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报酬管理

1.职工被隔离期间、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如何发放?

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及国家防疫要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全国各地出台的相关政策均按“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的口径进行规定。

2.新冠肺炎病人(职工)的医疗期如何确定?

答:除上海市外,医疗期的确定按照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对于上海市,根据《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沪府发〔2015〕40号)第2条的规定,医疗期按照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因此,按照该规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隔离治疗期间应当计入医疗期。但需要注意的是,部分地方出台的疫情防控应急政策对医疗期的计算与前述规定有所不同,例如,天津市、福州市等地规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计入医疗期”。不排除其他地方也出台类似“隔离治疗期间不计入医疗期”的特别规定。

【天津市】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9号)规定,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计入医疗期。

【福建省·福州市】

福建省人社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卫健委在2020年1月29日发布的《关于支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16号)规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计入医疗期。

3.新冠肺炎病人(职工)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如何确定?

答: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前述“有关规定”通常指地方工资支付条例或支付办法。概括而言,医疗期内法定病假工资可以分为两种情形:

(1)与本人工资无关,仅规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北京、广东、四川成都、辽宁、吉林、天津、河南、陕西、宁夏、新疆、云南昆明、湖北、江西、安徽、江苏、福建厦门、广西、海南等地属于这一情形。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对于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包含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公积金的规定并不统一。绝大部分地区包含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公积金,但北京、上海明确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公积金。江苏的最低工资标准虽不包含职工应缴纳的公积金,但是《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32条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即在支付病假工资时江苏的做法与北京、上海的做法一致。

(2)根据本人的工龄及病假时间,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且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上海、黑龙江、河北、重庆、浙江等地属于这一情形;其中职工适用的法定标准具体以各地规定为准。

此外,如劳动合同约定或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病假工资高于法定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企业规章制度规定执行。

【北京市】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2号令)第21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2019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劳发〔2019〕71号),目前北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2200元/月。需要特别予以注意的是,北京地区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企业应按规定另行支付,即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后实际到手的病假工资不低于1760元。

【上海市】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沪人社综发〔2016〕29号)第9条的规定,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病假等假期期间,企业应当按规定支付假期工资。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第一,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第二,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第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的70%确定。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第1条的规定,首先,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其次,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需要注意的是,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上海市当前有效的平均工资参考数值为8765元。

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沪劳保保发〔2000〕14号),企业支付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2020年年初,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为2480元/月。

【广东省】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第24条的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2020年年初,广州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2100元/月。

【辽宁省】

根据《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第28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2019〕74号)规定:2020年年初沈阳和大连地区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10元。

【吉林省】

根据《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第19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规定医疗期内,企业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其病假工资。

【黑龙江省】

根据《黑龙江省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改革办法》(黑劳险字〔1993〕34号)第2条、第3条、第4条及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的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职工患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为: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65%发给;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75%发给;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85%发给。

职工病休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疾病救济费为: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60%发给;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65%发给;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70%发给。

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职工,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而又符合退休后原标准工资照发的职工,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获省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并保持荣誉的职工,在病休期间,本人企业工资照发。

【内蒙古自治区】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20〕8号)第1条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但工作报酬具体支付标准,内蒙古自治区暂无其他现行有效规定。

经确诊后患病职工的医疗期工资或其病假工资,应适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内蒙古自治区现行最低工资标准如下:

一类地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等15个区、二连浩特市等2个计划单列市和阿拉善左旗等10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176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6元/小时;

二类地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等6个区、托克托县等5个县、锡林浩特市等3个县级市和阿荣旗等9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166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6元/小时;

三类地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开鲁县等4个县、乌兰浩特市等3个县级市和巴林右旗等16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156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5元/小时;

四类地区:卓资县等8个县、阿尔山市等3个县级市和库伦旗等17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146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5元/小时。

最低工资标准中包含: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

最低工资标准中不包含下列内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条件下的津贴;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此外,对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的货币工资不能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天津市】

根据《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津劳局〔2003〕440号)、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9号)规定,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约定,支付病假工资,支付劳动者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目前,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为2050元/月。

【河北省】

根据《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23号)第22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又根据《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办〔2003〕23号)第5条第2项对上述条款的解释:

《工资支付规定》第22条是指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国家规定是指:

因病休假6个月以内,连续工龄不满5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现行工资标准的60%;满五年不满10年者,为70%;满10年不满15年者,为80%;满15年不满20年者,为90%;满20年以上者,为100%。

执行疾病救济费的休假6个月以上,连续工龄不满5年者,为本人现行工资标准的55%;满5年不满10年者,为60%;满10年不满15年者,为65%;满15年不满20年者,为70%;满20年以上者,为75%。

【河南省】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厅明电〔2020〕5号文件,妥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企业应当保障患病职工依法享有医疗期和病假工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职工医疗期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郑州地区最低现行工资标准为1900元/月。

【陕西省】

根据《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20条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70%支付病假工资,但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目前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工资区(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咸阳市秦都区、渭城区,榆林市榆阳区、横山区、神木市、府谷县、定边县、靖边县,杨陵区):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8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8元/小时;

二类工资区(西安市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宝鸡市渭滨区、金台区、陈仓区、凤县,咸阳市兴平市、武功县、三原县、泾阳县、礼泉县、乾县、彬州市,铜川市王益区,渭南市临渭区、华阴市、潼关县、大荔县,延安市宝塔区、安塞区、黄陵县、洛川县、甘泉县、吴起县、志丹县、子长县,榆林市绥德县、米脂县、佳县、吴堡县、清涧县、子洲县,汉中市汉台区、南郑区、城固县、洋县、勉县、西乡县、略阳县,商洛市商州区,韩城市):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7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7元/小时;

三类工资区(宝鸡市扶风县、眉县、歧山县、凤翔县、太白县、麟游县、千阳县、陇县,咸阳市永寿县、淳化县、旬邑县、长武县,铜川市印台区、耀州区、宜君县,渭南市华州区、澄城县、合阳县、蒲城县、富平县、白水县,延安市黄龙县、宜川县、富县、延川县、延长县,汉中市镇巴县、宁强县、留坝县、佛坪县,安康市汉滨区、平利县、旬阳县、石泉县、紫阳县、白河县、汉阴县、镇坪县、宁陕县、岚皋县,商洛市洛南县、山阳县、镇安县、丹凤县、商南县、柞水县):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6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6元/小时。

【宁夏回族自治区】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因此,对于因患病而不能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劳动义务的职工,可以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保护,但应以最低工资标准为依据发放工资报酬。

宁夏地区现行最低工资标准分三类地区,具体如下:

一类区: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惠农区每人每月1660元;

二类区: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平罗县、吴忠市利通区、青铜峡市、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宁县每人每月1560元;

三类区: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海原县、同心县、盐池县、红寺堡区每人每月1480元。

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一类区为15.5元,二类区为14.5元,三类区为13.5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由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尚未出台相应的工资支付条例,对于病假工资的支付,目前仍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执行。该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医疗期内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现行最低工资标准如下:

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种形式:一是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以下简称“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四个档次,即1820元、1620元、1540元、1460元;二是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也分为四个档次,即1441元、1241元、1161元、1081元。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按每月21.75天、每天8小时进行折算。

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四个档次,依次为:18.2元、16.2元、15.4元、14.6元。

【重庆市】

根据《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及《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如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

(1)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2)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3)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229号),重庆地区现行最低工资标准分为1800元/月和1700元/月两档,其中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开州区、梁平区、武隆区等26个区及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职工为1800元/月;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12个县(自治县)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700元。

(4)本人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的口径,以职工本人病休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

【四川省·成都市】

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18〕9号),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县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780元(每日81.84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8.7元。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650元(每日75.86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7.4元。上述最低工资标准包含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下列各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国家或省市有特殊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有关人事管理制度执行。

【云南省·昆明市】

《昆明市工资支付条例》(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第27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8〕16号),云南省现行最低工资按地域分为三类地区,一类地区:一类地区包括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和安宁市、嵩明县,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70元。二类地区包括昆明市所辖其他各县、区(晋宁区、东川区、富民县、宜良县、石林县、寻甸县、禄劝县);其他州、市政府所在地的县(市、区)(曲靖市、玉溪市、保山市、昭通市、丽江市、普洱市、临沧市、楚雄市、蒙自市、文山市、景洪市、大理市、芒市、泸水市、香格里拉市),其他设市城市及玉龙县、德钦县,每月最低工资标准1500元。三类地区为其他各县,每月最低工资标准13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地区,每小时15元;二类地区,每小时14元;三类地区,每小时13元。

【贵州省】

贵州省尚未出台统一的工资支付条例,对于未明确工资支付办法的各市病假工资的支付,可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执行。具体为: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最新调整的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如下:

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每月1790元;二类区:每月1670元;三类区:每月1570元。

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每小时18.6元;二类美每小时17.5元;三类区:每小时16.5元。

月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包含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珠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含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贵州省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区域划分

续表

续表

【贵州省·贵阳市】

针对贵阳市,2005年3月1日施行的《贵阳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27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约定的病假工资支付计算标准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病假工资支付计算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没有约定病假工资支付计算标准的,按劳动者本人工资支付。

【湖北省·武汉市】

由于湖北省乃至于武汉市均尚未出台相应的工资支付条例,对于病假工资的支付,目前仍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执行。其中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该市企业内的规章制度对于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高于上述规定,则应按该规章制度发放病假工资。

湖北武汉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如下:

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东西湖区、汉南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为175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元/小时;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元/小时。

【湖北省·黄石市】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保障患病职工依法享有医疗期和病假工资:职工医疗期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黄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湖北省黄石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如下:黄石市黄石港区、西塞山区、下陆区、铁山区、大冶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为138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5元/小时;阳新县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为125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元/小时。

【江西省】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江西省劳动关系工作指南》,指导江西省企业处理好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有关问题。

根据该文件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按正常出勤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资,所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江西省各地现行最低工资标准具体如下:

一、一类区域16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6.8元/小时

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湾里区、青山湖区、红谷滩新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二、二类区域15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5.8元/小时

南昌市:新建区、南昌县。

九江市:浔阳区、濂溪区、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景德镇市:珠山区。

萍乡市:安源区、湘东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

新余市:渝水区。

鹰潭市:月湖区、贵溪市。

赣州市:章贡区、南康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宜春市:袁州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上饶市:信州区。

吉安市:吉州区。

抚州市:临川区、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三、三类区域147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4.7元/小时

南昌市:进贤县、安义县。

九江市:柴桑区、修水县、武宁县、瑞昌市、都昌县、湖口县、彭泽县、永修县、德安县、共青城市、庐山市、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

景德镇市:昌江区、乐平市、浮梁县。

萍乡市:芦溪县、上栗县、莲花县。

新余市:分宜县。

鹰潭市:余江县、龙虎山风景名胜区、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赣州市:赣县区、信丰县、大余县、上犹县、崇义县、安远县、龙南县、全南县、定南县、兴国县、宁都县、于都县、瑞金市、会昌县、寻乌县、石城县。

宜春市:樟树市、丰城市、靖安县、奉新县、高安市、上高县、宜丰县、铜鼓县、万载县。

上饶市:广丰区、上饶县、玉山县、铅山县、横峰县、弋阳县、余干县、鄱阳县、万年县、婺源县、德兴市、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

吉安市:青原区、井冈山市、吉安县、新干县、永丰县、峡江县、吉水县、泰和县、万安县、遂川县、安福县、永新县、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抚州市:东乡区、南城县、黎川县、南丰县、崇仁县、乐安县、宜黄县、金溪县、资溪县、广昌县。

上述月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安徽省】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第22条:“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病伤假工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根据《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第10条规定,在确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是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下列项目不计入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伙食、交通、通讯、培训、住房补贴;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一次性奖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其他福利待遇。

安徽省自2018年11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四个档次分别调整至:1550元、1380元、1280元、11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同步调整,分别为:18元、16元、15元、14元。

【江苏省】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7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江苏省人社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73号),以南京市、苏州市、常州市为例,目前南京市、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2020元(80%工资即不低于1616元);常州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最低工资标准为2020元/月,金坛区、溧阳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830元/月。

需要特别予以注意的是《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32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27条、第31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浙江省】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浙劳险〔1995〕231号)对病假工资的计发问题作了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病假工资。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为本人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物价生活补贴,下同)的50%;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为本人工资的60%;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为本人工资的70%;连续工龄满30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80%。职工因病或因工负伤,连续病假在6个月以上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改发疾病救济费。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为本人工资的40%;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为本人工资的50%;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为本人工资的60%;连续工龄满30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70%。

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劳动者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未付出劳动的,企业应当支付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病伤假工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福建省·厦门市】

根据《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医疗期和工龄长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病假期间的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80%。从2020年1月1日起,厦门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700元调至180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8元调至18.5元。最低工资标准包含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部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

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20〕4号)内容,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22条的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标准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目前广西最低工资按地域分为三类地区,一类地区: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含东兴市)、钦州市,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80元;二类地区: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50元;三类地区:各县、县级市、自治县,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00元。

2020年3月1日起,广西全区将执行新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最低工资为1810元,二类地区最低工资为1580元,三类地区最低工资为1430元。

【海南省】

海南省尚未出台相应的工资支付条例,对于病假工资的支付,目前仍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执行。其中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根据《海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185号)规定,现行最低工资标准如下:

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16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5.3元,适用于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

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15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4.4元,适用于儋州市、琼海市、三沙市。

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15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4元,适用于文昌市、万宁市、东方市、五指山市、乐东县、澄迈县、临高县、定安县、屯昌县、陵水县、昌江县、保亭县、琼中县、白沙县。

【山东省·青岛市】

根据《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20条的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一)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

(二)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超过6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

(三)超过医疗期,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最高不超过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4.对于因疫情未能复工的职工(不含本人被隔离治疗或隔离观察),企业应当如何进行管理?

