领域中, 腾讯和阿里的优势很大程度上是在渠道层面上的。正如“阿里”以电商-支付-信用为三级跳板, 将针对性很强的支付宝接入消费金融产品之后会有较强的渠道作用。目前, 腾讯的“微粒贷”已经接入微信支付当中。在消费金融的发展速度上, 腾讯的速度也不差。
财富管理是近些年来在我国金融服务业中出现的一个新业务,主要为客户提供长期的投顾服务, 实现客户资产的优化配置。这方面业务在传统金融机构中存在得比较多。不过因为技术能力不足,大数据财富管理在传统金融机构中表现得相对弱势。但财富管理在互联网公司的业务中越发重要。蚂蚁金服一开始使用的最为简单的财富管理方式就是余额宝, 后来逐渐演化成经过大数据计算智能推荐给用户的各种标准化的“宝宝”理财产品。百度金融是依托“百度大脑”, 通过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手段精准识别和刻画用户, 提供专业的“千人千面”的定制化财富管理服务。
另外, P2P网络借贷用户属“长尾”市场用户, 融资需求具有金额少、频率高、要求快等特征, 若通过线下流程和模式既不能满足用户的金融需求, 也会加大人力成本和运营成本。而通过大数据系统平台完全可以实现线上申请、线上审批、线上授信等流程, 能够大大降低服务的综合成本。
本阶段的互联网和金融的融合, 已经充分体现了“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形式, 互联网金融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方式, 将传统金融因成本等原因忽视的“长尾”市场转变为自己的“主战场”, 充分体现了普惠金融、去中心化等未来金融发展方向。因此, 本阶段的金融与互联网的融合将逐渐体现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但是这种形式是否就是互联网金融的终极形态? 本书认为技术的进步是无限的。回顾20世纪, 科学技术发展飞速, 在这100年时间里人类取得的成绩超过以往时代的总和, 信息技术、生物科技、航空航天技术等领域进步神速。因此, 未来互联网与金融还将进一步融合, 智能金融时代的大幕也将逐步开启。
4. 未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方向: 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 即AI, 是研究、开发用于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系统的一门新的技术科学。 DeepMind开发的人工智能 ( AI) 程序AlphaGo击败了李世石和柯洁, 轰动世界。人工智能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高速发展。继2016 年 5 月 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网信办关于印发 〈“互联网+”人工智能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的通知》发布后, 国务院又于2017年7月20日正式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 将发展人工智能提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
目前, 互联网正朝着与人类大脑高度近似的方向进化, 它将具备自己的视觉、听觉、嗅觉、触觉和运动神经系统, 也将会拥有自己的记忆、中枢神经系统、自主神经系统。越来越多的迹象表明,互联网与脑科学具有很强的相关性, 目前科学实验正把谷歌搜索引擎、 Facebook的SNS系统、 IPv4的地址编码系统、思科的路由系统结合于一体, 造就一个可以被称为互联网虚拟大脑的智能系统。2011年开始, 谷歌启动了谷歌大脑计划, 该计划以谷歌大脑为中枢神经系统, 为无人汽车工人、工厂机器人、智能家居、智能眼镜提供源源不断的数据支持。当然不可避免的是, 互联网与人工智能联系越来越紧密, 金融领域也将受到这方面的影响, 并且会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 未来金融大脑的出现将成为可能, 金融大脑将无数的触角伸到金融、政治、经济、文化、宗教、商业、社交等不同领域抓取信息和数据, 将获得的信息进行反馈, 进入“金融大脑”系统中进行筛选分析, 最终得出投资结论和决策, 然后根据得出的结论和决策, 自动在金融市场上进行操作, 并通过微信等新媒体触角反射给金融领域的机构和从业人员, 从而形成一个类似人脑的闭环,在这个闭环中包含了大量数据金融阶段对海量数据的收集、储存、挖掘的过程, 还包括了人工智能阶段信息分析和反映的过程。能够得出正确的预测结论是这一阶段最为关键的环节, 此后计算机能够根据预先设定的交易程序, 自行在金融市场进行投资交易, 寻找盈利空间, 因此随着大数据的广泛应用, 智能设备的迅速发展, 人工智能与金融结合构成的“智慧金融”系统将成为未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方向。
目前, 我国众多P2P网贷平台均上线以“智能投标” “自动投标”为核心的理财产品, 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对借款人的借款需求进行分析, 同时对出借人 (投资人) 的投资需求进行分析, 迅速匹配出借人与借款人 (当然, 这种模式并没有认真考虑过当前监管的要求), 但其技术未必符合人工智能的特征。以智能投标技术为核心的理财产品及自动投标工具[39]已经成为我国网贷平台的主流产品和盈利点, 也是投资者在各网贷平台的主要投资方式。根据网贷之家统计, 我国现有网贷平台共计4758家, 支持智能投标的网贷平台共计1410家, 其中歇业、提现困难、平台“跑路”等问题平台2923家,正常运营的1835家平台均上线了智能投标功能的理财产品。[40] 2017年4月, 我国P2P网贷累计成交量突破4万亿元, 一半以上投资来自智能投标理财产品。[41] 知名平台产品如拍拍贷的“彩虹计划”[42]、宜人贷的“宜定盈”[43]、微贷网的“优选计划”[44]、团贷网的“复投宝”[45]、人人贷的“ u计划”[46]、 PPmoney的“省心宝”[47] 等均为智能投标理财产品。
