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中国环境权理论研究之回顾
一、中国环境权研究的数量统计分析
国际上对环境权的研究始于20世纪60年代,我国学者对环境权的研究开展得很早。武汉大学凌相权教授在1981年发表了我国第一篇环境权专题论文:《公民应当享有环境权》,他认为公民环境权是实现公民劳动权、休息权的必要条件,并建议在新宪法中设立专门条款确认公民环境权。[1]蔡守秋教授在1982年发表的《环境权初探》是一篇对我国环境权理论研究来说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论文,他比较全面地考察了外国环境权的理论与实践,敏锐地指出,环境权是环境法的一个核心问题,把环境权规定为一项基本权利,是各国宪法、环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一种发展趋势。[2]老一辈学者的开拓性研究点燃了我国环境权研究的“星星之火”。根据中国知网(CNKI)“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统计,1997年之前我国公开发表的以环境权为篇名的论文共36篇,剔除重复发表的,有效文章总数为34篇(如表1.1所示)。[3]根据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数据库,1998—2017年在CSSCI来源期刊(不含CSSCI扩展版)发表的以环境权为篇名的论文数量为199篇,剔除译稿、重复发表与非学术性的文章,有效文章总数为191篇(如图1.1所示)。[4]除了这些专题论文,截至2018年1月,我国学者出版了十余部环境权研究的著作。[5]这些著作既有泛泛而论环境权的,也有专门从民法学、宪法学等角度研究环境权的,还有专门就农民环境权和工作环境权展开研究的,这些都说明了我国对环境权的研究的广度和深度在逐步拓展。
表1.1 1981—1997年中国环境权专题论文数量统计(基于CNKI数据库)
由上可见,环境权已成为我国环境法学研究中一个热门议题,尤其是论文数量有了大幅度的增长。1981—1997年的17年间,我国学者共发表了34篇环境权论文,年均2篇;但2004年仅发表在CSSCI来源期刊的环境权论文就首次突破10篇,2008年研究热潮达至顶峰,CSSCI来源期刊论文数突破20篇。环境权议题极大地激发了我国几代学者的研究热情,其中以蔡守秋教授为代表的老一代环境法学家担当了拓荒者和启蒙者的角色。到了1995年左右,以吕忠梅教授和陈泉生教授为代表,把中国环境权研究引向深入,奠定了环境权在环境法学研究中的重要地位。2000年左右,徐祥民教授、朱谦教授、周训芳教授开始对传统的环境权理论进行反思和批判,引发了学术争鸣。及至2005年左右,以笔者、王小钢和谷德近为代表的青年学者开始进行环境权研究,为我国的环境权研究进一步开疆拓土。2010年左右,以陈海嵩、杨朝霞、王社坤、巩固、刘卫先等为代表的新一批青年才俊亦涉足环境权领域,带来了环境权研究的新气象。
图1.1 1998—2017年发表在CSSCI来源期刊的环境权论文数量
由此可见,我国环境权研究已经形成一个良好的梯队,老中青三代中均有数位学者长期关注环境权研究。如果以在CSSCI来源期刊发表三篇以上环境权专题论文作为高产作者的标准,那么长期关注环境权研究的高产作者有十多位(如表1.2所示)。我国近四十年来的环境权研究也产生了不少具有较大学术影响的著作和论文,如果以被CSSCI来源期刊引用10篇次(排除自引)以上作为高被引文献的标准,那么符合这个标准的有二十多部(篇)环境权专题著作和论文(如表1.3所示)。我国环境权高产作者和高被引文献的不断涌现正是环境权在我国法学研究(尤其是环境法学研究)中成为长期的核心议题的重要原因。
表1.2 CSSCI来源期刊环境权论文高产作者[6]
表1.3 高被引(CSSCI他引数超过10篇次)环境权文献(截至2018年7月15日)
二、中国环境权理论研究的主要学说之环境权肯定说
目前,中国的环境权研究学说各异、观点众多。笔者在此简单做一梳理,首先,以是否赞成、肯定环境权为标准分为环境权肯定说与环境权否定说,持环境权肯定说的学者众多,但对何谓环境权这一基本概念尚未形成共识。本书根据对环境权主体和权利内容的范围大小的不同认识,将肯定说类型化为以下四种。
根据最广义环境权说,环境权的主体和内容均极为宽泛,其代表学者为蔡守秋教授与陈泉生教授。蔡守秋教授在《环境权初探》一文中认为,环境权的主体包括国家、法人和公民;他在2002年发表的《论环境权》中指出,环境权的主体有逐渐扩大的趋势,目前已形成个人环境权、单位法人环境权、国家环境权和人类环境权等概念;环境权的内容日益完善,目前已包括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享受适宜的环境条件、保护和改善环境等内容。[7]陈泉生教授认为,环境权的权利主体不仅包括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国家乃至全人类,还包括尚未出生的后代人。环境权的内容包括生态性权利和经济性权利,前者体现为环境法主体享有一定质量水平环境并于其中生活、生存繁衍,其具体化为生命权、健康权、日照权、通风权、安宁权、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观赏权等;后者表现为环境法主体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其具体化为环境资源权、环境使用权、环境处理权等。[8]