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及《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企业有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障工资支付,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义务。参照《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对于因疫情未能复工的职工,通常可以按照优先安排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居家工作、允许职工休事假、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包括待岗)等方式予以处理。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因自身原因不愿复工的职工,应积极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有权依法予以处理。不同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规定或有不同。

【北京市】

职工因疫情未能返京复工,建议企业按如下流程处理:

(1)在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6日公布的延长假期内(即: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结束,2月3日起正常上班),企业应按职工正常休假处理,职工在延长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若职工于2020年2月3日起仍因疫情无法返京复工的,根据本人是否在湖北地区而有所不同。

A.仍然在湖北地区的,应严格遵守湖北地区当地政府就疫情防控采取的措施,不得违反防控规定擅自离开湖北地区。符合在家上班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职工居家工作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不符合在家上班条件的,如因出差到湖北地区的,应按照正常工作予以对待。对于因探亲访友、回乡等非工作原因到湖北地区的,可以优先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允许职工申请事假或协商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

B.不在湖北地区的,因疫情无法返京复工的,虽无禁止离开当地的特别规定,但企业也不宜作旷工处理。符合在家上班条件的,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如不具备在家上班条件的,可优先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允许职工休事假。

(3)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

【上海市】

职工因疫情未能返沪复工,如武汉地区交通限制等,建议企业按如下流程处理:

(1)在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6日公布的延长假期内(即: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结束,2月3日起正常上班),企业应按职工正常休假处理,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迟本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除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上海市各类企业于2020年2月10日复工。

(3)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基本生活费。

【广东省】

职工因疫情未能返粤复工,如武汉地区交通限制等,建议企业按如下流程处理:

(1)在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6日公布的延长假期内(即: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结束,2月3日起正常上班),企业应按职工正常休假处理,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企业应按照停工处理,职工在延迟复工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3)若职工于2020年2月10日起仍因疫情无法复工的,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4)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基本生活费。

【辽宁省】

(1)在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6日公布的延长假期内(即: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结束,2月3日起正常上班),企业应按职工正常休假处理,职工在延长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2)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20〕6号)要求,除《通知》中规定情形外,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2月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根据《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即企业延迟复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不受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辽宁省·大连市】

因政府采取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导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延迟复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照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企业工资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劳发〔2003〕65号)第五条支付,生活费标准不低于本地区最低月工资标准的80%。扣除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后,实际支付的生活费,不得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720元)。

【吉林省】

职工因疫情未能复工,如武汉地区交通限制等,建议企业按如下流程处理:

(1)在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6日公布的延长假期内(即: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结束,2月3日起正常上班),企业应按职工正常休假处理,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吉林省规定,特殊行业除外,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若职工于2020年2月9日24时起仍因疫情无法复工的,则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3)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基本生活费。

【黑龙江省】

(1)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6日公布的延长假期内(即: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结束,2月3日起正常上班),企业应按职工正常休假处理,职工在延长假期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全省企业复工复业的紧急通知》(黑政办明传〔2020〕5号)要求,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复业时间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又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即在2月3日至2月9日延迟复工期限内,职工享受正常工资待遇。

(3)若职工于2020年2月10日起仍因疫情无法复工的,则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4)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用人单位可以支付基本生活费。

【内蒙古自治区】

职工因疫情未能复工,建议企业按如下流程处理:

(1)在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6日公布的延长假期内(即: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结束,2月3日起正常上班),企业应按职工正常休假处理,职工在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学校开学和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20〕5号)规定,自治区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该通知属地方政府针对疫情所出台的防控政策和紧急措施,企业应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提前复工。

在上述通知载明的复工期限内,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先行安排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至期满或者安排职工在家办公、远程处理工作至具备复工条件,期间企业应按照正常标准支付工资。

(3)2020年2月10日起仍无法复工的,内蒙古自治区尚无通知说明。

【天津市】

(1)根据天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本市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规定,天津市复工时间尚未确定。复工前,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2)职工自天津市确定的复工之日起仍因疫情无法返津复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企业经与职工协商,可以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其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

(3)如企业不安排职工工作或不具备在家工作条件的,可考虑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可考虑与职工协商,安排职工待岗。

【河北省】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复业的通知》要求,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复工复业时间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又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即在2月3日至2月9日延迟复工期限内,职工享受正常工资待遇。

【山东省·青岛市】

职工因疫情未能返青复工,如武汉地区交通限制等,建议企业按如下流程处理:

(1)在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6日公布的延长假期内(即: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结束,2月3日起正常上班),企业应按职工正常休假处理,职工在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依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紧急通知》(鲁人社字〔2020〕10号),若职工于2020年2月10日起仍因疫情无法返青复工的,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3)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基本生活费。

【河南省】

(1)在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6日公布的延长假期内(即: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结束,2月3日起正常上班),企业应按职工正常休假处理,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河南省政府2020年1月30日宣布,河南省内企业除防疫物资生产、居民生活用品供应、物流企业外,其他企业复工期限推迟到2月9日。

(3)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工作岗位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4)对于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未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宁夏回族自治区】

职工因疫情未能复工,建议企业按如下流程处理:

(1)在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6日公布的延长假期内(即: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结束,2月3日起正常上班),企业应按职工正常休假处理,职工在延长假期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学校开学和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的通知》要求,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又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即在2月3日至2月9日延迟复工期限内职工享受正常工资待遇。

(3)若职工于2020年2月10日起仍因疫情无法返宁复工的,则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4)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

【重庆市】

职工因疫情未能返渝复工,如武汉地区交通限制等,建议企业按如下流程处理:

(1)在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6日公布的延长假期内(即: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结束,2月3日起正常上班),企业应按《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理,即职工在延长假期内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在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于2020年1月28日发布的延后复工、复产期间,规定各企业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复工、复产。即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重庆企业应按照企业停工处理,职工在延迟复工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3)若职工于2020年2月10日起仍因疫情无法返渝复工的,则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4)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超过一个月),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

(5)企业可以根据情况,安排职工在家办公,建议提前与职工商定在家办公期间的工资待遇标准。如果未重新商定工资标准的,则应按照正常标准支付工资。

在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于2020年1月28日发布的《有关我市企业复工复产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的延迟复工、复产期间(即2020年2月3日起至2月9日),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该期限属于政府部门为了应对疫情而采取的紧急措施(停工),企业可以依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关于企业停工、停产的规定处理,按照职工正常工作时间的标准支付工资。

【四川省·成都市】

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蓉复工,如武汉地区交通限制等,建议企业按如下流程处理:

