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年成人高考专科起点升本科《民法》题库【历年真题+章节题库+模拟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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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01 15:08:58
第一部分 历年真题
2014年成人高考专科起点升本科《民法》试卷及详解
一、选择题:1~35小题,每小题2分,共70分。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选出一项最符合题目要求的将所选项前的字母填涂在答题卡相应题号的信息点上。
1.下列社会关系中,由民法调整的是( )。
A.婚姻家庭关系
B.治安管理关系
C.交通管理关系
D.刑事诉讼关系
【答案】A
【解析】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A项,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BC两项,治安管理关系和交通管理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关系,行政法着重调整行政权等其他国家权利和个人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D项,刑事诉讼关系是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刑法是调整国家司法权与犯罪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2.所有权属于( )。
A.支配权
B.请求权
C.形成权
D.抗辩权
【答案】A
【解析】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一种独占的支配权。B项,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得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例如,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C项,形成权指权利人依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权利。例如,可撤销合同撤销权、追认权、物权的抛弃等都是形成权。D项,抗辩权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例如,合同法中的先履行抗辩权。
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 )。
A.死亡
B.失踪
C.被诊断为植物人
D.下落不明
【答案】A
【解析】《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即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自然人出生,终于死亡。民法上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现代民法没有法律上的死亡制度。导致民事权利能力终止的仅限于生理死亡。
4.下列选项中,属于不动产的是( )。
A.自行车
B.雨伞
C.大米
D.土地
【答案】D
【解析】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财产,如土地、房屋、探矿权、采矿权等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与此相对应,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例如,桌子,电脑,书包等。
5.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与对方签订合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 )。
A.胁迫
B.显失公平
C.欺诈
D.乘人之危
【答案】B
【解析】该情况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法律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应予撤销。A项,胁迫指一方当事人威胁强迫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C项,欺诈是指隐瞒真相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订立合同。D项,乘人之危是指乘人家危难的时候去与对方订立合同,损害对方利益。
6.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
A.有限连带责任
B.无限连带责任
C.有限按份责任
D.无限按份责任
【答案】B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7.下列选项中,属于天然孽息的是( )。
A.出租房屋的租金
B.银行存款的利息
C.水牛生的小水牛
D.地下埋葬的金币
【答案】C
【解析】天然孳息是依据物的自然性能或者物的变化规律而取得的收益。例如,母鸡生的蛋、牲畜下的幼崽,果树长出的果子。法定孳息是指由法律规定产生了从属关系,物主因出让所属物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而得到的收益。例如,存款得到的利息、出租房屋或物品得到的租金。
8.下列选项中,构成主物和从物关系的是( )。
A.生产设备与产品
B.房屋与窗户
C.电视机与遥控器
D.桌子与抽屉
【答案】C
【解析】凡能独立存在,但需共同使用,并能从中可以看出主从关系的二物或数物,其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物,起从属作用的是从物,从物补助主物的效用。例如,拖拉机与拖犁便是主物与从物的关系。AD两项,生产设备与产品和桌子与抽屉是两个独立的物。B项,房屋与窗户是一个独立的物。C项,电视机是主物,遥控器是从物。
9.下列选项中,属于自物权的是( )。
A.所有权
B.地役权
C.抵押权
D.留置权
【答案】A
【解析】自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自有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唯一的自物权。他物权是相对物权,是不完整的物权,指权利人对于不属于自己所有的物,依据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常见的他物权有地役权、地上权、典权等用益物权以及留置权等担保物权。
10.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这体现了物权法的( )。
A.公示原则
B.公信原则
C.物权法定原则
D.一物一权原则
【答案】C
【解析】《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即确立了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11.下列有关相邻关系的表述,错误的是( )。
A.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B.不动产权利人因铺设管线利用相邻不动产造成损害的,可以不予赔偿
C.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D.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
【答案】B
【解析】A项,《物权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B项,《物权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C项,《物权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D项,《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12.下列财产中,可以抵押的是( )。
A.依法被扣押的财产
B.建设用地使用权
C.土地所有权
D.所有权有争议的财产
【答案】B
【解析】下列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①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②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③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④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⑤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⑥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13.下列权利属于人身权的是( )。
A.所有权
B.质权
C.债权
D.隐私权
【答案】D
【解析】人身权又称非财产权利,指不直接具有财产的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其中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荣誉权、亲属权等。ABC三项,所有权、质权、债权是财产性权利。
14.杨某未经孙某同意,将孙某照片放到网络上为自己的产品做广告。杨某的行为侵犯了孙某的( )。
A.身份权
B.肖像权
C.名誉权
D.荣誉权
【答案】B
【解析】A项,身份权是指公民因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主要包括荣誉权、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等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以及监护权、亲属权等。B项,肖像权指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即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C项,名誉权是指社会上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D项,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本题中杨某未经孙某同意将其照片放在网络上为自己牟利,是对孙某肖像的使用,侵犯了孙某的肖像权。
15.收养关系成立的时间为( )。
A.收养协议成立时
B.收养协议公证时
C.收养关系登记时
D.被收养人与收养人共同生活时
【答案】C
