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税法总论
- 刘剑文 侯卓 耿颖 陈立诚
- 590字
- 2020-07-09 20:00:07
第一章 财税法的规范定位
法律渊源、法律形式和法律体系等均为法学理论视阈中的重要命题,对于任何一个法律部门的规范性探讨都需要在这些方面加以审思,财税法也不例外。已有的财税法研究成果虽然已经提及上述问题,但往往关照范围不够广泛、理论挖掘不够深入,而且与具体财税实践的结合也不够紧密。因此,实有必要在借鉴法理学的一般理论的基础上,立足财税法的特殊价值、使命和理念,从而明确财税法的法律渊源、法律形式和法律体系。通过将财税法渊源展现为一个内容丰富的开放性系统,具体包括宪法中的财税条款、财税法律、财税行政法规、地方性财税法规、财税方面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立法资料、法院裁决、法理学说、财政政策、习惯、国际条约等,有助于为财税立法提供资料来源,并为财税司法提供裁判依据。通过将财税法体系进行几个层次的划分,剖析宪法中的财税条款、财政基本法、财政基本体制法及其之下的财政收入法、财政支出法和财政监管法,能够使我们更加准确、清晰地把握财税法的运作过程和逻辑范式。除了厘清财税法的法律渊源、法律形式和法律体系等内部问题以外,还有必要关注财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间关系这一外部问题,其中,尤应重视财税法与经济法的区别和联系,并合理对待财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作为一门新兴的“领域法”,财税法以社会公众利益的最大化为信念和追求,其开放性、综合性和特色性由此凸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