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
一、利率市场化的含义
利率市场化是指通过市场和价值规律机制,在某一时点上由供求关系决定的利率运行机制,是价值规律作用的结果。利率市场化强调在利率决定中市场因素的主导作用,强调遵循价值规律,真实地反映资金成本与供求关系,灵活有效地发挥利率的经济杠杆作用。
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利率市场化已成为我国利率管理体制改革的中心内容。近年来,我国金融企业制度改革进展加快,如存款准备金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中央银行管理体制的改革、全国同业拆借市场的建立、取消贷款利率浮动上限等。但是从总体来看,对国家控制的利率体系触动较小。这是因为尽管利率市场化是我国利率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有其必要性,但是同时利率市场化的改革存在一定的风险,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二、利率市场化的作用
(一)利率市场化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随供求变动,并通过后者调节资源配置和利益分配,是一种最一般、最基础、最有效的安排。利率是资金的价格,自然也不能例外。
(二)利率市场化是优化资金配置的客观要求
优化资金配置是利率主要的功能。过去由于我国实行严格的利率管制,使得利率不能很好地反映资金供求,利率丧失了价格信号的功能。利率市场化使利率真正成为信贷资金的价格,从而引导资金由效益低的部门流向效益高的部门,实现资金资源的合理配置,最终促进经济的发展。
(三)利率市场化是中国金融业开放的客观要求
中国金融与国际金融接轨的条件之一就是以利率和汇率为中心的金融商品价格形成市场化。由于中国金融机构缺乏管理利率波动带来的市场风险的经验,与外资机构普遍存在较大的差距。在开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逐步放松利率管制,将有利于完善金融机构自主经营机制,提高竞争力。
三、我国利率市场化的进程
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从目标的提出到逐步实施,大体上经过了以下几个阶段:
(一)利率市场化改革目标提出和改革准备阶段(1993年年底至1995年)
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中央银行按照资金供求状况及时调整基准利率,并允许商业银行存贷利率在规定的幅度内自由浮动。1993年12月,《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又明确提出,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存、贷款利率上下限,并进一步理顺存款利率、贷款利率和有价证券利率之间的关系;各类利率要反映期限、成本、风险的区别,保持合理利差,逐步形成以中央银行利率为基础的市场利率体系。由此可见,我国利率改革的方向是进一步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改革利率管理体制,加大利率市场化部分,并逐步形成更多的市场利率行为主体,建立以资金供求为基础,以中央银行存、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以同业拆借利率为金融市场基础利率,各种利率保持合理利差和分层次传导的利率体系,并为逐步实现整个利率体系的市场化奠定基础。
《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发布是我国开始新一轮金融体制改革的标志。利率市场化改革在这一轮改革中做出了规划,但是并未在1994年年初的一系列配套改革措施中实施。因为对于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步骤和风险各方面还存在着不同的判断,利率市场化改革还处于准备阶段。事实上,考虑到中国的具体国情,如金融市场发育程度、货币当局的监管能力、相关法规的建设等,中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选择了渐进式的方式,即在放开政府利率管制上是渐进式的。
为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在利率改革的外部环境方面,我国于1994年在金融、投资、财政、税收、外汇五大领域的改革取得重大进展。新成立了三家政策性银行,把专业银行的政策性贷款同商业性贷款分离,促进了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的转化。财税改革使我国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外汇改革使汇率成为宏观经济政策中的有效工具。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金融领域内的法制建设也取得了重大进展。这一段时期利率政策的变化是:1993年取消了8年期储蓄存款利率档次,规定了定活两便存款利率,规范了存款利率的计息规则等。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决定重新授予专业银行和各金融机构利率浮动权,规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为20%,下浮幅度为10%。1995年中央银行首次调整利率时,主要通过启动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关系,不同时调整再贷款利率和金融机构的存款利率,中央银行利率起到调节商业银行经营成本,进而影响信用扩大程度的作用。同时,把其他利率如同业拆借利率最高限和贷款利率与中央银行基准利率挂钩,改善了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体系。
(二)利率市场化改革推进阶段(1996年年初至2000年9月)
1996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明确规定,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由拆借双方根据市场资金供求自主确定,从而正式放开了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为利率市场化迈出了具有开创性意义的一步。其后债券市场利率和银行间市场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的发行利率也分别放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入了实施阶段。在此阶段,利率市场化改革采取了以下措施:
1.放开同业拆借市场利率
1996年1月3日,15家商业银行总行之间的同业拆借市场开始试运行。1996年3月1日之后,35个城市的各家商业银行分行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当地的融资中心参与全国同业拆借业务。于是两级同业拆借市场的构架基本形成:一级网络由15家商业银行总行和35家融资中心组成,35个城市的各商业银行分行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参与二级网络的交易。全国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统一联网运行,使资金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一个统一的同业拆借利率。最初国家对同业拆借利率设定最高限,即以同档次利率加2.88%为最高限。1996年6月1日,取消了该利率的最高限,其高低由拆借双方根据市场资金供求状况自主确定,中央银行只间接调控市场利率。从同业拆借市场成立后一年里同业拆借利率的运行情况看,放开同业拆借利率并没有出现利率混乱,而是随着两次利率下调逐步降低。同业拆借利率按市场机制形成,表明利率市场化改革的第一步基本上是成功的。
2.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的利率实现了市场化
1990年4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首次向14家商业银行总行买进2.9亿元国债,表明了我国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业务正式启动。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业务以回购为主要形式,其回购方式实行市场招标,利率由市场决定。虽然这一利率还不能像再贷款基准利率那样引导市场利率变化,但是其形成是商业银行根据资金供求自主决定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间接调节商业银行对基础货币需求的作用。这一利率形成机制是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条件。
3.国债发行利率市场化
1996年,国债发行在1995年8月试验的基础上正式引入了价格竞争的招标方式,一年期以内的国债实行发行利率市场招标,改变了过去国债发行利率计划制订的局面,走出了国债发行利率市场化的第一步。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国债具有安全性最高、流动性最好的特点,其收益率应是最低的,但是1996年国债市场招标利率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相同,而且随着利率下调其收益率不断提高。尽管如此,国债发行利率市场化是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方面。
在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中央银行还加大了用利率手段调控宏观经济的力度。从1996年5月到1999年,中央银行频繁运用利率手段,共进行了7次降低利率的调整,利率调整在发挥货币政策作用的同时,也提高了人们对利率变动的适应性与敏感性,这为今后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做好了进一步的准备。
(三)利率市场化改革实质性进展阶段(2000年9月以后)
1.境内外币利率管理体制的改革
2000年9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实施了境内外币利率管理体制的改革。一是放开外币贷款利率,各项外币贷款利率及计算结息方式由金融机构根据国际市场的利率变动情况以及资金成本、风险差异等因素自行确定。二是放开大额外币存款利率,300万(含300万)以上美元或等额其他外币的大额外币存款利率由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确定。
2002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将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对境内中国居民的小额外币存款统一纳入境内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管理范围。2003年7月,境内英镑、瑞士法郎、加拿大元的小额存款利率放开,由各商业银行自行确定并公布。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由原来国家制定并公布7种减少到4种。
2003年11月,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下限放开。商业银行可根据国际金融市场利率变化,在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上限的前提下,自主确定小额外币存款利率。赋予商业银行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的下浮权,是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有益探索。
2004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在调整境内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的同时,决定放开1年期以上小额外币存款利率,商业银行拥有了更大的外币利率决定权。
随着境内外币存、贷款利率逐步放开,中资商业银行均制定了外币存贷款利率管理办法,建立了外币利率定价机制。各行还根据自身的情况,完善了外币贷款利率的分级授权管理制度,如在国际市场利率基础上,各商业银行总行规定了其分行的外币贷款利率的最低加点幅度和浮动权限,做到了有章可循、运作规范。商业银行的利率风险意识和利率风险管理能力得到不断加强。
2.人民币贷款利率市场化迈出重要步伐
2003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在推进贷款利率市场化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三步。
第一步:2003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在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时,允许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