(1)在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6日公布的延长假期内(即: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结束,2月3日起正常上班),企业应按职工正常休假处理,职工在延长假期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春节法定假期期间(1月25日—1月27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春节调休假期(1月24日、28日—30日)和国家延长假期期间(1月31日—2月2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2)若职工于2020年2月3日起仍因疫情无法返蓉复工的,则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3)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生活费。

(4)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20〕5号),全省行政区域内疫情防控必需(药品、防护用品、医疗器械及相关原辅材料生产、运输、销售等行业)、保障城市运行和企业生产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市政、市内公共交通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应当积极采取防护措施,保证企业正常生产和营业。四川省内其他各类企业应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和企业自身实际,采取严密的防护措施,在确保职工的安全健康前提下,灵活安排、自行决定复工、复产时间,有序组织复工、复产。鼓励企业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不具备条件安排职工在家上班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方式开展工作。

成都市亦规定企事业单位要在确保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和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实行错峰上下班等弹性工作制,尽量少集中、少开会,采取分散办公、居家办公、网络办公等多种形式,科学合理做好工作安排。

虽然省、市通知对2月3日起是否复工的问题均采取柔性管理,不强制企业开工,企业可灵活安排、自行决定复工、复产时间。但是根据成都市的相关通知文件要求,非疫情防控必需及市民生活保障的企业不得在达到复工备案防控要求前复工。如果企业需要在2月3日以后开始复工,需要企业制订复工方案和疫情防控方案,提前准备好口罩、消毒液、测温枪等足够的防护用品,并向市、区(市)县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和卫生行业部门的指导和确认下,有序安排符合要求的企业逐步恢复生产。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复工的,将面临严重后果。复工后,企业还需要落实日常防控措施,随时接受检查监督。

(5)企业可以根据情况,安排职工在家办公,但建议提前与职工商定在家办公期间的工资待遇标准。如果未重新商定工资标准的,则应按照正常标准支付工资。

【湖北省】

职工因疫情未能返岗复工,如武汉地区交通限制等,建议企业按如下流程处理:

(1)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湖北省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13日(包含春节期间来湖北探亲访友休假的外地人员),2月14日起正常上班。企业应按职工正常休假处理,职工在延长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若职工于2020年2月14日起仍因疫情隔离无法返岗复工的,需要区分是依据《传染病防治法》所采取的强制隔离措施,还是因疑似而自行主动隔离。对于前者,企业应按正常工资发放;对于后者,建议企业在操作上可以通知职工提交自行主动隔离、并以年休假冲抵隔离时间的申请书。

若是由于其他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按期复工,则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3)若职工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用人单位可以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基本生活费,亦可以与职工协商确定待岗期间的劳动报酬。

【江西省】

对于因疫情不能复工的职工,分以下三种情形处理:

(1)在延迟复工期间未工作的工资支付

除被隔离治疗或隔离观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外,企业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通知》(赣府厅明〔2020〕11号)规定延迟复工的,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支付,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延迟复工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发放标准建议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其中,企业与职工协商在延迟复工期间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包括企业自设的福利假)的,按国家有关休假规定和本企业福利假规定支付工资。

(2)在延迟复工限制期满后仍不能返岗工作的工资支付

除被隔离治疗或隔离观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外,因政府采取封锁疫区等紧急防疫措施导致职工在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限制期满之后仍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包括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期间在内的停工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发放标准建议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其中,企业与职工协商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包括企业自设的福利假)的,按国家有关休假规定和本企业福利假规定支付工资。

(3)企业要求职工延期返岗的工资支付

因响应当地政府延期返程号召,企业要求疫情高发地区职工、非紧迫岗位职工、治愈出院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职工延期返岗的,如职工不能通过其他形式提供正常劳动,有关工资待遇由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企业也可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

【江苏省】

职工因疫情未能返城复工,如武汉地区交通限制等,建议企业按如下流程处理:

(1)在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6日公布的延长假期内(即: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结束,2月3日起正常上班),企业应按职工正常休假处理,职工在延长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在江苏省政府办公厅2020年1月28日公布的《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要求省内各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即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江苏企业应按照企业停工处理,职工在延迟复工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3)若职工于2020年2月10日起仍因疫情无法返城复工的,则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4)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基本生活费。

(5)企业可以根据情况,安排职工在家办公,建议提前与职工商定在家办公期间的工资待遇标准。如果未重新商定工资标准的,则应按照正常标准支付工资。

【江苏省·苏州市】

(1)在江苏省政府办公厅2020年1月28日公布的《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要求省内各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即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江苏企业应按照企业停工处理,职工在延迟复工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若职工于2020年2月10日起仍因疫情无法返城复工的,则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3)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超过一个月),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基本生活费。

(4)企业可以根据情况,安排职工在家办公,建议提前与职工商定在家办公期间的工资待遇标准。如果未重新商定工资标准的,则应按照正常标准支付工资。

【江苏省·常州市】

(1)1月31日—2月2日(国家延长春节假期)

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

(2)2月3日—2月9日(江苏省延迟复工期间)

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2020年2月3日至复工前一天)的工资支付,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

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职工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2月8日、9日)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工资报酬。

(3)2月10日之后未能及时到岗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休带薪年休假。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等影响导致停工、停业的,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最长30日),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企业经许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照300%支付加班工资;其他情况根据本企业经审批的综合计算工时制周期进行核算,若周期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超过部分按照150%支付加班工资,若没有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则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企业经许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支付加班工资。

【云南省】

(1)如是被确定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云人社通〔2020〕12号)规定,企业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

(2)如因其他原因,如武汉地区交通限制等,未及时返滇复工的职工,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后,优先考虑安排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

(3)如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年休假不够冲抵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居家办公、事假、待岗等。企业如安排职工居家办公的,建议提前与职工协商沟通商定在家办公期间的工资待遇标准。待岗期间,职工未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当地最低失业救济金或最低生活保障费的标准支付生活费。但企业规章制度有明确规定或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应按照规章制度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贵州省】

未能及时到岗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休带薪年休假。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等影响导致停工、停业的,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最长30日),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企业须支付其工资。

此外,企业经许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照300%支付加班工资;其他情况根据本企业经审批的综合计算工时制周期进行核算。若周期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超过部分按照150%支付加班工资,若没有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则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企业经许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支付加班工资。

【浙江省】

职工因疫情未能返浙复工,如武汉地区交通限制等,建议企业按如下流程处理:

(1)在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6日公布的延长假期内(即: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结束,2月3日起正常上班),企业应按职工正常休假处理,职工在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月27日发布的《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及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2月3日发布的《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全省行政区域内疫情防控必需(药品、防护用品、医疗器械及相关原辅材料生产、运输、销售等行业)、保障城市运行和企业生产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市政、市内公共交通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具体由各县市区政府确定),要确保2月3日起正常开工开业,同时周密做好复工人员的疫情防控工作。连续生产的企业要确保稳定生产。除上述所涉企业外,全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未经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核准同意,一律不得擅自复工。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不具备条件安排职工在家上班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采取调休、错时、弹性等方式开展工作。

