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网络监管与法律责任体系建设

涉及快播的案件聚焦

2013年11月13日,腾讯视频、搜狐视频、乐视网等数十家视频网站和版权方发起中国网络视频反盗版联合行动,向快播等公司提起法律诉讼。

2014年4月22日,在公安部派员直接组织协调下,北京警方会同深圳警方共出动130余名警力对快播公司深圳总部进行围合式查处。因王欣已潜逃,公安部发布红色通缉令。

2014年5月,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通报,快播因涉嫌传播淫秽色情信息拟被吊销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公安部门已立案调查,该公司多名工作人员被刑拘。快播方面也同时发布公告称,为清理盗版和不良视频,快播QVOD服务器将关闭。

2014年6月26日,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以快播涉嫌侵权腾讯为由,向快播开出2.6亿元罚单。罚单称快播公司未经许可,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北京爱情故事》等影视剧、综艺类作品,获得非法经营额8671.6万元,罚款数额系非法经营额的3倍。快播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被广东省版权局驳回。此后,快播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2014年8月7日,王欣被韩国济州出入境外事部门扣留在机场。次日零时,被移交给中国警方。

一、主要涉及的两起案件

案件之一:2016年1月7日北京海淀法院审理快播涉黄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自2007年12月成立以来,基于流媒体播放技术,通过向国际互联网发布免费的QVOD媒体服务器安装程序(简称QSI)和快播播放器软件的方式,为网络用户提供网络视频服务。其间,被告单位快播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王欣、吴铭、张克东、牛文举以牟利为目的,在明知上述QVOD媒体服务器安装程序及快播播放器被网络用户用于发布、搜索、下载、播放淫秽视频的情况下,仍予以放任,导致大量淫秽视频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2013年11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委员会从位于本市海淀区的北京某技术有限公司查获快播公司托管的服务器4台。后北京市公安局从上述服务器中的3台里提取了29841个视频文件进行鉴定,认定其中属于淫秽视频的文件为21251个。公诉机关认为,上述被告单位及四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1.快播否认指控称其只是技术提供者

快播公司的辩护人称,快播只是一个连接站长服务器里视频地址的工具,把用户和站长联系起来。这说明快播只是一个程序,它不是网站也不是服务器。快播公司并没有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含有淫秽电子信息的直接链接。

辩护人称,快播作为技术提供者,在快播播放器客户端、播放页面等皆设置了用户举报入口,并不定期在媒体上举办有奖活动,鼓励举报行为。

在把控淫秽电子信息方面,快播公司还派专人负责淫秽视频的监控情况,将淫秽视频过滤,然后汇总过滤屏蔽到市场部,最后由牛文举向公司内部高层领导和深圳网监部门汇报。

早在2013年初,快播公司就在深圳网监的指导下成立了快播警务室,按照深圳网监的业务要求,成立110不良网站过滤平台,把网监给的不良关键字入库。此外,快播定期向网警邮件汇报每日过滤的色情、政治及用户举报的不良信息,每日处理不良信息数量400~800条。累计屏蔽了数千家盗版及色情网站,删除过万链接。

辩护人认为,快播公司员工在做不良视频的筛选和过滤工作时,由于视频网站多、视频文件量大,筛选工作量巨大,所以无法做到百分百的屏蔽。快播负责人王欣在主观上并没有放任。因为,王欣主观上是否“放任”,应该取决于他有没有采取一定的措施来防止这种结果的发生。但根据本案的证据材料,王欣在了解到有网络用户利用快播软件传播淫秽视频时,采取了必要的措施来防止淫秽视频通过快播软件进行传播。就在2014年深圳市文化局将扫黄打非工作会议内容传达给王欣后,王欣还通过电子邮件要求快播事业部严格按照会议精神执行,对于软件内容进行清理。“由此可见,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欣在主观上并没有放任淫秽视频在快播软件上的传播,而是一直采取各种措施防止淫秽物品在快播上的传播。”

