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我国银行系统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节 中国人民银行法

一、中国人民银行

1.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

总的来说,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是:它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行政管理机关;它是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和银行的银行。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已经在本书的第一部分“银行基础知识”第一章第一节有了详细介绍,在此不再赘述。

2.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主要由领导机构、咨询机构和分支机构组成。

(1)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机构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1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领导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2)中国人民银行的咨询机构

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机构和议事机构,不是决策机构。

(3)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

3.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会计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中国人民银行的预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中央预算,接受国务院财政部门的预算执行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事务,应当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国务院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依法分别进行的审计和监督。中国人民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内,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相关的财务会计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与金融监管

1.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业务

(1)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理国库;

(2)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兑换,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收回、销毁;

(3)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为金融机构开立账户;

(4)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5)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

(6)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决定对商业银行货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

2.中国人民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的规定

(1)货币政策

正确地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条规定,我国货币政策的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2)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工具

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

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3.中国人民银行禁止从事的业务

(1)不得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

(2)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3)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

(4)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4.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

(1)我国金融监管的体制

我国实行集中统一的金融管理体制。2003年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成立以后,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按照各自的职能划分,共同对我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进行监管。

(2)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内容

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a.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b.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

c.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d.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e.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f.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g.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

h.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i.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30日内予以回复。

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对人民银行内部的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稽核、检查的对象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以及分行、支行。

(3)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方法

对金融机构随时进行稽核、检查监督;

通过制定规章制度、指令计划等行政方法进行有效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例1】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  )。

A.经营国家黄金储备  

B.确定市场利率

C.代理工商信贷业务  

D.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

【答案】A

【解析】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和2008年7月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的“三定”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包括:确定人民币汇率政策;维护合理的人民币汇率水平;实施外汇管理;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等。

【例2】(多项选择题)根据有关规定,下列属于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职责有(   )。

A.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  

B.经理国库

C.包销国债

D.制定和实施人民币汇率政策  

E.向政府提供贷款

【答案】ABD

【解析】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和2008年7月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的“三定”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包括:完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负责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与安全;负责制定和实施人民币汇率政策,不断完善汇率形成机制,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实施外汇管理,负责对国际金融市场的跟踪监测和风险预警;监测和管理跨境资本流动;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以及其他职责。但按照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

三、人民币的管理

1.人民币概述

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与其他货币一样,人民币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支付手段和世界货币5种职能。到目前为止,我国共发行了五套人民币。第五套人民币是在1999年10月1日开始发行的。

2.人民币保护

(1)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人民币,应将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主色调、主要特征等予以公告;

(2)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

(3)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4)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5)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

(6)禁止在宣传产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8)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兑换,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收回、销毁。

(9)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

(10)分支库调拨人民币发行基金,应照上级库的调拨命令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动用发行基金。

3.残损人民币的管理

(1)残损人民币的兑换。

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3/4(含3/4)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1/2(含1/2)至3/4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1/4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2)残损人民币的销毁。

残损人民币销毁权属于中国人民银行。销毁残损人民币可采取蒸煮喷浆、机械粉碎、钞票自动处理系统联机销毁以及火焚等方法。

各分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应根据各自的销毁业务量、销毁能力、交通运输状况,相对集中设置销毁点,并报总行备案。

【例3】马拥军拿一张背面右上方印有汉语拼音和蒙、藏、维、壮四种少数民族文字的“中国人民银行”字样的第五套人民币到农村商业银行兑换,纸币票面因此人酒后写字迹以致破损面积超过四分之一,但票面尚能辨别为100元,票面完好部分只剩四分之三,其图案、文字还能按原样连接。

(1)第五套人民币纸币票面上方印的汉语拼音和蒙、藏、维、壮四种少数民族文字的“中国人民银行”字样,其审批决定图样的是(  )。

A.国务院

B.中国人民代表大会

C.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

D.中国人民银行

【答案】D

(2)马拥军酒后在人民币的乱写乱画这种行为(  )。

A.是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典型的损害人民币行为

B.是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典型的损害人民币行为,应付法律责任

C.不属于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典型的损害人民币行为

D.有关法律法规对此类行为没有明确规定

【答案】B

【解析】《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烧毁、烧损、剪毁、剪损、撕毁、撕损、污损人民币,如在人民币上写电话号码、姓名等,都属于典型的损害人民币的行为。马拥军酒后在人民币的乱写乱画这种行为是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典型的损害人民币行为,应付法律责任。

