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克隆人技术立法规制现状

各国克隆人技术立法规制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但总体上,无论对于生殖性克隆的立法规制,还是对于治疗性克隆的立法规制,都主要包括刑法规制和行政法规制两类规制方式。

一、生殖性克隆的立法规制

(一)刑法规制

在生殖性克隆方面,各国通过议会立法对其予以禁止是较为普遍的做法。目前至少有30个国家的立法规定对违法从事生殖性克隆的行为予以刑罚处罚。这些国家遍布欧洲、亚洲、美洲、非洲和大洋洲。世界各国克隆人技术立法的相关法条是在2008年国际伦理委员会克隆人报告的基础上整理而成,Report of Ibc on Human Cloning and International Governance, at http://portal.unesco.org/shs/es/files/12828/12446291141IBC_Report_Human_Cloning_en.pdf/IBC+Report+Human+Cloning_en.pdf(last visited March 20,2015)。对生殖性克隆的刑罚处罚一般都以有期徒刑为主,刑期在3个月至30年之间,并单处或并处罚金。有的国家同时规定违法者在一定时期内不得担任公职。各国针对生殖性克隆的刑罚处罚主要体现在普通刑事立法、胚胎保护、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医学研究和克隆人技术等立法领域。

第一,普通刑事立法领域。普通刑事立法领域对生殖性克隆予以刑罚规制的代表性国家有匈牙利、法国和西班牙等。1978年匈牙利《刑法典》第173条G款规定:“任何人在实验研究或医疗过程中产生基因相同的人类个体,构成重罪,可判处5到10年有期徒刑。”法国《刑法典》第214条第2款规定:“生殖性克隆构成‘反人类罪’。可处30年有期徒刑并处750万欧元罚金。”萨尔瓦多1998年实施的《刑法》第140条规定:“任何以产生人类为目的而对人类细胞进行克隆实验与操作的人,可判处3至6年有期徒刑。”哥伦比亚2000年公布的《新刑法典》第133条规定:“通过克隆或其他方式生产相同人类的任何人,可判处2到6年有期徒刑。”爱沙尼亚2001年《刑法典》在第130章有关“胚胎相关的禁止行为”中规定:“克隆人或产生人类混合物或人类嵌合体,可处罚金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西班牙2003年《刑法典》第160条规定:“对于非基于引导怀孕为目的而使得卵子受精的任何人,可判处1到5年有期徒刑,并取消其6到10年担任公职的资格。克隆产生相同的人或从事其他人种筛选活动,受相同处罚。”斯洛伐克2005年修订的《刑法典》第246条a款规定:“任何试图产生一个与其他人(无论生死)基因相同的人,无论处于任何阶段,可判处3至8年有期徒刑、罚金及禁止职业活动。”

第二,胚胎保护的立法领域。胚胎保护的立法领域中对生殖性克隆予以刑罚规制的代表性国家为德国、荷兰、比利时和芬兰等。德国1990年通过《胚胎保护法》,该法第6节规定了“克隆”,其第1条规定:“人为导致人类胚胎发展成与其他胚胎、胎儿、人类个体或已故的人具有相同遗传基因的任何人,最高可判处5年有期徒刑或罚金。”该法第2条规定:“将第1条所指的胚胎转移到妇女体内的任何人,也受同等处罚。”因此,德国刑法禁止对人类胚胎的克隆,同时也禁止将克隆胚胎转移到妇女体内。荷兰2002年实施的《胚胎法》第24条规定:“禁止以产生基因相同的人类个体为目的对配子或胚胎进行操纵”;第28条规定:“任何人实施违反本法第24条规定的禁止条款,可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第四类罚金。”比利时2003年通过的《试管胚胎研究法》第6条规定:“禁止克隆人”;第13条规定:“任何人实施了违反第3、4、5、6条的禁止行为,可判处1至5年有期徒刑,可并处1000至10000欧元的罚金。”

