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书体之分析

古今书体之说,至为繁赜。《法书要录》所载,梁庾元成《论书》注1谓书有一百二十体,今多不传,惟唐张怀所撰《十体书断》,标举尚简。其时去古尚近,追述造作之人,亦当可信。用宗其说,以实此篇。

注1梁庾元成《论书》有一百二十体,见张彦远所著《法书要录》。


古文 黄帝史仓颉所作。

大篆 周宣王太史史籀所作。

籀文 周太史史籀所作。

小篆 秦始皇丞相李斯所作。

八分 秦上谷王次仲所作。(《书断》又云:后汉亦有王次仲为上谷太守,非上谷人。此说近是。)

隶书 秦下人程邈所作。

章草 汉黄门令史游所作。

行书 后汉颍川刘德升所作。

飞白 后汉左中郎将蔡邕所作。

草书 后汉张芝所作。


据上所述,现今通行之书体,已详其源流,惟独无楷法。然《书断》八分条下,引王之说,谓:次仲以古书方广,少波势,以隶草作楷法,字方八分,言有楷模。又云:本谓之楷书,后世以为楷式,盖其时即以八分为楷书,故不别举其名也。宋高似孙《纬略》,引晋中经簿云,置楷书吏自晋始,则楷书之兴,当由于后汉以及晋初。

宋《宣和书谱》叙论,则简括言之,列目凡六:曰篆书,曰隶书,曰正书,曰行书,曰草书,曰八分书。宋周越《古今法书苑序》,则以正书、正行、行草、草书,分为四等。盖正书草书,分体特殊,所谓正行,则正书而兼行书之体;所谓行草,则行书而间以草书。

现今通俗应用,以正书正行为最便,以能识字者,即能辨其点画,不易错误。若草书,则偏旁之混合,行次之联缀,一有不慎,则易误也。况古人重视草书,且有章草、草书之别,所争之点,其说至繁,然明捷而正确者,以宋黄伯思《东观余论》所云:凡草书分波磔者为章草,非此者谓之草,最合于法。盖汉元帝时,史游作《急就章》《急就章》凡书三十二章,杂记姓名诸物五官等字,以教童蒙,即今所传《急就篇》。,解散隶体以书之,义取便于速写,故曰《急就》。因草创之义,遂称为草书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