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故意犯罪中人工智能的刑事责任

1981年,一座摩托车工厂中,一名37岁的日本员工被在其附近工作的人工智能机器人杀害。机器人错误地将该员工认定为对其任务的威胁,并计算出消除威胁的最有效方法是将该员工推入相邻的机器中。于是,机器人用其强大的液压臂将这名惊恐的工人摔进正在运行的机器之中,工人顿时殒命。之后,在没有进一步干涉的情况下,机器人继续工作。上述事实基于翁岳暄(Yueh Hsuan Weng)、陈建勋(Chien Hsun Chen)和孙春在(Chuen Tsai Sun)所著论文之概述,Toward the Human Robot Co Existence Society:On Safety Intelligence for Next Generation Robots,1 INT.J.SOC.ROBOT 267,273(2009)。此处的法律问题是:谁应对这起杀人案负刑事责任?

在绝大多数国家,绝大多数刑事犯罪都是故意犯罪。在这些案件中,要承担刑事责任,犯罪人必须满足事实要素和心理要素的要求。因此,故意犯罪中人工智能实体的刑事责任问题就是,人工智能实体是否有能力同时满足这些要求。但是,应该注意的是,即使人工智能实体具备这些能力,如果自然人参与实施犯罪行为,也并不能免除自然人的刑事责任。

为探讨这些问题,我们审查人工智能实体同时满足故意犯罪事实要素要求和心理要素要求的能力,并确定人工智能故意犯罪中自然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