第三,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立法领域。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立法领域对生殖性克隆予以刑罚规制的代表性国家有冰岛、意大利、加拿大和葡萄牙等。冰岛1996年《人工授精法》第2条规定:“禁止从事克隆人。”第14条规定:“违反本法可判处罚金或3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意大利2004年实施的《医学辅助生殖法》第13条第3款禁止基于生育或研究目的进行克隆。根据第13条第4款,违法者可判处2至6年有期徒刑并处50000到150000欧元的罚金。加拿大议会2004年3月29日通过的《人工辅助生殖及相关研究法》第5条规定:“任何人不得故意:(a)运用任何技术生产克隆体或将克隆体转移到人体、非人类生命体或人工装置之中。(b)除生育人类、改进或指导人工辅助生殖过程,故意生产试管胚胎。(c)基于产生人类个体为目的,通过从胚胎、胎儿提取细胞或细胞的一部分创造胚胎,或将此类胚胎转移到人体内。”该法第60条规定:“任何人违反本法第5条至第7条或违反第9条构成犯罪并且(1)依公诉程序定罪,可判处不超过50万美元罚金或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并罚;(2)依简易程序定罪,可判处不超过25万美元罚金或4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并罚。”葡萄牙2006年《关于医疗辅助生殖法》第7条规定:“禁止克隆人,因为其意图产生与他人基因相同的人。”第36条规定:“1.将通过核移植产生的胚胎转移到子宫内的行为,除非这一技术被用于医疗辅助生殖,否则可判处1至5年有期徒刑;2.将通过胚胎分裂产生的胚胎进行移植的,处同样刑罚。”新西兰2004年实施、2007年修订的《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法》在附表1中规定要禁止的行为包括:以生育为目的,人工形成克隆胚胎;将克隆胚胎植入人体;将从胎儿获取的配子植入人体,或将从胎儿获取的一个或多个配子形成的胚胎植入人体。第8条规定,“任何人实施附表1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违反本法构成犯罪的任何人,可被控告5年以下有期徒刑、20万美元以下罚金,或并罚”。突尼斯2001年《生殖医学相关法》第8条规定:“严厉禁止通过克隆技术方法从事生殖。”违法者可判5年有期徒刑及10000第纳尔(伊拉克等国的货币单位)罚金。

第四,医学研究立法领域。医学研究立法领域对生殖性克隆予以刑罚规制的代表性国家有以色列、芬兰和挪威等。以色列1998年《禁止基因干预法》第3条规定:“在法律实施时期内,任何人都不得基于克隆人的目的而从事人体细胞干预。”第26条规定:“任何以产生克隆人为目的而从事的研究,由于非法干预人类基因组,可判处罚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芬兰1999年实施、2004年修订的《医学研究法》第13条规定:“用于研究的胚胎不得被转移到人体内。”第26条规定:“任何以产生克隆人为目的而从事的研究,构成非法干预人类基因组,可判处罚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挪威2003年实施、2007年修订的《人类医学中运用生物技术法》第3条第5款规定,禁止通过克隆技术生产人类胚胎;第7条第5款规定:“任何违反本法的人可判处罚金或3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共犯也受此处罚。”