从上述金融和网络科技融合过程看,“互联网金融”是一个历史范畴, 对它的终极本质的探讨也需要运用历史发展的眼光。这种发展包括技术、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的发展, 同时也包括法律监管理念的变化。当今社会, 人们的互联网使用习惯和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 为互联网金融萌芽、生存、成长和繁茂提供了土壤, 人类正在前所未有地实践着互联网金融,“长尾”客群也在享受着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红利。目前, 普遍存在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并不是互联网金融的全部、终极的业态, 各国存在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形式也有所不同。从金融和互联网融合的过程来看, 互联网金融是一个多层次、复杂的概念, 其内涵应当以技术的发展和变革为核心,以金融为基本属性。随着互联网技术对传统金融的改良、变革、创新, 甚至颠覆, 未来将呈现一个不一样的“互联网金融”面貌, 当然, 目前新业态说和延伸说都只是在特定历史阶段下探求着互联网金融的本质, 都没有突破目前的历史局限性。从上述融合过程看,互联网技术在不断发展, 金融科技也在不断进步, 人工智能正在从襁褓走向成熟, 探求互联金融的本质, 应当从历史发展的角度进行深入思考。因此, 可以认为, 互联网金融从历史中走来, 随着技术的发展而不断演进, 互联网金融必然包括技术的强大基因, 这种强大性甚至能够重新塑造互联网金融模式。
(二) 互联网金融的基础理论
1. 长尾理论
长尾理论起源于互联网经济, 是一种新兴的理论, 它是对传统的“二八定律”的颠覆。 “长尾”这一概念是由美国《连线》(《Wired》 ) 杂志总编辑克里斯·安德森 ( Chris Anderson) 在 2004年10月的《 The Long Tail》一文中最早提出来的, 用来描述诸如亚马逊和Netflix之类网站的商业运营和经济模式。安德森认为, 只要存储和流通的渠道足够大, 需求不旺或销量不佳的产品共同占据的市场份额就可以和那些数量不多的热卖品所占据的市场份额相匹敌甚至更大, 这就是长尾理论。如图1所示, 需求较大的头部 (热卖品) 所占份额和需求较小但商品数量众多的尾部 (非热卖品) 所占份额大体相当。安德森在《长尾理论》一书中提到, 商业和文化的未来不在于传统需求曲线上那个代表“畅销商品”的头部, 而在于那条经常被人遗忘的代表“冷门商品”的长尾。对企业来说, 98%的产品都有机会被销售, 不能忽视所谓的冷门产品, 它们也许才是企业的利基[48] ( Niche) 产品。无数的冷门产品汇聚起来, 可能得到比一个畅销产品大得多的利基市场。互联网金融正是利用了这一“利基市场”原理, 降低了交易成本, 在长尾市场上大放异彩。
图1: 克里斯·安德森的长尾理论示意图
假设X是金融机构服务的客户数量 (X也可以是金融产品的种类和数量), 金融机构的销售收入Y服从概率密度函数为p (x) 的帕累托分布, 即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金融服务这一事件发生的概率为P ( X>x) 。假设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成本为C, 则金融机构的收入、成本、利润曲线如图2所示:
图2: 成本、收益、利润曲线
金融机构的利润为R=p ( x) -C。当服务的客户数量达到 X2时, 企业的利润最大; 超过X2时, 每多服务一个客户, 利润开始减少; 当服务的客户数量达到X3 时, 企业利润降为0。在传统金融模式下, 由于受各种条件 (主要是运营成本C) 的约束, 随着服务客户数量的增加, 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金融服务这一事件发生的概率降低, 因此少数大型企业获得金融服务的可能性大, 而绝大部分小微企业 (个人) 获得金融服务的可能性小。为数众多的小微企业(个人) 金融服务需求曲线构筑了一个“长尾市场”, 也可以称之为“利基市场”。当然, 长尾理论的实现有一定条件, 安德森本人提出了几种假设。
表1: 安德森提出的长尾理论分析假设
我国学者结合长尾理论研究成果也提出过四分理论分析框架,即新技术—分散生产—低成本销售—利基市场的四分框架, 当然这种分析框架仍然要以丰裕的经济作为假定条件。如图3所示。
图3: 我国学者提出的长尾理论分析框架
无论哪种分析框架, 长尾理论的实现都有一个必要且核心的前提, 就是低搜索成本、传播工具普及、营销成本降低、个性化的利基市场形成。正是因为互联网、现代科技手段的不断发展, 上述前提才得以满足。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的循序发展降低了搜索成本,精细化的搜索引擎使“买方”能够找到“卖方”, 如亚马逊、京东、淘宝网络平台, 卖方通过大数据分析用户网络习惯, 能够轻易找到“买方”, 进行精准营销 (当然这里仍然需要考虑的是网络用户的个人隐私保护问题)。互联网的技术普及使得营销成本、搜索成本变得极为低廉。通过金融和互联网的融合, 一个长期被传统金融机构忽视的“草根”金融需求者的利基市场逐步形成, 并迅速扩大。长尾理论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内的典型表现是两类长尾市场:
第一类长尾市场是信贷类“长尾”。原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全国小微企业发展报告》显示, 截至2013年年底, 全国各类企业总数为1527. 84万户, 其中小微企业1169. 87 万户, 占企业总数的76. 57%。由西南财经大学等机构发布的《中国小微企业发展报告2014》显示, 小微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比例为46%, 11. 6%的小微企业申请贷款被拒, 42. 4%的小微企业并未申请贷款。在传统金融模式下, 商业银行单笔信贷经营成本在2000 元左右, 为了控制成本, 一般是增加单笔信贷金额, 控制信贷业务的数量, 即X0 的位置向原点靠近 (参见图2)。因此, 商业银行一般向20%的VIP 企业(长尾的头部) 提供信贷服务, 而忽略了80%的小微客户。这些被忽略的为数众多的小微客户构成了长长的 “长尾市场”, 虽然处于尾部的小微客户个体不能像头部的大客户一样为银行带来较高收益, 但是数量庞大、集结成总体的小微客户市场带来的利润可以和头部相当, 甚至更大。近年来我国的P2P 网贷产品、合法的“现金贷”产品、消费贷产品等就是主要针对这类长尾客户开发的。
第二类长尾市场是非信贷类“长尾”。中国人民银行的数据显示, 截至2013年8月, 我国居民储蓄余额已连续三个月突破43万亿元, 其中活期存款超过16万亿元, 定期存款超过27万亿元。虽然活期客户并不属于商业银行的主要客户, 但是活期存款却是银行存款的重要组成部分, 并给商业银行创造了大量利润。长期以来,商业银行在金融政策的保护下, 对活期客户的管理投入很少, 对活期存款只给予活期利息, 客户的回报率极低。在传统的金融模式下,居民投资理财受到渠道、方式、政策、信息等方面的限制, 活期存款回报率虽低, 但还是把钱存入银行。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和发展, 商业银行在物理和政策方面的天然保护屏障被逐步打破, 互联网金融满足了居民投资理财“个性化”和“碎片化”的需要, 被传统金融机构忽略的活期客户投资理财需求形成了一个规模庞大的“长尾市场” 。网络理财类互联网金融平台就是主要针对上述客户开展的金融服务, 如余额宝等。
2. 摩尔定律
摩尔定律由英特尔 ( Inter) 创始人之一的戈登摩尔 ( Gordon Moore) 提出, 他认为, 当价格不变时, 集成电路上可容纳的晶体管数量, 每隔18个月就要增加一倍, 性能也将提升一倍。也就是说,每一美元能够买到的电脑性能, 每隔18个月就会翻一倍以上。这一定律揭示了信息技术的进步速度, 四十多年来, 半导体芯片的集成化趋势如摩尔所预测的, 推动了整个信息技术产业的发展, 给人类社会生活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同样, 互联网技术的“摩尔定律”也暗含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 信息的数字化技术高速发展, 各种传感设备逐步普及, 很多人类社会生活活动转移到网络上 (如购物、消费、阅读等, 3D打印普及后, 制造业也会转到线上) , 互联网上会产生很多复杂的沟通和分工协作方式, 在这种情况下, 全社会信息中被数字化的比例会越来越高。此外搜索引擎除了网页检索、查询和排列等功能以外, 还内嵌了很多智能化的大数据分析工具和IT企业方案, 逐渐变成了信息处理引擎, 如果个人和企业的大部分信息都存在互联网云端上, 那么基于网上信息就能够准确评估这些个人和企业的信用资质和盈利前景, 而这正是金融交易和风险定价的信息基础。第二, 计算能力不断提升, 摩尔定律至今仍然发挥重要作用并持续有效, 而云计算、量子计算和生物计算等, 还有助于突破集成电路性能的物理边界, 达到超高的计算性能, 这正是互联网金融不断提升效率的技术支撑。第三, 电子通信技术发展, 互联网、移动网络技术、有线电话网络和广播电视网络逐渐走向融合, 高速Wi-Fi的覆盖面越来越广, 成为人们随时随地能够接受互联网金融服务的有效物质载体。“以上三个方面可以称为颠覆性的技术, 人类近80年才出现一次”[49], 这正是人们不受时间、空间限制, 享受互金服务的技术基础。
3. “网络效应”下规模经济和边际收益理论
传统的规模经济是从生产规模与产品成本的关系来考察的, 它是指由于生产专业化水平提高等, 生产规模增大, 产品数量增加,企业的单位生产成本下降, 从而形成企业长期平均成本随产量的增加而递减的规律。规模经济是从企业规模与管理成本的关系来考察的, 当企业规模由小增大, 使管理成本会增加, 可能出现组织失效、交易成本整体上升, 因此规模经济效益的提高与交易费用降低不可兼得。
但是当网络经济出现后, 规模经济在这两个层面上的发展都出现了巨大变化, 在网络经济状态下, 互联网的出现将企业内部与外部联系在了一起, 使企业间的交易突破了时间与空间上的限制, 从而得到了充分的延伸。从外部来看, 不同企业之间采取网上直接交易形式, 会消除许多冗繁的中间交易环节, 同时企业间的信息沟通及时有效, 对产品链上的供应需求也更有把握。从内部来看, 网络交易和企业内信息系统结合下的生产管理, 共同促进了库存的减少,甚至可达到零库存状态, 这样大大降低了企业交易成本, 可以说在网络经济下, 企业内部与外部都因互联网而联系在了一起, 规模经济效益的获得与交易费用的降低不再直接相互排斥, 因此伴随着生产技术和管理技术的集成化, 信息系统建立发展和外包业务模式并行发展, 增加经济效益的途径也变得越来越多样化。大企业获得规模经济的同时, 小企业也能获得较高的效益, 大小企业之间的差异也不能因规模上的差异而进行绝对的区分。这也是企业在一定技术基础上, 有效规模区间得到延伸的体现。
在传统经济中, 除规模经济理论外, 边际收益递减理论一直被认为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客观规律, 它规定了生产的成本与收益之间关系的性质, 在一个以资源作为投入的企业中, 在保持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 随着某一投入要素的增加, 每一单位该投入的边际产品会下降, 出现所谓的边际收益递减。然而在网络经济中, 信息资源则表现出可以再生和重复利用的特征, 由于信息不具备排他性,且网络的外部性也决定了投入的单位产品不呈现边际递减的现象,反而有边际递增的趋势, 即随着某一投入量的增加, 每一单位该种投入的边际产品在增加。因为当一个数字化产品出现以后, 对其追加生产和拷贝的成本极低, 对于最初的生产者来说, 追加生产10万份和拷贝1份的成本几乎是一样的, 当产品被拷贝或被下载时, 不会增加成本, 也不会减少收益, 但随着用户对它们的使用和改进的增多, 能够创造出的价值就越大, 信息作为投入要素与其他的要素进行有机结合, 就会提高投入要素的边际效应, 最终产生边际效用递增现象, 所以在网络经济主导下的边际收益递减规律, 打破了传统经济边际收益递减规律的普适性。金融体系可能演变为横向综合化、全能化、一站式, 纵向专业化、定制化、一体化的矩阵结构。