(3)若职工于2020年2月10日起仍因疫情无法返浙复工的,则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不具备条件安排职工在家上班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采取调休、错时、弹性等方式开展工作。

(4)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基本生活费。

【浙江省·杭州市】

根据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杭人社发〔2020〕8号),杭州市严格落实省政府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要求,督促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城市运行、疫情防控、群众生活必需的水电气、医疗器械、药品用品、食品保障等相关企业除外。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杭州市主城区即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余杭区、萧山区、富阳区最低工资标准为2010元/月;临安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880元/月;桐庐县、建德市、淳安县最低工资标准1660元/月。)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企业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休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浙江省·宁波市】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0年1月28日转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要求市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0年1月29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宁波市各类建筑工地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复工或新开工,相关务工人员在复工前不得提前返回工地;原春节期间持续施工的工地应暂缓施工,并妥善做好现有务工人员的安置工作;因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项目,若需在此之前复工或新开工,应报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

根据2020年2月2日宁波市政府新闻办发布会上答记者问,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推迟开工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30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宁波保税区每月2010元;慈溪市、余姚市、杭州湾新区每月1800元;象山县、奉化区、宁海县每月1660元)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劳动合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福建省·厦门市】

职工因疫情未能复工,如武汉地区交通限制等,建议企业按如下流程处理:

(1)在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6日公布的延长假期内(即: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结束,2月3日起正常上班),企业应按职工正常休假处理,职工在以上延长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若职工于2020年2月3日起仍因疫情无法返岗复工的,则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3)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由职工请事假。

【广西壮族自治区】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广西区内企业复工、学校开学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厅函〔2020〕12号),要求除涉及保障城乡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交通、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防护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食品生产、物流配送、超市商场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稳定生产、做好服务保障外,自治区内其他各类企业要根据自身情况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复产。同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20〕4号),因政府采取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导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的规定执行。即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包括企业自设的福利假),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依法支付工资。

此外,因响应当地政府延期返程号召,企业要求有关职工延期返岗,如职工不能通过其他形式提供正常劳动,有关工资待遇由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企业也可参照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不能按期返岗职工在工资待遇方面的相关做法。

5.若职工执行工作任务出差但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回单位,在此期间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答:根据目前已经出台的有关地方规定,职工执行工作任务出差但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回单位,此期间的工资标准应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疫情防控期间,职工可以拒绝到重点疫情地区或途经重点疫情地区工作、出差,特殊工作人员(如医护人员等)以及政府要求保障生产经营的企业职工除外。企业因工作确需安排职工到重点疫情地区工作的,应提供必要防护条件并与职工协商一致。

【浙江省】

根据《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规定,在省级疫情一级响应解除前,企业不得到疫情严重地区开展招聘活动,不得从疫情严重地区新招聘职工,不得安排职工到疫情严重地区出差。

6.若职工正式复工前需要居家自我隔离,其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此类问题的处理方法根据职工居家自我隔离是否属于企业临时安排或政府疫情防控要求而有所不同。如果属于企业临时安排或政府疫情防控要求,职工在此期间应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如并非企业临时安排或政府疫情防控要求,而属于职工自我出于健康担心而进行的,企业可要求职工申请年休假或事假。

【北京市】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20〕2号),企业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健康监测,督促从疫情发生地区回京人员居家观察14日,严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播。从疫情发生地区回京的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居家观察14日,每日向所在单位或者居(村)民委员会报告健康状况,配合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管理,配合医务人员对其自身健康状况的随访或者电话询问等。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5号)第17条进一步明确:做好返京人员服务管理。严格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四方责任”进一步加强重点人群、场所和单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20〕4号),到京前14日内,离开湖北地区或者有过湖北地区人员接触史的人员,在到京之日应当主动向居住地或者住宿地的社区(村)报告健康状况,并于到京之日起接受14日的监督性医学观察,每日早晚监测体温,不得外出,负责监督性医学观察的社区(村)应当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对国内其他地区人员到京14日内,应早晚进行体温和健康监测,体温正常的可以上班,鼓励企业实行弹性工作时间、错峰上下班,有条件的可以实行网络办公。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落实分类管理要求,指导社区采取科学防控办法,避免一刀切。

从法律性质而言,职工居家自我隔离属于企业及职工的共同义务。企业可按如下流程操作:

(1)统计职工春节假期出行情况、返京时间、是否接待或接触过湖北,尤其是武汉人员、健康状况等信息,明确哪些职工属于需要居家自我隔离的范畴;

(2)企业应安排符合需要隔离条件的职工进行居家隔离,并可安排职工居家工作,职工在此期间应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3)如符合需要隔离条件的职工拒绝自我隔离,仍要求返岗工作,企业可以向卫生行政管理等部门寻求帮助,并请求协助进行强制隔离。

【广东省】【湖北省】【山东省·青岛市】

在《传染病防治法》及实施办法中虽无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安排来自重点疫区或途经重点疫区的职工复工前自行隔离,但在法律中规定了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以及前述人等的密切接触者均应进行医学观察及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因此,用人单位可以安排符合上述情况的职工进行居家自我隔离。

从法律性质而言,职工按单位的要求在正式复工前居家自我隔离属于服从单位的临时性安排,企业可按如下流程操作:

(1)明确哪些职工属于需要居家自我隔离的范畴;

(2)与职工就居家自我隔离的期限、工资或生活费进行协商;

(3)若双方协商不一致,企业可以安排符合需要隔离条件的职工进行居家隔离,但职工在此期间应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4)如符合需要隔离条件的职工拒绝自我隔离,仍要求返岗工作,企业可以向卫生行政管理等部门寻求帮助,并请求协助进行强制隔离。

【江苏省·无锡市】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一级响应措施的通告》规定:湖北地区来锡人员必须实行居家医学观察或集中医学观察至抵锡后14天,如有发热等症状必须由120专车转送至指定医疗机构发热门诊留院筛查。无锡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于2020年2月5日发布《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通告》第2条第2项规定:其他疫情重点地区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暂缓来锡,确需进入我市的(在锡有常住户口的、有暂住登记且有社保记录的、有企业返工证明或学校通知的),应主动接受居家或隔离医学观察14天。无锡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于2020年2月7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外来人员流动管控的通告》,其中第三条确认了湖北、浙江、广东、河南、湖南、安徽、江西等地为疫情重点地区。

对于外地返锡居家隔离期间的职工待遇,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2月6日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若干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企业可以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年休假和休息日。

【辽宁省】

针对春节假期延长期间、延迟复工期间、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患者隔离期间工资待遇怎么计算等问题,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人员作出解答:“因响应当地政府延期返程号召,企业要求有关职工(针对疫情高发地区人员、非紧迫工作岗位人员、高风险人员)延期返岗,如职工不能通过其他形式提供正常劳动,有关工资待遇由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企业也可参照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不能按期返岗职工在工资待遇方面的相关做法。”

