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互联网心理学:新心理与行为研究的兴起
- 雷雳
- 4626字
- 2020-06-24 23:26:20
第三节 独特的在线研究方法
互联网的出现使相关学科在研究内容、研究环境和研究视角方面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人机交互、虚拟现实技术、计算机支持的社会网络分析和网络民族志等颇具互联网特色的在线研究方法的出现,为在线研究方法注入了新的元素。但这些在线研究方法目前尚未成型,除人机交互外,其他几种方法在实证研究中仍不多见。
一、人机交互
20世纪50年代美国学者夏柯尔(B.Shackel)发表了有关人机界面的第一篇文献,紧接着在1960年,里克里德(Liklider)首次提出人机紧密共栖的概念,被视为人机界面学的启蒙观点。1969年在英国剑桥大学召开了第一次人机系统国际大会,同年第一份专业杂志国际人机研究(IJMMS)创刊。因此,1969年被看作是人机界面学发展史上的里程碑。20世纪80年代初期,人机交互学科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理论体系和实践范畴的架构,人机界面一词被人机交互取代。人机交互是指人与计算机之间使用某种对话语言,以一定的交互方式完成特定任务的人与计算机之间的信息交换过程。在人机之间存在着一个相互作用的作用面,所有的人机信息交流都发生在这个作用面上,此即为人机界面。人通过控制器将自己的决策信息“输入”传递给机器,实现“人—机”信息传递。显示器则将机器工作的信息“输出”传递给人,实现“机—人”信息传递。
在互联网上,人机交流可以看作是在线交流的第一个层次。在这个层次上,研究的核心问题是如何促进人机更好地交流以及和谐地相处。以目前应用最广泛的万维网为例,如何组织、安排、呈现网页信息才能让用户感到舒服,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主题。网页的版面、网站的链接、广告的位置等一系列问题都是值得考虑的。以网络广告为例,在CNNIC对“哪一种网络广告形式最能吸引您点击”的调查中,66.50%的人认同动画式广告,而仅有1.91%的人选择插播式广告。此外,网页浏览和在线阅读、超文本信息检索等也是互联网背景下人机交互研究的重要问题,此处不再赘述。
二、虚拟现实技术
虚拟现实技术的理念是美国著名的计算机专家伊凡·苏泽兰(Ivan Sutherland)于1965年提出的,而虚拟现实的概念则由杰伦·拉尼尔(Jaron Lanier)于1989年最先提出。此后,虚拟现实成为社会关注和研究的重要问题。虚拟现实技术是指以多感知性、沉浸性、交互性和构想性为基本特征的计算机高级人机界面(Wexelblat,1993)。它综合利用了计算机图形学、仿真技术、多媒体技术、人工智能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并行处理技术和多传感器技术。利用虚拟现实技术创建的虚拟环境不仅是对现实世界的复制、模拟和表征外部世界的革命性变化,而且也是一种崭新的研究工具和研究范式(陶维东等,2007)。目前虚拟现实技术在网络上的应用主要有虚拟现实环境的构造语言和基于图像的虚拟现实技术。特别是后者,使人们在使用互联网时能身临其境般地置身于各种场合中,如可以像逛商场一样在虚拟商店中购买商品,或者参观一个网上模拟的旅游景点等。
虚拟现实技术在网络游戏中得到了充分应用。从最初的文字游戏,到二维游戏、三维游戏,再到网络三维游戏,网络游戏在保持实时性和交互性的同时,逼真度和沉浸感也在逐步提高和加强。研究表明,利用电脑游戏能够有效地诱发被试相应的情绪体验和表现(Merkx,Truong,& Neerincx,2007),电脑游戏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情绪诱发方法。目前,虚拟现实技术已经在视空间认知、知觉—运动协调、心理治疗、社会心理学等领域取得了不少成果(陶维东等,2007)。我们相信,虚拟现实技术将为在线研究提供坚实的实验技术基础,必在今后的在线研究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三、计算机支持的社会网络分析