互联网中的“规模经济”理论发生了重大变化。网络的参与者所获得的效益与网络规模存在明显的正向相关性, 互联网金融的规模只要超越一定的“关键规模” ( critical mass) , 就能够取得快速的发展。进言之, 在互联网金融领域, 初始的固定成本相对较高, 但是边际成本将会逐渐递减, 甚至趋于0, 互联网金融用户能够形成反复的借贷循环, 甚至通过评论帮助网络做“免费”宣传。这也是互联网用户的“评论”习惯的必然结果。例如, 1988年, 乔·普森作为登山作家, 写了一本名为《触及巅峰》的书, 讲述他在秘鲁安第斯山脉的一段令人心痛的历险经历。十年以后, 登山作家克拉考尔的《走进稀薄空气地带》却引起了轰动。这本书也是关于登山的悲剧。但奇怪的是,《触及巅峰》又开始热销了, 这主要是因为互联网世界的评价威力。在《走进稀薄空气地带》刚刚出版的时候, 很多读者在亚马逊网站上发表评论, 指出这本书与当时并不为人所知的《触及巅峰》有相似之处, 并且对后者大加赞赏, 亚马逊很快通过软件查询到了购买行为中的规律, 购买《走进稀薄空气地带》的人也会购买《触及巅峰》, 并且他们还会写下更多的评论, 带动更大的销量, 大销量又带来更多的评论, 一个强大的正向反馈环就这样出现了。
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规模达到关键规模后, 边际成本将极大降低。企业成本大幅降低, 意味着互联网金融用户的入门门槛也大幅降低,从而使得大量长尾草根群体成为互联网金融的潜在消费者。
4. 金融创新理论
西方经济学对金融创新进行了多方面的探讨, 形成了多种学说,主要有凯恩 ( Kane) 最早提出的规避监管理论、以格利 ( Gurley)和肖 (Shaw) 为代表的约束诱导理论、希克斯 ( Hicks) 和涅汉斯( Niehans) 首先提出的交易成本理论和近年来提出的技术推进理论,当然, 希尔伯 ( Silber) 的逆境创新理论、戴维斯 ( Davis) 等人的制度学派解说都对金融创新进行了理论上的解释。不可否认, 金融创新是金融不断发展的基本特征, 金融创新在世界范围内、不同历史时期都在不断出现, 为逃避监管、规避风险的金融创新 ( 20世纪60年代~80年代) 已经被以金融工具的创新为代表的互联网时代的技术创新取代。当然, 不可否认的是任何一个时代的金融创新都有规避监管、创新信用等因素在内, 互联网金融也不例外。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 金融创新的环境与以前相比已经有了很大的不同。技术进步, 特别是互联网技术的革命性发展, 使得金融服务业不仅在创新手段, 包括产品设计和交易能力上大大提高,成本大大降低, 而且更重要的是, 金融服务的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第一, 市场的参与者不断增多。金融机构不仅可以相互进入对方的领域, 更重要的是非银行金融机构有可能以较低的成本和更快的速度进入金融服务领域, 进一步加剧竞争。非金融机构对金融的创新更为显著, P2P 网贷的服务成本更为低廉, 大型网络服务机构如雅虎、 MSN、腾讯等有着庞大的用户基础和信息技术上的优势,大型电子商务企业如阿里巴巴、阿里小贷等拥有更广阔的网络销售渠道和客户数据基础。
第二, 金融创新内容大不相同。传统的金融创新主要是以产品创新为核心内容, 而技术进步和放松管制所带来的金融创新, 开始进入一个以服务创新为主的飞速发展阶段, 并且产品的创新也没有因此而停滞。正如电子商务对现代经济生活产生的巨大影响一样,网络金融的发展对金融业的影响更明显、更迅速, 金融机构逐渐转向以用户为中心, 对用户数据进行分类和信用能力分析, 为其提供个性化、高效快捷的不同品种、不同数量组合的金融产品, 金融机构还可以利用计算机语言编写复杂的交易策略, 处理海量的市场信息, 捕捉短暂的市场波动, 把握交易机会, 提升交易金融资产交易机构的盈利水平。
第三, 信息技术的发展与金融业务创新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考察一些西方的典型金融机构, 就会发现他们通过信息技术来探索一种先进的管理思想或提供新的服务内容, 以此带来新的金融创新。金融创新已经成为体现金融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主要因素, 而95%的金融创新都高度依赖于技术的发展。信息技术帮助分析复杂金融产品的定价, 并进行风险管理, 使这些产品之间的交易成为可能。信息技术为金融业实现电子化提供了技术支持, 同时, 科技更是提高了金融行业业务的运作效率和处理能力, 促进了金融的业务创新和管理创新, 实现了金融运作网络、管理流程化、服务渠道电子化和金融产品业务多元化, 为客户提供了更优质的高效服务。
第四, 互联网的运用还加速了金融脱媒。从银行到券商再到保险和基金, 互联网金融并不只是互联网营销那么简单, 而是真真切切地反映了金融的发展与创新、进步与改变, 具体表现为跳开所有的传统金融机构中介, 在供需双方之间进行资金融通, 完成资金在传统金融机构之外的体外循环, 因此包括P2P 和众筹在内的互联网金融创新, 之所以能够在短期内如此火爆, 事实上也是因为符合了金融脱媒的大势所趋和内在逻辑。
5. 金融、数据的基因匹配理论