沈阳市《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和《“新型肺炎”流行期间企业依法劳动用工操作指南》规定:在职工自我隔离期间,为避免疫情传播,部分用人单位可能会选择允许职工在家办公的方式,该情形下应当视为职工正常出勤,单位不得以缺勤或旷工为由扣发或减发工资。

【吉林省】

在《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虽无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安排来自重点疫区或途经重点疫区的职工复工前自行隔离,但吉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发布的《关于春节假期后办公场所和人员预防新型冠状病毒防控工作要求的通知》中规定:按照防控工作要求,春节假期结束恢复上班后,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凡是外地返吉人员,自到达吉林之日起,一律自行居家隔离14天。

【陕西省】

根据陕西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有关单位复工事宜的通知》的规定:“外地返陕人员要居家医学观察14天,尽量单独居住,做好自我健康状况监测,每日向所在单位、社区报告健康状况。各地、各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及时向属地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相关人员健康监测情况。”

职工按照上述规定居家医学观察期间应享受与正常工作相同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安排职工居家办公。此外,符合需要隔离条件的职工拒绝自我隔离,仍要求返岗工作,企业可以向属地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请求协助进行强制隔离。

【浙江省】

根据《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对疫情严重地区籍职工,必须做好劝返工作,对于未购票的要劝阻,已购票的督促其退票。14天内有流行病学史的返岗返工人员,发现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要就地隔离,用救护车送当地发热门诊就诊排查;对有流行病学史、无症状者,通知其现住地基层政府,对其实施不少于14天的医学观察。

【浙江省·宁波市】

根据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0年1月31日发布的《宁波市建筑工地防疫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2月1日起生效),应加强人员隔离管理,对于疫情地区来甬的务工人员、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人员应落实隔离观察,隔离观察时间不少于14天,观察期间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办公区。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有关问题的通知》,复工前,要排摸梳理好复工人员情况,提前告知湖北(武汉)等省内外疫情较重地区籍的职工推迟返回。对外地返岗人员,要落实相关隔离观察措施,对照《企业复工防疫十项导则》第三项要求,严格落实存疑人员14天医学隔离观察。

【四川省·成都市】

根据《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发布第2号——关于加强对新型冠状病毒传染源的筛查和管理,减少疫情传播风险遏制疫情蔓延扩散的公告》,凡2020年1月10日以来,从武汉等疫区入川的,应自觉居家隔离14天;同时,当地医疗卫生机构应做好健康登记工作。即将外出务工人员离开现居住地时,应主动到就近医疗卫生机构接受健康检查。

根据《成都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通告2020第2号),2020年1月8日以来所有来自湖北的人员须到村委会(社区)登记,并居家观察14天。如果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应到指定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2月2日《成都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又规定,外来及返蓉人员要积极配合疫情防控排查工作,主动到所在工作单位、社区(村)指定地点登记备案,如实填写近期活动行程和身体健康状况;14天内有湖北等疫情高发地区旅居史、与疫情高发地区人员有接触史的人员要主动严格落实隔离措施,所在工作单位、社区(村)要积极提供相关生活服务帮助。进而以时间倒推的形式,确定14天内与疫情高发地区有过旅居史、接触史的人员,均需要落实隔离措施,不再以1月8日为起算时点。因此,企业应当统计筛查每个劳动者在返岗前14天内的行程,并及时报送政府相关部门。同时外来及返蓉人员,均需要主动到工作单位、社区(村)登记备案。

从法律性质而言,职工居家自我隔离属于企业及职工的共同义务。企业可按如下流程操作:

(1)统计职工春节假期出行情况、返蓉时间、是否接待或接触过湖北,尤其是武汉人员、健康状况等信息,明确哪些职工属于需要居家自我隔离的范畴;

(2)企业应安排符合需要隔离条件的职工进行居家隔离,并可安排职工居家工作,职工在此期间应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3)如符合需要隔离条件的职工拒绝自我隔离,仍要求返岗工作,企业可以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等部门寻求帮助,并请求协助进行强制隔离;

(4)职工隔离观察期满经确诊无风险的,企业应当接受其复工。企业安排其延迟上班的,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重庆市】

此类问题的处理方法根据职工居家自我隔离是否属于企业临时安排或政府疫情防控要求而有所不同。

(1)如果属于企业临时安排,职工在此期间应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如果属于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于2020年1月30日发布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的自我隔离,企业可以优先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居家工作,职工享受与正常工作相同的工资收入。无法按照前述方式处理的,可以参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停工处理。

(3)如并非企业临时安排或政府疫情防控要求,而属于职工自我出于健康担心而进行的,企业可要求职工申请年休假或事假。

【云南省·昆明市】

根据云南省委省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发布的第5号通告《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春节收假疫情防控指南》,对收假前14天内去过湖北或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有接触史的职工进行登记,及时报告当地疾控机构,按规定进行居家观察或集中隔离观察。

昆明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于2020年2月2日发布的《关于加强拟返回昆明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本市居民正在湖北地区出差、探亲访友的,应当严格遵守湖北地区当地政府就疫情防控采取的措施,不得违反规定擅自离开湖北地区。其他地区到昆人员应当服从航空、铁路、长途客运等运输经营者和道路检查站的服务管理,自觉接受并配合体温检测。对体温异常的人员,立即安排其到就近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就诊。体温正常的人员,到昆14日内,应当每日早晚自行进行体温和健康监测,外出时应当佩戴口罩,加强个人防护;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时,应当立即到就近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到昆前14日内,离开湖北地区或者有过湖北地区人员接触史的到昆人员,在到昆之日应当主动向居住地或者住宿地的社区(村)报告健康状况,于到昆之日起接受14日的监督性医学观察,每日早晚监测体温,不得外出;负责监督性医学观察的社区(村)应当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对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的须立即报告,并协助其到就近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对处于14日医学观察期的职工,执行弹性工作时间;实行错峰上下班;有条件的,应当安排职工职工居家工作,或者提供尽可能减少人员接触的工作环境。

从法律性质而言,根据职工居家自我隔离是否属于企业临时安排或政府疫情防控要求而有所不同:

(1)如果属于企业临时安排,职工在此期间应享受与正常工作相同的工资收入。

(2)如果属于云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第5号通告,或者昆明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发布《关于加强拟返回昆明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昆应疫指〔2020〕10号)规定的自我隔离,企业可以优先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居家工作,职工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无法按照前述方式处理的,可以参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和《昆明市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停工处理。

(3)如并非企业临时安排或政府疫情防控要求,而属于职工自我出于健康担心而进行的,企业可要求职工申请休年休假或事假。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做好机关企事业单位节后返程上岗人员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内防指发〔2020〕12号)规定:“(五)从外地(单位所在盟市以外地区)返岗人员,全部实行居家隔离观察14天,由所在单位及社区每日进行排查并做好记录。对有湖北省等重点疫区往来史的人员,要及时报告本地区卫生健康部门,并进行医学隔离观察14天。(六)对未去过外地的返岗人员要全面询问春节期间活动情况,发现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隔离观察人员有接触史的,以及家庭成员或亲属中有来自疫区的,要及时报告本地区卫生健康部门,并实行居家隔离观察14天。(七)隔离观察期结束后无异常情况的,经本单位批准,方可返岗。”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20〕8号)第一条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但工作报酬具体支付标准,内蒙古自治区暂无其他现行有效规定。

