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环境法规与环境标准

第一节 环境法规

一、环境影响评价的法规依据

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密不可分,环境影响评价的依据是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环境标准。环境法律法规和标准及环境目标反映的是一个地区、国家和国际组织的环境政策,也是其环境基本价值的体现。

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法规与标准体系,是指国家为保护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而制定的体现政府行为准则的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政策性文件的有机整体框架系统。这是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依据。

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及相互关系

我国目前建立了由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政府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环境标准、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组成的完整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该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为基础,以综合性环境基本法为核心,以相关法律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为补充,是由若干相互联系协调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国际条约所组成的一个完整而又相对独立的法律法规体系。

1.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

2018年3月11日通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九条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十条、第二十二条也有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宪法的这些规定是环境保护立法的依据和指导原则。

2.环境保护法中的规定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1989年12月26日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标志着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进入法制轨道,带动了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全面发展。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现阶段我国环境保护的综合性法律,在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占据核心地位。该法共七章70条,分为“总则”“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法律责任”及“附则”共七章。其中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3.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年10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是一部独特的环境保护单行法,该法规定了规划和建设项目影响评价的相关法律要求,是我国环境立法的重大发展。2016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通过修订,将环境影响评价的范畴从建设项目扩展到规划,即战略层次,力求从策略的源头防止污染和生态破坏,标志着我国环境与资源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4.环境保护单行法

环境保护单行法是针对特定的污染防治对象或资源保护对象而制定的。它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自然资源保护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等;另一类是污染保护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这些法律中都有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规定。

5.环境保护行政法规

环境保护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并公布的环境保护规定文件。它分为两类:一类是为执行某些环境保护单行法而制定的实施细则或条例,如2013年9月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5年4月国务院发布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另一类是针对环境保护工作中某些尚无相应单行法的重要领域而制定的条例、规定或办法,如2017年10月国务院发布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

6.环境保护部门规章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单独发布的或者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环境保护规范文件。它以有关的环境保护法规为依据制定,或针对某些尚无法律法规调整的领域而作出相应的规定,如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7.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是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特殊的环境问题,为实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制定的,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如北京市地方标准《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05)、《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890—2012),河南省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

8.环境保护国际公约

环境保护国际公约是指我国缔结和参加的环境保护国际公约、条约和议定书。国际公约与我国环境法有不同规定时,优先适用国际公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如1991年我国加入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2017年8月16日在我国正式生效的《关于汞的水俣公约》。

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中各层次间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建立的依据和基础,法律层次不管是环境保护的综合法、单行法还是相关法,其中对环境保护的要求,法律效力是一样的。如果法律规定中有不一致的地方,应遵循后法大于先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图如图2-1所示。

图2-1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图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仅次于法律。部门行政规章、地方环境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均不得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只在制定法规、规章的辖区内有效。

四、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保护环境、指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环境保护部于2016年修订并于2017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 2.1—2016),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内容、工作程序、方法及要求进行了统一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体系是由总纲、专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构成的,总纲对后两项导则有指导作用,后两项导则的制定要遵循总纲总体要求。

专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包括环境要素和专题两种形式,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2—201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T 2.3—201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 2.4—2009)、《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HJ 19—2011)等为环境要素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1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公众参与》(征求意见稿)、《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 130—2014)等为专题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输变电工程》(HJ 24—201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水利水电工程》(HJ/T 88—200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民用机场建设工程》(HJ/T 87—200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石油化工建设项目》(HJ/T 89—200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钢铁建设项目》(HJ 708—2014)等为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