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价值构成和价值量

一、旧价值和新价值

劳动者生产的商品具有价值,它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抽象劳动。商品中的价值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耗费劳动创造的新价值,另一部分是从生产资料中转移过来的旧价值。价值的构成可用公式表示:

价值=旧价值+新价值

关于新价值的创造,本章第一节已经讲过了。现在需要谈谈旧价值的问题。旧价值是商品价值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们知道,只有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相结合才能生产出社会财富。生产过程不仅要消耗劳动力,还要消耗生产资料。从消耗方式来看,生产资料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原材料、燃料等,它们在生产过程中一次全部消耗完。例如,生产衣服,布料、线、纽扣等原材料全部成为衣服的组成部分,不能第二次用于生产衣服。另一类是机器设备、厂房等固定资产,它们在生产过程中的消耗表现为部分消耗而不是全部消耗。例如,生产衣服所使用的缝纫机、厂房等,可以反复使用,但每次使用都会发生损耗。

生产资料不论是原材料、燃料,还是机器设备、厂房,都是劳动创造出来的,都凝结着抽象劳动,具有价值。在生产过程中,随着生产资料全部或部分被消耗,其价值也就全部或部分被转移到产品中,成为产品价值的一部分。其中,原材料、燃料等生产资料的价值一次全部转移到产品中,机器设备、厂房等固定资产的价值分多次、一部分一部分地转移到产品中。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转移被称为折旧。这些由生产资料转移来的价值,就是商品价值中的旧价值。假定衣服的价格100元代表了衣服的价值,生产衣服所用原材料等一次性耗费共支出35元,机器设备、厂房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为5元,这35+5=40(元)代表了衣服价值中的旧价值。衣服价格除了代表旧价值的40元外,其余的60元就是代表生产衣服的劳动创造的新价值。

二、个别劳动时间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在供求平衡时,商品按价值进行等价交换,价值大的商品可以换取较多货币,价值小的商品只能换取较少货币。价值是以劳动时间为计量单位的。劳动时间越多,劳动耗费越大,凝结在商品中的价值量就越大,在交换中可以换取的货币也就越多。

有人可能会说:劳动时间越多价值量越大,这种说法有问题。因为社会上生产同一种商品的生产者有很多,他们的生产条件有好有差,劳动熟练程度有高有低,工作干劲有大有小,因而每个商品生产者制造同一种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是不一样的。如果说劳动时间越多创造的价值量越大,是否意味着生产条件差、劳动不熟练、干活懒惰从而生产单个商品耗费劳动时间多的生产者生产的商品价值量大,在供求平衡的市场上可以按高价格进行等价交换,获得高收入?这样一来,价值岂不是起了奖懒罚勤、奖劣罚优的不良作用?

有这个疑问是不奇怪的。这里涉及价值量的决定问题。当我们知道了价值量是由什么决定的,以上疑问就会消解了。

价值量不是取决于商品生产者各自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为什么这样说呢?这是因为,形成商品价值的劳动是同质的抽象劳动,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力的耗费,而不是特殊的单个劳动力的耗费。因此,在商品交换中,就要把生产同一种商品的各个不同的个别劳动时间平均化为相同的劳动时间。举个简单的例子,假定有三个企业生产产量相同的某种衣服,生产1件衣服耗费的劳动,甲企业为7小时,乙企业为11小时,丙企业为12小时,这三个企业生产1件衣服耗费的平均劳动时间为(7+11+12)/3=10(小时)。所以,该种衣服的价值量是平均劳动时间10小时,而不是7小时、11小时或12小时的个别劳动时间。

因此,决定商品价值量的不是各个不同的生产者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而是平均必要劳动时间,即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指在供求平衡的市场条件下,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生产某种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它是供求平衡下全社会生产某种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的平均数。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既包括劳动者在生产中平均耗费的劳动时间,又包括正常使用生产资料所平均耗费的生产资料中已凝结的劳动时间,[15]这两种不同的平均劳动时间分别决定了商品的新价值和旧价值。

如果生产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多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其超出部分就不被社会所承认,不能形成价值。反之,如果生产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少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则其差额也会形成价值。

假如社会上很多生产者生产某种衣服,他们的个别劳动时间很不相同。生产一件衣服,有些生产者耗费15小时、13小时,有些生产者耗费10小时、8小时、6小时。假定1小时劳动创造的价值表现为10元货币。在供求平衡时,按照价值出售衣服,是否劳动耗费多的衣服卖150元、130元1件,劳动耗费少的衣服卖80元、60元1件?如果是这样,劳动生产率高的生产者就吃亏了。所幸的是,价值量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因而不会出现奖劣罚优的情况。假如生产一件衣服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10小时,表现为100元货币,则在供求平衡时,各个生产者都按100元的价格出售衣服。这样,劳动生产率低的生产者,生产一件衣服耗费了150元,可是出售衣服仅收入100元,有50元的耗费不被社会承认;劳动生产率高的生产者,生产一件衣服耗费了60元,可是出售衣服却收入100元,其40元差额也形成价值,收入大于耗费。价值起的是奖优罚劣的作用。

