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中国农村转型时期特征

本节将基于现有的统计数据和相关领域学者的研究发现,将与农业生产较为相关的因素,即农村劳动力持续非农流转、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兴起、农地细碎化和农业生产机械化程度加快,总结为中国农村转型时期的主要特征,并逐一进行简要论述。

3.1.1 农村劳动力流转现状

根据刘易斯(1954)关于发展中国家农村传统农业部门和城市现代工业部门的二元经济结构理论,农村劳动力由农业部门向工业部门流动的原因是传统农业部门有大量的剩余劳动力,以至于劳动力的影子价格接近于0。因而城市工业部门只需提供给农村劳动力微薄的工资,用于弥补其城乡流动交通、心理等成本,就能获得源源不断的劳动供给。刘易斯的二元经济结构理论适用于中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初期中国人口基数大、农村人口比重高的基本国情(见图3.1)。

图3.1 中国人口结构变化趋势(1970—2014年)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15)》。

20世纪80年代,中国全面实施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基础上,建立以户为单位的家庭承包经营新型农业耕作模式。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有效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了农业生产率(Lin,1992)。中国通过调整劳动力与土地的关系,将上亿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从农业中释放出来,主要向农村内部非农产业转移,乡镇企业是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主体(Wu & Yao,2003)。到了80年代末,各种限制农村劳动力流动的政策开始放宽,地区差异、城乡差距不断扩大,促使农村劳动力开始跨区域城乡流动(Wu & Yao,2003)。根据全国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数据(《中国统计年鉴(2014)》),农村人口绝对数自1995年便开始下降。此外,由图3.1可知,农村人口比重处在不断下降的过程中,而且下降的速度呈现不断加快的趋势。农村人口比重在1978年为82.08%,经过17年,在1996年该比例降为69.52%,并在2003年降到60%以下。2011年,农村人口比重首次低于50%。农村人口非农转移的结果就是截至2014年年底,全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74亿人,几乎占中国总人口的20%,其中外出农民工为1.68亿人数据来源:《2014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www.stats.gov.cn/tjsj/zxfb/201504/t20150429_797821.html),2015年4月29日。

通过劳动供给在不同产业不同地区的调整,农村劳动力非农转移的最直接目的为增加收入多样化来源,提高自身收入水平。由图3.2可知,改革开放至2015年,整体上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逐年增长,201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为26955元和8896元。但不可否认的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水平增长缓慢,而且城乡收入差距呈现出逐步扩大的趋势。农村劳动力非农转移带来的收入来源多样化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绝对增长,并没有缩小城乡收入差距。1990—2001年,我国城乡收入比一直处在2.2至2.9之间。2002年及以后年间,城乡收入比一直保持在3.0以上,曾在2007年和2011年一度达到3.3。

图3.2 改革开放至2015年中国城乡居民人均收入趋势(1978—2015)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16)》。

农村劳动力大量流转促使农村人口比重下降,一方面缓解了紧张的人地失衡关系,减少并逐步消除农村剩余劳动力问题。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减少使得劳动力向第二、三产业转移速度和数量下降。2003年,我国珠江三角洲和长江三角洲等经济发达地区接连发生了普遍性的企业用工短缺(“民工荒”)和农民工返乡创业(“返乡潮”)的现象(Zhu & Cai,2012)。蔡昉(2007)认为,2009年后期,中国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表现出劳动力无限供给逐渐消失,劳动力供求市场处于全面短缺的阶段。另一方面,农村人口比重的下降以及农村人口绝对数的减少使得农业生产表现出农业劳动力数量下降,同时农村日均工资持续上涨的现象。随着农村劳动力的大量流出,农村户均劳动力工时投入快速下降。农村户均劳动力工时投入从1991年的3500工时下降到2000年的2000工时,2009年农村户均劳动力工时投入只有1400工时(de Brauw, Huang & Zhang, et al.,2013)。与此同时,农业劳动日均实际工资水平快速上涨,使2007年农村日均实际工资水平达到1998年的两倍(Christiaensen,2012; Yu, Liu & You,2013; Cai & Du,2013)。不少学者认为中国的“刘易斯拐点”已经到来(蔡昉,2010; Cai & Wang,2008; Zhang, Yang & Wang,2011),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几乎转移完毕。

