Ⅳ.劳动法学术:国家风格和劳动法的学派

A.国家风格

在劳动法学术中是否存在一个特殊的国家风格?它的要素是什么?在劳动法学术中是否有特定的学派?三个国家(法国、德国和意大利)都属于欧洲大陆,多余地说一句,在欧洲大陆我们不仅在法律而且在劳动法上都有特定的风格。我们能否说法国、德国和意大利的劳动法学术取决于不同的标准和方面(远大于“风格”这个单词应该怎么使用这一问题)?让我提及几个我认为重要的方面:立法的风格,学者的招聘,劳动法教学的内容和方法,研究(形式、方法、理论和系统的具体阐释),以及出版文化。

研究人员和劳动法学者的联合研究项目从一开始就在欧共体内部非常普遍。[112]他们以不同形式对欧洲的话题提供了很多洞见。由于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我只提及一些方面。在这三个国家,成为一个劳动法学者并不容易;学术机构——大部分是法学院——要求,如果要被任命或者开始学术生涯,申请者需要在本领域至少完成两本学术性著作。选聘委员会并不总是从特定的学派或者学术运动中自由地选择偏好。而过度专业化的问题变得更加严重,即在法学院,比如意大利,我们就有一些教师仅仅教授一个主题。但德国是有机会去超越被缩限界定的劳动法的。

就研究而言,这三个国家都培养了高质量的学者,他们追随既有的研究方法并且符合学术质量的通常标准。[113]有些学者研究比较理论,而有些学者的研究是以实践为取向。此前,在意大利,讨论理论比讨论具体问题更加重要,但是在之后的25年发生了改变。现在,世俗话题的讨论在法国比在德国更加重要,虽然在德国这个讨论在魏玛时期更加集中。

对于劳动法学术的国家风格是否存在的问题,向我们提供一个高质量但却非常正面的答案的最重要因素是一个形式因素:出版风格。在法国,占统治地位的典型的出版方式包括:教科书,特别是体系书(达洛思(Dalloz,一个法国出版商)),特殊主题的专著,法律评论期刊的文章,最高法院和其他低级别法院的真实案例的注释。在德国,除了体系书,其他法国所提到的出版物都存在,并且,特定法律的评论性文章起到压倒性的重要作用,它们对劳动法的子学科开展了系统性和理论性的讨论。与法国相比,德国为纪念某学者而出版的论文汇编(festschriften)里有更多的理论争论。这种出版物在意大利也很重要。相比早期,现在的意大利,不同法律的评论文章变得越来越重要。

决定劳动法特定国家风格的实质性的要素有哪些?组成国家风格的要素是什么?主要因素或者标准是:立法和立法建设的风格,法院系统和他们判决的类型,以及法律原则的结构。它们不仅组成法律系统的一般风格,而且在劳动法方面也有特殊的地方。

劳动立法之间的区别,形式大于实质。法国、德国和意大利属于立法导向的大陆模式。也就是说,法案和法律的特点是相对较短,但却是系统阐述的规范,而不像盎格鲁—美利坚国家以非常详细但带有特殊导向的条款为特征。而法国与意大利和德国的区别在于,法国有劳动法法典,而意大利和德国并没有法典形式。前者也不是真正的法典化,仅仅是劳动法的几个法令和法案在一本书里或多或少地整理。这三个国家在劳动法的法律文件的解释和方法论方面没有太大的差别。它们都受目的论方法(teleological)的指导。

一个单独并充分发展的劳动法院仅仅存在于德国。在法国和意大利,普通法院系统判决劳动法的案件,但是法国有一种自治(autonomous)的法院,比如劳资调解委员会(Conseil de Prud'hommes),即它发挥作用时不依赖专业法官。法院判决的形式在这几个国家差别很多。在法国,最高法院的判决非常短,而且不包括实质性的论证;但是在德国,它们有时候非常长,并且附带对双方争议的评估。法院的意见不仅引证之前的判例,也非常依赖相关的原则(包括劳动法学者的著作)。意大利法院的判决和德国的方法更加相似,但是参考的是判例而不是理论或者原则。

总体上,这些国家劳动法原则的学术性争论不仅反映了不同的和对立的利益,并且反映了从左派到保守派的不同意识形态立场。(这证明,法律以及劳动法不是一个硬科学(hard science)。)通常来说,相比德国,法国和意大利的劳动法更多地是被左派观点所主导。

B.学派

什么构成了劳动法的学派?在德国、法国和意大利有所谓的学派吗?当我们谈论一个学派,一些普遍的元素、基本的特点、价值等必须考虑它的成员,而且指明特别的智识、社会、意识形态或者政治方向;一个特定法律理论的追随者通常不够形成一个学派。很难说有哪些特别的显著因素呈现了劳动法思想的学派特点。不是所有的学者都取得巨大的声望,不是所有的学者,他们的重要性和影响力能被称为劳动法的某个学派的建立者。在这三个国家能找到这样的人。无论是罗特玛、杜朗德还是巴拉奇,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他们的基础性著作都不构成一个学派或者被认为是引领一个学派。

在我看来,劳动法领域(相比其他法律分支)的理论或者原则性框架的详细阐释以及未来学者的教育对于建立一个学派更加不够。劳动法必须加入一些内容。这个“更”通常由一定的理论和原则性框架镶嵌其中的政治、意识形态或者哲学背景提供。从这个意义上,根据“学派”一词识别特定学科的取向(scientific attitude)是可能的,但是对我来说,仅仅参考一些作者的通常政治或者意识形态观点来谈论劳动法里的学派还不够。对于劳动法学派来说这可能是第一步,但他们本身不是学派。(比如,社会主义者、马克思主义者、基督教、自由派或者保守者的立场和视角。)确实,一个学派不是绝对地需要一个领导或者领军人物,但是通常来说,劳动法的学派会和一个代表它的学者相联系。

根据这些初步的观察,劳动法学者中的政治左派和马克思主义者不是劳动法学派的成员,他们仅仅是当代思想[114]的代表,经常对于劳动法的现存体系持批判态度,分析劳动法认为它或多或少处于永久性危机之中,就像发现现存劳动法体系中未声明的意识形态因素。[115]德国劳动法的第一个学派是以辛茨海默为核心,成员包括他的年轻的追随者和以前的助手——奥托·卡恩·弗洛伊德(Otto Kahn-Freund)、恩斯特·弗兰克(Ernst Fraenkel)和弗朗兹·纽曼(Franz Neumann)。但是这个以马克思主义为导向的学派,除了辛茨海默,对于魏玛共和国发展中的劳动法实际上没有影响或者影响力非常小。在法国,围绕里昂卡恩的劳动法学派较为显著。他们的一些成员(A·里昂卡恩、J-E-雷),除了他们的政治和意识形态背景,他们对于劳动法的理论争论施加了很大的影响。而在意大利,基诺·圭宁(Gino Giugni)和围绕在“劳动与工业关系的传媒”(Giornale di del lavoro e delle relazioni industriali)旁边的“渐进”学术圈可以被认定是一个劳动法的特定学派,基本上是基于“工会规章”(l'ordinamento intersindicale)和“多元秩序的理论”(teoria della pluralita degli ordinamenti)的想法。[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