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个别物,还是世界全体,其中创造秩序的理性是同一的。我们并不知晓,构成我们物理身体的诸元素所自何来,我们充其量只能回答:它们来自那含括一切并创生人类的宇宙、灵魂及其成因(即努斯),只是后者更加卓越、更加美好、更加纯净(《斐勒布》29b30-30c7)。努斯是“天地之王”(28c7-8),它通过有限者与无限者的“混杂”,在自然世界中创造出一切肯定性的东西(26b1),“在灵魂中”(26b6)的情形也是一样:暴力以及邪恶而没有内在的界限,与之相对的则是律法(Gesetz)与秩序,因为它们已被准确地界定(26b7-10)。此处所说的“秩序”,希腊文作,这个词大多数的用法与个人伦理道德状况有关,《斐勒布》后文提到大小宇宙的隐喻(29b-30b),也正呼应了此种用法。“律法”(Gesetz)与秩序虽密不可分,但也只有在一个更广的社会纽带构成的框架之下,才可能得以实现。努斯的活动究竟何以能在这个领域之中展开,却并不属《斐勒布》的论题。

《斐勒布》中讨论了四个类:即界限、无限者、它们的混合物以及有效因,并将努斯归于第四类,认为事无大小,其中的努斯皆有灵效,以上这些是该篇对话的洞见;经过“辩证法”的循循善诱,才得出这些看法,而辩证法则是一条“最美的路”(15b5),神将这些辩证的原则馈赠给古远时代的人们(16c5-10),向他们指出一条最精准、最可靠的途径,以通达真实存在者的真理之处(57b-59d)。属神的“因”具有灵效(Wirksamkeit),这灵效钩贯殊界,自为一体,他物的统一也因之而成,而辩证法家的使命就是揭示这属神的“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