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首语

历史比较法学的重生

鲁 楠

英国著名法学家波洛克曾说:“历史方法并非法学或其他任一学科分支的专属财产。它是一种最新也最强大的工具,不仅对于道德科学与政治科学,对于大部分的自然科学也是如此,且它的影响范围正日增月涨。进化论学说无非是将历史研究的方法应用到自然界的事实上,历史研究的方法无非是将进化论学说应用到人类社会与制度上。”在19世纪,萨维尼、马克思、韦伯、梅因等思想家生活的年代,历史方法几乎是一种普遍的研究范式。而在法学中,对历史方法加以彻底贯彻者,梅因当属第一人,是英国历史法学的代表人物。

不仅如此,梅因还有意识地将比较方法运用于历史研究中,是比较法学的思想先驱。他的所有法史研究,都或隐或显在东西方之间往返比对,特别是在他心目中同属“雅利安”族系的古罗马与古印度社会之间加以比较,形成了独特的比较法传统,可谓历史比较法学。故梅因著名的“从身份到契约”论断,实扎根于历史研究与比较法学的结合。如果不看到这一点,我们将既无法评断并继承梅因的学术遗产,也难以领会梅因的良苦用心。

但令人遗憾的是,与德国历史法学的命运不同,梅因所代表的英国历史法学,似乎并未枝繁叶茂。梅因既没有形成萨维尼那样的学统,似乎也没有对英国产生深远影响。直到今天,除了法人类学以外,正统法学家们除了像口头禅一般,称引“从身份到契约”的箴言,似乎将梅因遗忘在了法学史深处。这对于强调历史重要性的学者来说,近乎一种反讽。

为什么梅因会被有意识地遗忘?我们今天重提梅因,是否还有意义?

梅因之所以长期遭到遗忘,或许有三个深层原因:一是在梅因身后,法律实证主义大行其道,吸引了法学家们的目光。在英国,法理学的正统被认为是奥斯丁以降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这种研究更关注法律的技术之维,法律与政治的关系之维,却具有强烈的非历史性,逐步挤压了历史法学的生存空间,造成梅因思想的退场。二是梅因的比较法思想,以雅利安族系为潜在背景,难以涵盖更广泛的人类社会,且这种预设无法完全与种族主义、殖民主义切割,故而到了20世纪,受到西方左翼法学家们的批判。三是梅因用进化论的眼光看待人类历史,将东西方社会划成进步或静止二端,与当今学界风行的文化多元论相对立——如此反潮流,更兼“政治不正确”,当然要被打入冷宫,别置另册,被视为“法律东方主义”的残渣余孽了。除此之外,英国学术自身的特点也是不可忽视的原因。与德国相比,英国人学术重精巧而轻体系,重个性而轻传承,同属历史法学,德国人萨维尼与英国人梅因相比,身前身后名声影响,恰成对比。

