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本明治前期法政史料选编 (现代立国法政文献编译丛书)
- 张允起
- 329字
- 2021-03-26 13:30:01
内阁职权(1885年12月22日)
第一条 内阁总理大臣为各大臣之班首,奏宣机务,承旨指示大政之方向,统督行政各部。
第二条 内阁总理大臣可得考查行政各部之成绩,求其说明,及检明之。
第三条 内阁总理大臣认为必要时,可得使行政各部之处分或命令停止而待君主亲裁。
第四条 内阁总理大臣监督各科法律起草委员。
第五条 凡于法律命令内阁总理大臣副署之,其属于各省主任之事务者,内阁总理大臣及主任大臣当副署之。
第六条 各省大臣就其主任之事务,当时常报告状况于内阁总理大臣。但事涉军机,虽为由参谋本部长直接上奏者,陆军大臣亦当将其事件报告内阁总理大臣。
第七条 各大臣有事故之时,临时承命,可有其他大臣管理其事务之事。
(译自阿部照哉、佐藤幸治、宫田丰编《宪法资料集》,有信堂1966年出版,第426页)(张允起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