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管理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五条和《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2.未取得产前诊断服务技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产科超声检查发现异常,转诊至有产前诊断服务技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

3.产前发现胎儿畸形,若患者选择引产,遵循当地卫生管理部门的相关制度及规定进行。

4.影响胎儿畸形检出率的因素很多,Ⅲ级及Ⅳ级产科超声检查前,充分告知孕妇及家属产前超声检查内容及超声检查的优点及局限性,并签署超声检查知情同意书。

5.安全性原则 虽然超声对胎儿是安全的,但在获取必需的诊断信息的前提下,应尽可能使用低的输出功率以及尽量减少胎儿暴露时间,尤其应注意早孕期检查,采用最低声能输出,使胚胎暴露于超声检查时间最小化,即遵循可合理达到的最低量(as low as reasonably achievable,ALARA)原则。由于多普勒超声检查涉及更大的能量输出,可能存在更多的潜在生物效应,早孕期间检查尽量采用B模式和M模式获取诊断信息,有必要使用多普勒超声检查时,也应尽可能缩短检查时间。

6.质量控制 为了减少产前超声诊断的漏诊及误诊,严格的质量控制是提高产前超声检查质量的关键。

(1)根据不同孕周或超声级别的检查项目,完成观察的内容,采集保存相关标准切面图像,并规范书写超声报告。

(2)如需要观察的部位因胎儿体位影响显示不满意,孕妇活动或改变体位后仍不能获得满意图像时,报告中应注明。

(3)多学科会诊制度:超声检查怀疑胎儿异常,应由上级医生进行会诊。建议孕妇及家属参加由超声医生、产科医生、儿科医生、遗传科医生、放射科医生等参加的多学科会诊,给予相关的意见、建议及预后评估。

(4)追踪随访

1)及时了解在本机构分娩的新生儿,产前产后诊断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产前漏诊的出生缺陷患儿。

2)设立质量控制小组,定期抽查超声筛查图像留存质量与超声筛查报告的规范性,并提出整改建议。定期组织病例讨论会。

在产科超声检查工作流程多个环节中,建立科学规范、切实有效的质量控制工作标准,才有可能提高胎儿出生缺陷的检出率和产前超声诊断符合率,减低误诊、漏诊率,减少医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