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当今时代,产业成为推动法律发展和制度创新的关键力量。前些年娱乐法在我国还鲜为人知,近年来却逐渐引人注目,这与娱乐业迅速发展和积极推动息息相关。娱乐法不是一个单独的法律部门或者部门法,而是与娱乐业关系密切的相关法律制度的集合。娱乐法不是为娱乐业而单独制定的法律规则,但娱乐业确实有特殊的参与主体、利益关系和调整需求,需要结合其行业特殊性而整合规则和调适效果,更好地适应和服务娱乐业的需求。我国是娱乐业大国,具有巨大的娱乐市场,即便近年来娱乐业的发展突飞猛进,但也仅仅是“小荷才露尖尖角”,仍有广阔的前景和巨大的潜力。强烈的娱乐业实践需求既推动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法律适用的深化,又推动娱乐法研究的繁荣。本书就是在这种背景下撰写的,是系统研究娱乐法的一部力作。

本书重在尝试构建中国本土的娱乐法框架体系。娱乐法涉及众多的法律部门,它虽以著作权法为中心,但还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合同法以及反垄断法等关系密切的法律部门。娱乐法又不是这些法律部门的简单叠加,而是根据娱乐行业的自身运作规律,以著作权法为中心,以娱乐行业的现实法律问题为半径,辐射后形成的行业性法律规范。行业性法律规范,既可以表现为单行法,也可以表现为综合法,无论何种形式,其目的均在于有效解决娱乐业的现实法律问题。虽然全球娱乐行业具有一些共同的特点和规律,但与美国或其他国家相比,中国娱乐行业因其发展阶段的不同及工业体系的流程构造不同,而显现出一些本土化的特色。在借鉴美国娱乐法内容体系的基础上,本书结合中国娱乐行业及其运行中出现的法律问题,为构建中国本土娱乐法之框架体系作出了有益的尝试。这使得本书的有关内容具有一定的开拓意义。

本书既有国际视野又立足国情。娱乐法是现代娱乐业高度发达的产物,它源于美国好莱坞发达的影视工业体系。在美国,以娱乐行业为业务领域的法律实务从业者,以及众多法学院开设娱乐法课程和LLM项目、刊行的娱乐法期刊与书籍,带动和深化了娱乐法的研究与发展。我国有特殊的娱乐业发展状况和发展需求,也有自身的规范体系和适用实际。本书既对国外娱乐法进行了研究和借鉴,更注重国情特色和立足国内实际,因而既具有国际视野,又注重构建国内体系和研究解决国内问题。

本书既统筹兼顾又重点突出。从广义上看,娱乐行业产业链几乎覆盖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及第三产业。如果将娱乐行业上下游产业链所涉的法律问题全都囊入娱乐法,必然是漫无边际和丧失其核心意义。本书在兼顾关系密切的相关法律的同时,充分注意到著作权是娱乐业的核心资产,将著作权法及娱乐业所涉著作权问题作为中心,使本书内容点面结合,凸显了娱乐法的特色和价值。

本书既注重法理也注重实务。裁判是“活的法律”。娱乐业高度活跃,法律上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不断产生新类型案件,法院不断作出创新性裁判。本书对于涉及娱乐业的典型裁判进行了系统总结和研究,尤其是注重阐发判例中所蕴含的裁判精神,可谓法理与实务兼备。作者在从事理论研究的同时,多年来始终积极参与娱乐法的实务工作,书中不乏实务体会和经验总结,而不是纸上谈兵。作者在本书中提出的“以现实法律问题为中心的行业法”“铃铛说”等,对于娱乐法理论探讨具有积极的促进意义;本书根据实践中常见的合同、条款或概念定义而列举的“改错”“挑毛病”以及“参考性表述”等,则具有实务指引作用。

我国有丰富的娱乐资源、巨大的娱乐市场以及无尽的娱乐想象力和创造力,娱乐业必将继续大发展大繁荣,娱乐法也必将有巨大的研究空间和广阔的实践前景。娱乐法在我国还是新兴的法律领域,余锋博士多年来能够在这一领域进行系统研究,产出了较高质量的成果,实际上已成为这一领域为数不多的先行者。有了如此之好的研究基础,加上厚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相信余锋博士还会不断推出新成果,取得新成绩。值本书付梓之际,余锋博士邀请我作序,我借此机会聊赘数语,既对这一可喜成果表示由衷的祝贺,也向读者朋友推荐。

是为序。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院长

孔祥俊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