第五,克隆人技术专门法。通过专门的人类克隆法对生殖性克隆予以刑法规制的代表性国家包括日本、英国和澳大利亚。比如,1997年克隆羊多莉诞生以后,日本立即表明其反对克隆人的立场。1997年克隆羊诞生以后,日本立即表明反对克隆人的立场,并设置生命伦理委员会,积极开展探讨制定生物技术伦理规范的工作。1999年底科学技术会议生命伦理委员会汇编的《以克隆技术产生人类个体之基本见解报告书》重申了日本政府反对克隆技术制造人类个体的基本态度。生命伦理委员会根据该报告的结论于当年12月发布“有关克隆人个体之产生”声明,并明确宣示:为使人类免于走向物种化、工具化,并遵从宪法保障人权、维护家庭社会秩序之意旨,以及鉴于卫生安全性等问题,对于利用成人体细胞核移植技术制造人类个体的克隆人研究,应制定法律以刑罚加以处罚。此外,利用人类与动物的精子或卵子相互杂交以制造异种杂交胚胎的行为,亦严重侵犯人的尊严,混淆人种与物种的区别,对于此种行为,应当接受刑罚处罚。参见黄丁全:《医疗 法律与生命伦理(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26—527页。日本2000年《克隆人及其他相关技术规制法》第3条规定:“禁止任何人将人体细胞的克隆胚胎、人与动物的融合胚胎、人与动物的混合胚胎或人与动物的嵌合体胚胎,植入人或动物的子宫内。”第16条规定:“任何人违反第3条的规定可被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1000万日元罚金,或并罚。”英国2001年通过《人类克隆法》禁止生殖性克隆,第1条规定:“任何人将通过受精之外的方式产生的人类胚胎植入妇女体内构成犯罪。任何违法者可被控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或并罚。”新加坡2004年《禁止克隆人及其他行为的法律》第5条规定:“禁止任何人将人的克隆胚胎植入人体或动物体内。”第18条规定:“任何人,违反本法第5条构成犯罪,可判处10万美元以下罚金或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并罚。”巴拿马2004年《关于禁止所有形式的克隆及其他规定》第1条规定:“禁止对克隆人的实验、研究和实施予以推动和资助,禁止对其运用公共或私人资金,禁止生产人类胚胎以根据DNA结构对人类进行生物克隆。”第3条规定:“任何违反本法规定的人,将被判处100万巴拿马币的罚金。”巴拿马2007年实施、2008年修订的《刑法典》第45条规定:“非基于生育目的使卵子受精的任何人,可判处6至10年有期徒刑。任何人,通过克隆或其他方法进行基因操纵以产生基因相同的人,可加处上述最高刑的一半。”澳大利亚2002年通过、2006年修订的《禁止生殖性克隆法案》第9节规定:“任何人故意将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动物体内,构成犯罪。”根据该法规定,上述犯罪最高可判处15年有期徒刑。智利2006年通过的《人类与人类基因组的科学研究与禁止克隆人法》第5条规定:“该法禁止基于任何目的或通过任何方法从事克隆人。”根据该法第17条,任何人从事克隆人的犯罪,可被判处有期徒刑,并禁止其从事相关职业。

第六,生物伦理等其他立法领域。生殖性克隆的刑法规制还体现在生物伦理和国民卫生立法等领域。比如,韩国2005年实施、2008年修订的《生物伦理与安全法》第11条规定:“1.禁止任何人将体细胞克隆胚胎植入子宫、将克隆胚胎留在子宫或将体细胞克隆胚胎植入子宫导致怀孕后使其出生。2.禁止任何人招致或辅助第11条第1款所界定的行为。”第49条规定:“任何人,违反第11条第1款而将体细胞克隆胚胎植入子宫、将克隆胚胎留在子宫或将体细胞克隆胚胎植入子宫导致怀孕后使其出生,可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巴西2005年《生物安全法》第6条规定:“禁止克隆人”;第26条规定:“从事克隆人可判处2至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南非2004年《国民卫生法》规定:“禁止任何人(a)操纵遗传物质,包括配子、受精卵和胚胎遗传物质;(b)从事核移植与胚胎分裂。”该法同时规定,“任何人违反本条规定,或未遵守相关规定,构成犯罪,可判处罚金或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并罚”。

(二)行政法规制

生殖性克隆立法规制方面,有的国家尽管采取禁止的态度,但没有选择通过刑法对违法者予以处罚,而是通过行政法规制方式对违法从事生殖性克隆的行为予以处罚。行政法的处罚主要包括警告、罚款、撤销职业许可等。这方面比较典型的是我国。我国2001年实施、2003年修订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明确规定,禁止克隆人。违反本法从事生殖性克隆的可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此外,科索沃2004年《卫生法》第111条规定:“禁止克隆人”。对于从事生殖性克隆的行为一般处500欧元至1000欧元罚款(第119条第3款)。

