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程序

一个对环境可能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从提出申请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通过的全过程,每一步都必须按照法规的要求执行。我国执行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程序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是从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申报(咨询)开始的,具体管理程序如图3-1所示。

图3-1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程序

一、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

建设项目不同,对环境的影响亦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2017年9月1日,环境保护部颁布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对畜牧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石油加工、炼焦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等五十个方面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作出了规定。

1.分类管理原则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这些影响可能是敏感的、不可逆的、综合的或者以往尚未有过的,对此类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应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不利影响的,这些影响是较小的或者容易采取减免措施的,通过控制或者补救措施可以减缓对环境的不利影响。此类项目一般不要求进行全面的环境影响评价,但需要做专项的环境影响评价。

(3)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 建设项目不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或者影响极小的,此类项目不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只需要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

2.对环境影响程度的界定原则

(1)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界定原则

①所有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项目。

②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③污染因素复杂,产生污染物种类多、产生量大,产生的污染物毒性大或难降解的建设项目。

④造成生态系统结构的重大变化或生态环境功能重大损失的项目;影响到重要生态系统、脆弱生态系统,或有可能造成或加剧自然灾害的建设项目。

⑤易引起跨行政区污染纠纷的建设项目。

(2)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建设项目的界定原则

①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中等规模的建设项目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规模建设项目。

②污染因素简单、污染物种类少和产生量小且毒性较低的中等规模的建设项目。

③对地形、地貌、水文、植被、野生珍稀动植物等生态条件有一定影响但不改变生态环境结构和功能的中等规模以下的建设项目。

④污染因素少,基本上不产生污染的大型建设项目。

⑤在新、老污染源均达标排放的前提下,排污量全面减少的技改项目。

(3)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的界定原则

①基本不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噪声、振动、放射性、电磁波等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

②基本不改变地形、地貌、水文、植被、野生珍稀动植物等生态条件和不改变生态环境功能的建设项目。

③未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规模建设项目。

④无特别环境影响的第三产业项目。

3.环境敏感区的界定原则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的规定,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

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②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③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二、环境影响评价的监督管理

1.环境影响评价的质量管理

环境影响评价项目一经确定,承担单位要责成有经验的项目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编写评价大纲,明确其目标和任务。承担单位的质量保证部门要对评价大纲进行审查,对其具体内容与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把好各处环节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质量关。为获得满意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程序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活动,这是确保环境影响评价质量的重要措施。质量保证工作应贯穿环境影响评价的全过程。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向有经验的专家咨询,多与其交换意见,是做好环境评价的重要条件;最后请专家审评报告是质量把关的重要环节。

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审批

评价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建设单位负责报主管部门预审,主管部门提出预审意见后转到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环保部门一般组织专家对报告书进行评审。在专家审查中若有修改意见,评价单位应对报告书进行修改。审查通过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环保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各级环保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除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进行审批外,还必须坚持以下六项基本原则:

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②符合城市环境功能区划和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做到布局合理;

③符合清洁生产;

④污染物达标排放;

⑤满足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⑥能维持或改善地区环境质量,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