社会网络研究起源于人类学家对复杂社群中人际关系的探讨。社会网络是指社会行动者及其关系的集合(刘军,2004)。社会网络由多个节点和节点之间的连线组成。节点即行动者,它可以是个体也可以是组织和国家等机构。连线即节点之间的相互关系,可以是友谊、亲属关系、商业往来、共同利益以及知识或威望等。社会网络分析是以关系为基本单位进行分析的实证研究方法,其特点是注重对行动者及其相互关系进行定量分析,强调人际关系、关系内涵以及社会网络对社会现象的解释。自人类学家巴恩斯(Barnes)在1954年首次使用社会网络的概念来分析挪威某渔村的社会结构以来,社会网络分析已经成为研究社会结构最常用的方法,并有多款社会网络分析软件问世。社会网络分析的理论与技术在社会学、社会心理学、经济学与人类学等诸多学科领域得到了广泛运用。
随着互联网的日益普及,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通过互联网与他人进行互动和信息交换。当计算机将个体或者组织联系到一起的时候,也就形成了一个社会网络(Wellman,Salaff,Dimitrina,Garton,& Haythornthwaite,1996)。网上聊天室、电子布告栏、网上新闻组、即时通信、博客和社交网站等都是计算机支持的社会网络(Computer-Supported Social Networks,CSSNs)。与现场沟通相比,CSSNs对社会临场感和在线沟通的限制较少,对维持线上的人际关系具有重要作用,并且为个体获取信息提供了替代性的平台。CSSNs能否延续下去取决于成员是否停留在该网络并持续参与对某个问题的讨论和解答过程,目前许多CSSNs就面临着固定成员的问题。有研究者(Jin et al.,2009)发现,当个体对先前的CSSNs使用感到满意并认为该网络中的信息对他们有用后才会继续使用其中的信息。而信息质量和信息来源的可信度决定了个体感知到的信息有用性和满意度。由于CSSNs与现实的社会网络存在众多相似之处,使得社会网络分析对于研究CSSNs特别适用。相比人机交互、人与人之间的在线互动方面的研究,CSSNs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相信社会网络分析能够为研究虚拟社区和计算机支持的社会网络提供有效途径。
四、网络民族志
民族志是20世纪初期由文化人类学家创立的一种研究方法。研究者主要通过田野调查,深入到某些特殊群体的文化中去,从其内部着手提供相关意义和行为的整体描述与分析。民族志研究最初是由文化人类学家用来研究一些非本民族的文化,但由于这种方法重视研究对象的社会行为及其与整个社会文化之间的关系,具有跨学科研究的性质,所以被广泛运用到社会学、心理学、政治学、传播学等其他学科(常燕荣,蔡骐,2005)。
网络民族志是采用民族志方法研究CMC产生的虚拟社区和文化的一种在线研究方法(Hine,2000)。最初起源于研究者在互联网上使用民族志方法对消费者做的市场调查。网络民族志方法是一种质化的、解释性的研究方法,它以在线现场研究为主,在方法上基本沿用和改编自民族志的特定研究过程和标准。研究步骤通常为获准进入某个网络社区和文化、搜集资料然后分析资料,在研究过程中还要考虑研究伦理问题。在网络文化和社区的在线民族志研究中,研究者可以采用潜水的方式对某个网络社区和文化进行非参与式观察,也可以加入到某个在线社区成为其会员从而进行参与式观察,与该在线社区成员进行长期接触和深度沉浸,对网络文化和社区生活进行深度描述(Hine,2000)。而后者更能够体现网络民族志研究的特点。相对而言,网络民族志还是一种比较新的研究方法,有待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拓展阅读
网络心理研究中的伦理
如果一项研究可能会对被试带来伤害,那么还应该接着做吗?在可能对个体的心理、情绪或者身体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应该如何选择呢?这就涉及心理学研究中的伦理道德。某些道德问题解决起来是容易的,只要不去做几乎肯定会造成身体伤害或心理伤害的实验就行了,如身体虐待、饥饿、长时间孤立等。然而,很多道德问题却会让发展心理学家处于两难境地。