“快播一天播片量约70万部,按每部45分钟时长计算,仅一天的量就需要一个负责审查的人看上159年。”辩护人称,除筛选网站外,还有许多手机用户用快播播放器观看淫秽视频。由于网络用户规避方法很多,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无论采取何种手段和方法也很难杜绝淫秽物品传播。

虽然公司的措施并没有将淫秽视频全部屏蔽掉,但快播公司及王欣并不希望快播软件被网络用户用于发布、搜索、下载、播放淫秽物品。快播播放软件是开放式的,它并不能区分什么是淫秽视频,只要是视频文件,它几乎都能播放,这也就决定了一些网络用户会利用快播软件来传播淫秽物品。

北京炜衡量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邹星星律师接受《科技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技术问题是‘快播’案绕不过去的坎,这涉及到嫌疑人如何使用这一技术以及是否有主观故意。”

邹星星说,近两年他和同事经手了大量页面网站涉嫌违法的案件,最后发现都与快播或暴风影音使用的技术有关。他介绍,P2P传输模式使每一个用户在下载的同时担当了传播的角色。“用户把视频上传到站长自己建的服务器上,然后这个视频资源会发布在快播网站,快播的服务器会告诉用户哪个网站有需要的资源。”他说,快播的技术可以实现根据观看人数以及点播次数、播放速度来判断哪些片子需求量大,从而把这些资源缓存到自己的服务器上,避免过多人同时下载引起的带宽资源紧张问题。

虽然快播方面声称并不知道缓存到其服务器上的是哪类视频,这也是此案的关键,但事实上,快播案公诉人的主要证据之一,就是从在快播公司查封的4个服务器硬盘中找到的2万多个淫秽视频。但由于案件侦查阶段,在取证过程中的疏漏以及专业知识的匮乏,无法证明法庭当中出示的证物即为查封时的硬盘,没有分析这些视频是怎么上传上来的,取证时的证据污染造成了这一证据的失效。

而对技术了解不够也让公诉人在庭审中明显处于下风。有评论称,事实上,审判台上的法官与公诉人一样,也面临同样的困境。因为不懂技术,一些案件中,法官对鉴定高度依赖,鉴定结果甚至会成为影响案件判决的“证据之王”,在这种情势下,法官有成为鉴定人“牵线木偶”的危险。

实事求是地说,公诉人和法官会面对各种类型的案件,不能要求他们对每项技术都很精通,但确实应该多做些准备,了解基本情况,平时也应该多进行相关培训,不能太外行。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科技哲学研究室主任段伟文则表示,法律是原则上的判定,而当技术高度发展时,法律的规范有可能滞后于技术发展,在没有先例可借鉴的时候,就更需要公诉人或法官依靠自身的知识储备和缜密推论来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合理判决。“这要求他们至少在开庭前应该多做些功课。”[1]

2.快播是否未从淫秽视频方面牟利

对于这个指控,被告人的辩护人予以否认。辩护人称,虽然网络用户可以通过快播播放器观看淫秽视频,但公司并不从发布者、搜索者、下载者等网络用户处收取费用,也没有在网络用户观看视频前加广告。

因此,快播公司并没有从网络用户使用快播软件观看淫秽视频中获取利益,其主观上没有牟取利益的目的。“事发时公司正在准备上市,快播的收入分三部分:一是与百度等搜索引擎和浏览器的合作分成,约占50%;二是资讯快播产品的广告收入,约占45%;三是快播会员收入,约占5%。”[2]

3.传播淫秽物品“不作为”是否能定罪

快播是否构成犯罪的基本要件?北京大学法学博士车浩认为,在快播是否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方面,从犯罪的构成要件看,主要的焦点问题是,快播本身是否是传播淫秽视频的实施者。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结合快播案件,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要件本身是:传播行为成立与否。从《刑法》的角度看,传播分为“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很好理解,也就是行为人主动对外发布和提供淫秽视频,这一点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意见一致,快播并不是主动发布。那么“不作为”呢?快播的服务器可以缓存淫秽视频,公诉方的观点就是,其缓存后并没有清除,是一种放任和纵容淫秽视频传播的行为,是以不作为的方式来传播淫秽视频。对于这种“不作为”是否可以被认定是犯罪,庭审中控辩双方并没有深入和展开辩论。