金融与数据具有天然的血缘关系, 因为金融经营的就是货币,在金融经营中表现出强大的数据属性, 所以在当今大数据和移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条件下, 把两者相结合起来, 将会产生巨大的价值。金融功能与互联网的技术特征在经营层面上是相互匹配的, 是互联网金融存在和发展的逻辑基础。按照现代功能理论的划分, 金融系统具有六项基本功能, 即跨期、跨区域、跨行业的资源配置; 提供支付清算和结算; 提供管理风险的方法和机制; 提供价格信息; 储备资源和所有权分割; 创造激励机制。其中资源配置和支付结算是最基础的两大功能, 通常由商业银行来承担, 后四种功能在不同金融模式中, 不同程度地分别由商业银行和资本市场来承担, 其中风险管理 (财富管理) 是现在金融最核心的功能。从基因的匹配性上看, 互联网与金融的前四种功能即资源配置、支付结算、风险管理和提供价格信息具有高度的耦合性, 后两种功能的实现, 更多是基于一种制度结构和产品设计, 但互联网的植入与这两种功能的实现并无冲突, 一定意义上也有利于这两种功能效率的提升。
第一, 互联网金融可以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金融学意义上的资源配置, 核心是资金的提供方通过适当的机制将使用权让渡给资金需求方的过程。这种机制可以分为两类: 一是间接融资,二是直接融资, 其中间接融资的基础风险是信用风险, 直接融资的基础风险是透明度。传统上, 在间接融资中, 信用风险评估主要标的除信用记录外, 更多侧重于土地、房地产抵押和公司信用指标等情况, 缓释信用风险的机制, 多数是抵押质押和担保。在直接融资中, 透明度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及时、完整, 前两种风险的定义在自身逻辑范畴内没有问题, 但前者即商业银行对风险的定义有些“富人好信用, 穷人差信用”的逻辑, 后者则把信用的履约置于法律和道德双重约束下的“自觉之中”, 而实际上, 个人或企业的信用优劣与否、存在履约风险与否, 在实际交易行为中是能体现出来的, 持续性的、高频的、以信用为担保的交易, 更能真正动态地反映交易主体的信用和履约能力。互联网与生俱来的信息流通功能创造了大数据时代, 它显然有别于以抽样统计为基础的小数据时代, 它通过对云数据的处理使人们能够轻易地看到抽样无法描述的细节信息, 显然现在的计算机完全具备了计算能力。在互联网所创造的大数据时代, 首先是如何获取数据, 其次是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为数据的获得创造了天然的平台, 从而更好地解决了经济活动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仅云计算的处理就可以形成新的“金融中介”, 个人或企业的信用信息无一不体现在其中, 在这些云数据中体现的信用信息, 其实比传统的信用识别标志要精确得多, 所以互联网在金融最关心的信用识别风险点上显然更进了一步, 进一步完善了金融风险的识别能力, 互联网既然可以更有效地识别信用风险, 又解决了经济活动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那么以互联网为平台的金融, 显然更有利于金融的资源配置功能的实现。
第二, 互联网金融可以大幅提高金融的支付清算效率。在不同的金融结构中, 支付清算体系的构建有较大差异。在大多数国家,商业银行承担着社会经济活动中支付清算的功能, 就占主导地位的银行支付清算系统而言, 由于更多地吸收和运用现代网络信息科技技术, 支付清算的技术手段和工具不断创新, 效率有了较大的提高,这实际上就是互联网的巨大作用, 这说明基于互联网平台的金融在克服了时空约束的基础上, 加快了资金的流动速度, 克服了支付清算资金的“存量化”, 最大限度地保证了交易双方, 特别是资金接收方 (债权人) 的利益, 所以互联网金融这一便捷、及时的支付清算体系, 既是现有银行支付清算体系的竞争者, 又是对社会总支付清算体系的完善。
第三, 互联网金融进一步完善了风险配置功能。互联网金融对金融风险配置功能的贡献,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向下延长了客户全链条, 进一步丰富了财富管理需求者的结构。也就是说, 长尾客群也进入了互联网金融的财富管理体系, 只是这种财富管理的门槛比传统金融的财富管理门槛要低得多; 二是提供成本低廉、快捷便捷的营销网络; 三是实现了余额资金的财富化, 有效扩大了财富管理需求者的规模。在众多金融功能的实现过程中, 财富管理的需求具有较大的隐性特点, 格式化或标准化产品及服务对个性化的财富管理影响甚微, 因为对个性化的财富管理者来说, 对人的认识远高于对平台的认同。
第四, 互联网金融积极推动了金融提供价格信息的功能。一般认为, 金融提供的价格信息包括两类: 一是资金价格即利率, 二是资产价格, 通常由股票价格指数表示, 前者主要由货币市场和银行体系提供, 后者则由资本市场动态及时发布。互联网平台的引入提高了动员资金的能力和资金的使用效率, 加快了资金流转速度, 促进了金融体系特别是其与商业银行的竞争, 使利率这一资金价格能够及时准确地反映资金供求关系, 进而引导资金的合理流动, 在资本市场上, 由于交易系统和实时报价系统充分吸纳了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 股票价格指数已经充分体现了动态及时的特点,这与互联网的技术基础是一脉相承的。
从上述互联网金融的基础理论上看, 互联网金融已经与传统金融形成了明显的区别, 有自己完善的理论体系和价值体系。这种理论体系是紧紧围绕着“互联网金融”中的互联网而来的, 是随着技术的进步、网络经济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因此, 不能否认互联网金融虽然发展历史时间较短, 但是在上述理论的指引下, 互联网金融会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互联网理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
(三) 互联网金融的基本特征
1. 思维特征——互联网思维