【解析】《收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16.甲、乙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共有存款8万元,另有甲获得的劳动报酬1万元,已获得的稿费收入3万元。某日,甲突发心脏病死亡,其财产共计( )。
A.5万元
B.6万元
C.9万元
D.12万元
【答案】B
【解析】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共同财产:①工资和存款;②一方的财产性收入(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性权利的收益);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④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⑤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⑥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本题中存款8万,甲的劳动报酬1万,稿费3万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占一半,即其财产共计6万元。
17.下列情形中,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是( )。
A.误伤其他继承人的
B.有赌博恶习的
C.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D.未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
【答案】C
【解析】《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即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②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③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④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18.甲与继父已经形成抚养关系。后甲的生父与继父先后死亡,则甲( )。
A.只能继承生父的遗产
B.只能继承继父的遗产
C.可以同时继承生父和继父的遗产
D.只能选择继承生父或继父的遗产
【答案】C
【解析】《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题中,甲可以同时继承生父和继父的遗产。
19.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没有作出放弃或接受继承表示的、即视为( )。
A.放弃继承权
B.接受继承
C.丧失继承权
D.转继承
【答案】B
【解析】《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20.甲欲将其一间房屋遗赠给他人。下列人员中,可以作为受遗赠人的是( )。
A.甲的女儿
B.甲的儿子
C.甲的朋友
D.甲的弟弟
【答案】C
【解析】遗赠是指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予国家、社会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即接受遗赠的对象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ABD三项,他们都是甲的法定继承人,不能作为遗赠对象。
21.甲与其叔叔属于( )。
A.二代直系血亲
B.三代直系血亲
C.二代旁系血亲
D.三代旁系血亲
【答案】D
【解析】在计算旁系血亲时须根据旁系血亲之间的同源关系确定世代,同源于父母的为两代以内旁系血亲,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本题中,以甲为第一代,甲的父亲和甲的叔叔的同源祖宗是甲的爷爷。甲与爷爷相差三代,则甲与其叔叔是三代旁系血亲。
22.我国收养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收养人最多可以收养子女( )。
A.1人
B.2人
C.3人
D.4人
【答案】A
【解析】《收养法》第八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这里的法律另有规定主要是指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23.甲为乙制作一套沙发,乙未依约支付报酬,甲遂留置该沙发,但双方未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甲给乙履行债务的期间依法应不少于( )。
A.2个月
B.3个月
C.6个月
D.1年
【答案】A
【解析】《物权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4.甲冒充明星乙参加某公司庆典,获利颇丰。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 )。
A.姓名权
B.肖像权
C.荣誉权
D.隐私权
【答案】A
【解析】A项,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B项,肖像权指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就是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C项,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D项,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本题中甲冒充明星乙参加公司庆典侵犯了乙对自己姓名的使用权。
25.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 )。
A.过错责任原则
B.无过错责任原则
C.过错推定原则
D.公平责任原则
【答案】B
【解析】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确认责任的准则。民法通则规定的典型的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案件有:产品缺陷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等损害赔偿案件。
26.甲公司职工王某在执行工作任务时不慎砸伤李某。李某( )。
A.只能请求甲公司赔偿
B.只能请求王某赔偿
C.有权请求甲公司和王某承担连带责任
D.有权请求甲公司和王某承担按份责任
【答案】A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27.甲17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甲到乙商店购买电脑1台。该买卖合同( )。
A.有效
B.无效
C.可撤销
D.效力待定
【答案】A
【解析】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三个条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甲具备购买电脑的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该买卖合同有效。
28.甲乙在郊外打靶。二人同时开枪,误伤了丙,无法确定误伤丙的子弹由谁射出。丙的损害应由( )。
A.甲独自承担赔偿责任
B.乙独自承担赔偿责任
C.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D.丙自行承担
【答案】C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学理上将以上行为称为共同危险行为。本题中甲乙同时开枪打靶误伤了丙,即实施了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由于不能确定具体是谁的子弹误伤的,则他们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29.甲将乙的债权转让给丙,该债权转让对乙生效的时间是( )。
A.债权转让合同成立时
B.债权转让合同生效时
C.乙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
D.债权转让经乙同意时
【答案】C
【解析】《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30.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则( )。
A.该保证不成立
B.该保证无效
C.保证人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
D.保证人按照一般保证承担责任
【答案】C
【解析】《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1.提存期间,提存物因不可抗力灭失的风险应由( )。
A.债权人承担
B.债务人承担
C.提存机关承担
D.债权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
【答案】A
【解析】《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32.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
A.10%
B.20%
C.25%
D.30%
【答案】B
【解析】《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33.下列属于从合同的是( )。
A.借款合同
B.承揽合同
C.质押合同
D.委托合同
【答案】C
【解析】根据合同相互间的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指要依赖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又被称为附属合同。本题中只有质押合同(担保合同的一种)属于从合同,具有从属性。其主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的债权债务合同。如果债权债务合同消灭,质押合同也就消灭。
34.伤害他人致其残疾的,赔偿范围不包括( )。
A.医疗费
B.交通费
C.护理费
D.丧葬费
【答案】D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35.甲、乙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甲和杨某之间有矛盾,为报复杨某,甲唆使乙将杨某打伤。杨某的损害应由( )。
A.甲、乙连带赔偿
B.甲独自赔偿
C.甲、乙按份赔偿
D.乙独自赔偿
