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学基础(第五版)
- 兰虹主编
- 2670字
- 2021-03-12 17:30:00
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一、保险合同的含义
保险合同又称为保险契约,是合同的一种形式。我国《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和保险人是直接签订保险合同的人,是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投保人应向保险人交付约定的保险费,保险人则应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按照保险合同的性质,保险合同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补偿性合同,即当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给予被保险人经济补偿。财产保险合同一般属于补偿性合同。另一类是给付性合同,即只要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保险人就应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人身保险合同一般属于给付性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保险合同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重合同、守信用”是任何经济合同的当事人都必须遵循的原则。任何合同从订立到履行都应该恪守诚信原则,而保险合同对保险双方当事人的诚信要求更甚于一般合同。保险合同从订立到履行都要求保险双方当事人最大限度地诚实守信。因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而未来是不确定的,保险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标的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一方面,保险人承保及赔付,很大程度上是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告知和保证事项为依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如实告知保险标的的风险情况,不履行保证事项,就会影响到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保险合同一般是保险人单方面拟定的,投保人可能对保险合同的专业术语及相关内容不清楚、不熟悉,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在进行展业宣传及承保时,如果不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如免责条款),势必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无论是从保险人的角度,还是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角度,保险双方都只有最大限度地诚实守信,才能保证对方的合法权益,并最终保障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因而,保险合同具有最大诚信的特征。
2.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对权利义务的承担方式,可以将合同分为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单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只有权利,而另一方只承担义务的合同;双务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及关系人双方相互承担义务,享有权利的合同。在等价交换的经济关系中,绝大多数合同都是双务合同。保险合同是典型的双务合同,保险双方相互承担义务,享有权利。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义务,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保险人应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赔付保险金的义务,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
3.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与无偿合同相对而言的。根据合同当事人取得权利是否偿付代价,可以将合同划分为无偿合同和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因为享有一定的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对价的合同。所谓对价,其含义是合同中任何一方权利的取得,都应该给付对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在这个基础上建立的关系是对价关系。保险合同具有对价关系。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双方的对价是相互的,投保人的对价是支付保险费,保险人的对价是对保险合同约定风险的承担。值得注意的是,保险人并不一定或必然要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而是只有在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才会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换言之,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体现为投保人以支付保险费为代价换取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承诺。
4.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根据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是否只能表示附合来划分,可以将合同分为商议合同和附合合同。商议合同是缔约双方就合同的重要内容充分协商之后订立的合同。大多数经济合同都属于商议合同。附合合同则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是充分协商合同的重要内容,而是由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同意而订立的合同。保险业的自身特点使保险合同趋于定型性、技术化、标准化。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一般是由保险人事先拟定并统一印制出来,投保人对其内容若同意则投保,若不同意一般也没有修改其中的某项条款的权利。即使有必要修改或变更保险单的某项内容,通常也只能采用保险人事先准备的附加条款,而不能完全按投保人的设想做出改变。也就是说,对于保险人单方面制定的保险合同内容,投保人一般只能做出“取或舍”的决定,因此,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5.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交换合同和射幸合同,是根据合同的一方给予对方的报偿是否与对方所给予的报偿具有对等的价值来划分的。交换合同是指合同的任何一方给予对方的报偿都具有对等的价值,如买卖合同即是一种典型的交换合同。而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所谓射幸,就是侥幸、碰运气的意思。
保险合同之所以是射幸合同,原因在于保险事故发生的不确定性,或者说因为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是建立在保险事故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上的。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在订立保险合同之时,投保人交纳保费换取的只是保险人的承诺,而保险人是否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取决于约定的保险事故是否发生。所以,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保险合同具有射幸性。但是,保险合同的射幸性并不意味着保险人可以履行合同或不履行合同,因为在保险期限内如果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要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这就意味着保险人履行了保险合同规定的赔付义务,而且,保险人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保险金一般会大大超过其收取的保险费;即使在保险期限内没有发生保险事故,尽管投保人支付了保险费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得到赔付的保险金,但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承担了风险及其保障责任,也是保险人在履行合同。保险合同的射幸性一般是针对单个保险合同来说的,就某类保险合同整体而言,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与实际赔付的保险金,原则上应是大体平衡的。
6.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是根据合同的成立是不是需要采取特定方式来划分的。所谓要式合同,是指需要采取特定方式才能成立的合同,即需要履行特定的程序或采取特定的形式合同才能成立,如必须采取书面形式,需要鉴证、公证或经有关机关批准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非要式合同是指不需要特定方式即可成立的合同。由于保险合同的成立标志着保险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确立,关系到责任的认定,因而如果保险双方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投保人应填写投保单,保险人应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因此,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