互联网思维是互联网金融最根本的特点。讨论互联网思维的著作、文章较多, 学者、专家都从不同角度对互联网思维做了说明和总结。一般认为, 互联网思维具有如下特征或者要素:
第一, 用户思维是指在价值链各个环节中, 都要以用户为中心去考虑问题, 其思维法则是得用户者得天下, 兜售参与感, 全程用户体验至上; 第二, 简约思维是指在信息爆炸时代, 用户的耐心越来越不足, 要用最简单的方法、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取用户, 其思维法则是专注、少即多、简约即美; 第三, 极致思维是把产品服务和用户体验做到极致, 超越用户预期, 其思维法则是打造让用户尖叫的产品、服务和营销; 第四, 迭代思维是一种以人为核心迭代、循序渐进的开发方法, 允许有不足, 不断试错, 在持续迭代中完善产品, 其思维法则是从小处着眼、微创新、精益创业、快速迭代; 第五, 流量思维, 流量就是用户的关注度, 流量意味着体量, 体量意味着分量, 思维法则不是免费, 而是为了更好地收费, 坚持到质变的临界点; 第六, 社会化思维, 用户以“网”的形式存在社会化,商业的核心就是用户之王, 其思维法则是用好社会化媒体, 重塑企业和用户的沟通关系, 用好社会化网络, 重塑组织管理和商业运作模式; 第七, 大数据思维, 一切皆可数据化, 数据资产成为核心竞争力及思维法则, 使大数据的价值不在大, 而在于挖掘能力, 大数据驱动运营管理; 第八, 平台思维, 平台是互联网时代的驱动力,是一种开放共享、共赢的思维, 思维法则是构建多方共赢的平台生态圈, 善用现有的平台, 把企业打造成员工的平台; 第九, 跨界思维, 随着互联网和新科技的发展, 很多产品的边界变得模糊, 互联网企业的触角已经无孔不入, 思维法则是寻找低效率点, 打破利益分配格局。
综上, 可以认为, 互联网思维实质上是一种民主化的思维, 是对传统的工业思维的颠覆, 对其内容进行深入分析, 可以发现, 互联网思维的核心是以人即用户为本, 这就使得用户即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同时成为信息媒介和内容的生产者和传播者。通过买通媒体,单向广播制造热门商品诱导消费行为的模式已经不成立了, 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权利发生了变化, 消费者已经反客为主, 拥有了消费主权, 消费者主权时代真正到来, 话语权从商家转移到了消费者手中,这是一个划时代的事件。未来全球消费者共同参与、共同分享的开放架构正在形成, 这一权利中心的变化赋予了每个消费者改变世界的力量, 我们必须主动邀请我们的顾客参与创意设计生产, 再到销售的整个价值链条中来。综观互联网金融市场, 正是由于互联网精神的影响, 传统金融的高门槛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内不复存在, “1元起投” “草根投资”的互联网金融项目比比皆是, 这也是“长尾理论”与互联网精神高度融合的时代产物, 互联网金融更加重视用户体验, 这也是互联网思维的重要特征。从“获客”过程到服务过程,无不体现对客户体验的高度重视, 无论是出借人、借款人、支付工具用户、信用信息采集用户等均能够得到高效、清晰的服务。正是有了互联网作为链接投资端和需资端, 海量小额的金融需求才能犹如一条“长尾”呈现在世人面前。
2. 技术特征——互联网技术
众所周知, 人类社会的进步与技术的进步密切相关, 每一次技术的发展都为人类社会带来前所未有的福音。石器时代、青铜器时代、铁器时代、蒸汽机时代和信息时代都是以技术进步为标志的。互联网和通信技术作为信息技术的代表技术, 使得金融活动更加活跃频繁, 更具有创新性。互联网金融的技术核心是大数据、云计算、搜索引擎等, 未来还可能发展到人工智能阶段。因此,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前景不可限量。互联网技术将互联网金融的整个架构提到了前所未有的创新高度。
从资源配置角度看, 互联网金融具有强大的信息处理能力, 可以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配置效率。一是社交网络能够生成和传播信息; 二是搜索引擎能够对信息排列顺序、检索和管理, 提高信息搜索效率; 三是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具备高速处理海量信息的能力, 进行数据挖掘, 识别其中的风险, 构建有关风险控制的模型。有了这几个优势, 互联网金融能够快速获取供求双方的信息, 降低交易成本, 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从支付清算功能看, 互联网技术的进步至少在以下两个方面对互联网金融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是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 支付终端从最初的银行柜台分散到每个网络客户的电脑和手机上, 这一创新降低了支付成本, 刺激了实体经济交易的增加; 二是推动了身份认证的数字化过程, 互联网技术是企业和消费者的行为状态, 通过电脑或者手机被记录和存储在云端, 并通过对行为的分析, 实现网络身份的识别。
从风险管理角度讲, 互联网时代的大数据积累和数据挖掘工具,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交易体系获取交易双方的信息, 将交易主体的资金流动置于有效的监控之下, 降低信息处理和加工成本, 提高资产定价的对称性风险及信用违约管理的可靠性。
从征信角度讲, 大数据技术使对个体在网络上的微观行为进行整合分析成为可能, 创新了征信的方法。网络上存在大量与个人身份密切相关的行为信息, 通过大数据技术, 可以从互联网的虚拟世界中还原一个人的身份特征, 并对其进行信用评价,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使征信除了从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的角度之外, 还能从身份特征、行为偏好、人际网络等维度分析信用状况, 为征信带来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另外, 本书相关部分对于大数据、云计算的分析也适用于该技术特征。