车浩认为,就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而言,“不作为”的认定必须非常小心谨慎。快播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按照法律规定,其有清除淫秽视频净化网络空间的义务,但这属于行政义务的范畴,一旦将这个义务上升到刑事方面的义务,就意味着对以经营生产为主要功能的企业提出净化网络空间的要求,其妥当性在法理上有诸多值得探讨之处。

但他同时表示,按照2015年11月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他人传播淫秽信息要承担安全管理的义务。这应该算是《刑法》明确规定的一个作为义务。但是快播案案发在《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前,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快播案目前没有明确的入罪依据。因此,快播案的走向,最终还是看法院如何解释和界定作为义务的来源。[3]

案件之二:2016年6月22日,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6亿罚款一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四点:深圳市市场监管局是否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快播侵权行为是否侵犯公众利益、处罚金额是否适当。

2014年6月26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认为快播公司构成侵权行为,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公共利益,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并决定对其处以26014.8万元的罚款。面对天价罚单,快播公司向广东省版权局申请行政复议未果后,选择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簿公堂。此案一审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最终驳回了快播公司的诉讼请求。因不服一审判决,快播公司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案事项无行政处罚职权、行政程序违法以及行政处罚的依据不足、行政处罚的数额不当等为由,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快播公司代理人认为,深圳市市场质量监督局不具有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对快播的行政处罚决定应该由著作权行政机关也就是知识产权局来做出。并且,在执法的过程中,市场质量监督局在受理送达、证据调取、听证通知、执法人员行政资格等几个方面都存在明显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

被上诉人深圳市市场质量监督局则表示,知识产权局隶属于市监局,其是适格、合法的行政处罚主体,而执法程序并无瑕疵。

快播公司还认为,作为一家网络服务提供商,快播公司不涉及侵害公共利益,小网站的侵权行为与快播无关。对此,原审第三人腾讯公司代理人认为,快播在一年内播放和使用了整个视频行业绝大多数权利人的版权内容,侵权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腾讯的内容,其侵权模式不是针对腾讯一家,是针对所有权利人和主管机关的,是典型的损害公共利益行为。

对于2.6亿元的天价罚金是否合适,快播公司认为,该案行政处罚金额只是以第三人提交的合同金额简单相加计算得出,2.6亿元的行政处罚已远远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范围。被上诉人则认为,行政处罚是依据查明的有置换、分销的13部作品的价格来确定的非法获利金额,被侵权的作品市场中间价格为8000多万元。法律规定,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1倍以上5倍以下的处罚金额,最终处以中间档3倍的处罚金额合理适当。而且,快播公司明知侵权,仍然对涉案作品进行搜索排列,主观恶意,应给予巨额处罚才能起到警示作用。[4]

二、快播天价罚款案是否违背技术中立原则或存在“明知仍放任”

2014年6月26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快播公司侵犯版权为由,责令其停止侵权,并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约2.6亿元人民币。抛开该案所涉及程序问题不谈,快播作为一个技术提供者,其责任边界到底应当如何划定,行政部门的处罚是否违背了技术中立的原则,并可能导致技术提供者创新困难,产生不确定预期呢?

辩护人认为,公诉方的证据不能证明快播公司主动传播淫秽视频,因为快播公司也不可能主动传播,不具备发布、上传和搜索功能。视频搜索是通过搜索引擎进行的,绝大部分是通过百度,这是客观事实。

淫秽视频的来源和快播公司无关。快播播放器不是信息服务,只是一种播放工具,不存在服务内容,也没有网络存储空间。这其中的道理类似不能因为有人用菜刀杀人了,就说菜刀公司有罪,即不能因为说有人用电脑犯罪,就说电脑公司犯罪,否则如果这个逻辑成立,那么社会必定大乱!