第二步:2004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将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扩大到贷款基准利率的1.7倍,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上限扩大到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下限保持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不变。同时,明确了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不再根据企业所有制性质、规模大小分别制定。
第三步:2004年10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报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不再设定金融机构(不含城乡信用社)人民币贷款利率上限。考虑到城乡信用社竞争机制尚不完善,经营管理能力有待提高,容易出现贷款利率“一浮到顶”的情况,因此仍对城乡信用社人民币贷款利率实行上限管理,但是其贷款利率浮动上限扩大为基准利率的2.3倍。所有金融机构的人民币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保持不变,下限仍为基准利率的0.9倍。至此,我国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利率已经基本过渡到上限放开,实行下限管理的阶段。
与此同时,贷款利率浮动报备制度初步建立,各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通过报备系统,定期向人民银行反馈贷款利率的浮动情况。利率浮动情况报备制度的建立,既有利于主管部门及时掌握全国范围内的利率浮动情况,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也有利于金融机构建立集中统一的数据采集、分析系统,完善自身的利率管理体系,将贷款利率管理融入经营管理的大局中去。
3.人民币存款利率市场化
改革开放初期,信托投资公司和农村信用社都曾进行过存款利率浮动的试点,这是中国存款利率市场化的初次尝试。在取得一些经验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在金融机构缺乏财务约束的情况下,往往是经营状况不好的机构高息揽存,引起存款搬家、利率违规等问题。
为探索存款利率市场化途径,兼顾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管理的需要,1999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资商业银行法人对中资保险公司法人试办五年期以上(不含五年期)、3000万元以上的长期大额协议存款业务,利率水平由双方协商确定。这是存款利率市场化的有益尝试。
2002年2月和12月,协议存款试点的存款人范围扩大到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和已完成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改革试点的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2003年11月,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获准与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开办邮政储蓄协议存款。放开长期大额协议存款利率为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积累了经验,同时培育了商业银行的存款定价意识,健全了存款利率管理的有关制度。改革实践使“先长期大额,后短期小额”“存款利率向下浮动,管住上限”的存款利率市场化的思路更加明确和清晰。
2004年10月29日,人民银行报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允许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利率下浮。即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对其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利率,可在不超过各档次存款基准利率的范围内浮动,但存款利率不能上浮。至此,人民币存款利率实行下浮制度,实现了“放开下限,管住上限”的既定目标。放开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利率下限是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步骤,对于中国金融机构管理水平的提高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2012年6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2年6月8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及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相应调整。自同日起:①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1.1倍;②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下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0.7倍。
2013年7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3年7月20日起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
2014年11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结合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由存款基准利率的1.1倍调整为1.2倍;其他各档次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相应调整,并对基准利率期限档次作适当简并。
2015年3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结合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由存款基准利率的1.2倍调整为1.3倍。