【贵州省】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隔离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职工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按照国家规定享有医疗期,医疗期期限和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安徽省】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被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隔离的疑似病人或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西藏自治区、甘肃省暂无相关规定)

7.职工申请在因疫情防控延期开学期间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应如何处理?企业是否需要支付此期间的工资待遇?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各地大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推迟开学,具体时间由教育部门另行通知。因此,因疫情防控延期开学期间,职工确需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的,申请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属于正当事由,企业应当批准,并作事假处理,不宜作旷工处理。但如当地政策有相反规定,应执行当地特别规定。如北京市规定,每户家庭可有一名职工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视为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期间的工资待遇由职工所属企业按出勤照发。不排除其他地区出台与该文件类似的规定,企业有必要随时予以关注。

【北京市】

根据《关于因防控疫情推迟开学企业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3号),每户家庭可有一名职工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视为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期间的工资待遇由职工所属企业按出勤照发。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顺延至政府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结束。

8.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如何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答: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制)、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除前述方式外,企业也可通过集体协商,与企业工会签订专项集体合同,以求共同解决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共度时艰。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及政府出台的其他扶持政策。

【北京市】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5号)第10条明确规定:“帮助各类企业稳定生产经营。协助企业解决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加强防控监督指导,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正常生产。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允许企业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给予失业保险费返还。”

第12条规定:“延迟缴纳社会保险费。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对于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7月底。延迟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河南省】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工作制度,各级人社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依法及时做好企业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工作。

【安徽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20〕2号)规定:“一、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二、省内各级各类学校(高校、中小学、中职学校、技工院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延期至2月17日之后开学。此前,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返校,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线下集中教学活动和集体活动。具体开学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情况,经科学评估后确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甘肃省】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按照《甘肃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试行)》第八条之规定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实行轮岗调休。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20〕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云南省】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云人社通〔2020〕12号),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对云南省各地符合享受稳岗返还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企业,根据其上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50%的标准给予稳岗返还。对深度贫困地区的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企业按60%的标准给予稳岗返还。对符合条件的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企业,按6个月的当地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返还数额。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贵州省】

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5〕29号),提出申领稳岗补贴的企业,经审核同意后,按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海南省】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八条措施的通知》(琼府〔2020〕11号),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中小企业,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中小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全省上年度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缓缴社保费用。2020年1月至疫情解除当月期间的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和保险费缴纳等业务办理期限延长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办理上述期间相关业务的,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不收取滞纳金。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限相应放宽,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办理缴费业务。自通知印发之日起,中小企业可连续6个月按3%的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

【江苏省·南京市】

根据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2月2日发布的《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服务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宁人社〔2020〕14号),对因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经工信、发改、人社、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快速认定,可缓交养老保险费至疫情结束后6个月,所欠缴养老保险费在疫情解除一年内缴清,免除滞纳金。

9.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6日公布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3天,2020年1月31日,国务院批准湖北省适当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13日(包含春节期间来湖北探亲访友休假的外地人员),2月14日起正常上班。此全国延长的3天、湖北省进一步适当延长的11天是法定节假日吗?

答:我国“法定”节假日共计11天,其中春节法定节假日为3天,春节黄金周假期为其他休息日的调休,即使国务院办公厅、湖北省基于国内疫情考量而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该延长假期也不属于法定节假日。在国家或地方未出台相关规定进一步对此次延长假期的性质予以明确的前提下,依据最新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此次延长的假期属于国家基于特殊情况对工作时间的缩短,可以比照休息日来处理。

本次全国延长的3天中,第1天为1月31日(周五),本是工作日;第2天为2月1日(周六)、第3天为2月2日(周日),后面二天原本是休息日,只不过按原计划的休息日因黄金周的调休而变成工作日。湖北省适当延长的11天中,2月3日至2月7日、2月10日至2月13日原本为工作日,2月8日、2月9日原本为休息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第三条的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按劳动法规定进行补休。既然可补休,至少可以证明全国延长的3天(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及湖北适当延长的11天(2月3日—2月11日)不是法定节假日,而是休息日。

10.若职工于2020年全国延长的3天春节假期及湖北省进一步适当延长的11天春节假期中工作,企业应如何处理?

答:企业应参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安排职工进行补休。若不能补休,则企业按职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的200%支付加班费。如《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20〕2号)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企业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11.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6日将2020年全国春节假期延长3天,于2020年1月31日将湖北省春节假期进一步适当延长11天,能否冲抵职工的带薪年休假?

答:不可以,本次全国延长的春节假期是全民享受的休假,湖北省适当延长的春节假期是湖北区域全体人员及春节期间来湖北探亲访友休假的外地人员的休假,其性质与职工带薪年休假完全不同,两者不能相互折抵。但不排除国家或地方政府出台新政策准予以年休假、调休、补休等其他方式处理。

12.企业可否不执行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6日将2020年全国春节假期延长3天及2020年1月31日将湖北省春节假期进一步适当延长11天的决定?

答:本次全国假期的延长,是针对全民。湖北省适当延长春节假期是针对湖北区域全体人员及春节期间来湖北探亲访友休假的外地人员。其目的是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若企业未能执行国务院春节假期延长的决定而造成疫情传播或影响疫情控制,则企业可能因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而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浙江省·宁波市】

根据宁波市公安局2020年2月1日作出的《关于依法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将严厉打击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或拒不服从人民警察现场采取的防控措施,拒绝、阻碍、干扰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疫情所采取的防疫、检疫、治疗等措施的行为。

13.若企业要求职工在此次假期延长期间、延迟复工期间或延迟复工期结束后返岗的,企业可否对职工的拒绝返岗作违纪处理?

