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农村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基层党组织设置

改革开放以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发展乡镇企业,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农村全面改革,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聚力打赢脱贫攻坚战,整治农村人居环境,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农村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农村生产方式和经营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开始向集约化经营过渡,出现了基地、大户、联合体、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个体私营企业等各种不同类型的经济组织以及中介机构、协会等社会组织。截至2017年底,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超过13万个,农村集体账面资产总额3.44万亿元。以村分块设置农村党组织的传统模式已经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创新农村基层党组织设置方式成为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基层党组织的建立,坚持问题导向,《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农村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具备单独成立党组织条件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党组织,一般由所在村党组织或者乡镇党委领导。在跨村跨乡镇的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成立的党组织,由批准其成立的上级党组织或者县级党委组织部门确定隶属关系。”“村及以下成立或者撤销党组织,必须经乡镇党委或者以上党组织批准。”系统规范了新形势下农村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成立、调整、撤销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充分发挥好乡村党组织的作用,把乡村党组织建设好,把领导班子建设强。”“要坚持乡村全面振兴,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实现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在农村经济组织、社会组织成立党组织的规定,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和组织工作的重要思想。

党章规定:“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指出:“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都要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在农村经济组织、社会组织成立党组织的规定,体现了党的这些规定和要求。

第一,单独成立党组织。《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明确了农村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单独成立党组织的两个条件:一是具备单独成立党组织的条件,如党员有3人以上,必要的活动场所等。二是工作需要,这主要是加强党的领导、发挥党员和党组织作用等需要。这些党组织的具体形式,按照《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可以是支部,也可以是总支部,还可以是基层委员会,具体形式取决于党员的数量和需要。其任期也是5年。成立这样的党组织,要遵守相关的党章党规,按照申请、召开党员大会、选举、批复等程序来成立。

第二,党组织的隶属关系。《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对农村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单独成立的党组织的隶属关系作出了两种规定:一是一般由其所在的村党组织或者乡镇党委领导。二是由批准其成立的上级党组织或者县级党委组织部门确定隶属关系。前者适用于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所在地域较为单一,所在地域在一个村或者在一个乡镇;后者适用于在跨村、跨乡镇的经济组织、社会组织,所在地域往往在不同乡镇的多个村、多个乡镇。

第三,成立或者撤销党组织需要批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是优胜劣汰,与此相适应,农村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与衰败、消亡是常有的事,建立其上的党组织也会发生经常的变化。对此,《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作出了村及以下成立或者撤销党组织必须经乡镇党委或者以上党组织批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