农村劳动力转移表现出显著的人口学特征。简单来说,农村劳动力转移具有以青壮年为主和男性高于女性的特征。根据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公告(见表3.1),农村外出从业劳动力中男性的比例为64.0%,远高于同时期农业从业人员中男性的比例。外出从业劳动力的年龄集中在21~40岁,占65.0%,而同时期农业从业人员的年龄集中在31岁及以上的为79.8%,可以说外出从业劳动力比农业从业人员几乎年轻10岁。杜鹰(2006)也发现四川和安徽两省外出劳动力的平均年龄分别是26.9岁和27.4岁,比非外出劳动力的平均年龄分别小7.6岁和4.9岁。同时由于教育机会分配中的性别歧视问题,男性的教育程度普遍高于女性。从表3.1可以看出,在文化程度上,初中及以上学历的农村外出从业劳动力占80.1%,比相同学历的农业从业人员高30.7%。中国农业劳动力的这种转移特征使得农村在留劳动力结构向老龄化、女性化和儿童化转变。由于青壮年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Zhong, Xiang& Zhu(2012)认为农村劳动力的老龄化问题会更加严峻,在未来的20~30年,农村劳动力数量会大幅下降。

表3.1 全国农业从业人员和农村外出从业劳动力人口学统计特征 单位:%

资料来源: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公告,表格中数据为2006年年末数据。

3.1.2 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兴起

在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下,根据农户家庭规模、劳动力人数,或者结合这两者情况,农村土地被平均分给农户,初始有效期为5年,1984年时被延长到15年。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农户只享有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流转最初被禁止,因为政策制定者认为允许土地流转会导致土地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大多数农户成为失地农民的后果。相反,为适应村内人口变动(例如出生、死亡),村集体会定期进行行政性土地重新分配(Brandt, Huang & Li, et al.,2002)。这种两权分离、不稳定的土地使用权现状使农民对自己所使用的土地缺乏长期的预期,影响其对土地投资的积极性(姚洋,1998; Jacoby, Li& Rozelle,2002; Deininger &Jin,2006)。此外,行政土地分配和调整不够灵活,滞后于村内人口变动,也不能及时反映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导致土地生产效率低下(Benjamin & Brandt,2002)。

为解决这个问题,20世纪80年代后期,农民自发进行土地使用权流转,基本保持在1%到3%的速度(丁关良和阮韦波,2009)。然而此时,劳动力转移人口和当地非农就业人口租出土地仍然存在被当成他们不再需要土地而土地被强制行政性收回的风险(Yang,1997; Brandt, Rozelle & Turner, 2004)。农地市场的形成以及农地的自由流转,有助于农地的边际产出在各农户间趋于一致,从而达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而清晰的产权是市场发挥作用的前提。产权的清晰界定和自由转让,以及制度的完善,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益(Coase,1937; North,1990)。为促进非农产业发展和土地流转,巩固土地使用权稳定的法律措施被逐步引入。1993年规定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时再延长30年不变;1998年中国出台了《土地管理法》;2003年3月1日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也明确提出“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

史清华和贾生华(2002)对浙江省农户家庭农地要素流动趋势及其根源的比较发现,农户土地流转行为的发生是以提高农地利用效率为目标的。这意味着,在农户家庭生产要素配置与处理过程中,农户的行为是符合理性经济原则的。钱忠好(2003)认为我国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面临刚性的需求约束,总体水平上呈现需求大于供给的不均衡态势。但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型,以及农村劳动力向第二、第三产业和城镇的转移(Wu & Yao,2003),近年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出现了速度加快的趋势,逐渐出现适度规模经营和小农经营共存的局面。叶剑平、丰雷和姜妍等(2008)基于中国人民大学和美国农村发展研究所(RDI)在2008年组织的17省农村土地调查数据的分析表明:(1)农地流转的农户比例较2005年的调查变化不大。只有15%的农户转包(转让)过土地,16.5%的农户转租(入)过土地。劳动力—土地关系的失调是土地流转的一个主要原因。(2)土地非正式流转的比例仍然较大。52.4%的农户转出土地没有约定期限;绝大多数交易发生在本村(79%的土地转出和87%的土地转入),多为同村亲戚间随意的、只有口头协议的流转,80%以上的土地转入、转出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不能被视为市场交易。与2005年的调查发现不同,叶剑平、丰雷和姜妍等(2008)发现:(1)现金补偿交易的土地流转比例显著提高;(2)土地流转期限超过10年的比例也大为提高,转出和转入分别较2005年上涨12%和6%,达到18.4%和9.8%;(3)2005年土地流转的价格为133元每亩每年,而2008年上升为248元每亩每年,这表明中国的土地流转市场越来越成熟。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6月底,全国农户承包土地流转面积达到3.1亿亩,占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23.9%。数据来源: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2013-12/07/c_125822569.htm),2015年5月13日。

