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企混改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汇编
- 季厌庸
- 4445字
- 2020-07-09 17:10:42
天津市市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天津市国资委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1月22日
发布文号:津国资规划〔2017〕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市管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防范投资风险,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及《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6〕1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管企业,是指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市管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实际控制的子企业自主决策的在境内外从事的投资,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市管企业及其子企业合计投资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股权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市管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性投资项目是指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以获取最大收益为目的投资项目;公益性投资项目是指以提供公共服务、保障民生、履行社会责任等为主要目标的投资项目;功能性投资项目是指为了完善项目功能而实施的不具有独立获利能力的配套项目。
第五条 市国资委按照市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的要求,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市管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第六条 市国资委指导市管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督促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对市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指导市管企业之间加强投资协同合作,监督检查市管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指导督促市管企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对违反投资管理制度的行为追究责任。
第七条 市管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和责任主体,按照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需要,规范投资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聚焦主业,优化布局。企业投资应符合国家和本市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坚持聚焦主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非主业投资不得超过市国资委认定的非主业投资比例。
(二)规范运作,权责对等。企业投资应自觉遵守我国和投资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规范履行投资决策和审批程序;市管企业与其他股东合作时,应坚持同步出资、同股同权的原则。
(三)分类监管,注重效益。对商业性投资项目,企业应坚持效益优先,着力追求投资回报;对于公益性、功能性投资项目,在满足社会效益和功能保障的基础上,兼顾企业经济效益。
(四)量力而行,严控风险。企业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本实力、实际筹资能力和财务承受能力相适应,加强项目管理并做好风险评估、监控和防范预案,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第二章 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八条 市管企业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
(五)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六)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七)投资项目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八)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九)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十)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经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市国资委。
第九条 市国资委和市管企业应建立、完善市管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对市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投资项目、季度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等投资信息进行全程动态监控、分析和管理。企业在向市国资委报送纸质文件和材料时,应通过市管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一并报送电子版信息。
第十条 市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建立并发布市管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一律不得投资;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由市管企业按照企业发展战略规划自主决策。市管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市管企业应当在市国资委发布的市管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更为严格、具体的投资负面清单。
第三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一条 市管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企业的主要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规模应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
第十二条 市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市国资委。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主要方向、目的;
(二)当年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企业资产负债率水平及计划投资对负债率影响分析;
(三)投资结构分析;
(四)重大投资项目情况。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依据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和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从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能力等方面,对市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备案管理。对存在问题的年度投资计划,市国资委在收到年度投资计划报告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企业反馈书面意见。
列入市国资委债务风险防控“重点关注”类企业清单的市管企业,其年度投资计划需经市国资委核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的重大投资项目,市管企业应当在履行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将项目有关情况报送市国资委,并按照相关规定另向市国资委履行财务预算调整程序。报送材料如下:
(一)计划外项目投资报告;
(二)企业有关决策文件;
(三)投资项目可研报告(尽职调查、风险防范报告)等相关文件;
(四)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十五条 市管企业应当围绕企业发展战略规划,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于新投资项目,应当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其中股权投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等其他程序。
第十六条 市管企业应当明确投资决策机制。各级投资决策机构在做出投资决策时,要明确投资目的和主要目标,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
第四章 投资事中管理
第十七条 市管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根据外部环境变化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当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对于重大投资项目,还应根据需要在决策前开展中期评价。
第十八条 市管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的投资主体、地点、规模、内容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再决策时,应当在履行完市管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国资委。
第十九条 市国资委对市管企业实施中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特别是计划外追加、非主业重大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及投资风险等内容,对发现的问题向企业反馈。
第二十条 市管企业应当按照市国资委要求,于每季度终了次月10日前将季度投资完成情况通过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市国资委。季度投资完成情况主要包括企业季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重大项目进展情况、投资分析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内容。
第五章 投资事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管企业在年度投资完成后,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一年1月31日前报送市国资委。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二)年度投资效果分析;
(三)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四)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第二十二条 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一至三年内,由项目的投资主体安排自我总结评价,根据企业后评价制度选取投资项目,由市管企业聘请具有专业经验和良好执业道德的中介机构开展独立后评价。
选取的后评价项目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重点是国家、我市和企业的重点项目、投资调整变化较大的投资项目、投资实现的目标与预期差距较大的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的项目数量应不少于企业投资项目的20%,涉及投资金额应不低于50%。
第二十三条 市管企业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经企业董事会通过的下一年度后评价工作计划报送市国资委。
第二十四条 市管企业依据后评价报告,对投资中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提出整改方案并尽快落实。市管企业要及时总结经验,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不断完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收益。
第二十五条 市管企业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经企业董事会通过的年度后评价工作总结报送市国资委。年度后评价工作总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后评价工作开展总体情况、与计划差异原因;
(二)投资项目后评价主要结论、问题及建议;
(三)市管企业对评价结论的意见和改进方案、措施;
(四)后评价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工作设想。
第二十六条 市国资委对市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根据需要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跟踪了解,随机抽查后评价报告,总结经验指导后续工作。
第六章 投资风险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管企业应当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
第二十八条 市管企业要增强举债投资风险意识,禁止超越财务承受能力或降低企业偿债能力的举债投资。
第二十九条 市管企业应当稳妥开展境外投资,加强与当地投资者、国际投资机构合作,重点关注投资所在国(地区)政治、经济、法律、市场等与境内差异所带来的各种风险,做好风险评估和防范方案,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风险发生后的退出机制,并充分利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和商业保险,降低投资风险。
第三十条 市国资委发挥战略规划、企业改革、财务监督、业绩考核、监事会监督、审计监察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实现对市管企业投资活动过程监管,及时发现投资风险,减少投资损失。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市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投资信息的市管企业,市国资委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 市管企业承担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国家战略性投资项目,国家和我市有关部门另有要求的,依其要求。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国资委2012年印发的《天津市市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津国资规划〔2012〕96号)和《天津市市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津国资规划〔2012〕8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