但另一方认为,快播作为视频技术的提供者,为普通网络用户搜索这些网站的视频提供索引目录,并建立搜索链接。特别对某些热播的影视作品,快播在提供搜索链接服务时,理应知道这些视频信息存在版权侵权问题。对这种链接服务,不管当前司法实践中的“服务器原则”,还是其他原则,并不影响对快播的侵权定性。也就是说,快播公司应当构成帮助侵权责任。还是上面这个比喻,如果在案发现场,一个人给杀人犯递过去一把菜刀呢?性质可能就不一样了。《刑法》里有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故意犯罪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刑法》里还有共同犯罪,共同犯罪里有主犯、从犯,还有帮助犯。“我们需要分析,快播的行为在传播淫秽物品中到底起到了什么作用,这个行为跟结果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5]

“定罪的三段论就是要在承认法律规则的前提下,分析行为人性质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符合就要追究刑事责任。有些人不承认大前提,一上来就说法律规则不对,其实若是去看看各国法律对于禁止淫秽物品传播,就会发现都差不多,很多国家的法律比我国还严格,尤其是对儿童色情的打击,可以说是共识。”[6]打击淫秽物品的传播是一个大原则,但在程度上也有区分,有民事手段、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只有达到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才被认为是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陈际红认为,“技术中立”是没有错的,从开始到现在,技术中立都是适用的,但是如何判断技术中立,才是我们要考虑的关键问题。“技术中立应当放在一个环境里面,放在技术发展的水平里,放在社会环境里作出合适的判断。”[7]

1.“技术中立”原则在此案中的适用性

“技术中立”原则也称作“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原则”或“普通商品原则”。其含义为:销售一种同时具有合法和非法用途的商品,可免负侵权法律责任。1976年,某电视节目版权所有人与索尼(Sony)的一起民事纠纷被美国联邦法院受理了:电视节目版权人起诉索尼,认为索尼的家用录像带会被索尼录像带的消费者用于录制电视节目并将其播出,这种行为侵犯了他们的版权,因而索尼公司作为录像带的制作人也应该对这种侵权行为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在经过了一审、上诉、二审改判等程序后,这个案件最终进入了美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驳回了版权人的诉讼,认为如果“产品可能被广泛用于合法的、不受争议的用途”,即“能够具有实质性的非侵权用途”,即使制造商和销售商知道其设备可能被用于侵权,也不能推定其故意帮助他人侵权并构成“帮助侵权”——这就是“技术中立”原则的实质。

但在此要明确的是,首先,“技术中立”原则是一个在知识产权领域内的侵权抗辩理论,能否为刑法所采用是一大疑问。其次,“技术中立”曾有几度修改。在较为核心的一次修改中,法院明确指出:“当事人并不可依据‘技术中立’原则当然免责,如果权利人能够证明产品提供者具有引诱他人侵犯版权的意图,仍可认定‘帮助侵权责任’。再次,在上述索尼一案中,索尼之所以能免责,很大的原因是因为索尼只是录像技术开发者、设备生产者,同时技术使用者“可以用其观看非侵权作品”“构成合理使用”。”

其实这一概念并不是只存在于美国,我国国内的若干司法判例尽管没有提及“技术中立”这一特定名词,但也都体现了“技术中立”的精神。

在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一案中,在判断基于空白搜索框的MP3搜索服务是否构成侵权时,最高法院认为,“对于提供信息定位等网络技术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只有其对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的侵权行为具有过错时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而且该过错的标准应结合网络的特点及网络传播作品的特点、所提供的服务及其行为、所涉及的作品以及技术现状等因素综合加以判定,避免使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过高的注意义务”。“……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搜索引擎无法对所搜索内容的合法性……不能仅因为搜索结果中包含有侵权内容即认定其有过错,追究其侵权责任”。