对此三点指责,笔者无意翻案,但欲为梅因略作辩解,或可为贤者提供反思之机。法律实证主义大兴,实与近代以来法律系统的成熟有关,从法律系统运作来讲,此趋势乃势所必至,理有固然。但从学术来讲,梅因的历史比较法学却能将视野延至深广,使法学跻身于文史哲的行列,而毫无愧色。诸君试想,19世纪的思想宗师,如马克思、韦伯、萨维尼等,焉有一人不诉诸历史探究与跨文明比较,以期发现人类社会运转之奥秘?与此相反,倒是汲汲于律师攻防术、法律“雕刻”技巧的时髦“学问家”,无法经受时间考验,其著作和其身体一样,化作尘土。今日学者批评梅因是进化论者,仿佛人文社会科学沾上“进化”二字,便是大谬。考诸历史,究其原因,固然有社会达尔文主义滥用的缘故。但看思想背景,不难发现,但凡社会剧变之时,进化思想较易萌发,承平安定之日,稳定思维较占主流。而梅因恰处资本主义社会剧变之时。他考察历史,探本寻根,以总结人类社会古今变化的原理,不亦宜乎?反观我们,将进化思想全盘否定,是否也是由于历史处境造成局限所致?例如,梅因认为,与古印度相比,古罗马社会属“进步”社会,由于法律较早甩脱宗教桎梏,迈向世俗,为从身份向契约的转变开路,这导致法律迎合社会发展,弥补二者裂隙的能力增强;而古代印度,其社会关系早为宗教所焊定,法律必须在僵死的宗教世界观中匍匐,导致自身变化有限,难于伸展,故无法为新的社会变迁开路。如今古罗马与古印度法的研究资料日丰,借此材料优势,反思梅因的论断,仍不可谓毫无道理。而若将法律故事,放诸政教关系之下省察,梅因的价值更形凸显。或有时下学人,将“东方主义”的高帽送与梅因,认为他是维多利亚时代英帝国主义的“御用学者”。但若体会梅因初衷,实情却似乎与此有差。梅因受历史语言学思潮影响,将罗马人与印度人视为同根同源,却由于极复杂之历史因缘,分道扬镳,形成不同传统,造成不同社会。恰如一家兄弟,分家单过,百千年后,兄家后代挟威势以临弟家后人,岂非历史悲剧?梅因深感历史之吊诡,命运之乖谬,法理之复杂,欲寻找原因,探明究竟,亦颇可理解。如今看来,雅利安神话未必可信,但各文明之发展分途,模式迥异,却是铁的事实。人类学或可不计较成败得失,以理解或审美眼光欣赏文化之多样;法学家却不得不计算后果,衡量结局,稍敛爱美之心、求善之意,而将文明竞争之结局考虑在内。故人类学家眼冷而心热,法学家眼热而心冷,此实乃宿命,不得不然也,悲夫!因此,若有学人能返身回顾,评定先贤,抱理解同情之心,稍抑轻薄讽刺之意,亦未为不可,当颔首称赞矣。

且吾以为,值21世纪,梅因及其历史比较法学,正当重生之机缘,故略陈管见,求教方家。

其一,如今全球化过程大为深入,“地球村”已然形成。法律不再仅是一家一姓、一方一域、一国一族之规范,而成关乎人类命运,执掌世界运转的系统。故而回到历史,吸纳各文明的传统,再造适应全球化的新法学,是当务之急。梅因的历史比较法学,恰可为此使命的完成,提供助力。

其二,科技革命大潮奔涌向前,人类社会又到飞速变革的历史关口。其时局激变,恰如梅因所处之19世纪,或有过之而无不及。当此之时,抚今追昔,重寻人类历史之脉络,借由回到过去而通向未来,不亦宜乎?梅因曾做“从身份到契约”的论断,那么契约之后,将又怎样?身份复归乎?契约升级乎?看互联网之扩张,区块链之涌现,若带入梅因旧说,似可帮助我们窥破天机,别发新声!

其三,中国固有尊重历史的传统,每逢大变,必回归历史,汲取经验。历史实乃中国人之史诗,中国人之宗教,其意义恰如印度人看待《摩诃婆罗多》,西方人看待《圣经》。因此,历史研究恰是中国人研究法学之正宗,惜乎过去的历史研究,多是整理国故,内求有余而外观不足。基于此,梅因或可于华夏找到思想知音?不仅如此,梅因思想深处,暗含现代史观。其力主法学应积极进步,法学家应奋发有为,人类社会应摆脱宗教、身份,乃至旧制度、旧伦理之束缚,借由反思历史,迈向自由之境,故品味梅因作品,貌似保守,实则激进。此对国人抱残守缺、尊王复古的痼疾,不失为一剂良药。且梅因思想,借比较方法而有扩大胸襟、消除我慢之作用,对击破国人天朝上国、文明中心以及其种种现代民族主义版本的妄想,也极富价值。

基于此,我们聚会诸贤,研读梅因作品,勒成专号两册,以作野芹之献。希冀同仁体会我等真心实意,正所谓嘤其鸣矣,求其友声,让我们共同呼吁历史比较法学的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