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德性、法律与中国传统:比较视野下的伦理与法理
- 王庆节
- 2309字
- 2020-06-28 08:04:39
五
道德、伦理与法律、法理的关系,在人类哲学与法律的思想和实践过程中,既是一个传统的问题,也是一个现实的问题,或者说,这是一个历久弥新的问题。研讨会的四篇主题报告以及相关讨论所围绕的主旨,无疑就是在一个比较文化的背景下,将法律及其社会治理的政治实践过程看作一个既体现时代道德品性和伦理秩序,又在实践生活中充满“生”“灭”张力和活力的整体性生命过程。出于上述对伦理与法理关系的基本理解,我们不妨可以考虑用中国传统思想中的“诚”或者“诚德”这个词来翻译德沃金的“integrity”,来解释沃伦所谓的“生法”“灭法”以及孔子的“隐直”,并由此出发来理解和解释人类生活中社会伦理秩序和法律制度的价值基础和形成过程。
“诚”是中国古代儒家思想家们在《中庸》中提出的一个核心概念。它既是道德品性,强调“真诚”“诚实”“诚信”,又具有“整全性”。它还是达成这一整全性的“完成性”甚至“完善性”之过程的品格。按照《中庸》的说法,这是一种从“天命”之发生到在“人道”教化中实现和完成的全过程。全部自然与人性之精华的德性就体现在这一日常伦理和治理之教化及法治过程的实现、完成之中。所以孔子又将此“诚德”的充满与实现过程称为“中庸”。如此讲来,如果说孔子也有什么法理学或法哲学的话,他的着眼点就明显地不会仅仅放在法律条款和语词概念的意义推演辨析上,而是更看重法的伦理精神和道德价值的践行过程及完善与实现。在这一点上,他老人家与西方的现代法理学家们,如德沃金甚至黑格尔,应该都有更为相近的立场和相通的对话基础,尽管他们在各自关于伦理精神和道德价值的内容理解上,会有分歧。
道德、伦理与法律,在现代社会生活的架构中,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三者实为一体,但在不同的层面,分别发挥着独具特色而又无可替代的作用。关于三者之间的关系,黑格尔在著名的《法哲学原理》中有过一个说法,我觉得挺有道理。简略地说,在黑格尔看来,道德应该更多体现在社会生活的精神价值层面,伦理政治更多作用于制度构成与设计、安排的层面,而法律则是在普通的权利保障和公众权益实现层面进行调节规约和发挥作用。当然,黑格尔最后把三者的“真理性”归结了普鲁士国家,并将之视为他的“法”的“概念”从抽象到具象丰富的辩证发展过程的顶峰,这是他保守主义的政治立场与德国观念论的哲学立场所致。但如果我们撇开黑格尔式普鲁士国家的概念运动,而将整个道德、伦理和法三位一体的运作过程看成源于并始终发生在生生不息的历史和现实生活本身之中,那么,这不仅接近德沃金用“integrity”(诚德)来定位的“法的精神”,也接近传统儒家“家国天下”的整体社会政治构想。不仅如此,在这个平台或基础上,我想无论是王凌暤推崇的“德性法理学”,田雷分析的沃伦教授关于“法”的“生灭”的论说,还是黄玉顺、孙向晨提出的“生活儒学”或儒学中“生生不息”之原初的生命精神,都可以找到其积极的发挥和正面的意义。至于张祥龙和尤西林,尽管他们关于“孝道”和“家庭”的基本理论立场有所分歧,但他们在讨论中共同强调的“父系”或者“母系”家庭的“时间性”,也应当可以在这样一个道德、伦理、法律三者互动生成的大框架中彰显各自的意义。
“诚德”贯通在礼法、政治与伦理生活之中。一方面,诚徳,德也。所以,诚德首先有着在德性和价值精神方面的根源与高扬。另一方面,诚德,成也。所以,诚德更有着在它生于斯、长于斯和成于斯的生命生活中的复杂性、完整性和完成性,即有其践行完善的品格。如此说来,王庆节关于孔子“父子相隐”的古代案例的思考与梁治平关于“辱母杀人案”现代案例的分析恰恰就是从这两个不同的方面揭示作为“法的精神”的“诚德”概念所包含的本质性的内在紧张和“生”“灭”冲突。这些紧张和矛盾冲突往往在我们日常的社会伦理与政治生活中表现出来。我们知道,一方面,任何一个时代的社会生活都是复杂的,有其自身的历史、文化、传统价值在根部支撑其生存和发展。生活是众人和众多人群一道的生活,也愈来愈开放,这势必导致在诸多基本价值的取舍方面出现两难,例如在历史的传统价值与新生的外来价值之间,发生紧张与冲突。人类对价值德性有一种天生的推崇、赞赏之心,而对价值德性的缺失甚至摧残,会自然而然地产生厌恶和恐惧。同样,人心深处生发的“隐痛”或“痛惜”的道德情感,触及和展现的正是人们对在遵循伦理礼法的日常践行生活中出现的“道德两难”或“价值冲突”的实情见证。因此,“隐痛”作为一种人类基本的道德情感,往往并不是对人类在实际生活中不得已舍弃的行为抉择之道德性的否认,相反,这种由于“两难”而出现的隐痛恰恰是对那行为之道德性的肯定和彰显。人类在社会生活中想要生存、延续,并获得欣欣向荣的发展,就必须过有德性的生活。德性伴随着生活一道生长,臻于完善。生活的丰富性、复杂性和开放性决定了不可能只有一种德性在任何情形下都操控我们的生活,倘若如此,那正是走向了德性生活的反面。另外,生活是道德的,并不等同于生活仅仅是或者全部是道德的。生活的范围要比道德大得多。在现实的社会、政治、经济和礼法生活中,除了道德与道德之间发生紧张和冲突之外,常常还有道德因素与非道德因素,道德价值与非道德价值之间的冲突和紧张决定着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的践行与抉择。例如,“辱母杀人案”二审判决中考量的种种非道德性的和非法律性的复杂因素。也许在这个意义上,孔子关于“隐直”“中庸”以及传统儒家关于“诚”的学说会给我们现代人思考道德精神与伦理政法制度之间的关系提供一个可以更加深入思考的线索和路径。因此,相比以柏拉图为代表的西方政治法律哲学中“哲学王”的传统和理想,我以为以先秦孔子为代表的“不听讼”和“素王”的传统想要告诫我们的可能恰恰是:“哲人不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