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资委关于市管企业健全完善产权管理制度体系的通知

发布单位:天津市国资委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9月20日

发布文号:津国资产权〔2016〕23号

各市管企业:

十八大以来,随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等系列文件的颁布执行,市国资委按规定及要求转发、印发了资产交易管理及评估项目管理等方面的文件,对产权管理权限进行了相应调整。市管企业作为相关行为的审批、决策主体,要强化责任、风险意识,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健全完善内部产权管理制度,形成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产权管理制度体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现将市管企业健全完善产权管理制度体系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管企业要以国家和我市国有产权管理法律、法规和制度为依据,尽快建立涵盖产权登记、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产权转让、实物资产转让、境外国有产权管理、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和资产评估项目公示等方面内容的产权管理制度体系,强化对各级企业的纵向监督管理和各业务板块的专业监督管理。

二、管理制度的制定应当包括适用范围、责任部门及监管职责、决策及审批程序、审批要件、罚则,但不限于:

(一)适用范围。对该项产权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情况做出明确规定。

(二)责任部门及监管职责。明确负责该产权管理事项的责任部门及其监管职责。

(三)决策及审批程序。明确该产权管理事项的决策、审核批准及操作流程。其中涉及限额的,应明确限额的具体数值或区间范围及对应的决策审批及操作流程。

(四)审批要件。明确规定审批该产权管理事项需要报送的要件及要件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五)罚则。应明确违反规定以及造成损失等不同情况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请各市管企业结合自身管理上的实际需要,按上述要求,制定产权管理系列制度,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于2016年10月31日前将产权管理制度报市国资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