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出纳工作交接

《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出纳交接要按照会计人员交接的要求进行。出纳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是出纳员应尽的职责,也是分清移交人员与接管人员责任的重要手段。办好交接工作,可以使出纳工作前后衔接,防止账目不清、财务混乱。

(一)出纳工作交接书

出纳工作交接要做到两点,一是移交人员与接管人员要办清手续,二是交接过程中要有专人负责监交。交接要求进行财产清理,做到账账核对、账款核对,交接清理后要填写出纳工作交接书,将所有移交的票、款、物编制成详细的移交清册,按册向接交人清点,然后由交、接、监三方签字盖章。

出纳工作交接书

出纳在工作交接时,一般要求编写出纳工作交接书以明确责任,其具体内容如图1-10所示。

图1-10 出纳工作交接书

(二)交接各方责任

出纳工作交接双方在交接工作时,应按照相关制度明确各方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点:

(1)出纳人员进行交接时,一般应由会计主管人员监交,必要时,可请上级领导一同监交。

(2)监交过程中,如果移交人交代不清,或者接交人故意为难,监交人员应及时处理裁决。移交人不作交代或者交代不清的,不得离职,否则,监交人和单位领导人均应负连带责任。

(3)移交时,交接双方人员一定要当面看清、点数、核对,不得由别人代替。

(4)交接后,接管的出纳员应及时向开立账户的银行办理更换出纳员印鉴的手续,检查保险柜的使用是否正常、妥善,保管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公章等的条件和周围环境是否齐全,如不够妥善、安全,要立即采取改善措施。

(5)接管的出纳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对于移交的银行存折和未用的支票,应继续使用,不要搁置、浪费,以免单位遭受损失。

(6)交接后,移交人应对自己经办的已经移交的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不能因为资料已经移交而推脱责任。

出纳交接的各方责任主要是指原出纳(移交人)和新出纳(交接人)的责任。一般来说,若是在交接后,发现移交人也就是原出纳在交接前经办的出纳业务有违反财务会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仍应由移交人(原出纳)负责;交接后,移交人(原出纳)之前的未了事项,移交人(原出纳)仍有责任协助交接人(新出纳)办理。

移交人(原出纳)对自己经办的已经移交的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应承担法律责任,不能因为资料移交而推脱责任。

交接人(新出纳)在接手后,必须查询与其工作相关的各项业务内容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且对于自己开始接手各项企业单位的经济业务的操作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切不可推卸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