对具体省份土地流转现状的研究发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呈现速度加快趋势。Huang, Gao & Rozelle(2012)发现2008年浙江省34.4%的农户租出土地,21.4%的农户租入土地。Reardon, Chen & Minten, et al.(2012)发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水稻种植农户36%的耕地通过租入获得。江苏省因其苏南、苏中和苏北的经济发展程度差异,一直被视为中国东、中、西部地区发展程度的缩影。根据包宗顺,徐志明和高珊等(2009)的研究发现,截至2007年年底,江苏省全部土地流转面积达到736.74万亩,占二轮承包土地面积的14.6%,比2006年增长2%。分地区看,由于劳动力转移程度、农业结构调整的力度和政府对农村土地流转的推动力度不同,三地区农村土地流转率差异非常显著,表现为最发达的苏南地区的土地流转率是苏中的1倍,是最不发达的苏北地区的4倍。

值得指出的是,在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或根本不存在的情况下,土地的生活保障功能、提供就业功能和直接收益功能(钱文荣,2000),以及农民浓厚的土地情怀(黄宗智,2000a,2000b),使得即使是不注重农业经营、非农化程度较高的农户,也没有从根本上放弃土地承包,而仅仅是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史清华,贾生华,2002)。土地的保险作用使得农民更愿意从事高风险、高回报的工作,从而对经济效率起到促进的作用。随着土地在农民收入来源中重要性的下降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随之减退。同时,随着收入的提高,农民以货币收入抵御风险的能力也相应提高,无须实物形式的保险。

3.1.3 农村土地细碎化现状

土地细碎化,一般来讲就是一个农户经营一块以上的农田,这些田块分布在居住地周围,相互不连接,但都处在一个合理的距离之内(叶春辉,许庆和徐志刚,2008)。王兴稳和钟甫宁(2008)从土地产权的视角出发,认为作为经济学研究对象的土地细碎化应该同时具备以下三个特征:(1)农户拥有多块互不相邻的地块;(2)地块面积较小;(3)农户可以通过地块的交换实现土地合并,而与自然灾害、地形条件无关。补充土地利用类型和种植结构对土地细碎化的影响,孙雁和刘友兆(2010)将土地细碎化定义为“受人为或自然条件的影响,农地难以成片、集中、规模经营,土地利用呈插花、分散、无序的状态”。

中国农村人口众多,而土地资源非常有限。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实施以前,大部分农民仍处于温饱线上,面临极大的生存压力。土地根据质量好坏、位置远近搭配,按人口或者劳动力均分就构成农民克服生存压力的一个集体回应(Kung,1994; Dong,1996)。1986年农户平均拥有耕地9.2亩,由于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每户耕地分散为8.4块(农业部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2001)。随着土地流失和人口增长,农业部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2003年统计汇总数据显示,中国户均地块数为5.72块,其中块均耕地面积1.305亩。许庆,田士超和邵挺等(2007)使用澳大利亚阿德莱德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和中国农业部政策法规司共同建设的农户粮食调查数据库研究显示,吉林、四川、江西和山东四个省份在1993年、1995年、1999年和2000年农户耕种的平均地块数目分别为4.35块、5.26块、5.10块和4.95块。陈培勇(2011)对水稻主要生产地区湖南、湖北、江西和安徽的调研发现,被调查稻农2008年户均水田块数分别为4.15块、8.66块、16.67块和6.46块。

Tan, Heerink和Qu(2006)采用江西省十一个调查村的农户和村级数据实证检验了中国土地细碎化的成因,认为平均分配土地,尤其是根据土地质量和位置来分配土地是导致土地细碎化的主要原因;农村土地分配方式主要基于家庭人口数量,导致家庭人口规模大的农户比家庭人口规模小的农户的地块更加分散。虽然随着非农就业和土地流转的兴起,土地细碎化程度稍微得以缓和,但如果村内土地分配制度保持不变,中国土地细碎化程度仍然严峻。