三、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

“劳动时间越多价值量越大”的疑问解决了,有人可能还会说,按价值交换还有问题。比如,用锄头松土的10小时劳动和使用电脑进行产品设计的10小时劳动相交换是否合理?二者创造的价值是否相等?这里说的松土劳动时间和产品设计劳动时间都是指平均化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如果说二者创造的价值相等,人们就会觉得不合理。很明显,如果10小时的用锄头松土劳动与10小时的产品设计劳动相交换,肯定是产品设计者吃亏。从人们的直觉来看,在同样的时间内,产品设计劳动创造的价值要大于用锄头松土劳动创造的价值。

但是,如果说10小时的产品设计劳动创造的价值要大于10小时的用锄头松土劳动创造的价值,就跟前面说的“价值量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理论相矛盾。二者既然都是耗费10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那么创造的价值量也就应该是相同的。

如何理解这个直觉与理论的矛盾?

其实这里要解决的是价值衡量的标准问题。要比较不同的事物,必须确定比较标准,否则就无法进行合理的比较。例如,要比较不同人的酒量,如果光看他们各自喝了多少容量的酒,那是无法做出令人信服的结论的,一般来说,低浓度的酒能比高浓度的酒喝得多。要比酒量,首先就要确定酒的同一标准,即酒的品种和浓度。

比较不同商品的价值量,也要确定统一的标准。除了要把生产同种商品的各个不同的个别劳动时间化为相同的劳动时间之外,还要把各个不同形式的劳动所含有的智力成分的不同比例化为相同的比例。

形成价值的抽象劳动是指劳动力的耗费。劳动力是人体中的劳动能力,包括体力和智力(也叫脑力)。马克思指出:“我们把劳动力或劳动能力,理解为一个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他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16]因此,劳动包括了体力耗费和智力耗费,劳动是体力劳动和智力劳动的统一体。如果不消耗体力,劳动就无法进行,就是大脑思考也要消耗体力。如果只有体力耗费而没有智力耗费则只是动物的活动,不是人类劳动。

真正决定人类劳动本质的东西是智力劳动。从体力耗费来说,人与动物没什么区别,动物进行活动也要消耗体力,有些动物消耗的体力甚至比人消耗的体力大得多。人类劳动与动物的活动区别在什么地方呢?最主要的是,人类劳动具有主观能动性和目的性,这是由劳动的智力因素所决定的。正是智力劳动使人类劳动区别于动物的活动。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有段比喻说得很精辟:“蜘蛛的活动与织工的活动相似,蜜蜂建筑蜂房的本领使人间的许多建筑师感到惭愧。但是,最蹩脚的建筑师从一开始就比最灵巧的蜜蜂高明的地方,是他在用蜂蜡建筑蜂房以前,已经在自己的头脑中把它建成了。劳动过程结束时得到的结果,在这个过程开始时就已经在劳动者的表象中存在着,即已经观念地存在着。”[17]

不同形式的劳动所含有的智力成分的比例是不同的。有些劳动含有的智力成分很少,如用锄头松土、用扁担和肩膀搬运、用花洒壶浇水,这些劳动普通人都能干,不需要学习和训练,只是有些人干得多些快些,有些人干得少些慢些罢了。这种每个没有任何专长的正常人都能进行的劳动,叫作简单劳动。有些劳动含有的智力成分较多,比如开拖拉机松土、开汽车搬运、开洒水车浇水,这些劳动需要劳动者掌握较多的知识和技能,在劳动中消耗较多的智力。这种需要经过专门训练才能进行的劳动,叫作复杂劳动。很显然,使用电脑进行产品设计的劳动就是复杂劳动。复杂劳动是具有一定科学文化知识和技术专长的人的质量较高的劳动力的耗费,是智力成分较多的劳动。各种复杂劳动又因智力成分比例的不同而有复杂程度高低的不同。只要经过简单的训练就能进行的劳动,智力成分比例较低,是复杂程度低的劳动;需要学习和训练的内容越多、时间越长,智力成分比例越高,劳动的复杂程度就越高。