在“百度音乐盒服务”是否构成侵权行为这一争议焦点中,最高法院认为,“……是基于用户所输入的关键词进行的搜索,并非百度网站主动向用户提供或推荐了歌曲,故仍然应认为其系提供搜索引擎服务……在没有证据证明百度网站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其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但在“歌词搜索快照服务”是否构成侵权这一焦点问题上,法院则认定百度构成了侵权,理由是“缓存是其事先决定把某些歌词内容存储在其网络服务器的高速缓冲存储器中供用户访问,而不是被动地、应先前访问服务器的用户的访问要求自动形成的。……快照或缓存服务,客观上起到了让用户直接从其服务器上获取歌词的作用,足以影响提供歌词的第三方的市场利益”。

结合以上法律裁判,可以看出“技术中立”是一个侵权责任的抗辩理由,但“技术中立”只是“技术研发”的抗辩理由——百度开发了“搜索”“音乐盒”功能,但是这一功能的实际使用者是百度的用户,“技术中立”并不是“技术使用”的抗辩理由。

再将“技术中立”这一原则应用于快播一案的刑事辩护中。从犯罪构成来看:研发行为的目的只是为了科学,而科学本无善恶之分,技术发展也是必需的且不可阻挡的,所以从四要件的主观方面就可以否定快播的研发行为是犯罪;但“使用、推广技术”肯定是带有一定意图的,意图即可包含善恶,这样,在满足其他三要件的情况下,技术的使用或是推广就可能会构成犯罪。而在该案中,快播也的确使用了“缓存”功能,将一部分“淫秽”视屏储存在其服务器上。

沿着这一逻辑,快播公司基于P2P技术,研发快播软件,改进其界面、功能的行为都是“技术的研发”,可以用“技术中立”予以抗辩。但是,如果在研发后,快播公司明知软件是淫秽物品,还将淫秽物品“推广”给大家,那也必然可以被认定为有罪,很难使用“技术中立”给予抗辩。

尽管上文分析得出了快播公司有“使用”其缓存技术的结论,但“使用”并不意味着“传播”,快播将淫秽视频缓存于其服务器的行为未达到“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虽然快播有将文件从别处“复制”到其服务器上的行为,但本着罪刑法定主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一种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是淫秽物品。而作为一个电脑软件,除非公诉机关能证明当时的技术已经能达到事前识别“淫秽物品”的程度,且快播未采用这一技术,否则公诉机关无法证明快播公司在将视频复制到其服务器时就已经认识到这一视频是“淫秽物品”。

在事前识别技术尚未出现的假定下,其实快播是否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很容易分析:让公诉人界定一下快播触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作为犯罪还是不作为犯罪就行。如果是作为犯罪,在无法证明快播有“故意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时,公诉人就需要证明快播有“故意扩大流传”“推荐”淫秽物品的行为,如在播放器里设置了“色情板块”或是把一些淫秽视频在页面上推荐。如果是不作为犯罪,则需要证明:(1)快播明知自己涉黄,且(2)有办法制止淫秽物品传播,但(3)没有采取相应的办法——只有同时满足了上述三点,快播的不作为犯罪才能成立。[8]

2.快播对传播淫秽物品是否存在“明知仍放任”

此外,在快播涉嫌传播淫秽物品案中,公诉人称快播CEO“明知仍放任”,对此快播负责人和辩护人也进行了针对性反驳。一时间,如何证明“明知”也成为法律界人士讨论的话题。

公诉人要想证明被告“明知”并不容易。快播软件是免费的,它本身并不靠软件使用收费,大量侵权或者淫秽内容却以种子的形式存在于其缓存,甚至其托管的服务器里面。通过这些种子,加速用户之间的下载速度,这是表面,但真正吸引用户“刚性需求”的,正是这些淫秽视频的内容和快速便捷的检索工具,当时没有一个工具能如此大量地黏合淫秽视频网站和用户。通过快速吸引大量用户、占领市场,可以马上获得巨额的广告费和资本的投入,这才是快播的盈利模式。