二、治疗性克隆的立法规制

(一)刑法规制

在治疗性克隆领域,各国规制存在较大差异,由于治疗性克隆在治疗疾病方面存在广阔前景,有些国家在法律上允许从事治疗性克隆,但也有一些国家基于保护胚胎生命和人的尊严而禁止治疗性克隆,并对违法者予以刑罚处罚。比较有代表性的国家包括德国、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德国1990年通过的《胚胎保护法》第6节第1条规定:“人为导致人类胚胎发展成与其他胚胎、胎儿、人类个体或已故的人具有相同遗传基因的任何人,可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第7条规定:“禁止:1.将胚胎与其他不同的基因物质进行结合以产生细胞团,其中至少运用了一个人类胚胎;2.运用该胚胎细胞之外的细胞的基因信息以产生一个胚胎细胞;违反者可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澳大利亚2002年通过、2006年修改的《禁止生殖性克隆法案》第22节规定:“任何人从事如下行为构成犯罪:(a)故意通过精卵结合成受精卵之外的方式产生人类胚胎或发展此类胚胎;(b)未经授权许可,生产和培养人类胚胎。违法者最高可处10年有期徒刑。”加拿大议会2004年3月29日通过的《人工辅助生殖及相关研究法》第5条第(1)款规定:“任何人不得故意:(a)运用任何技术生产克隆体或将克隆体转移到人体、非人类生命体或人工装置之中;(b)除生育人类、改进或指导人工辅助生殖过程,故意生产试管胚胎;(c)基于产生人类个体为目的,通过从胚胎、胎儿提取细胞或细胞的一部分创造胚胎,或将此类胚胎转移到人体内。”第60条规定:“任何人违反本法第5条至第7条或违反第9条构成犯罪并且(1)依公诉程序定罪,可判处不超过50万美元罚金或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并罚。(2)依简易程序定罪,可判处不超过25万美元罚金或4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并罚。”Government of Canada, Justice Laws Website, at http://laws-lois.justice.gc.ca/PDF/A-13.4.pdf(last visited March 16,2015).根据捷克共和国2006年4月26日通过的《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法》第209条b款的规定,任何人非基于移入妇女体内的目的通过干预导致人类胚胎的产生,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芬兰1999年实施、2004年修订的《医学研究法》第13条规定,禁止基于研究目的而生产胚胎。该法第25条规定:“任何人未获得第11条的许可或违反第11条、第13条的限制规定而从事胚胎研究,构成非法干预人类基因组,可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

此外,在允许治疗性克隆的国家,有的国家也对违法行为予以刑罚处罚。比如,英国1990年通过的《人类受精与胚胎法》尽管允许治疗性克隆,但对未经许可从事治疗性克隆构成犯罪者,可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单处或并处罚金。

(二)行政法规制

治疗性克隆技术的立法规制主要以行政法规制为主。对治疗性克隆采取允许态度的国家一般都通过行政法对其加以严格监管,其中,比较典型的国家是英国。英国1990年通过的《人类受精与胚胎法》允许治疗性克隆,但同时规定克隆胚胎与其他胚胎的生产和研究一样,需要接受严格的监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胚胎的制造、使用需要经过许可。根据《人类受精与胚胎法》第3条规定,任何人未获得许可证不得制造、保存和使用胚胎。胚胎原条出现以后,不得授权保留或使用胚胎。不得将胚胎植入动物体内。第二,胚胎的研究需要符合法定的目的。根据《人类受精与胚胎法》附录2的“研究许可证”第3部分的规定,管理局只有认为胚胎研究是基于如下必要、可取的目的才会授予许可:其一,推进对不孕的治疗;其二,增加先天疾病产生原因的知识;其三,增加流产产生原因的知识;其四,发展更有效的避孕方法;其五,发展检测着床前胚胎中基因和染色体出现异常的方法;其六,条例规定的其他此类目的。并且,要求授权许可的研究项目能增加关于胚胎与疾病的产生与发展的知识,或能推进此类知识的运用。除非管理局确信对于胚胎的计划使用,对于研究目标来说是必要的,否则不予许可。除英国之外,有的国家立法明确规定用于研究的克隆胚胎的发育不得超过14天。新加坡2004年《禁止克隆人及其他行为的法律》第7条规定:“禁止任何人致使精卵受精之外的方式产生的胚胎发育超过14天,排除胚胎发育的中止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