前面讲过,价值的计量单位是劳动时间(如小时)。现在我们认识了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的含义后,需要进一步补充说明:价值的计量单位是简单劳动的时间。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是不同量的劳动力耗费。它们之间的数量关系是:复杂劳动是多倍的简单劳动,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量的简单劳动。因此,在同样多的劳动时间内,复杂劳动所创造的价值量多于简单劳动所创造的价值量;劳动的复杂程度越高,创造价值量就越多。复杂劳动的产品和简单劳动的产品相交换,复杂劳动要折算为多倍的简单劳动,少量的复杂劳动的产品可以换取多量的简单劳动的产品。由此可见,10小时的产品设计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必定大于10小时的用锄头松土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在等价交换中,10小时的产品设计劳动可以与多于10小时的用锄头松土劳动相交换。

1小时的复杂劳动可以与多少小时的简单劳动相交换?在实际的交换中,这种换算的比例不是由谁来规定的,也不是由经济学家计算出来的,而是生产者通过无数次交换自发形成的。

四、价值量和劳动生产率

既然价值量由劳动量决定,价值量的变化就与劳动生产率有关。

(一)劳动生产率的含义和决定因素

劳动生产率是指劳动的生产效率,它有两种表示方法:一是用每个劳动者在单位劳动时间内生产某种产品的数量(产量/劳动时间)来表示。单位劳动时间的产量越高,表示劳动生产率越高。二是用生产单位产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劳动时间/产量)来表示。生产单位产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越多,则表示劳动生产率越低。假如甲企业每个劳动者1小时生产5件产品,其劳动生产率可表示为5件/小时,或表示为0.2小时/件;乙企业每个劳动者1小时生产10件产品,其劳动生产率可表示为10件/小时,或表示为0.1小时/件。很明显,乙企业的劳动生产率高于甲企业。

为什么不同企业、不同劳动者的劳动生产率会有差别?劳动生产率的高低取决于多种因素,其中主要有:①劳动者的劳动熟练程度。劳动熟练程度越高,劳动生产率也就越高。②科学的发展水平及其应用程度。科学发展水平越高、科学应用程度越高,劳动生产率也就越高。在当代,科学技术进步对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比以往任何时期都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③生产组织形式。生产中的分工和协作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④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一般来说,生产资料的规模越大、效能越好,劳动生产率也就越高。⑤自然条件。有些产品的生产,特别是农业生产,受自然因素影响大,自然条件越好,劳动生产率也就越高。

劳动生产率对价值量的影响,可以分社会劳动生产率和个别劳动生产率两种情况来考察。

(二)价值量和社会劳动生产率的关系

社会劳动生产率是指在全社会范围内劳动者生产某种产品的平均效率。它对价值量的影响可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单个商品价值量与社会劳动生产率成反比

社会劳动生产率越高,生产单个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越少,单个商品的价值量也就越小。我们可以看到,有很多商品,如电视机等家用电器,二十多年来价格不断下降,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是生产商品的社会劳动生产率提高使单位商品的价值量减少,从而导致其价格降低。

2.一定时间内创造的商品的价值总量不受社会劳动生产率变化的影响

这是因为,社会劳动生产率的变化只引起一定时间内生产的商品数量发生变化,而同样时间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变,因而总价值量不变。例如,原来8小时生产40件产品,价值总量是8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每件产品的价值量为0.2小时社会必要劳动;社会劳动生产率提高后,8小时生产80件产品,价值总量不变,仍是8小时社会必要劳动,但每件产品的价值量却降低为0.1小时社会必要劳动。

(三)价值量和个别劳动生产率的关系

个别劳动生产率是个别劳动者的生产效率。它对价值量的影响也体现在两个方面。

1.单个商品的价值量不受个别劳动生产率的影响

这是因为,个别劳动生产率只影响生产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而商品价值量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例如,某种产品的社会劳动生产率是每个劳动者1小时生产5件产品,每件产品的价值量为0.2小时社会必要劳动;生产该产品的某企业具有较高的个别劳动生产率,每个劳动者1小时生产10件产品,但是,每件产品的价值量仍为0.2小时社会必要劳动,而不是0.1小时个别劳动。

2.一定时间内创造的商品的价值总量与个别劳动生产率成正比

因为个别劳动生产率越高,在一定时间内创造的商品数量就越多。由于单个商品的价值量不变,因而产量越多,其总价值量也就越大。正如马克思所说的“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起了自乘的劳动的作用,或者说,在同样的时间内,它所创造的价值比同种社会平均劳动要多”[18]。例如,某种产品的社会劳动生产率是每个劳动者1小时生产5件产品,每件产品的价值量为0.2小时社会必要劳动,8小时生产40件产品,创造价值量为8小时社会必要劳动;生产该产品的某企业具有较高的个别劳动生产率,每个劳动者1小时生产10件产品,每件产品的价值量仍为0.2小时社会必要劳动,8小时生产80件产品,创造价值量为16小时社会必要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