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管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天津市国资委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4日

发布文号:津国资法规〔2017〕75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独资及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市管企业,不含市管金融企业)的监督管理,支持企业拓宽融资渠道,规范企业发债行为,防范和控制企业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计划,以及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以下统称债券,不含可交换债及可转换债)等事项,适用本办法。

市管企业的所属企业债券发行事项由市管企业管理。

第三条 市管企业发行债券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突出主业,保障重点。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国资委规划方向,保障重点项目建设,支持主业做强做优做大。

(二)调整结构,优化成本。利用债券期限灵活、利率市场化的优势,调整债务结构,优化融资成本。

(三)健全制度,防范风险。健全风险防范制度,有效控制财务风险,确保企业稳健经营。

(四)量力而行,独立偿付。适度负债,平衡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比重,做好资金借用管还,保证独立偿付本息。

第四条 市管企业应结合项目期限、报酬率和资产负债率,合理确定发债期限、规模及综合成本。

原则上,拟发行债券期限应与拟投资项目的期限相匹配,项目报酬率应能够覆盖债券发行的综合成本;综合成本不应显著高于取得同期限、类似体量资金的成本;重点关注类企业,发行债券不得推高资产负债率和整体融资成本。

第五条 市管企业发行债券需由董事会对发行债券的数量、方式、期限及募集资金用途进行决议,如对增信机制等作出安排,也应在决议中载明;未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市管企业应当做好债券发行事项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宏观经济环境、债券市场环境、企业所处行业状况、同行业企业近期债券发行情况;

(二)企业产权结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发展规划,本企业已发行债券及使用、偿还等情况;

(三)筹集资金的规模、用途和效益预测,发行债券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企业偿债能力分析及现金流覆盖测算;

(四)风险控制机制和流程,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应对方案,涉及境外发债的,需针对汇率波动等风险提出应对预案。

第七条 国有独资的市管企业发行债券,由市国资委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并向市国资委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一)债券发行申请;

(二)债券发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债券发行方案;

(四)董事会决议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意见;

(五)企业章程;

(六)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3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七)募集资金用于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有权机构的批文;

(八)法律意见书;

(九)市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国有控股的市管企业发行债券,由其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公司在召开股东会(股东大会)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将债券发行方案及相关材料报送至包括市国资委在内的全体股东;市国资委出具意见后,由股权代表在股东会(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并及时将审议情况报告市国资委。

国有控股市管企业向市国资委报送的文件资料比照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市国资委参股企业发行债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由市国资委监管,但股权由其他市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市管企业发行债券,申报程序比照国有独资企业,并须其主要股东对发债事项是否对自身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条 市国资委作出同意发行债券的决定、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同意发行债券的决议后,市管企业按规定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报送发行债券的申请。

第十一条 市管企业应加强本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发债批复事项后续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债券发行监测系统的使用要求,及时做好本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相关信息录入工作。

在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债券发行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决定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在监测系统中更新;在债券发行、兑付工作结束15日内,将发行、兑付情况在监测系统中更新;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实现其债权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书面报告市国资委。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建立市管企业债券发行及存续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季度终了5个工作日内,应向市国资委报送本企业及各级子企业该季度债券注册、发行及兑付工作情况的电子表格;年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应结合上年度经营及财务情况、重大投资事项、涉讼事项等与债券发行、偿付密切相关的情况,对集团总体风险进行自评,并书面报告市国资委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将对市管企业发行债券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违反本办法且情节严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2年9月12日印发的《市管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津国资产权〔2012〕7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