当初人们反对“小阿尔伯特”研究以及其他的类似研究,使得今天有了更为严厉的道德标准。为了保护参与心理学研究的被试,同时澄清研究者的职责,美国心理学会(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1992,2002)、加拿大心理学会(Canadi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2000)和儿童发展研究会(Society for Research in Child Development,1996,2007)都提出了一些道德指南,其中最重要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保护被试免受伤害。研究者的任何研究操作都不可对被试的身体或心理造成伤害。心理伤害固然难以决定,但是这仍然是研究者的责任。研究者准备进行研究时,必须就此向他人进行咨询。如果有可能造成损害,研究者就有责任寻找其他的方式来收集信息,或者放弃研究。
其二,获得被试知情同意。所有的被试,包括儿童和老年人,都有权听取研究者以他们能够理解的语言来解释研究中可能会影响其参与研究意愿的各种情况。当被试是儿童时,就应该有父母或者能够代表儿童的人(如学校的管理者)的知情同意,而且最好是书面的。认知能力受损的老年人应该要指定一个代理人来做决定。如果他们不能这么做,就应该在详细咨询他们的亲戚和了解该老人的专家后,由专家评估委员会指定的人来做。所有的被试都有权在任何时候中断参与研究。
其三,维护被试隐私权利。被试有权在研究过程中隐藏关于其身份的信息。关于该研究的书面报告和非正式的讨论方面,被试也有这一权利。
其四,告知被试研究结果。被试有权由研究者以他们能够理解的语言被告知研究结果。
有研究者针对上述问题,分析了网基研究中的相关问题。在参与网基研究时,很少有人会认真阅读实验说明和知情同意书(Birnbaum,2004),很多人是在对实验内容与风险缺乏足够认识的情况下参与实验的,这样,被试的权益实际上在很多时候得不到保障。此外,由于网基研究会受到许多研究者无法控制的因素影响,有时候实验数据以及被试的个人信息难以做到完全保密,从而导致被试利益受损(Birnbaum,2004)。除上述不足外,网络研究还可能存在的问题有无法实施复杂实验、恶意欺骗等,这些因素也可能会对结果产生影响(Reips,2002)。再者,由于网基研究能提供给被试的反馈通常非常有限,这样不仅无法保证被试对研究有足够的了解,甚至还有可能产生误解(Buchanan,Johnson,& Goldberg,2005)。
还有研究者(Suler,2000)提出,在进行网络心理学的研究时应该思考以下几个方面涉及伦理的问题。
1.被试与主管部门知情同意
研究涉及的个人或组织,对研究是否知情,是否能知晓研究结果?
在数据收集之前、期间以及之后,组织或个人是否得到提前通知?
个人或组织是否明确表示,允许研究者实施研究计划并撰写研究结果?
研究者是否告知被试,关于双方通信平台的保密性问题,以及研究者或被试所持有的研究记录的保密性问题?
组织拥有者和通信平台运营者,对研究目的是否知情,是否同意?
研究完成后,个人/组织是否听取研究报告?是否看过书面研究报告或得到相应书面反馈?
研究报告中引用或描述某人时,当事人是否知情同意(允许)?
受访者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如何证实其年龄属实?其法定监护人是否知情同意?
研究者是否有自己创建组织,便于收集数据?如果有,是否获得知情同意?
研究者是参与性研究还是观察性研究?被试是否知道研究者的角色?
被研究提到或描述的组织成员,在组织中是否依然活跃?
2.通信平台、研究记录和研究报告的保密性
研究者如何保障其所使用通信平台的保密性,如何保障研究者和被试持有的研究记录的保密性?
沟通平台是一个公共开放空间还是有访问限制的私人空间?
个人/组织成员是否认为研究中的通信平台是一种私人空间?
若其他人企图访问个人/组织与研究者的通信记录,难度如何?
使用互联网引擎,是否有可能搜索到研究中的个人/组织信息?
个人/组织通信记录是保存在公共档案还是私人档案?档案创建者的角色和责任是什么?
研究记录和研究报告中,个人和组织成员的身份是否得到保密?(如通过改变或删除任何可以透露其身份的信息)
在线组织的身份/位置是保存在研究记录和研究报告中吗?
研究本身和研究讨论,是否有可能给个人、组织或组织成员带来伤害?
3.咨询和评估
研究者有没有向同行咨询研究中的伦理问题,这些同行是否了解网络研究的独特之处?
研究是否得到伦理委员会批准,委员会成员是否了解网络研究的独特之处?
批准研究中所使用的方法,是否对科学界有重大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