那么,快播的负责人是否“明知”其盈利模式存在着问题?《刑法》上规定的“明知”和“应当知道”是通过外部因素来判定的,例如,快播传播的视频中有大量的淫秽内容,快播负责人不可能、也不应该不知情,何况有关部门还处罚过或者找其约谈过——处罚或者约谈都可以作为以后证明你“明知”的证据。

在查禁淫秽内容上,快播有没有尽到必要的义务的问题可以这样理解,即如果技术可以做到查禁50%,但只查禁了0.5%,那就是明显放任。按快播的盈利模式,如果屏蔽或禁止盗版和淫秽视频传播,用户会马上大量流失。也因为不愿放弃前期的市场成果,快播心存侥幸。被处罚之后,还继续为之。控方不需要证明其故意,只要证明其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还为之即可。

这其中就存在着一种“预判”。被告的辩护律师进一步认为:“我觉得能让社会更理性地思考一个问题,一个技术在推出的时候,有关部门是不是应当提前有一个预判,即这个技术推出后,会不会造成某种不良的社会效果。如果预判有,是不是可以提前采取措施,比如制定一些技术标准,提高准入门槛。尽量对互联网这种新兴产业发展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进行防范。再一个,这个案件是不是能够提醒立法者,立法不要太滞后。发现问题后,是不是能够及时地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去规范它。”[9]

2016年1月15日,在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和北京维诗律师事务所主办的“网络与法律对话:快播案件的法律思考”活动中,刘德良教授指出:从法律角度来讲,不能说泛泛明知,一定要将技术上的明知和该案中的明知给具体化,而不能概然化。要想证明快播的负责人是否“明知”,就需要公诉人找出证据,证明在该案中这些负责人知不知道快播的某一个用户或一群用户在某个时间点、某个地点,利用快播的技术上传了淫秽视频。

刘德良教授还指出:快播作为中介服务提供商,目前《刑法》上对其并没有做事先审查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往往会要求中介服务提供商事先审查其平台上的内容。法律上没有,司法实践中却已经在做,这样的逻辑是错误的。未来立法上应当要求,对于信息原始发布行为具有技术上控制能力的中介服务提供商,让其承担事先审查义务,这样一来就会避免很多后继的讨论,能有效避免这些显而易见的侵权行为和违法行为。从法律上对发布什么信息是违法的、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义务也进行了详细规定,这样从法治角度来说才是合理合法的。[10]

三、直播庭审彰显司法公正

北京海淀法院对快播涉黄案的直播总时长达到20余小时。

2016年1月5日,审理这起案件的北京海淀法院在其官方微博上发布庭审预告,并称将进行视频、图文、微博播报,同时上传了视频直播的网页链接。1月7日、8日的庭审,海淀法院先后发布27条长微博对庭审全程进行播报,案件的话题页显示累计阅读次数达3600余万次。同时,点击法院的微博,就能看到庭审的视频直播,直播随开庭、休庭同步进行,完整呈现了共五个阶段的庭审原貌,总时长达到20多个小时。直播期间累计有100余万人观看视频,最高时有4万人同时在线。法律界人士肯定了全程公开庭审。[11]

“程序正义必须是看得见的正义,这样的公开力度与社会关注程度,在以往的司法活动中是非常少见的”。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程序正义,就一定没有实体的公正。如果让包括诉讼参与者在内的公众都能够耳闻目睹、感同身受,将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

法律界人士还表示,海淀法院此次全程公开庭审,让控辩双方充分发表自己的观点,并且可以做到让程序在广大网民面前“晒太阳”,这不仅是对审判长掌握和驾驭庭审能力的自信,也是对司法公平公正这一理念的尊重和实践。

1998年,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八一”等十大电影制片厂诉两家音像企业侵犯版权一案,全程直播。1999年《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依法公开审理案件,经人民法院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像、摄影、转播庭审实况。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开始有选择地向社会公布审理案件的判决书和裁定书,2010年《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出台,对庭审直播的范围、规则、程序、审核、监督管理、沟通协调以及技术保障和服务做出了全面规定。

