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法学文献评价
第一节 法学文献的阅读
如何将法学书籍的研究成果应用于一般性的法学研究?海量的文献资源如何阅读?这直接关系到研究者的研究效率。遵循文献阅读的批判规则和历史规则尤为必要。
一、批判性阅读
批判性阅读是指在阅读过程中对阅读的对象进行评判。评判一部专著优劣的标准是考察它是如何实现其研究的目标:“一是明确著作的目标是什么;二是为了实现这个目标,作者做了什么。”[37]批判性阅读需要有以下几步同时进行:
一是自身尝试探究某个观点、命题,或者研习某一个法律素材,哪怕是一个很小的片段。在这个尝试探究的过程中,对比自己的成果与别人成果的法律诠释。
二是阅读法学名著,以便获得一个正确的评判基准。
三是阅读法学文献时进行摘选,并把自己的评判记录下来。阅读某一著作时,我们必须将注意力集中于这部作为评判对象的著作,素材越宽泛,阅读的难度就越大。对此,非常有效的方法就是一开始就对阅读素材进行摘选,越简短越好,把自己对这些素材的评判记录下来。
二、历史性阅读
历史性阅读[38]是指用历史的眼光完整性地阅读著作。每一部著作都处于双重序列之中:一方面,它处于共时性的序列之中,是整体的一个部分;另一方面,它处于历时性序列之中,在时间的脉络关联之中。人是历史整体的一部分,只有在研究过程中排除偶然性,在整体中阅读专著,才可能获得完整的评判。
批判性阅读意味着我们把某一本书和它的理想目标整体联系起来进行观察,历史性阅读意味着我们把某一本书和它的历史整体联系起来进行观察,这表明,我们必须把方法论与文献史结合起来。
三、阅读法则
完全列举法学文献是不可能的,一是法学文献数量基数较大,二是法学文献数量会逐年递增。一般而言,法学文献可分为两部分:其一是法学研究史,即法律史文献;其二是法学研究取得的成果,即法学专著。
法学研究史的阅读需要遵循以下两条法则:
(1)注重法学内在的继承性,任何时代的法学总是与前一个时代的法学存在内在的关联。
(2)每一个历史时期,需要探寻那个时代的人在从事法学研究时主张的观点,即研究者的研究任务和研究者为实现这个任务做了什么。
法学专著的阅读需要遵循以下两条法则:
(1)形成自主思考的习惯。每个人都有精神惰性,单纯阅读他人专著进行学习绝不可能形成自由的属于自己的学术观点。要批判性地阅读,用法学思维思考,解释性地、历史性地、体系性地思考,最终提出自己的学术观点。
(2)正确地将法学学科与其他学科联系起来,用整体性的方法在法学体系中理解这些学科间的内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