2015年5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结合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由存款基准利率的1.3倍调整为1.5倍。
2015年8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放开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定期存款的利率浮动上限,活期存款以及一年期以下定期存款的利率浮动上限(1.5倍)不变。
2015年10月23日,随着存款利率上限完全放开,我国实现了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市场化。
四、推进我国利率市场化的主要思路
利率市场化最终要放开对普通存贷款利率的管制。西方发达国家实现利率市场化的一般步骤是:先实现货币市场利率的市场化,然后将已经完成利率市场化的货币市场与普通存贷款市场进行对接。由于我国目前货币市场发展尚不成熟,要按照这种一般模式可能需要很长一段时间。从目前我国利率管理体制和政策的实际情形看,应该按照以下思路去推进利率市场化:
第一,放松对商业银行的利率管制与培育货币市场并举,提高货币市场上形成的利率信号的导向作用;
第二,在放松商业银行不同货币的利率管制中,应当先放松对外币利率的管制,后放松对人民币利率的管制;
第三,对商业银行的不同业务品种,应当依据不同市场主体对于利率信号的敏感程度,遵循先批发、后零售的顺序,先放开贷款、后放开存款;
第四,对于存款,先放开大额存款、后放开小额存款;
第五,在放松贷款利率管制的进程中,及时扩大利率浮动幅度、逐步简化利率种类;
第六,在贷款利率制定权安排方面,先由各商业银行总行根据企业信用评级确定全行统一的利率标准,等条件成熟后,再将贷款利率制定权逐级下放;
第七,在银行利率的安排上,先放开国有商业银行以外的银行的利率,再放开国有商业银行的利率。
本章小结
1.信用是指一种借贷行为,是以偿还和付息为条件的特殊的价值运动形式,是从属于商品货币关系的一个经济范畴。信用关系的建立一般应具有三个基本构成要素:一是由借贷双方构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二是价值作相向运动形成的时间差;三是保证债权债务关系确立的凭据——信用工具。信用的古老形式是高利贷,在资本主义制度建立后,高利贷被现代信用形式所取代。信用的职能主要有分配职能、调节职能、提供和创造货币的职能。
2.现代信用形式的种类繁多。如果按信用的主体划分,有商业信用、银行信用、国家信用、消费信用、民间信用、租赁信用、国际信用等具体形式。商业信用是现代信用的基础,银行信用是现代信用的主要形式。
3.信用工具也称金融工具,是在信用活动中产生的,用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资金所有权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金融工具具有期限性、流动性、风险性、收益性的特点。金融工具的种类很多,本章主要介绍短期信用工具和长期信用工具。
4.从债权人的角度来说,利息是资金所有者因让渡货币的使用权而从借款人处取得的超过本金部分的一种报酬;从债务人的角度来说,利息是借款人获得货币使用权的一种代价,我们通常称之为借贷资金的“价格”。利率是借贷期限内所形成的利息额对本金的比率。利率有年利率、月利率和日利率。在计算利息额时,有两种方法,即单利法和复利法。平均利润率是决定利率的基本因素,影响利率变化的因素主要有借贷资金的供求关系、预期通货膨胀率、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和国际收支状况。金融市场中的利率有多种形式。利率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5.一国的利率体制即一国对利率的管理制度总和,包括利率政策、利率决定机制及利率变动幅度的有关规定。利率管理制度是否适当,直接关系到利率的杠杆作用是否得以充分发挥。一国采取什么样的利率体制,与该国的经济发展状况及历史原因有关。目前,世界各国采取的利率体制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利率管制;另一种是利率市场化。我国利率体制改革的方向是利率市场化。
6.利率市场化是指通过市场和价值规律机制,在某一时点上由供求关系决定的利率运行机制,是价值规律作用的结果。利率市场化强调在利率决定中市场因素的主导作用,强调遵循价值规律,真实地反映资金成本与供求关系,灵活有效地发挥利率的经济杠杆作用。
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信用?信用有哪些具体形式?
2.什么是利率?如何对利率进行分类?
3.分析影响利率的主要因素有哪些。
4.分析决定利率的主要理论和影响因素。
5.请结合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进程,分析说明我国利率市场化采取渐进式改革的必要性。
附录 个人信用记录——您的“经济身份证”
身份证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出行、住宿、办事都需要身份证提供身份证明,帮助您顺利完成各种手续。如果没有身份证的帮助,您会觉得诸事不便、寸步难行。现在,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建立的全国集中统一的个人征信系统已经正式运行,为5亿多人建立了“经济身份证”——个人信用记录,它全面记录个人的信用活动,客观反映个人的信用状况。
判断一个人讲不讲信用要看其实际行动。行动需要客观记录,没有记录,人们就无从了解他的过去,也就无从推断他的将来。在个人征信系统里,客观记录了一个人过去的信用活动,主要包括三类信息:第一类是基本信息,包括个人的信用活动信息、证件号码、家庭住址、参加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等信息;第二类是个人的信用活动,包括贷款、信用卡、担保、电信缴费、公共事业缴费等信息;第三类是个人的公共信息,包括欠税、法院判决等信息。
在信用体系发达的国家,个人信用记录应用非常广泛,在贷款、租房、买保险甚至求职时都会用到。一份良好的信用记录会给个人带来许多实惠,他可以享受到更低的贷款利率,获得更高的信用额度,可以更加方便地办理各种手续,由此信用也变成一笔切实的财富。
在我国,个人征信系统已经覆盖全国,当您去银行申请贷款时,银行的工作人员会在您的授权下查询您的信用记录。如果记录显示有借款未及时归还或有费用没有按时缴清,您申请新的贷款就会有麻烦。如果信用记录良好,您就能够更顺利地获得贷款,甚至还能获得一些优惠。当然,对于银行来说,信用记录只是进行贷款审查与管理的重要参考,银行还会通过其他渠道对个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和核实。
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知识国民读本[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