十八大后,随着司法改革的加速,法院审判工作也由被动公开向主动公开转变,向着公开、公平、透明的方向在大步跨越。审判公开是打造公开、公平、透明法制环境的重要举措之一。这次庭审直播的意义如下:

一是弘扬现代法治精神,贯彻人人平等原则。依法治国、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新时期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和法治发展方向。视频直播比微博直播更全、更快,视频直播让当事人双方的争议、主张、支持主张的证据以及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情况能够第一时间展现在公众面前,一方面可以使诉讼透明化,避免“暗箱操作”,防止损害当事人合法利益;另一方面也可以使争议在接受司法裁判的同时,接受公众的评价,这也是对当事人权益的一种保障。

二是提升司法公信力,成为法治教育标本。这个案件由于种种因素备受关注,通过该案严格依法进行公开、公正的审判,使审判过程为社会所了解,有助于相关刑事诉讼制度和现代法治理念的解读宣传,对于社会各界人士尤其是普通公民,可以说是一场生动的法治教育与宣传课,其积极作用值得充分肯定和期待。

庭审直播能让观看的人感受到法庭审判的真实气氛,通过现实的案例了解法律的规定及其适用,直观的形式有利于在普通民众中普及法律知识和法治意识,对人们未来的行为选择起到一定的指引作用,对于促进公民知情权和保障司法公正有重大的作用。庭审直播让法院的行为置于阳光之下,这将极大促进公正司法,有效防治司法腐败,提升司法公信力。

庭审直播对公众来说是很好的普法机会,有利于增强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和法治意识。希望以后能有更多的热点案件可以庭审直播,推动法治中国的进步。[12]


注释

[1] 《“快播涉黄案”择日宣判引热议律师表示法官太外行》,见http://game.china.com/onlinegame/jiong/11083938/20160118/21188495.html,2016-01-18。

[2] 《北京海淀法院审理“快播”涉黄案》,见http://finance.sina.com.cn/sf/video/2016-01-07/100016092.html,2016-01-07。

[3] 参见王巍:《百万人“围观”快播庭审直播总时长达20余小时》,见http://news.sohu.com/20160110/n434019148.shtml,2016-01-10。

[4] 参见武欣中:《广东高院再审快播公司天价罚款案》,载《中国青年报》,2016-06-21。

[5] 平影影:《技术中立恐难成快播案“挡箭牌”》,见http://tech.sina.com.cn/i/20160127/doc-ifxnuvxc-2020504.shtml,2016-01-27。

[6] 平影影:《技术中立恐难成快播案“挡箭牌”》,见http://tech.sina.com.cn/i/20160127/doc-ifxnuvxc-2020504.shtml,2016-01-27。

[7] 平影影:《技术中立恐难成快播案“挡箭牌”》,见http://tech.sina.com.cn/i/20160127/doc-ifxnuvxc-2020504.shtml,2016-01-27。

[8] 参见律事通:《“技术中立”那点事,兼论“技术中立”的快播适用》,见http://mt.sohu.com/20160114/n434560906.shtml,2016-01-14。

[9] 王巍:《百万人“围观”快播庭审直播总时长达20余小时》,见http://news.sohu.com/20160110/n434019148.shtml,2016-01-10。

[10] 参见平影影:《技术中立恐难成快播案“挡箭牌”》,见http://tech.sina.com.cn/i/20160127/doc-ifxnuvxc2020504.shtml,2016-01-27。

[11] 参见王巍:《百万人“围观”快播庭审直播总时长达20余小时》,见http://news.sohu.com/20160110/n434019148.shtml,2016-01-10。

[12] 参见于磊:《从庭审直播快播案件谈司法公开的意义》,见http://finance.sina.com.cn/sf/news/2016-01-08/151916387.html,2016-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