(3)农村商业银行应给马拥军如何兑换(  )。

A.按原面额的四分之三兑换

B.按原面额的二分之一兑换

C.按原面额的四分之一兑换

D.按原面额的全额兑换

【答案】D

四、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

(1)有关人民币犯罪的刑事责任;

(2)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罪;

(3)贪污罪、受贿罪、玩忽职守罪;

(4)违法提供贷款、担保的犯罪行为。

2.行政责任

(1)行政处罚

(2)行政处分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0条第1款的规定提供贷款,尚不构成犯罪的;

擅自动用人民币发行基金的;

对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

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

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

3.民事赔偿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0条第1款的规定提供贷款、对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擅自动用发行基金造成损失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

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强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0条的规定提供货款或者担保,造成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二节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一、《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有关监督管理措施的规定

1.关于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监管措施

(1)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2)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3)限制资产转让;

(4)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5)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6)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2.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管、重组、撤销和依法宣告破产的监管措施

(1)接管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管,是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的情况下,对该银行采取的整顿和改组措施。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能力。

(2)重组

重组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按照具体的重组方案(或重组计划),通过合并、兼并收购、购买与承接等方式,改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本结构,合理解决债务,以便使银行业金融机构摆脱其所面临的财务困难,并继续经营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3)撤销

撤销是指监管部门对经其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依法采取的终止其法人资格的行政强制措施。

(4)依法宣告破产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破产,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经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后,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法律行为。

3.其他监督管理措施

(1)对与涉嫌违法事项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2)审慎性监督管理谈话;

(3)强制风险披露;

(4)查询涉嫌违法账户和申请司法机关冻结有关涉嫌违法资金。

【例1】银行监管的基本原则不包括(  )。[2012年安徽农信社]

A.依法原则  

B.公开原则  

C.效率原则  

D.配比性原则

【答案】D

【解析】银行监管的基本原则包括:依法、公正、公开和效率。

【例2】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查询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必须经(   )批准。

A.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

B.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银监会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负责人

C.地方政府

D.当地公安部门

【答案】A

【解析】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1条的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例3】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  )。

A.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B.库存现金管理规定

C.审慎经营规则  

D.严格贷款审查

【答案】C

【解析】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提出的审慎经营原则的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第三节 商业银行法

一、存款业务法律规定

1.存款及其办理原则

存款在法律上的含义分为两个方面:

(1)从存款人看,存款是单位和个人在存款机构开立账户存入货币资金的行为;

(2)从存款机构看,存款是金融机构接受存款人的货币资金,承担对存款人定期或不定期支付本息义务的行为。

《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2.存款业务的基本法律要求

(1)经营存款业务特许制

《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2)以合法正当方式吸收存款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

(3)依法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

《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同时,该法第七十三条对有关损害存款人利益的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3.对单位存款查询、冻结、扣划的条件和程序

(1)查询单位存款

人民法院因审理或执行案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查处经济违法犯罪案件,需要向银行查询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与案件有关的银行存款或查阅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等资料时,银行应积极配合。查询人必须出示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和出具县级(含)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由银行行长或其他负责人签字后并指定银行有关业务部门凭此提供情况和资料,并派专人接待。查询人不得借走原件,需要的资料可以抄录、复制或照相,并经银行盖章。对银行提供的情况和资料,应当依法保守秘密。

(2)冻结单位存款

人民法院因审理或执行案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查处经济犯罪案件需要冻结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与案件直接有关的一定数额的银行存款时,必须出具县级(含)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及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经银行行长(主任)签字后,银行应当立即凭此并按照应冻结资金的性质,冻结当日单位银行账户上的同额存款。如遇被冻结单位银行账户的存款不足冻结数额时,银行应在六个月的冻结期内,冻结该单位银行账户可以冻结的存款,直至达到需要冻结的数额。银行在受理冻结单位存款时,应审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填写的被冻结单位开户银行的名称、户名和账号、大小写金额,发现不符的,应说明原因,退回“通知书”。