相对于最广义环境权说,广义环境权说在环境权的主体或者内容方面有所限缩,其代表学者是吕忠梅教授和周训芳教授。吕忠梅教授认为,环境权是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其主体包括当代人和后代人,其内容包括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和请求权。其中,环境使用权包括日照权、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等;参与权包括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预测和决策过程、参与开发利用的环境管理过程以及环境保护制度实施过程、参与环境纠纷的调解等;请求权包括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行政复议和国家赔偿的请求权,对他人侵犯公民环境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9]周训芳教授认为,环境权包括国际法上的人类环境权与国内法上的公民环境权,其内容包括良好环境权与环境资源开发利用权。所谓良好环境权是生态性、精神性权利,指当代和未来世代的人类个体和整体生活在一个适合于人类健康和福利的环境中的权利,具体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安宁权、环境观赏权等;环境资源开发利用权主要是当代的、个体的人基于生存目的而对自然资源的财产权利以及从事与自然资源有关的财产性活动的权利,包括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权、渔业资源捕捞权、狩猎权、探矿权、采矿权等。[10]
按照狭义环境权说的观点,环境权在权利主体和内容两方面同时予以大幅度限缩。笔者持此观点。笔者认为,环境权的主体应仅限于自然人,国家、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体、后代人都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环境权是一种对一定环境品质的享受权,是实体性的权利,不包括经济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作为一种实体性的权利,环境权不同于传统的物权及其他权利,其客体虽是以物质形态存在的环境及其构成要素,但其内容却是从物质的客体中呈现出来的生态的、文化的、精神的或审美的利益。[11]
与狭义环境权说实质内容类似的是汪劲教授、王社坤博士等提倡的本能性环境利用权说。汪劲教授在其《环境法学》一书中认为,人类的环境利用行为可以分为“本能利用行为”和“开发利用行为”两大类,前者是人类为了生存繁衍,或为了谋求高质量的物质、精神与文化生活而能动地(主动或被动)利用环境的行为,后者是指行为人以牟取自然的经济利益为目的,利用环境排放或者处理废弃物质与能量、开发自然资源等利用环境的行为。[12]但是,汪劲教授在该书中并未明确指出环境的“本能利用行为”与环境权的关系。在《环境法学(第二版)》中,他才明确主张,本能利用行为是自然人对于自然产品与环境效益的利用,具有基本人权的属性,以本能利用行为为中心的“环境权”概念应运而生。[13]实际上,汪劲教授基本上是将“本能性环境利用权”等同于实体性的公民环境权,不过在最近的学术论文中,他采用了“环境享有权”这一概念,似乎有以此取代“本能性环境利用权”概念之意。[14]
身为汪门弟子的王社坤博士则将汪劲教授的观点加以阐发,比较系统地对“本能性环境利用权”进行理论概括。他认为,以环境为客体的权利可以统称为环境利用权,具体包括本能性环境利用权和开发性环境利用权。前者又称为环境质量利用权,即享受优美舒适环境质量的权利;后者是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利用环境的权利,包括自然资源利用权和环境容量利用权,是具有浓厚财产权属性的环境利用权类型。[15]鉴于环境权概念在我国学界的歧义性,且被广为误用,王社坤博士选择放弃“环境权”这一术语,而将其重新命名为“本能性环境利用权”这一术语。他认为,本能性环境利用权是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在本质上是以环境的生态效益享受为实质内容的权利,其主体只能是生物意义上的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单位、国家等法律拟制主体,该权利的客体是环境及其生态功能。[16]
三、中国环境权理论研究的主要学说之环境权否定说
我国学者中不乏质疑、否定环境权的,主要的观点有以下三种。
朱谦教授认为,各国宪法和环境基本法律中规定的公民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不应被视为实体性基本人权,而应当被看作揭示环境保护的政策、理念的宣示性条款,其真实意图不在于设置一种新兴的权利,而在于为国家环境管理权的确立寻求依据。他进而认为,所谓的环境权实则可以为民法上的环境物权所包容,即所谓的公众良好环境的享受、使用权实则为公众作为环境物权的权利主体,依法对环境资源所享有的物权以及派生的各种用益物权。[17]这实质上否定了环境权作为独立权利形态的必要性。
徐祥民教授认为,环境权是一种自得权,它产生于环境危机时代,是以自负义务的履行为实现手段、保有和维护适宜人类生存繁衍的自然环境的人类权利。[18]徐教授的“自得权”论或“人类环境权”论实质上导向了否定公民环境权的环境义务先定论。按他的见解,环境权只能是人类整体的权利,无法具体化为公民个人的权利,环境权与环境义务的不对称性决定了环境权不能通过诉讼或救济活动来实现,诉讼和救济意义上的权利主张无法实现对环境权的保障。对影响环境的所有的主体普遍设定义务并要求他们履行义务是实现环境权,同时也是实现对环境的有效保护的唯一出路。[19]徐祥民教授的观点被其弟子巩固教授、刘卫先博士、胡中华博士等人所承继和发扬,他们大多对环境权持怀疑、否定态度,进而坚持环境义务先定论。[20]
与环境义务先定论相关的另一种否定环境权的学术主张是环境公共利益论。巩固教授认为,私权不是环境法的核心,以环境权为核心范畴无助于环境问题的根本解决,正是由于误把环境权作为核心范畴,制约了环境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健康发展。他进而认为,环境法学的核心范畴应当是环境公共利益,它在本质上是一种法益而非权利。良好环境是法律所确认并加以保护的法益,却不是个人权利的客体,个人与环境之间,不存在权利关系,只存在法益关系。[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