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访工作的开创与发展

随着国家工作中心、社会矛盾的变化与信访数量内容不断调整演进,信访工作从建国初的简单处理“人民来信来访”逐步发展成为一项包括人大信访、行政信访、法院与检察院的司法信访等在内的较为完备的治理体系。

(一)信访制度的创建和变迁(1949—1978年)

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心工作是巩固国家政权、恢复国民经济。这一时期,信访活动空前活跃,新生的政权加强了对来信来访问题的处理,进入了一个信访制度的全面开创和发展的历史新时期。1951年6月7日,政务院正式颁发了《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参见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编:《中央人民政府法令汇编》(1951年),23~24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82。,对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原则、机构设置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一般被视为信访制度正式确立的起点。此后,全国各地普遍开始加强信访工作,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信访工作的指示、办法等规章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编印:《全国信访工作会议资料汇编》(内部资料),50~67页,1989。,规范和完善信访工作制度。同时,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也逐步设置和健全信访机构,增加专、兼职信访干部。1957年5月,全国第一次信访工作会议召开;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访工作的指示》颁布实施,标志着当代信访工作制度的正式形成。建国初期,减轻大专院校课程负担,改善学生生活,开展反对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的斗争(即“新三反”)以及其他重要政策,许多都是根据人民来信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制定的。参见逄先知:《毛泽东和他的秘书田家英》,载《求是》,1989(22)。这一时期,通过信访动员形式,极大地调动了群众的政治热情,团结和凝聚了各界力量,对党和政府的工作形成了有力的监督和帮助。

在1957—1976年的20年间,信访工作也经历了一个大起大落、曲折发展的过程,持续不断的政治运动对信访制度的建设产生了至关重要的影响。每逢政治运动一开始,来信来访猛增,其内容主要是揭发他人的问题;到运动后期及运动结束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反映运动中存在的问题或要求落实政策的信访开始增多。这一时期的信访工作正误交织,有不少消极甚至错误的问题。不过,即使在当时“反右倾”斗争的情况下,关系民生的许多重大问题仍然得到了较好的解决,信访制度仍有所发展。即使在“文化大革命”十分混乱的情况下,信访工作仍以特殊的方式有所开展,许多信息渠道失灵,信访部门成为沟通和反映信息的重要渠道,成为中央了解运动、生产、民情的重要信息来源之一。1968年6月6日,国务院秘书厅信访室成立了“总理亲启信办理小组”,成为沟通和反映信息的重要渠道,一直工作到1972年初。1972年上半年,国务院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被审查的干部和家属来信处理办法》和《关于军队干部问题来信的处理意见》,迅速解决了一大批党政军中的中、高级干部问题,也为后来落实干部政策问题打下了基础,创造了经验。1972年12月22日,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室、总政治部和公安部《关于加强信访工作和维护首都治安的报告》,报告要求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健全信访机构,对来信来访的处理,要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维护首都良好的社会秩序。参见《关于加强信访工作和维护首都治安的报告》(中发[1972]45号文件)。此后一些地方恢复或建立了信访机构。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来信来访数量成倍增长,迫切要求平反冤假错案、落实政策。1978年9月18日至10月5日,第二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召开。会议讨论、印发、交流了中央和有关部门、省市制定的具体政策草稿,涉及遣返遗留、上山下乡、城市私有房产、平反后的工资工龄、成分出身、户口等近十个具有普遍性的政策问题参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编印:《全国信访工作会议资料汇编》,157~158页,1989。,为会后各地政策的正式出台奠定了基础。这些政策文件为以后三年的大规模平反运动确立了标准和政策依据。

(二)信访制度的改革与调整(1978—2002年)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开始了从“以阶级斗争为纲”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历史性转变,中国的社会转型进入了从传统农业社会向工业化乃至后工业化社会、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从封闭半封闭性社会向开放性社会、从单一性社会向多样性社会的高速发展阶段。随着社会转型的不断加快,各种矛盾和冲突大量涌现,信访量急剧上升,集体上访、越级上访不断增多,信访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信访制度建设步入迅速恢复发展的轨道,信访功能重新定位为“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信访制度建设进入一个依法治理与制度创新的全新时期。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信访工作开始步入正常发展轨道。1980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维护信访秩序的几项规定》参见商业部办公厅编:《信访工作政策选编》(内部发行),6页,1987。,开始加强对信访秩序的治理。1982年2月,第三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当前信访工作形势和今后的任务》和《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暂行条例(草案)》(简称《暂行条例》)。参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编印:《全国信访工作会议资料汇编》,399~400页,1989。《暂行条例》明确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依法办信访”、“件件有着落、有结果”的原则,规定了县以上各级党政机关都必须设置信访机构,使信访机构成为党政部门的一个常设性部门。由于当时信访工作几乎无法可依,《暂行条例》实际上担当了行政法规的角色,具有相当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1995年10月28日,建国后第一部严格意义的信访行政法规《信访条例》正式颁布。1995年《信访条例》虽然只是一部行政法规,但是由于中国现实情况中党政合一的事实,所以《信访条例》不仅对政府部门的信访活动有效,而且对人大、司法、党的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信访活动也具有事实上的约束力,因此该条例是当代中国信访活动的基本法。参见李宏勃:《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人民信访》,142页,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是信访法规集中出台的时期,标志着信访工作开始由政策规定向法制化轨道的转变。这一时期,各地根据《信访条例》的精神,纷纷制定了地方性的信访法律法规,整个信访法律法规体系日臻完善。截至2001年9月,许多省(区、市)和中央有关部委制定的与《信访条例》相配套的法规、制度有226部(个)。参见《国家信访局局长周占顺在第五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载《人民信访》,2001(10)。在国家的高度重视和巨大的信访压力之下,信访部门的规格和地位也得以提高。2000年2月13日,中办国办信访局更名为国家信访局,升格为副部级单位。参见《中办国办信访局更名国家信访局》,载《人民信访》,2000(2)。

(三)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信访制度转型(2002年至今)

进入21世纪,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呈现出一个崭新的局面。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利益格局的调整,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信访工作也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社会矛盾增加,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增多。一方面,信访工作总体形势明显好转,另一方面,信访总量仍在高位运行,信访突出问题仍较集中,深层次的问题不断产生,不和谐的因素大量存在且解决的难度越来越大。各地各部门在化解信访难题工作中,勇于创新,努力探索新思路、新模式、新方法,在实践中创造了许多行之有效的信访办理新形式,推进信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完善。2005年5月1日,新修订的《信访条例》正式施行。新条例内涵丰富,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充分体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信访工作改革迈出重要的一步。一些行之有效的信访办理新形式,如人大监督、联席会议、信访听证、下访、接访等,推进了信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完善。

2007年3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进一步为信访工作指明了发展方向,新时期信访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参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载《人民日报》,2007-06-25。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信访制度改革被纳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历史过程,信访制度不断地改革、创新,信访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