3. 消费者——“长尾”客群
互联网金融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 降低了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程度, 让那些无法享受传统金融服务体系的人获取了金融服务, 成为名副其实的金融消费者, 从而提高了金融的普惠程度。普惠金融是指能有效、全方位地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服务的金融体系。由于小微企业、部分个人客户等大众客户群体信用记录较少, 缺乏有效的抵押品, 加上交易金额较小, 难以实现规模经济, 运营成本较高, 传统金融机构无法有效满足这部分客户的金融需求, 从而导致金融排斥。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 交易双方通过互联网搜集信息, 降低了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和交易成本,拓展了金融服务边界。 2013年6月, 支付宝和天弘基金联合推出了余额宝, 仅仅17天就吸引了251万名客户。累计存入资金规模达57亿元。人均投资额仅1912元, 远远低于传统基金用户的人均7万元到8万元。 2015年余额宝规模突破7000亿元, 中报显示, 截至6月底, 用户增加了2. 26亿人, 人均投资3097元, 满足了最普通老百姓碎片化的理财要求, 市场参与者更为大众, 也更加普惠于普通老百姓, 尤其是对于农村居民而言, 由于居住地区金融机构网点较少,因此很少得到金融服务, 而以手机终端为主要规模的互联网金融,完全能够以普惠金融的形式服务广大农民, 如今农村居民也可以利用消费信贷实现提前消费, 经济权利得到主张。
4. 模式特征——网络上的多样化
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业务模式, 具有支付便捷、资金配置效率高、交易成本低等优势。当然, 各种业务模式的分类标准并不统一, 本书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于2015年颁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为标准, 对互联网金融的业务模式做如下分类:
一是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工具如支付宝、财付通、银联在线、快钱汇付天下、易宝支付、环迅支付等。 2014年上半年, 我国第三方支付交易规模就已经达到了6. 91万亿元, 其中互联网支付高达2. 27万亿元, 截至2015年第三季度, 第三方支付交易规模已达到9万亿元, 增长量相当惊人。
二是网络借贷模式。这种模式又分为纯中介模式的P2P 网贷和以自有资金放贷的网络借款平台, 前者包括陆金所、微贷网、点融网、团贷网、拍拍贷、宜人贷等。另外电商提供的金融消费贷款也十分活跃, 如万达金融的具有万达广场消费场景的万达贷款等, 当然这些平台也会发布理财产品和自动投标产品 (至于合法性问题,本书将在后续章节展开)。
三是股权众筹模式。众筹是指项目发起人利用互联网传播的特性, 发动公众的力量, 集中公众的资金能力和渠道, 为小企业、艺术家或个人进行某项活动、某个项目或创办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帮助的一种融资方式。众筹类似于陌生人之间基于共同价值取向的互联网合作, 正是互联网为这些素不相识却有着共同理念的人群提供了合作的无限可能。全球众筹活动的重要特征为参与人数众多, 增长速度快, 但总体融资规模有限。相比传统的融资方式, 众筹的精髓在于小额和大量、融资门槛低 (这也符合互联网金融客群的长尾草根基本特征及互联网金融普惠性质), 且不再以是否拥有商业价值作为唯一的评判标准, 为新创业公司的融资开辟了一条新的路径,从此新融资渠道不再局限于银行、 PE、 VC。众筹项目种类繁多, 不单单包括新产品的研发、新公司成立等商业项目, 还包括科学研究、民生工程、艺术设计、政治运动等, 经过几年的迅速发展, 众筹已经逐步发展出奖励式众筹、股权式众筹、募捐式众筹和借贷式众筹等多种运营模式, 截至2015 年年底, 全国约有280 家正常运营的众筹平台。
三、互联网金融本质的再思考
从上文两种学说强调的核心观点来看, 本质上并没有达到不可弥合的程度, 承认互联网金融的属性是金融并不是新业态说所否定的观点。只是新业态说强调在金融为本质属性的情况下,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金融”的基本形态, “新业态”会产生与传统金融完全不同的形式, 由此可能引发监管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重新调整,补足漏洞, 针对新的金融形式进行特殊规范等。因此, 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本质, 应当结合金融演进、互联网金融基本理论、特征等进行判断。
(一)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属性还是金融