被冻结的款项在冻结期限内如需解冻,应以作出冻结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签发的“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凭,银行不得自行解冻。冻结单位存款的期限不超过六个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如果冻结单位存款发生失误,应及时予以纠正,并向被冻结存款的单位作出解释。被冻结的款项,不属于赃款的,冻结期间应计付利息,在扣划时其利息应付给债权单位,属于赃款的,冻结期向不计付利息。如冻结有误,解除冻结时应补计冻结期间利息。

(3)扣划单位存款

人民法院审理或执行案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查处的经济犯罪案件作出不予起诉、撤销案件和结案处理的决定,在执行时,需要银行协助扣划单位存款,必须出具县级(含)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签发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及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银行应当凭此立即扣划单位的有关存款。

银行受理扣划单位存款时,应审查“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填写的被执行单位的开户银行名称、户名和账号、大小写金额,如发现不符,或缺少应附的法律文书副本,以及法律文书副本有关内容与“通知书”的内容不符,应说明原因,退回“通知书”和所附的法律文书副本。

4.存款利率的法律管制

(1)对存款利率的法律管制的主要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是管理利率的惟一有权机关,其他任何单位无权制定利率;

各类金融机构和各级人民银行都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和有关规定;

对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或以变相形式提高、降低存款利率的金融机构,辖区内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依法设立的储蓄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接受人民银行对利率的管理与监督,有义务如实按人民银行的要求提供文件、账簿、统计资料和有关情况,不得隐匿、拒绝或提供虚假情况。

(2)利率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擅自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的;

变相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的;

擅自或变相以高利率发行债券的;

其他违反《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和国家利率政策的。

(3)对利率违法行为的处罚

《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利率规定,擅自变动储蓄存款利率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纠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存单纠纷案件的认定与处理

(1)存单的概念

存单在法律意义上是表明存款人与金融机构间存在存款合同关系的重要证据,其性质属于合同凭证,用来证明存款人与存款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

(2)存单关系效力认定的两个要件

形式要件,是指存单等凭证的真实性,包括存单的式样、版面以及签章的真实性;

实质要件,是指存款关系的真实性,也就是存单持有人向金融机构交付存单所记载事项的真实性。

(3)一般存单纠纷案件的认定与处理

认定

当事人以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为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存单纠纷案件和金融机构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确认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无效的存单纠纷案件,为一般存单纠纷案件。

处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般存单纠纷案件中,应审查存单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的真实性,并以存单、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的真实性以及存款关系的真实性为依据,做出正确处理。

6.存款合同

(1)存款合同的概念

存款合同是指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存款机构)与存款客户之间达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协议。

(2)存款合同的订立

《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3)存款合同的内容

存款合同一般采用存款机构制定的格式合同,其内容包括存款客户名称、地址、币种、金额、利率、存期、计息方式、密码等。

(4)存款合同的形式

存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般情况下,活期储蓄存款的存折、定期存款的存单、单位存款的存款凭证等,均是存款合同的书面形式。

二、授信业务法律规定

授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作出保证,包括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担保等表内外业务。

1.授信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3)统一授信原则;

(4)统一授权原则。

2.授信审核

(1)贷款人在受理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应当根据借款人的领导者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履约情况、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

(2)贷款人应当建立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

(3)贷款人应当根据业务量、管理水平和贷款风险度确定各级分支机构的审批权限。

3.贷款法律制度

(1)贷款的法律含义

贷款是指金融机构依法把货币资金按约定的利率贷放给客户,并约定期限由客户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的一种信用活动。

(2)贷款法律关系主体

贷款法律关系的主体,从狭义而言即指贷款合同主体,包括借款人和贷款人;而从广义来看,还应包括贷款委托人、担保人在内。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权利、义务、限制如下表所示。

表4-1  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权利、义务、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