【答案】A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甲教唆乙将杨某打伤,应当与乙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简答题:36~38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36.简述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担保物权的种类。
答: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权利之上所设定,以取得担保作用的一种定限物权。在我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转移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就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2)质权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出质的财产或权利交债权人占有或控制,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以该财产或权利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3)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所享有的留置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37.简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答: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其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
(1)行为人无代理权
成立表见代理的第一要件。所说无代理权是指实施代理行为时无代理权或者对于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代理权。如果代理人拥有代理权,则属于有代理权,不发生表见代理的问题。
(2)须客观上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的行为人拥有代理权的事实
“客观上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是指在行为人和本人之间存在一种表象,而这种表象足以使一般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如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签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有被代理人向相对人所作的授予其代理权的信件等,这些证明文件构成认定表见代理的客观依据。
(3)须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
“相对人为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相对人无过失,是指相对人在与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已尽注意义务,但仍未发现其没有代理权。
(4)须行为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
即由被代理人承担行为人所为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所以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只有符合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才能产生合法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本人也才能承担这一法律后果。
38.简述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
答:《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论述题:39小题,20分。
39.论述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及成立要件。
答:(1)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缔约后出现足以影响其对待给付的情况下,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并有条件地解除合同的权利。不安抗辩权是法律赋予双务合同中先履行债务一方当事人的权利,目的在于保护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债权,避免因自己先履行而对方无能力履行而受到损害。
(2)不安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①须当事人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②须双方互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行使不安抗辩权时,该合同必须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只有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才享有不安抗辩权。
③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不能或不会作出对待履行
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害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3)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及效力
①先履行一方只有在后履行一方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危及先履行一方债权的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②不安抗辩权是履行顺序在先的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首先是中止履行其债务,但同时应承担通知义务和举证责任。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先履行一方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69条规定,先履行一方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即不安抗辩权只是在一定的时期内中止履行合同,并不是使合同关系消灭。产生抗辩权的原因消失后,债务人仍应履行其所负债务。即不安抗辩权也为一时的抗辩权、延期的抗辩权。
③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先履行一方中止履行后,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四、案例分析题:40~41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40.周某将自己的一幅名人字画交给朋友吴某保管,吴某擅自将该字画交给拍卖行拍卖,王某以30万元竞得,后王某将该字画在电视鉴定节目中展示。周某发现后立即找到王某,得知了事情的原委。
问:
(1)周某是否有权要求王某返还该字画?为什么?
(2)周某是否有权向吴某请求赔偿损失?为什么?
答:(1)周末无权要求王某返还该字画。
理由如下:《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①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②以合理的价格转让;③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在一般情况下所有人是有权追回的。但是如果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时,那么所有权人便无权要求追回。
(2)周某有权向吴某请求赔偿损失。
理由如下:《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还规定了“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即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导致所有权人无法追回时,所有权人可以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
本题中吴某处分了周某的字画,孙某善意取得该字画的所有权致使周某无法追回自己的字画,其所有权收到侵犯。因此周某可以向吴某请求赔偿损失。
41.甲在街上行走时突发疾病不省人事,路过此地的乙将甲送到医院救治,乙因此误工而被扣发工资,医院在救治中给甲输入了血站提供的带有病毒的血液,致甲患上传染病,
问:
(1)甲有权要求谁赔偿因输血导致的损害?为什么?
(2)乙是否有权请求甲承担误工费?为什么?
答:(1)甲有权要求医院或者血站赔偿因输血导致的损害。
理由如下:《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根据该条的规定,因输入不合格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本题中甲因为在输入了血战提供的带有病毒的血液患上传染病,其健康权遭受损害。故根据上述法条,甲有权要求医院或者血站赔偿损害。
(2)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误工费。
②理由如下:《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该条是对无因管理制度的规定,即行为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了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付因管理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和补偿因管理而遭受的相应的损失的权利。
本题中乙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救治甲将其送到医院,其行为构成了无因管理。因此根据上述法条,乙有权要求甲承担自己因为救甲而被扣发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