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议事规则的根本原则

“通用议事规则”在构建时的一个核心原则,就是要谨慎仔细地平衡“组织”(organization)和“会议”(assembly)中个人和群体的“权利”(rights),包括:

● 意见占多数者,即“多数方”(majority)的权利;

● 意见占少数者,即“少数方”(minority)的权利,特别是对于占总人数少于1/2但大于1/3的所谓“强少数方”(strong minority)的权利;

● 每个成员的权利;

● “缺席者”(absentee)的权利;

● 所有上述人群作为一个整体的权利。

“通用议事规则”的实质就是通过适当的措施保护上述各项权利。正是对保护这些权利的不懈追求才换来了“通用议事规则”今天的发展。

“通用议事规则”使一个组织的全体成员通过会议协商的方式表达其总体的意愿。全体成员按照自己的意愿选出领导人,并将一部分权力交给领导人,但是同时,又必须明确地保留指定的权力,使组织仍然能够直接控制自身的事务,避免领导人的权力过大,避免领导人将自己的意志强加在组织的头上。

从根本上讲,是参与会议的“多数方”(majority)决定了一个会议的总体意愿。 对于不同的议题,“多数方”不是固定的。这也是本书中把“majority”翻译成“多数方”而不是“多数派”的原因。“多数派”容易被误解成一个派系,相对固定的一群人。而“majority”在本书中仅仅是指在每一个单独的议题的表决中,票数超过了半数的那些人的一个抽象集合。——译者注但是这样的决定,必须要经过一个自由、充分的辩论协商过程才可以做出。要想取消或限制个人或者“少数方”(minority)进行辩论的权利,必须得到“出席且投票者”(present and voting)的2/3或者更多票数的同意。

由此可以推出,每一个人或一群人,都有尽其最大努力把自己的立场变成总体意愿的权利,但这要在整体利益所能容忍的程度之内。也就是说,虽然这种权利是当然的,但并不等于说在任何时候坚持这种权利都是明智或有益的。

还有一条重要的原则是,改变会议组织已经做出的决定,要比通过一个新的决定难度更大。这是为了避免会议组织决策的不稳定。否则,类似出席人数微小变化这样的因素都可能会造成决策的重大变化。

从根本上讲,基于“通用议事规则”的会议组织是自由的——最大程度地保护组织自身,最大程度地考虑组织成员的权利,并在此基础上,独立地做出组织的决定。

要能处理各种规模的会议,要面对从和谐一致到针锋相对的各种各样的局面,要考虑到每一个成员的意见,要用最少的时间,要就大量复杂程度各异的问题达成最大程度的一致,总之,要在如此之多的要求下最大程度地体现一个组织的总体意愿,应用“通用议事规则”是迄今为止人们找到的最好方法。


(1) 对于不同的议题,“多数方”不是固定的。这也是本书中把“majority”翻译成“多数方”而不是“多数派”的原因。“多数派”容易被误解成一个派系,相对固定的一群人。而“majority”在本书中仅仅是指在每一个单独的议题的表决中,票数超过了半数的那些人的一个抽象集合。——译者注