当然, 承认这一点, 并不代表对延伸说的全部肯定。服务于实体经济, 实现资金融通是金融的根本目的。从这一点上来看, 互联网金融也是资金融通的过程。中小微企业从传统金融通道获得融资的可能性较低, 不能满足融资需求, 而互联网金融降低了融资门槛和成本, 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服务实体经济的目的; 一般自然人(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也可以称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 从银行获得贷款支持的可能性更低, 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因此较为发达,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小额需求会从互联网金融渠道得到满足, 这一点是传统银行渠道无法相提并论的。正是因为大量的、小额借款需求在互联网上形成了长尾趋势, 利基市场才得以形成, 互联网金融才得以蓬勃发展, 其根本的指向仍然是资金融通过程。因此, 无论是延伸说还是新业态说, 都没有从根本上否定互联网金融的根本属性——金融属性, 谢平等人也是将互联网金融作为直接融资、间接融资并列的第三种融资模式。当然这种本质属性的论断也是基于我国当前以及未来一段时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状况而言的。
(二)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金融业态”
从上文对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基础理论和特征来看, 互联网金融在“应然”意义上已经是金融的一种新型业态。这种业态包括了互联网金融的基本模式, 包括P2P 网贷、众筹、第三方支付、互联网保险、互联网证券等模式, 这些模式与传统金融有着根本区别,技术上基于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技术手段实现征信、风险等级判断、风控模型构建等。这种新业态特征明显, 并且有独立的理论体系 (如上文所述), 互联网金融在形式上和理念上与传统的金融模式有着根本区别。一般意义上的互联网金融基本模式包括互联网众筹、 P2P网贷、第三方支付、大数据金融和信息化金融机构。这些基本模式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逐渐发展起来的, 虽然在传统金融领域这些模式也可能会找到原型, 但是当借贷双方不需要通过烦琐复杂的金融贷款过程 (也可能无法满足贷款主题要求而被传统金融机构拒绝贷款) 而是通过网络平台的信息披露完成贷款需求发布,由金融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 贷款金额也没有最低门槛, 这就彻底颠覆了中小微企业和个人信用贷款过程。上述互联网金融模式是互联网金融的典型体现, 在传统金融中无法实现。
(三) 互联网金融具有强烈的普惠金融[50]特性
随着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的普及, 消费者能够用极低廉的成本接受互联网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及服务, 与传统金融相比, 互联网金融的低门槛成为推动金融普惠的重要因素, 这种低门槛是由于互联网金融科技技术的进步大幅降低了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程度, 让那些无法享受传统金融体系服务的人群获得在线金融服务,从而提高金融的普惠程度。从长尾理论角度分析, 互联网金融的消费需求主要集中在“长长的尾部”。因此, 互联网金融主要的消费群体是“草根群体”[51]。
(四) 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需要创新监管策略
互联网金融具有自己独特的风险, 这种风险对传统金融监管提出了全面挑战。互联网金融的混业风险特征明显, 互联网金融天生具有“融合” “跨界”特征, 大量出现的互联网交叉性金融产品、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和互联网金融控股集团加剧了消费者对于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理解难度。[52] 在混业经营下, 法律风险更加复杂, 在业务边界、身份认证、隐私保护方面缺乏统一标准, 监管套利风险更加严重。在技术上, 单一的系统风险、软硬件缺陷或者管理缺陷都容易引发整个互联网金融链条上的风险, 甚至引起跨市场传染风险。
互联网金融“长尾”风险明显, 为了争夺市场份额, 大量互联网金融平台“烧钱”获客, 导致平台经营成本较高, 甚至产生恶性竞争, P2P平台跑路事件时而发生, 风险巨大。当“尾部”市场发生垄断后, 容易出现强者恒强的“马太效应”, 少数互联网金融平台垄断的后果是部分垄断企业作为系统性重要企业, 变得“大而不能倒 ( too big to fail) ” , 加之混业经营, 大机构的风险有可能导致跨市场传染, 存在系统性金融风险。另外, 互联网金融的长尾风险特征还体现在资金端。由于大部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是传统金融服务无法覆盖的“草根群体”, 他们人数众多, 但是缺乏金融常识和风险识别能力, 承担风险能力和意愿较差, 一旦出现风险, 社会负外部性显著增强。资金使用上的长尾客户中小微企业和自然人居多, 此类人群本身风险较大, 大数据分析结果可能在经济下行时失效, 贷款不良率将大幅提高。
综上, 在应然意义上,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以大数据、云计算为代表, 以先进通信技术为基础, 运用互联网思维及互联网工具,具有普惠性质的直接融资、间接融资之外的第三种新型资金融通模式, 互联网金融的基本属性仍然是金融, 实现着资金融通的基本功能。从监管角度看, 现阶段可以通过“穿透式”监管原则对其加强监管, 待互联网金融发展到“应然”意义的技术属性后, 还需要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新型模式特征, 制定符合其规律的监管政策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