3.1.4 农业生产机械化程度加快

农村劳动力非农转移使得农村户均劳动力工时投入急剧下降(de Brauw, Huang & Zhang, et al.,2013),农村农业劳动雇工工资大幅上涨(Christiaensen,2012; Yu, Liu & You,2013; Cai & Du,2013)。在此背景下,农业机械动力的使用取得了长足的提升,在某些农业生产环节,农户用机械动力替代劳动力投入,从而使农业生产活动表现出农业劳动力—土地比的下降(Christiaensen,2012; Cai & Du,2013)。

改革开放以来,农用大中型拖拉机和小型拖拉机数量和机械动力都保持增长趋势(见图3.3)。从机械动力来看,集体经济时期农业机械以大中型机械为主。1978年年末,农用大中型拖拉机机械动力为1756万千瓦,小型拖拉机机械动力为1172万千瓦,大中型拖拉机机械动力是小型拖拉机机械动力的1.5倍。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农用大中型拖拉机数量和总动力开始减少。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农业机械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进程开始加快。1995年以来,水稻、小麦和其他作物的机耕、机播开始兴起,生产环节的跨区作业也在部分地区开始起步。因而,这一时期农用大中型拖拉机数量和机械动力开始回升,表现出大幅上升的趋势。1995年年末,农用大型拖拉机的机械动力为2404万千瓦;2000年年末,该数值上涨到3161万千瓦,年均增加151.4万千瓦;而2010年年末,农用大型拖拉机机械动力为11167万千瓦,年均增加800.6万千瓦。农用大型拖拉机与小型拖拉机数量比的U形曲线也完美地阐释了与机械动力变化趋势一致的变化过程。

图3.3 1978年以来大中型拖拉机和小型拖拉机动力变化和数量比情况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历年。

注:2001年起以后大中型拖拉机不包括变形拖拉机。

与此同时,主要粮食作物机械化作业水平取得了长足的发展。2007年年底,全国机耕、机播和机收面积分别为10.4亿亩、7.8亿亩和6.1亿亩,机械化水平分别达到57%、33%和27%,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41%。小麦、水稻和玉米等重点作物的关键环节生产机械化加快突破,其中,小麦机械化收获水平超过81%,基本实现了全程机械化;水稻机插秧和机械化收获获得较快发展,机械化栽植水平达到11%;玉米机械化收获在山东、河北等省取得重大进展,全国机收水平7%左右(晓琳,2008)。2011年,全国机耕、机播和机收面积分别为16.03亿亩、10.94亿亩和9.90亿亩,较2007年的机械作业水平大幅上涨。其中,小麦机播和机收面积分别为3.13亿亩和3.31亿亩,机械化水平分别达到86.0%和91.1%;水稻机播、机插和机收面积分别为0.09亿亩、1.08亿亩和3.13亿亩,机械化水平分别达到1.9%、23.8%和69.3%;玉米机播和机收面积分别为4.02亿亩和1.69亿亩,机械化水平分别为80.0%和33.6%(《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年鉴》,2012;《中国统计年鉴》,2012)。

表3.2为2004—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投入和服务供应情况。由表中数据的变化趋势可以看出,随着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逐年增加,单位和集体、农户个人也增加了农机购置的投入。2004年农业机械购置投入中中央和地方财政投入较少。2005年及以后,中央财政对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力度逐年加大,其他社会主体,尤其是个人,在政策的引导下也大幅增加农业机械购置投入。从2005年到2011年,个人农业机械购置投入从273.3亿元增加到531.4亿元,变为原来的1.94倍,年均增加43.02亿元。农业机械购置投入的增加大大增加了农用大中型拖拉机的存量,2011年农用大中型拖拉机年末存量是2004年农用大中型拖拉机年末存量的3.94倍;而小型拖拉机的数量虽然也逐年增长,但增速非常缓慢。2004年以后村级农机作业服务组织虽然小幅下降,但农业机械户,包括农业机械化作业服务专业户的数目却大幅上涨。所有这些数据都表明,在实施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政策后,农户交易的农业机械服务量和使用的农业机械服务量都得到了长足的提高。

表3.2 2004—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投入和服务供应情况

资料来源:《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年鉴》,2005—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