答: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6日将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的3天,属于针对全民的休息日。2020年1月31日将湖北省春节假期进一步适当延长11天,是针对湖北区域全体人员及春节期间来湖北探亲访友休假的外地人员的休息日。企业于休息日加班(即提前返岗),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不得强制加班。因此,在假期延长期间、延迟复工期间,企业不能对职工的拒绝行为作出违纪处理。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应当服从而不得拒绝加班,否则企业可作违纪处理: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国家延长假期期满及政府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如延迟企业复工)结束后,职工未及时返岗上班或拒绝返岗的,企业也不能轻易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最好通过书面通告程序处理,即先通知返岗,未能返岗的应说明理由。通知发出后不回复的按警告处理,警告发出后还不回复的方可考虑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回复的,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应对方法。如被隔离,待隔离期满后要求其返岗;如隔离期满后需要继续在家休养的,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证明,给予医疗期待遇;如请病假,要求履行请假手续并在医疗期满后返岗;如因交通困难、交通限制无法返岗,可给予适当宽限条件,如安排年休假或按事假处理。职工不同意休假安排或不适宜安排其复工的,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待岗协议》、《劳动关系中止协议》或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待岗劳动关系中止期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缴费和工龄计算等事项;企业也可引导职工主动辞职或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根据相关法律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处理。如果单位规章制度没有明确规定或者没有规章制度的,建议尽快采取邮政快递、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对此进行多次明确告知。

【山东省】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20〕5号)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陕西省】

2020年2月1日发布《陕西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有关单位复工事宜的通知》,要求除涉及保障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市政、公共交通、环卫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药品、防护用品、医疗器械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要抓紧组织复工外,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

【重庆市】

2020年1月28日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发布的《关于我市企业复工复产有关工作的通知》(渝肺炎组办发〔2020〕7号)要求市辖区内各类企业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复工的决定,是特殊时期政府为了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阻断疫情传播而采取的防控措施,企业与职工均应当遵守。职工因此拒绝提前返岗的,企业不能对职工的拒绝行为作出违纪处理。

另外,上述通知指出,涉及市民生活和城市运行必需的行业(如供水、供气、供电、通讯、超市、农贸市场等)、疫情防控必需的行业(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及其他需要复工、复产的行业除外。

【云南省·昆明市】

2020年1月29日云南省政府公布的《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告》中规定的特殊行业为: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

14.对于确诊新冠肺炎职工,企业需要支付发生的医疗费用吗?

答: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社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因此,企业不需要垫付或支付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职工的医疗费。

【重庆市】

根据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渝医保发〔2020〕5号),对于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社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对于疑似患者未参保的,在疫情流行期间实行“即参即享”。因此,企业不需要垫付或支付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职工的医疗费。

【云南省】

根据云南省医疗保障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云医保〔2020〕10号),对疑似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患者医疗费用报销90%。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制定财政补助政策并安排资金,实施综合保障,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补助。因此,企业不需要垫付或支付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职工的医疗费。

15.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各地延期复工有哪几种模式?延期复工期间的劳动报酬如何确定?

答:概括而言,目前全国关于延期复工有以下几种模式:

(1)2月9日24时前不得复工;

(2)2月3日复工+灵活工作安排+看护假;

(3)暂不复工,时间另行通知;

(4)企业自主决定复工时间;

(5)延长春节假期至2月13日24时,2月14日上班;

(6)2月3日复工+灵活工作安排。

采取第一种模式的地区最多。江苏省、重庆市、广东省、浙江省、上海市、山东省、云南省、福建省、黑龙江省、河北省、河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江西省等地分别发文,规定辖区内除特殊行业外的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

北京市采取第二种模式。除《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施工现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20〕13号)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不早于2月9日(正月十六)24时复工或新开工外,《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20〕3号)规定,在2020年2月9日24时前,本市行政区域内疫情防控必需、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应当安排职工正常到单位上班。在2020年2月9日24时前,其他企业具备条件的,应当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不具备条件安排职工在家上班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应当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不得造成人员汇聚、集中。另外,《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因防控疫情推迟开学企业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3号)规定,每户家庭可有一名职工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视为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期间的工资待遇由职工所属企业按出勤照发。

天津市采取第三种模式。2020年1月31日发布的《天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本市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规定,本市区域内除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之外,其他类企业暂不复工。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延期开学。复工、开学具体时间将提前通知,给企业、学校留出准备时间。

四川省采取第四种模式。《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20〕5号)规定,省内其他各类企业应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和企业自身实际,采取严密的防护措施,在确保职工的安全健康前提下,灵活安排、自行决定复工、复产时间,有序组织复工、复产。成都市也规定全市所有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要在确保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和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实行错峰上下班等弹性工作制,尽量少集中、少开会,采取分散办公、居家办公、网络办公等多种形式,科学合理做好工作安排。

湖北省采取第五种模式。2020年2月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通知,湖北省经国务院批准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13日(包含春节期间来湖北探亲访友休假的外地人员),2月14日起正常上班。即湖北全省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13日24时。

海南省采取第六种模式。《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省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20〕4号)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疫情防控必需(药品、防护用品以及医疗器械生产、运输、销售等行业)、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市政、公共交通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应当安排职工正常到单位上班,上述上班职工应符合疫情防控期的管控要求。2020年2月9日24时前,对其他确因工作需要正常到单位上班的企业,必须满足疫情防控条件,做到防控覆盖;每位职工要主动向所在社区报告,各企业要加强对职工的全员健康防护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要加强对企业防疫工作的指导监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其他企业具备条件的,应当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不具备条件安排职工在家上班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应当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不得造成人员汇聚、集中。

在上述期间,各地的工资给付情况为:

【上海市】

上海市认为2020年2月3日至9日属于休息日,职工在此期间上班的,企业应支付200%的加班费。

上海市人社局在2020年1月28日的答复中,明确将上述期间延迟复工的期间定性为“休息日”。“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对于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企业职工,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此为上海市的地方政策,全国其他省市并未对延迟复工期间的法律性质及延迟复工期间工作是否应当调休或支付二倍工资进行明确。

【北京市】

从北京市的规定中可以看出,2020年2月3日至2月7日并非不得复工期间,而是属于应当工作日期(2月8日、2月9日属于休息日)。建议企业2020年2月3日至2月7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支付正常报酬;安排职工在2月8日、2月9日正常工作的,如属标准工时制,应当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安排职工进行补休,若不能补休,则需按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200%支付劳动报酬。如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仍然按照原计算周期计算工作时间并正常支付工资。如执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应正常支付工资。如有新的规定出台需要调整的,再相应进行调整。

【广东省】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的要求,除特殊情形外,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2月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辽宁省】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20〕6号,以下简称《通知》),除《通知》中规定情形外,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2月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根据《辽宁省工资支付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即企业延迟复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不受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山东省·青岛市】

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20〕3号)第三条第(三)项之规定:

1.延迟复工企业的职工,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2.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职工提供劳动的,企业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期间为休息日的,如企业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劳动报酬。

【江苏省·南京市】

根据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2月2日发布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服务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宁人社〔2020〕14号)第三条之规定,企业按照市政府通知要求不早于2月9日24时复工的,在延迟复工期间(2020年2月3日至复工前一天)的工资支付,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要求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职工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2月8日、9日)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实行特殊工时制的职工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江苏省·无锡市】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妥善处理推迟全市企业复工期间职工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推迟复工是应对疫情防控的应急措施,根据省市关于推迟企业复工的相关要求,在2月3日至9日推迟复工期间,不符合复工条件的企业应当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应支付其工资。符合复工条件的企业及其他符合规定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按照省市规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职工提供劳动的,企业应当及时足额支付正常工资,鼓励企业以适当方式给予关怀和奖励。期间涉及休息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